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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阳明大学

國立陽明大學

文件名稱:

場地管理程序

文件編號:

03-P-04

制定單位:

總務處事務組

制定日期:

2004/06/16

 

修訂紀錄

修訂日期

單據編號

修訂內容摘要

頁次

版本

國立陽明大學

文件編號

03-P-04

文件名稱

版本

01

制定單位

總務處事務組

場地管理程序

頁數

1/2

1.目的:

為有效管理本校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與維護,特訂定本作業程序,場地設備以優先提供本校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學生社團使用為原則。

2.範圍:

本校活動中心大禮堂、表演廳、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第三會議室、第五會議室。

3.場地管理作業流程:

權責

作業流程

重點說明

產出表單

本校

學術或行政單位及個人

本校學生社團

課輔組

校外學術團體

事務組

 

事務組組長

 

總務長

 

事務組

 

出納組

 

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

會計室

校長室

出納組

事務組

1.申請:

依「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辦法」(附件一)辦理。

 

2.收費:

依「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附件二)辦理。

3.場地使用:

依「國立陽明大學場地使用規則」(附件三)使用場地。

 

場地借用申請書(校內)

活動場地使用注意事項(簽名)

借用場地簽呈

學生社團活動申請書

借用場地公函

場地借用申請書(校外)

活動場地使用注意事項(簽名)

 

收款通知單

繳款收據

臨時停車證(蓋章)

 

保證金收據

國立陽明大學

文件編號

03-P-04

文件名稱

版本

01

制定單位

總務處事務組

場地管理程序

頁數

2/2

4.相關文件:

4.1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辦法(附件一)。

4.2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附件二)。

4.3國立陽明大學場地使用規則(附件三)。

5.使用表單:

5.1場地借用申請書(校內)

5.2場地借用申請書(校外)

5.3活動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5.4借用場地簽呈

5.5臨時停車證樣張

 

附件一

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十五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本校為使現有活動場地設施,能有適當之管理與利用,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各活動場地,優先提供本校行政、教學單位及學生社團舉辦各項活動;並提供政府機關、學校及經合法登記有案之學術、文教、體育團體,舉辦相關性之集會或活動。

三、本校提供借用之活動場地【包括有線麥克風壹支、茶水桌壹張、報到桌壹張、椅子貳張】如後,由本校總務處統一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時須會知各活動場地原使用單位。

會場如須另加佈置,由借用單位自行處理。

(一)活動中心:

大禮堂

會議室

表演廳

展示場

體育館

(二)國際會議廳。

四、借用本校活動場地之申請:

(一)校內單位或教職員個人:

由使用單位或教職員個人填具活動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向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

(校友會及校友個人,視同為校內之單位或個人)

(二)學生社團:

應填具活動場地使用申請表,由學務處核轉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

(三)校外機關團體:

應備公函並附活動場地使用申請表,向本校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

(四)借用本校活動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一星期向總務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登錄。

五、借用本校活動場地之費用:

本校各活動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一)本校校內單位,經簽奉核准舉辦之校內各項活動,免收費用,但得要繳保證書。

(二)本校校內單位,借用本校活動場地舉辦之各項校外學術活動,酌收六成費用。

(三)本校教職員,以個人名義申請借用本校活動場地舉辦之各項校外活動,酌收八成費用。

以單位申請者,酌收六成費用。

(四)本校學生社團,借用本校活動場地舉辦之校內活動,免收費用,但得要繳交保証書。

(五)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本校活動場地舉辦之各項活動,收取全額費用。

(六)各借用單位或教職員個人,除按規定繳交費用外,並視場地不同應繳交壹萬元至貳萬元之保証金。

(七)為避免交通堵塞,主辦單位須自製臨時停車證並代收停車費,總繳出納組。

六、借用本校活動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使用有損本校活動場地建築與設備者。

(四)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校規定,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區安全行為者。

(五)違反本辦法或本校活動場地使用規則者。

七、本校各活動場地使用規則另訂之。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名稱

容量

(座位)

收費/時段

保證金/元

備註

大禮堂

1,086

12,000

20,000

表演廳

205

7,000

10,000

第一會議室

90

4,000

10,000

第二會議室

60

4,000

10,000

第三會議室

140

5,000

10,000

第四會議室

3,000

10,000

暫停借用

(遠距教學教室)

第五會議室

3,000

10,000

討論室

展示場

1,500

一日/一攤位

/一張桌子

10,000

每攤位限擺設一張桌子

體育館

2,500/時

20,000

計時收費

 

附件三

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使用規則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十五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本校為使各活動場地有適當管理與利用,特依據「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二、本校活動場地,除體育館按時計收費用外;餘分時段使用,每時段為四小時,按時段計收費用(含會場佈置、預演、會後整理),使用時間未達一個時段,按一個時段計收;如需延長時間,應徵得本校同意,每時段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並加收逾時費用(加收原場地費用之五分之一),超過三十分鐘加計收一個時段,但以不影響下一時段之使用為原則。

時段規定如下:

(一)上午時段:

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為原則。

(二)下午時段:

以下午一時至五時為原則。

(三)晚間時段:

以下午六時至十時為原則。

三、借用本校活動場地之費用與保證金,應於使用前一星期至本校出納組繳清,收據影本送總務處備查。

四、借用本校活動場地,如中途放棄使用,除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五、使用本校活動場地,應愛惜公物、設備,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等,如有損壞,依原樣賠償。

