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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教学管理制度第五部分考务管理

第五部分考务管理

考试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实现学业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大专、中专在校生的考务管理。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三条考试领导机构及职责

1.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学生处、各系(部)的负责人和教务处教务科干事组成。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系(部)自行决定。

2.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批评教育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监考工作要求

1.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拒绝担任监考工作。

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监考教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更换,确系特殊困难不能监考者,应提前告知所在系部和教务处,以便改派其他教师监考。

2.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按照《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监考守则》要求做好考场组织工作。

对考试中出现违纪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校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将对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能够履行职责的教师取消监考资格。

第五条巡视工作要求

1.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

2.因故不能参加巡考的,应提前一天向教务处请假。

3.巡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到教务处指定地点做好监考人员的考勤工作。

4.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对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巡考人员在巡考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巡考人员职责,按照《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巡考职责》要求做好考场巡视工作。

第六条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院考务工作,教务处教务科具体组织落实,组织试题的命制及审核,组织监考人员及培训,组织考场巡视,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登统,负责考试情况的总结。

院系级都应当树立“考风建设、预防为主”的观念,强调考风考纪,努力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

各教学单位要进行充分的考前宣传,发动各班更新板报,张贴标语、横幅等。

教务处、学生处会同系(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各系承担考场的具体准备。

考务工作分工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具体工作内容

负责部门

1

考试时间安排

教务科

2

考场安排

各系及教务科

3

监考人员的考前动员工作

各系及教务科

4

试题的征集、印刷及试卷传递

教务科及各系(部)

5

考试当日的试卷分发及收集工作

各系

6

监考人员的抽调工作

各系(部)、行政各部门

7

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教务科及学生科

8

考试的通报、报道工作

教务科

第七条考试纪律

1.试卷于考试结束后由监考老师当场密封后,交回教务处考务办公室。

试卷评阅过程中也采用密封阅卷,以体现成绩的公正性。

2.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具体规定详见《榆林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如有违反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遵守《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监考守则》,如有失职,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考试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安排

1.理论课考试时间依据学院校历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特殊情况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

2.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做到单人单桌,座位按学生证号有序排列。

考场的清洁卫生由所在班级负责。

考试期间,必须每天清扫一次。

3.其它方式考试时间场地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考核范围及方式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期末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平时考核随堂进行。

按教学计划规定时间提前结课的,可申请提前考试,经审批通过,由各系(部)组织实施。

1.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结课后应统一考核。

按教学计划提前结课的课程,填写《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提前结课考试申请表》,由系(部)报教务处备案。

2.连续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的课程,结课后统一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3.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4.体育课、考查课、选修课的考核在不影响正常上课的情况下,由任课教师负责实施。

5.开设实验(训)内容的课程,都要进行实验(训)考核,实验、实训课程的考核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可根据实验(训)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确定。

承担课程的教研室要制定考核标准,确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评定考核成绩。

6.实习鉴定考核由实习单位和带队老师共同负责。

7.毕业设计考核由系部负责实施。

8.所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都要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

第十三条参加考核的条件

1.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2.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

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包括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3.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实训(包括实验、实训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尺度由任课教师把握)。

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实训者,取消考核资格。

4.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参加下一学期补考、缓考。

第十四条补考与缓考

1.学生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缺考计入。

经系部审查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参加补考。

2.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前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3.补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3-4周内进行,教务处及各系部共同安排补考日程、考场及监考人员,于开学初公布。

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

4.补考不得影响正常上课,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正常考试试题相当。

有关考试各项要求决不降低,不能把补考作为一种形式,而是更应该严格把关。

补考成绩按正常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法记载,并在成绩表中注明补考字样。

正常补考不及格者还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再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1.课程结束考核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课程平时考核主要以提问、作业、实验报告、实验(训)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考试方式。

平时成绩及结课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分别录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各系(部)按班级、课程名称、教师姓名、平时成绩比例(作业、期中考试、实验实训、答辩等)、期末考试成绩比例、教师本人签名等制成表格,分别由任课教师本人、系教研室、教学秘书、系(部)主任签字确认后,于每学期第十九周前报教务处教务科。

