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当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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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当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能源消费过程当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和实践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减排,提高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可供的碳排放权和所需的碳排放权。

可供的碳排放权是指根据能源“双控”目标要求,各地当年可新增的用能总量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可新增的用能总量包括在完成能源“双控”目标前提下政府向市场的投放量,企事业单位采取淘汰落后产能、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等措施节约量以及各地新增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

所需的碳排放权是指企事业单位年新增的综合用能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经营性企事业单位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新增碳排放都需要通过购买指标的方式获得碳排放权的交易活动。

通过交易获得碳排放权的单位,不免除节能减排各项目标考核、有序用电和节能应急预案及行业自律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和坚持公平、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优化资源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对经营性企事业单位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新增碳排放均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碳排放权购买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企事单位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新增碳排放的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协调、指导各区、县(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

2、负责各地年用能总量、碳排放总量核定和管理;

3、负责协调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

4、指导区、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重点企业碳排放权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建立全市统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定期发布有关用能交易信息。

6、负责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确认。

第七条区、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预审管理;

2、对经营性企事业单位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新增碳排放实行碳排放权交易;

3、负责对各单位新增用能、碳排放权交易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协助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碳排放权跨区域交易。

第八条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工作:

1、统计部门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分地区、分行业碳排放权分配、管理工作;

2、市发改部门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能量与碳排放量的折算工作;

3、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监督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

4、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信息价;

5、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现场监管,协助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交易相关信息;

6、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经营性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

第三章碳排放权管理

第九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能源“双控”目标的要求,制定下达各区、县(市)年度节能目标和用能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各区、县(市)节能行政部门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制定分地区、分行业用能方案,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各区、县(市)节能行政部门根据年度用能方案,核定各用能单位的用能指标,并进一步会同市发改部门核定各用能单位的碳排放权。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碳排放权应当从变更前的总量指标中核分,变更后的碳排放权不得大于变更前的总量指标之和。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转型、转产、停业、破产、淘汰关闭等变更行为,其碳排放权可由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回购。

按政府规定在市域范围内实施搬迁的企业,其碳排放权可予以保留和划转,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向搬迁企业的两地主管部门下达划转碳排放权的通知文件。

第十四条企业的年碳排放权,如无交易等特殊原因,应随着杭州市,区、县(市)每年的节能目标而逐年适度下调。

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通过交易、购买指标的方式有偿获得新增的碳排放权。

第十六条对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核定新增用能指标,并进一步核定新增碳排放量。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机构等碳排放权由节能行政部门通过划拨等方式获得;居民生活用能碳排放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章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八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可新增的用能总量核定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指标,并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分配新上、扩建等项目的新增碳排放权。

第十九条新增碳排放量按照节能评估审查确定的综合用能折算来确定。

第二十条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通过公开竟拍、买卖双方协商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碳排放权交易须报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达成交易须签订《碳排放权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应按时到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办理碳排放权交割手续。

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所得款项必须进入碳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用于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节能项目改造资助以及碳排放权回购。

第二十三条碳排放权拍卖、招标和回购办法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物价、统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效的交易合同,为交易双方办理碳排放权转让手续,同时建立碳排放权动态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企业碳排放权。

第二十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各重点企业的碳排放权执行情况。

对碳排放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用能单位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实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重点用能企业应严格按照碳排放权控制用能,并按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按月向省、市能源监察机构申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能源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异常情况输入重点单位用能监管系统。

第二十八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上一年度全市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或者利用掌握的碳排放权使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禁止私下交易、谎报碳排放权交易申请材料、违反交易程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控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分步开展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2

杭州市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是指对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政府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或市政府依据国家、省政府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并批准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消耗的能源量(电量)实行电价加价制度(杭州市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目录见附表)。

第三条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产品范围为国家和省政府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超限额标准用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

其中,产品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的,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四条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标准。

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20%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能耗超过限额标准20%-50%(含2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能耗超过限额标准50%-100%(含5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能耗超过限额标准1倍(含)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元。

第五条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的确定工作。

能源监察机构、质监部门负责核实用能单位的能耗数据,确认超限额标准的能源品种、数量等,逐级上报市经信委,并将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陈述意见,或要求上一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

第七条市物价局会同市经信委对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确认应缴纳的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第八条各级电网企业负责执收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电价加价费,收费周期每半年一次。

执收时不得擅自减免,也不得擅自对其他单位和产品加价。

各级电网企业应将收缴的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上缴市电力局汇总后,全额上缴市级非税收入财政账户。

市电力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及其上缴市财政情况,按区、县列表通报给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全额返还给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生产所在的区、县(市)财政,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条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质监部门责令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限期进行治理。

