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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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doc
院字[2019]6号
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
2019年4月1日
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北省纪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通知》(冀财办〔2014〕36号)和河北科技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校人字〔20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可享有婚假、丧假、产假和探亲假等假期,因事、因病可请事假和病假。
第三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晋职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及福利待遇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考勤
第五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服务人员等非专职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专职教学人员可不实行坐班制度,但应按要求参加学校、学院以及各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六条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考勤周期为自然月。
考勤报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每月月底将当月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
新学期开学,各单位应于报到当日将本单位教职工返校情况报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对考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所有请假手续审批完成后须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学院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发现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考勤结果以书面形式在学院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章病假
第九条病假的审批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由本人填写《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教职工病假审批表》,附市三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病历、检查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特殊原因来不及请病假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特殊原因消除后由本人及时补办手续。
(二)教职工请病假7天内由部门领导批准;7天(含)至15天由主管院长批准;15天以上填写《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教职工病假审批表》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科级干部请病假,一律由主管院长批准。
处级领导干部请病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条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教职工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绩效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补贴。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全部绩效工资和补贴。
(三)其他
1.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2.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须校医院签署意见)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2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4.依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照发;超出停工留薪期限需继续休息的,应履行病事假手续并执行相应待遇。
教职工因病休假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者,须由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岗、病退和退职等手续。
对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学院合理工作安排者,依法依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事假
第十一条教职工除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由本人填写《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教职工事假审批表》,报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休事假
第十二条事假审批
教职工请事假,必须先申明理由,3天及以下由部门领导批准;4天(含)至7天由主管院领导批准;7天以上填写《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教职工事假审批表》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科级干部请事假,一律由主管院长批准。
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5天。
处级领导干部请事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请事假7天以上(含当月累计请事假7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补贴。
(二)请事假15天以上(含当月累计请事假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和补贴。
(三)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累计满1个月后,每个月基本工资按60%计发,停发绩效工资和补贴。
(四)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当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第五章探亲假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外给予探亲假。
第十五条享受探亲待遇的范围为在我院工作满1年的在职教职工。
第十六条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报销往返路费每年限1次)。
第十七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院负担(报销往返路费每4年限1次)。
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第十八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学习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
其配偶为我校职工,一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第十九条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如在寒暑假以外的时间申请出国探亲,按事假处理。
第六章婚假、产假和丧假
第二十条婚假和产假按相关政策执行,到学院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
(当产假遇到寒暑假时,寒暑假期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第七章关于借调、挂职和离岗创业
第二十二条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离岗进修培训、离岗创业、挂职与下基层锻炼以及精准扶贫驻村工作等各类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管理。
第八章关于旷工
第二十四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
第二十五条请假逾期者,须尽快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否则按旷工论。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和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依法依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教职工病、事假及探亲假暂行规定》(院字〔2013〕9号)同时废止。
办法中未涉及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附件:
1.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教职工病假审批表
2.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教职工事假审批表
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职工病假审批表
部门:
姓名
性别
岗位(职务)
职称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拟申请休假起止时间
校
医
院
诊
断
意
见
要求:
附本人所在省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
医院(签字)
校医院长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所
在
部
门
意
见
部门领导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主
管
院
长
意
见
主管院长签字:
年月日
院
长
导
意
见
院长签字:
年月日
备
注
履行完请假手续后,此表最后交学院人力资源部备案
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职工事假审批表
部门:
姓名
性别
岗位(职务)
职称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拟申请休假起止时间
申
请
事
假
原
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
在
部
门
意
见
部门领导签字:
(部门公章)
年月日
主
管
院
长
意
见
主管院长签字:
年月日
院
长
导
意
见
院长签字:
年月日
备
注
履行完请假手续后,此表最后交学院人力资源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