2.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训)、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缺实验”、“旷考”等字样。

3.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字样。

第十六条试题管理

1.统考科目的试题由教务处组织,各课程组具体负责命题,

试题难易程度以课程课程标准为标准。

逐步建立试题库,采取合理办法抽取试题,形成试卷。

试卷按学院统一的标准格式由教务处负责印制。

2.系部组织的非统考科目及选修课试题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并由教研室主任审阅签字。

试卷由系部印制。

3.体育课考核需按照《国家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执行。

4.实践技能考核尽可能与国家职业标准接轨,经考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办法,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5.参加各类试卷命题及试卷印刷、保管的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对试卷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其它无关人员泄露试卷内容。

第十七条阅卷、试卷复查及试卷保管

1.统一命题的试卷,由各系部确定阅卷时间和地点,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体评阅。

2.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做到科学、准确、公正、合理,决不能在试卷上弄虚作假。

阅卷人要在试卷上签名,对所给的成绩负责。

严禁阅卷人将试卷带出学院,并避免在阅卷过程中遗失试卷。

3.试卷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评阅完毕。

阅卷评分结束,系部要指定专人复核,阅卷人和复核人对试卷评分、累计分负有全部责任。

教务处和系部要对批阅的试卷进行抽样检查,以检查教师批改试卷执行评分标准的客观公正性、分数累计是否有误、试卷质量等。

4.系部自行组织的考试,其阅卷过程和方法由系部确定。

5.阅卷、复核、成绩登记结束后,系部应妥善保管学生试卷,原则上应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条成绩管理

1.学生考试总评成绩包括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按百分制)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专业课考试成绩(按百分制)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50%。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率、作业、期中考试、实验实训等情况给出,于学期末报送所在系部。

2.学生考试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考试成绩及总评成绩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成绩单报送学生所在系部。

考试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6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章附则

附件1: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结课考试申请表》

附件2: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成绩修改审批表》

附件1: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提前结课考试申请表

开课

系部

任课

教师

课程

名称

考试

时间

上课

班级

考试

人数

课程

性质

□必修□公选□限选□其它

考核

方式

□开卷□闭卷□其他

考试地点

主考教师

监考教师

提前结课原因

系教研室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系教学科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系主任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3份,系教研室存1份,系教学科存1份,报教务科1份;

2.各系部安排的考试填写此表,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不填写此表;

3.教务处根据此表所填考试安排,对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教务处制

附件2: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成绩修改审批表(教务处存档)

课程号

课程名

学期学年

任课老师

学号

姓名

班级

 

修改原因

任课教师签字:

日期:

开课单位

审批

系(部)主任签字:

日期:

教务处

审批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教务系统

成绩修记录

修改人:

日期: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成绩修改审批表(系部存档)

课程号

课程名

学期学年

任课老师

学号

姓名

班级

 

修改原因

任课教师签字:

日期:

开课单位

审批

系(部)主任签字:

日期:

教务处

审批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教务系统

成绩修记录

修改人:

日期:

(备注:

若要批量修改,请另附清单,并加盖系部章)

 

学生职业素质及能力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考促教、以教促学,根据《学院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和指导意见》以及《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教师工作规范》、《考务管理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职业素质及能力考核是学生教育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更新考试观念。

考试不仅具有教育、教养、筛选和鉴定作用,更要充分体现检查、判断、分析、导向、激励和反馈调控功能。

第三条学生的职业能力考核包括:

公共能力、基本能力、专业能力、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以及创新思维能力等。

职业素质考核包括: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规范、仪容仪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认识自我、适应社会、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第四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期中、期末考核。

采取考试、考查、实践操作、技能竞赛、技术等级鉴定、社会实践、师生评价等方式,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条实行教考分离,以考促教,以考促学。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各专业培养目标、各学科课程标准,学院开设的学科学生应掌握的知识要点和技能。

