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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科技大学学则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則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一二八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五月六日第一二九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三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台技(四)字第0九三00一九六一四號函核准備查

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台技(四)字第0九五00四五九0二號函核准備查

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台技(四)字第0九六0一五三二七八號函核准備查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技(四)字第0970009115號函備查

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台技(四)字第0980132200號函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入學、休學、復學、退學、轉系及畢業等事宜。

第二章入學資格、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資格

第二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相關入學方式錄取者,得入大學部一年級就讀: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四、持有國外學歷證件,並經查證認定相當於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五、大陸來台設籍,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六、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或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或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並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七、合於以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八、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綜合高中畢業者。

第三條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相關入學方式錄取者,得入大學部三年級就讀:

一、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三、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四、取得乙級(或相當乙級)技術士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取得甲級(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五、經專科學校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六、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專畢業學分,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認定標準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經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碩士班就讀。

第五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經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或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合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者,得入博士班就讀。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另訂之。

第六條本校大學部各系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凡經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大學部相當年制及年級就讀,招生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七條外國學生得依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八條各式入學方式除應具備前述第二至第六條之一規定者外,悉依其招生簡章辦理。

第九條學生入學報到時須依報考資格繳交學歷證明文件後,始得入學;其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緩期補繳,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間內補繳之,否則溯及取消其入學資格。

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塗改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溯及取消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在畢業後始查明者,依法追繳其畢業證書,並得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十條學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於該學期入學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學校核准後,得於次學年入學。

惟因在營服役提出申請者,經核准後,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其退役後之次學年入學。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

第二節學籍管理

第十一條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十二條學生在校肄業之系、所別,肄業年級與學籍成績以及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記錄,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學籍資料由本校建檔永久保存。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另以要點訂之。

第十三條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關證件,送教務處更正。

第十四條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保留學籍。

第三章註冊、修習課程暨學分

第一節註冊

第十五條學生每學期應依註冊須知於規定期間內繳費並註冊。

第十六條學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請假經核准者,得延期註冊,至多以兩星期為限。

未經請假而逾期未註冊者,新生應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令退學。

學生註冊請假,依學生請假規則處理。

第二節修習課程暨學分

第十七條學生選課,須依選課須知及各系規定課程,於公告期間內辦理選課。

學生辦理學分抵免,應依抵免學分辦法向所屬系、所申請;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選修他校課程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辦理。

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八條大學部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各年級均以二十五學分為上限,一至三年級以十六學分為下限,四年級以九學分為下限。

在職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以十三學分為上限,以九學分為下限。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修一至二科目之學分,並得修習較高年級課程,惟在職班學生僅得加修一科目之學分。

第十九條碩、博士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由各系、所訂定。

碩、博士生應於各系、所規定期間內商承指導教授選定論文題目。

第二十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所修衝突之科目一律予以註銷。

已經修習及格且名稱及學分數均相同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重複修習之課程,其成績不予採計。

第四章修業年限、畢業學分、成績核計

第一節修業年限、畢業學分

第二十一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每學年分上、下學期;必要時得依暑期開班授課要點於暑期開班。

暑期開班授課要點另訂之。

大學部日間班及碩博士班以日間上課為原則;大學部在職班及碩博士在職專班以夜間上課為原則;大學部在職班學生,每學期得於日間選修二科目,但在職身分者修習日間課程須獲服務機構同意。

第二十二條入學大學部一年級學生,修業期限為四年,畢業應修學分總數除必修之體育外,至少需修滿一三六學分。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以總修業六年為限。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之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或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以總修業八年為限。

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部三年級學生,修業期限為二年,在職班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畢業應修學分總數除必修之體育外,至少需修滿七十二學分。

在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以總修業四年為限。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之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或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以總修業六年為限。

第二十四條修讀雙主修學生之延長修業期限,另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大學部應屆畢業生畢業應修學分總數不足者,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並免予註冊。

第二十六條碩士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畢業應修學分數至少需修滿廿四學分,惟管理學院除MBA至少須修滿五十學分外,管理學院其餘系所碩士班至少需修滿三十六學分。