在规定期限内不治理或治理后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附表

杭州市能耗限额标准

行业类别

单耗名称

指标名称

单位

浙江省标

杭州市建议值

限额限定值

限额准入值

限额先进值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热电联产

综合热效率

(执行期为2013年以前)

%

≥57

>70

>75

>73

综合热效率

(执行期为2013年后)

%

≥60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执行期为2013年以前)

kg/GJ

≤42.5

≤40.5

≤39.6

≤41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执行期为2013年后)

kg/GJ

≤41.9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

(执行期为2013年以前)

g/(kW·h)

≤357

≤270

≤220

≤300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

(执行期为2013年后)

g/(kW·h)

≤337

火力发电厂125MW、

135MW等级机组

供电标准煤耗

gce/(kW·h)

≤359

 

≤351

(服役期满关停)

≤355

火力发电厂200MW等级机组

供电标准煤耗

gce/(kW·h)

≤344

 

≤341

(服役期满关停)

≤342

火力发电厂300MW等级机组

供电标准煤耗

gce/(kW·h)

≤332

 

≤325

≤330

火力发电厂600MW等级

亚临界机组

供电标准煤耗

gce/(kW·h)

≤319

 

≤313

≤315

火力发电厂600MW等级

超临界机组

供电标准煤耗

gce/(kW·h)

≤306

 

≤298

≤300

火力发电厂600MW等级

超超临界机组

供电标准煤耗

gce/(kW·h)

≤293

 

≤288

≤290

火力发电厂1000MW等级

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供电标准煤耗

gce/(kW·h)

≤290

 

≤285

≤288

火力发电厂新建机组

供电标准煤耗

gce/(kW·h)

 

≤298

 

≤295

造纸及纸制品业

涂布白纸板优等品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270

225

245

230

涂布白纸板一等品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230

220

210

225

涂布白纸板合格品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195

185

175

190

箱纸板优等品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260

245

230

250

箱纸板一等品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225

215

200

220

箱纸板合格品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200

190

180

195

瓦楞芯(原)纸

优等品AAA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260

250

240

255

造纸及纸制品业

瓦楞芯(原)纸

优等品AA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230

220

210

225

瓦楞芯(原)纸

优等品A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220

210

200

215

瓦楞芯(原)纸一等品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210

200

190

205

瓦楞芯(原)纸合格品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180

170

165

175

卷烟纸

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kgce/t

940

890

845

900

纺织业

涤纶PTA-PET

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

kgce/t

≤120.00

≤114.00

≤100.00

≤115.00

涤纶短纤维直纺

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

kgce/t

≤170.00

≤161.00

≤152.00

≤168.00

涤纶短纤维切片纺

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

kgce/t

≤180.00

≤170.00

≤161.00

≤175.00

涤纶POY-DTY弹力丝

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

kgce/t

≤125.00

≤118.00

≤110.00

≤120.00

涤纶POY-DTY重网络丝

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

kgce/t

≤185.00

≤175.00

≤160.00

≤180.00

涤纶POY-DTY轻网络丝

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

kgce/t

≤140.00

≤133.00

≤125.00

≤135.00

PTA-POY

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

kgce/t

≤165.00

≤156.00

≤148.00

≤160.00

PTA-PDY

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

kgce/t

≤180.00

≤175.00

≤165.00

≤178.00

PET-POY

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

kgce/t

≤100.00

≤95.00

≤90.00

≤98.00

PET-PDY

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

kgce/t

≤185.00

≤170.00

≤164.00

≤175.00

印染布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gce/hm

≤30.00

≤25.00

≤22.00

≤28.00

粘胶短纤维

产品单位综合能耗

kgce/t

≤1100

 

 

≤1100

粘胶纤维长丝

产品单位综合能耗

kgce/t

≤3400

 

 

≤3350

棉布

可比单位电耗

kW·h/hm

≤18.00

(新标准17.5)

≤17.00

≤16.00

≤17.50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gce/hm

≤19.00

(新标准4.5)

≤3.50

≤3.00

≤4.00

氨纶长丝

产品可比单位电耗

kW·h/t

6770

 

 

6750

产品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kgce/t

2400

 

 

2400

棉纱

可比单位产量综合电耗

kW·h/t

≤1700.00

 

 

≤1650.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烧碱,离子膜法

(液碱≥30.0)

综合能耗

kdce/t

≤380

≤340

≤330

≤350

烧碱,离子膜法(液碱≥45.0)

综合能耗

kdce/t

≤480

≤440

≤430

≤450

烧碱,离子膜法

(液碱≥98.0)