第七条学生公共能力考核,包括普通话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阅读与欣赏能力、表达与交流能力(英语、社交礼仪)和写作能力。

第八条学生基本能力考核,包括认知能力、判断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学习能力、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

第十条适应能力考核,包括适应环境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自制能力、交往能力、合作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心理调适能力等。

第九条就业能力考核,包括求职应聘能力、了解企业能力,面试技巧等。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

第十一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各门课程,均纳入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考查成绩是学生升、留级和毕业的依据。

考查、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三条专业课程考试可采用理论考试与平时考核、技能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考查可采用课堂提问、作业练习、阶段测验、学习总结、调查报告、答辩、论文撰写等形式,在平时教学中进行。

第十四条选修课、部分理论课、通识课考核可采用考查或学习过程(出勤与学习态度、提问与讨论、课堂笔记、平时作业、终结性作业)考核的形式。

第十五条学生调查能力、综合能力、归纳能力、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采用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等采用口试、演讲和辩论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知识转化能力、应用能力、实际解决问题能力、自学能力等,可采用全开卷、半开卷和小论文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实验操作能力、技能操作能力、实践动手能力等则按照课程考核标准,采用实验操作、技能操作、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的形式考试。

第十九条学生的常识性知识、必修课采用闭卷的形式考试。

第二十条学生综合素质、分析力、想象力、感悟力、创造思维等采用写心得体会、问题设置和现场能力测试的形式考试。

第二十一条在平时课堂提问、作业,测验、实验课以及科技小组、兴趣小组活动等环节中反映出来的学生的创新思想,应当认真记载,适当加分,在平时成绩中体现出来。

第二十二条在各种竞赛中的优胜者,可作为相应学科考核的补充和延续,通过平时成绩而计入该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职业素质考核,采用自评、素质测评、辅导员评价、学生管理部门评价、团组织评价等形式考核。

第四章试卷命题及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考试应根据专业、学科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教学基本要求)及教学内容,并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命题。

基本知识题、综合分析题、应用提高题比例恰当,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所开设公共课程的考核,由学院统一组织人员命题。

专业课及实践技能方面的能力考核,由各系(部)组织有关人员命题。

第二十六条试卷命题原则上不得直接选用近一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内容。

试卷命题结束后应填写“试卷审批表”,送交教研室主任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命题工作结束后,原始命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纸质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

凡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活动硬盘、U盘及光盘)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八条试卷如果需试做,试做工作应由教师完成,严禁请学生代做。

在复习过程中,禁止泄漏试卷内容。

第二十九条学院逐步建立考试题库,完善学生能力考核方案。

按照各专业培养目标,拟定各专业各学科每学期能力培养目标和能力考核方案。

第三十条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都负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科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前,各教学单位要与命题人员落实保密责任,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监考

第三十二条监考是考试制度的重要环节。

各校区、各系(部)、各专业、各学科,原则上实行交叉监考。

第三十三条加强考核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成员、教务处负责考核的指导和监督,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三十四条逐步完善考核监督制度。

第六章试卷评阅

第三十五条试卷评阅采取密封、流水作业评阅,技能考核一般采用现场评分的方法评定成绩。

第三十六条教师评阅试卷应严格执行既定的评分标准,保证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七条任课教师应对考试进行质量分析,明确改进教学的目标。

质量分析应在考核结束后三日内报各系(部)教学科。

教学科应抽查阅卷情况,并对各课程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至任课教师。

学生成绩一式两份,教学科一份,任课教师保存一份。

第七章免试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试相应科目的课程:

1.取得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

2.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A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非英语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

3.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相应科目的课程。

学生申请课程免试,须在该课程考试前一个月提出。

免试须经学院批准。

第八章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十九条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顶岗实践劳动)应进行考查,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根据实习目的、要求,考查学生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

