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强镇扩权首批下放行政处罚权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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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强镇扩权首批下放行政处罚权项目

宿迁市强镇扩权首批下放行政处罚权项目

序号

放权部门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编号

子项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

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劳动法》第38条、第41条、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2

对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2款、第7条

3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第30条第1款第1项

4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84条第2款

5

对提供虚假用人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67条

6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第30条第1款第2项

7

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40条第3款、第64条

8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2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9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劳动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9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10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41条第4项、第66条第2款

11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5条、第73条

12

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第86条

13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第57条

14

对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15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84条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

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

《劳动法》第15条第1款、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第6条第1款

17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41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65条

18

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第2款、第68条

19

对用人单位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款、第55条第2款

20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行为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21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第1款第2项、第30条第1款第3项

2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6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9条、第11条

2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

3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7条

4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9条

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

6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第1项

7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第2项、第3项

8

对批发、零售、出租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0条

9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2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0

对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第1款

11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第2款

12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7条第1款

13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7条第2款

14

对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7条第3款

15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1款

16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2款

17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3款

18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4款

19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5款

20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

21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62条第1款

22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62条第2款

23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56条第1款

24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2款

25

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3款

26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4款

27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5款

28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6款

29

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

30

对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2条

31

对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8款

3

卫生局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第4条、第9条、第39条

2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

3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第35条

4

对用人单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9项

5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继续营业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

6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第4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

7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第2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

8

对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9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第39条

9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第2款、第73条第6项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4条

2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违法食品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5条

3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被污染食品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第1项

4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5

对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或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

6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7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9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安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7项

10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处置、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8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60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第22条第1款

11

对违法允许无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90条

12

对违法进行食品运输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91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0项、第42条

13

对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1款

14

对违法聘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2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43条

15

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5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1条

16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1款

17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检查代加工的食品及原料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2款

18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加工、使用食品及原料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2款

19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第5项

20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使用餐具、饮具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第6项

21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5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10项

22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健康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23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24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贮存食品原料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25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保持环境整洁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26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使用工具、设备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5

环境保护局

1

对违反规定,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46条第4项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

3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条第1款、第71条

4

对未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并造成污染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第37条第4项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1款、第84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2项

2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丢弃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第82条第1款

3

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第21条第1项

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第6项、第21条第2项

5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83条第9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2款

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49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

7

对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第21条第4项

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46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2项

9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6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3项

10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21条第5项

11

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第21条第6项

12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4款、第4条第1款第1项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

对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第78条第9项、第8条第4项

14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78条第10项

15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第2项

16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条;第40条第1款第7项

17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2条、第42条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4项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1款第4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5项

2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78条第1项,第80条第6项、第7项

2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第36条第1款

22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38条第1款

23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38条第2款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7条第4项、第6项,第3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6项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条第3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2款、第83条第6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5条、第85条第3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83条第7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5项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条、第82条第2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6项、第6条第1款

3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2条、第36条、第82条第3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7项、第6条第2款、第39条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82条第4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7项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督部门聘请的专家或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57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第2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8项、第9项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83条第4项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条第1款、第83条第8项

35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条、第4条、第3条第1款第2项

36

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第29条第2项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57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0项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1款、第83条第5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1项

39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1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第2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1项

4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2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第2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2项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5条、第29条第3项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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