综合能耗

kdce/t

≤800

≤700

≤690

≤750

烧碱,隔膜法

(液碱≥30.0)

综合能耗

kdce/t

≤750

——

——

≤74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烧碱,离子膜法

(液碱≥30.0)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

kW·h/t

≤2380

≤2300

≤2290

≤2350

烧碱,离子膜法

(液碱≥45.0)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

kW·h/t

烧碱,离子膜法

(液碱≥98.0)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

kW·h/t

烧碱,隔膜法

(液碱≥30.0)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

kW·h/t

≤2390

——

——

≤2390

液体无水氨优质无烟块煤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dce/t

≤1480

≤1430

≤1400

≤1450

液体无水氨优质无烟块煤、

型煤、水煤浆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dce/t

≤1630

≤1600

≤1550

≤1610

精对苯二甲酸

 

 

 

 

 

 

乙烯

单位产品能耗

kdce/t

935

 

 

94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

(4000t/d以上,含4000t/d)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kgce/t

≤100

≤95

≤92

≤98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kW·h/t

≤62

≤60

≤55

≤65

水泥粉磨生产电耗

kW·h/t

≤37

≤35

≤31

≤35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kgce/t

≤108

≤102

≤99

≤105

水泥

(<4000t/d)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kgce/t

≤105

 

≤98

≤100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kW·h/t

≤68

 

≤62

≤66

水泥粉磨生产电耗

kW·h/t

≤37

 

≤31

≤35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kgce/t

≤114

 

≤106

≤110

普通平板玻璃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重量箱

≤14.00

≤13.50

≤13.00

≤13.80

超薄平板玻璃(厚度≤0.7mm)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重量箱

≤140.00

≤135.00

≤130.00

≤136

普通平板玻璃

(厚度≤1.1mm)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重量箱

≤56.00

≤54.00

≤52.00

≤55.00

普通平板玻璃

(1.8mm≤厚度≤2.0mm)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重量箱

≤18.20

≤17.55

≤16.90

≤17.80

普通平板玻璃

(厚度4mm)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重量箱

≤16.10

≤15.53

≤14.95

≤16.00

太阳能压延玻璃

(日产>300吨/日)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380

≤300

≤280

≤320

太阳能压延玻璃

(日产≤300吨/日)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400

≤320

≤300

≤350

瓶罐玻璃

(高白料)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55

≤245

≤230

≤250

瓶罐玻璃

(普白料)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40

≤210

≤200

≤220

瓶罐玻璃

(有色料)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230

≤195

≤190

≤20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普通照明电光源玻璃管

(26mm<外径≤42mm钠钙料)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380

≤365

≤320

≤365

普通照明电光源玻璃管

(16mm<外径≤26mm钠钙料)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440

≤395

≤360

≤420

普通照明电光源玻璃管

(外径≤16mm或有铅或钡料)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470

≤430

≤380

≤450

节能灯灯罩泡壳

(直径>80mm)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万只

≤880

≤800

≤730

≤850

节能灯灯罩泡壳

(直径<80mm)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万只

≤650

≤600

≤530

≤640

针剂玻璃管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480

≤465

≤450

≤470

抗菌素玻璃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325

≤310

≤300

≤320

压吹压制器皿玻璃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360

≤330

≤320

≤350

吹制器皿玻璃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430

≤400

≤390

≤410

微晶玻璃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900

≤850

≤750

≤880

水晶钻饰玻璃

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720

≤660

≤640

≤665

增强玻璃纤维纱

(富氧燃烧)

产品单位综合能耗

kgce/t

650

 

 

650

增强玻璃纤维纱

(空气燃烧)

产品单位综合能耗

kgce/t

750

 

 

740

电子玻璃纤维纱

(富氧燃烧)

产品单位综合能耗

kgce/t

1150

 

 

1145

电子玻璃纤维纱

(空气燃烧)

产品单位综合能耗

kgce/t

 

 

烧结砖

(自然干燥,轮窑烧成)

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220

 

 

≤220

烧结砖

(人工干燥,轮窑烧成)

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400

 

 

≤400

烧结砖

(人工干燥,隧道窑烧成)

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450

 

 

≤450

烧结砖

(大中型断面隧道窑一次码烧)

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470

≤417

 

≤420

烧结砖

(大中型断面隧道窑二次码烧)

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417

 

≤42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烧结砖

(人工干燥,轮窑烧成,限改建)

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382

 

≤385

陶瓷砖

(吸水率≤0.5%)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325

≤310

 

≤318

吸水率0.5<E≤10%的陶瓷砖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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