上述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學分在內。

第二十七條博士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畢業應修學分數至少需修滿十八學分,惟管理學院除工管系至少需修滿三十學分外,管理學院其餘系所博士班至少需修滿廿四學分。

上述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學分在內。

第二十八條以在職專班或在職教師身份入學之碩、博士生未於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第二十九條學生修業期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及休學之期限。

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含教育學程課程學分數。

第二節成績核計

第三十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及操行二種。

學業成績大學部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碩、博士生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操行成績依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核計。

第三十一條各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為一學分,各科目之授課時數及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學業成績考查為日常考查、臨時考試、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四種。

應屆畢業生應依選修課程之班級隨班考核。

第三十三條各科目學期成績,得由任課教師依日常考查、臨時考試、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成績計算,並將成績報告單送交教務處登記。

第三十四條學生學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

(一)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之成績為積分,各科目積分之和為積分總數。

(二)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修習學分數。

(三)積分總數除以修習學分數為學期學業成績(計算至小數第二位止,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暑期學業成績之計算:

(一)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之成績為積分,各科目積分之和為積分總數。

(二)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修習學分數。

三、畢業成績之計算:

(一)各學期積分總數及各暑期積分總數之和為畢業積分總數。

(二)各學期修習學分數及各暑期修習學分數之和為畢業修習學分數。

(三)畢業積分總數除以畢業修習學分數為畢業成績(計算至小數第二位止,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學期學業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皆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碩、博士生除畢業成績外,並列學位考試成績。

第三十五條學生學期成績經教師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

但因登記或核算錯誤,得依「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成績辦法」辦理成績更正事宜。

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成績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學生於學期考試時因故請假核准者,得予補考,以一次為限。

學期考試因公、病、親喪大故或考試衝堂經請假獲准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以授課教師評定之實際成績計算;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大學部學生以六十分為基數,碩、博士生以七十分為基數,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三十七條有關學生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八條碩、博士生學位考試,悉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及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碩、博士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九條學生考試舞弊經查証屬實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考試舞弊另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學生成績優異,應給予獎勵。

學業成績優良學生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四十條學生因故未能上課,應依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第四十一條學生因重要事故,得自行申請休學。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應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

學生若違反校規情節重大,得經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予以定期休學。

第四十二條休學應以學期為單位,以四學期為限,惟專案經教務長核准者,得再延長一或二學期。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育嬰得專案辦理休學,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學期中休學者,至遲應於校方規定之期末考試前一週,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第四十三條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應辦理復學手續。

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之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就讀;學期中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就讀。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且未依存證信函通知之補註冊日期辦理註冊繳費者。

二、操行成績丁等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未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或必修科目不及格,或未通過學位論文考試者。

四、四、大學部學生累計兩次不及格科目學分總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

但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之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不適用前項規定。

(在校生適用)

五、碩、博士生因學位考試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六、博士生未能於入學後二年內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七、自動申請退學者。

八、除前列各款規定之事由外,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無本條第四款規定之適用。

第四十五條學生經退學者,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惟遭開除學籍者,不得申請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學生對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不服者,得於規定期限內,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提出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受處分人得繼續在本校肄業;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其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申請學分證明書。

第六章轉系、轉所、輔系、雙主修

第四十六條學生入學後,得依轉系、轉所、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辦法申請轉系、轉所、修讀輔系及雙主修。

修讀輔系辦法及修讀雙主修辦法分別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章畢業、學位

第四十七條大學部學生具備下列各款之資格,經審查核可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修業期滿,或合於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准予提前畢業者。

二、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必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第四十八條碩士生具備下列各款之資格,經審查核可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必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

二、通過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之各項考試者。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第四十九條博士生具備下列各款之資格,經審查核可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必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

二、通過博士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辦法規定之各項考試者。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條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若符合本系、所之畢業資格,而尚未修畢教育學程之應修學分且未達修業年限者,得向教育學程中心申請繼續修讀教育學程,或申請放棄教育學程,向教務處申請畢業。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未能於修業期限內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其畢業學位之取得,准依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本學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報告,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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