毕业实习应写出评语。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或国家技术等级标准评定。

实习成绩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职业素质考核

第四十条学生的职业素质考核,由辅导员、学生管理部门、团组织等,依据高职高专日常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学院对学生的要求,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进行考察评定。

第十章考核成绩记载

第四十一条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平时成绩占50%(含课堂考勤、提问、作业练习、阶段测验、学习总结、调查报告、答辩、),期末成绩占50%。

有操作考试的学科,理论考试占40%,技能考核占60%(含课堂考勤、实践操作、阶段考核、技能竞赛、技术等级鉴定)。

第四十二条体育成绩应按照《高职高专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定。

体育成绩的考核,主要了解学生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相应的国家锻炼标准等情况。

因病、残不能坚持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疗单位证明和学院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可免试或免修。

第四十三条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第四十四条各系(部)教学科要建立学生成绩册。

以学期建立学科成绩册,建立成绩统计表。

每期考试成绩,各系(部)教学科汇总形成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上报学院。

第四十五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各门课程,均纳入考核,考核不及格或因请假而需补考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教学科申请补考,各系(部)教学科汇总上报学院,统一安排于开学一月内补考。

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超过60分者,按60分计,填写为“补考”。

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补考。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试作弊者,该项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以补考一次。

第四十七条毕业成绩是核发毕业证书的依据。

无毕业成绩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一律不颁发毕业证书,并暂缓推荐就业。

经补考合格后,方可颁发毕业证并推荐就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5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指导性意见

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为全面推进我院教学改革,切实培养“宽口径、强能力、广适应”的技术技能人才,客观地检验学生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程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考核及考核管理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目的及意义

随着专业结构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更新,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的确立,传统的以闭卷笔试为主的考核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只有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建立一套符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和各专业特点的考核标准,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才能真正反映学生综合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更加有利于培养具有知识能力、实践能力、社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总体原则

(一)课程考核改革要着眼于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强化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能力的考核,把注重考核学生“实际能力”、“全面考核”、“过程考核”等理念贯彻到课程考核改革中,充分发挥考核促进教法和学法改进的作用。

(二)通过课程考核方式向多样化转变、考核内容向注重综合能力考核转变、成绩评定向综合性转变等三个转变,推行多种形式、多个阶段的考核制度改革。

(三)实行考核成绩主讲教师负责制,严格考核过程控制,严格评分标准,确保教师在成绩评定中公平、公正。

三、基本方案及实施意见

(一)考核方式改革课程的申报与批准

拟实施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须经过该课程全体任课教师或教学团体充分讨论并达成共识后,根据课程特点详实填写《榆林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试改革申请表》(附件),经课程所在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课程考核改革方案的实施与管理

经学院充分论证后的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方案应于每门课程的第一次课(最迟为开课后的一周内)公布给学生,具体执行中如有调整或变更,任课教师应及时通告学生(包括课程考核形式变化及取舍、频次增减、时间调整及每次考核成绩的权重调整等)。

同时,相关书面课程考核方案须在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备案,以便日常教学管理和检查。

鼓励任课教师认真总结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和完善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方案,提高教学质量与效果。

(三)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相关职责

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教研室)应认真组织、积极推进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工作,加强对改革课程的过程督查及结果评价工作。

每位教师都要积极投入到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课程考核的新方式、新方法。

四、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内容

(一)考核内容的改革

现行考核内容偏重于知识记忆,局限于教材、课堂笔记、老师划定的范围和指定的重点,以致于上课记笔记、课后抄笔记、考核背笔记、考后全忘记,不能适应岗位对人才的需求,应注重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二)考核方式的改革

目前我院课程考核闭卷形式多,开卷考核少;笔试形式多,口试、答辩形式少;理论考核多,技能操作、实践能力考核少;终结性考试多,过程考核少。

为改变此现状,所有课程可根据课程本身特点、性质,考核形式要推行多种形式(笔试、口试、答辨、测验、论文等)、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中期测试、作业测评、课外阅读、社会实践、期末考核等)、多种类型(作品、课堂实训、课堂讨论、社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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