違規張貼、懸掛、架設等物,由管理單位逕行清除,不再通知。

六、本校各活動場地,未經本校同意不得增設座位,超額入場。

七、禁止吸煙及攜入食物、飲料之場所,請確實遵守規定,本校各活動場地管理單位有特別規定者,亦請確實遵守,否則本校將沒收保證金。

八、使用本校活動場地,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路線或擅用電器設備。

九、使用本校活動場地,如發生空襲、震災、火災等意外事件,應由借用單位負責並採取避難措施,指導人員疏散,以維護安全。

十、借用本校活動場地,本校僅提供該場所之固有設備為範圍,若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不得破壞或改變原狀。

活動結束,借用單位應即自行拆除清理並運離本校,否則,本校得僱工清理,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如有毀損財物時,由保證金抵扣,餘額無息退還。

如保證金不敷支付或未繳保證金者,由借用單位負責人或借用個人負責理賠。

十一、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借用申請書(校內)

場地名稱

參加人數

活動名稱

內容說明

借用日期

時段

自年月日時分

時段

至年月日時分

茲向學校申請借用上列活動場地及設備,保證遵守學校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辦法及使用規則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接受隨時停止使用之處分;若因使用不當導致任何財物損壞,願負賠償責任,絕無異議,敬請惠核。

此致

總務處

申請單位

單位主管

(簽章)

申請人

(簽章)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以下由承辦單位填寫)

收費金額

場地費:

新台幣萬仟佰元整

保證金:

新台幣萬仟佰元整

合計:

新台幣萬仟佰元整

批示

會辦單位

承辦單位

會計室

營繕組

事務組

03-P-04-0101

國立陽明大學活動場地借用申請書(校外)

場地名稱

參加人數

活動名稱

內容說明

借用日期

時段

自年月日時分

時段

至年月日時分

茲向貴校申請借用上列活動場地及設備,保證遵守貴校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辦法及使用規則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接受隨時停止使用之處分;若因使用不當導致任何財物損壞,願負賠償責任,絕無異議,敬請惠核。

此致

國立陽明大學總務處

申請單位

負責人

申請人

身分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以下由承辦單位填寫)

收費金額

場地費:

新台幣萬仟佰元整

保證金:

新台幣萬仟佰元整

合計:

新台幣萬仟佰元整

批示

會辦單位

承辦單位

會計室

營繕組

03-P-04-0201

活動中心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1、活動中心自迴廊起之牆壁、玻璃、布幕、不銹鋼門、座椅等嚴禁張貼海報及任何標示,海報及標示一律使用海報架張貼。

2、法定逃生走道嚴禁放置桌椅等阻礙物。

3、嚴禁播放未獲授權影片。

4、場地借用人應負責維持場地周邊停車秩序,嚴禁汽車併排停車、逆向停車及違規迴轉。

5、會場內及舞台上嚴禁攜入食物、飲料食用。

6、會場內及舞台上禁止吸煙、嚼口香糖、檳榔及放置易燃品。

7、重型或有銳角之器材放置於舞台時須於底部加墊。

8、會場之安全門燈、緊急照明燈、舞台上國旗旗桿、旗座不得移作他用。

9、會場放置鮮花時勿濺出水份,以免舞台木質地板或地毯損壞(不慎濺出應即刻擦乾)。

10、會場之燈具、銀幕、燈桿、吊桿未經管理員同意不得操控。

十一、會場應保持整潔,會後應恢復原狀(地毯污穢應請專業清潔人員處理)。

十二、借用器材繳回,若有毀壞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會場盆栽及特定用途之擺設物未經管理員同意不得移作他用。

十四、機房、控制室未經允許禁止進入。

十五、活動結束後張貼於海報架之海報及標示應即刻清除,張貼於校園公告欄之海報及標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清除完畢。

十六、載客或運貨車輛禁止進入迴廊、廣場。

本人已詳讀上列『活動中心場地使用注意事項』各條款,並願遵守相關規定,若有違反願負賠償責任,若造成損壞於一週內完成修復,逾期任由校方處置。

此致

國立陽明大學 總務處

申請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03-P-04-0301

檔號:

保存年限:

簽於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敬會事務組

 

會計室

 

主旨:

茲因需要,擬請准予借用活動中心場地,陳請核示。

說明:

一、活動主辦單位:

二、活動內容:

三、活動時間:

四、參加人員:

本校師生校外人士或相關專業人員

五、擬借場地:

大禮堂表演廳第一會議室

第二會議室第三會議室第五會議室

六、擬請優惠停車:

全日每車一百元半日每車五十元

全日一萬元不限車數半日五仟元不限車數

自製臨時停車證送事務組蓋章確認。

敬陳

科系所主管

總務長

 

 

謹簽

03-P-04-0401

慈韻婦女合唱團發表會

臨時停車證NO.001

來賓姓名:

車牌號碼:

時間:

八十八年元月十七日

地點:

國立陽明大學活動中心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立農街二段一五五號

備註:

敬請遵守本校停車規則,將車輛停在本校停車場或是校區內畫有停車格之處以免受罰謝謝您的合作。

第一聯交駐警隊存查

慈韻婦女合唱團發表會

臨時停車證NO.001

來賓姓名:

車牌號碼:

注意事項:

1、車牌號碼及姓名請事先填妥,第一聯交駐衛警收執。

2、第二聯置前擋風玻璃以憑通行、停車。

3、停車費半日50元於警衛亭繳交,請遵守校園停車秩序。

備註:

敬請遵守本校停車規則,將車輛停在本校停車場或是校區內畫有停車格之處以免受罰謝謝您的合作。

第二聯車主存證

03-P-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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