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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挑战法律

医疗卫生腐败:

顽强的潜规则挑战法律防线

看病贵,是当今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原因是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严重,医药系统接受厂家回扣、提成,大幅度提高医疗费用,从而加重民众的负担。

卫生部已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7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药系统广泛自查自纠,提高医务人员对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

卫生部和全国卫生系统建立接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上交回扣、提成的账户,然后统一处理;同时研究设置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将查处一些典型案件,尤其是重拳打击顶风作案。

  

卫生部发言人表示,这次行动的目标,是铲除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所产生的条件和土壤,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

  

今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随即生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被寄予厚望、承载着救死扶伤重任的卫生部门,在维护息者权益,促使医疗领域健康发展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形形色色的医疗腐败现象却像一颗颗毒瘤不断吞噬着人们的生命。

  2005年6月28日,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首次曝光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医疗腐败问题,指出医院采购中收取折扣、回扣现象比较普遍,同时,有关个人索取和收受回扣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2006年2月,由新华网和《经济参考报》主办的“两会,你最关注的热点问题”网上调查显示,医疗和股市、反腐共同成为中国网民最关注的三大焦点问题。

    

红包腐败:

剪不断理还乱,这是最典型、最普遍的医界腐败现象。

  

在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短缺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形成了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致使收红包成了医疗机构中广泛流传的潜规则。

卫生系统从1992年开始抓红包、回扣,光卫生部就专题发文5次,但一直成效不明显。

  

据调查,患者送红包基本上有三种心态,第一,都送我也得送,买个平安;第二,舍小钱,早住院早手术省大钱;第三,表达感激,建立长期关系。

医生收红包也有三种基本心态:

第一,随大流,人家都收我也收,法不责众;第二,求平衡,手术几小时补贴只有二三十元,靠什么买车买房;第三,不是我主动索要的,交个朋友。

  

红包现象损害了患者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卫生行业的形象。

治理红包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研究探索治本之策,逐步建立治理的长效机制。

对那些容易产生红包现象的“重灾区”,应该重点教育,重点监控。

查实索要收受红包的现象,必须采取严厉惩罚措施。

  

倒卖病人:

索要介绍费  

据南京市一家医院的外科医生朱华称,倒卖病人的现象不仅发生在不同医院之间,即使是同一家医院,不同科室之间也有,甚至120急救室与医院之间也存在。

这种倒卖病人的现象,比倒卖药品、拿药品回扣的性质更恶劣,后果也更严重。

他揭露,比如一名病人需要尽快做手术,但B超室与主治病人的外科医生打过招呼,主治医生便劝病人去做B超,从而获得介绍费。

遇到几个科室为争一个病人而竞相报价,主治医生便将病人游说到报价高的科室。

这样一来,本应由外科决定的治疗方案,结果却由内科决定,或者其他科室也参与其中,从而误导病人,增加医疗费用。

他揭露,按规定,遇到中风、高血压等突发病人,120须送病人到最近的一家医院,但因为急救人员收了一些医院的好处费(前几年,急诊科给120关系人员的好处费是市场价120元左右),病人可能反而被送到更远的医院就医,但只要踏进医院的大门,很少有不再次被倒卖的。

不少中小医院,因医疗条件所限,病人不多,不得不寻求与大医院合作,给大医院的门诊医生一定的介绍费。

最离谱的一名病人被南京倒卖到辽宁的一家医院。

据了解。

倒卖一名病人,医生最少收费50元至500元不等,而类似器官移植等大手术,中介费一般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有的甚至高达上万元!

大小医院之间常常倒卖“压床”的病人。

医生都知道,绝大多数需要做手术的病人,在刚到医院的两周之内,属于治疗见效较快、花费较高的时段。

过了这一时段,病人就需要住院慢慢治疗,观察病情。

这时,这名病人就属于医生常说的“压床”病人。

大医院床位紧张,而“压床”病人后期治疗费也不高,大医院的接诊医生就会将“压床”病人倒卖给其他“吃不饱”的医院。

这些医院往往以中等专科医院或二级医院居多。

介绍费一般在100元左右。

    

药品采购:

歪风蔓延溢出国门  

药品进入医院流通的环节总共有四个:

招标,中标,进药,销售,每一个环节都会有一些潜规则。

据了解,医院每年年初开始面向各个药品和器械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招标,如果这个环节不给院方负责业务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主治医师回扣,就很难了解到医院需求方面的信息;中标后还要对统计药品方面的负责人进行贿赂,否则可能会在以后的合作中返还假信息,造成自己蒙受损失;最后要对相关部门的医生进行各种方式的贿赂,这也是潜规则之一种。

现在医院盛行医生根据开具的处方进行提成,也叫“吃回扣”。

某些医生在利益引诱下,不顾病人实际病情,无限制地开出大处方。

我国医药的销售,医院占85%。

医药生产厂家在不择手段地抢滩医院这一巨大市场时,给医生的回扣十分惊人。

据业内人士透露,抗菌素的回扣约为药价的15%,肿瘤药物的回扣是30%。

在为期半年的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区域办案专项行动中,共有128人被查办,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涉案领域主要是医院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采购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的过程中,与相关供应商勾结,暗中吃“回扣”、收受贿赂等。

  

2005年5月,世界上最大的专业性诊断试剂跨国公司——美国诊断仪器生产商德普公司由于贿赂中国医院高层负责人,被美国司法部处以480万美元的高额罚款。

授意此行贿事件的中方公司老总被解聘。

然而,受贿的中国医院有关人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对药品回扣问题的处理不力已经成为影响国际医药采购的突出问题。

按照1997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任何一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公司假如在中国行贿被判罪,在他们本国也要受到惩罚。

我国还没有加入这个公约,缺少一套反馈与协作机制,使得药品回扣问题突破国界,大行其道。

在司法处理上,我国没有及时对国内受贿的医生作出处理,显示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在这方面的滞后或漏洞。

看病贵,是当今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原因是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严重,医药系统接受厂家回扣、提成,大幅度提高医疗费用,从而加重民众的负担。

卫生部已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7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药系统广泛自查自纠,提高医务人员对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

卫生部和全国卫生系统建立接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上交回扣、提成的账户,然后统一处理;同时研究设置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将查处一些典型案件,尤其是重拳打击顶风作案。

卫生部发言人表示,这次行动的目标,是铲除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所产生的条件和土壤,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

  

过度检查:

趁火打劫唯利是图  

除了疯涨的药价之外,强迫患者掏钱接受名目繁多的检查,无异于在病人伤口上再撒一把盐。

  哈尔滨一个6岁女孩随父母到杭州旅游,因为需要做一个阑尾小手术,竟然做了104项化验和检查,包括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连艾滋病的化验都做了。

在西安,一个病人要拍X光片,医院把原有的X光机定为不清晰拍片,把内部集资新购的X光机定为清晰拍片,前者定价25元,后者定价100元。

一位病人由于经济困难拍了不清晰片,到医生那儿说看不见,要求去拍清晰片;病人因出不起钱再次拍了不清晰片,医生仅仅扫了一眼,便说没什么问题,吃点消炎药就行了。

医疗机构之间彼此不承认检查结果,强迫患者重复检查,以牟取暴利,也是当今医疗系统的一大顽疾。

据业内人士介绍,照CT每次费用400至800元不等,使用伽玛刀每次收费几千乃至上万元,利用率高的医疗设备简直成了印钞机,给医院带来滚滚暴利。

许多医院因而热衷于购买大型医用设备。

价值三、四千万元的设备,不少外国医院都舍不得买,我们的医院掏钱连眼都不眨一下,原因就在于高额的利益驱动。

  

最近,卫生部已经表示,将在中国内地逐步推广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以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改进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卫生管理部门应该摆脱推行互认制度可能导致所管辖医院收益率下降等因素的困扰,顺应民意,坚定决心,尽快强制推行医疗检查互认制度。

    

学会腐败:

药品推销成学术主题  

我国的医学学会是权威的医学专家组织,集医疗事故鉴定权和医学科研成果评比权于一身,这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

而现在,它却日渐沦为药厂手中的工具。

一些学会会议,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变相收红包和吃回扣的会议。

学会组织专家们充当“药托”角色,从药厂收取的各种费用就是改变了名目的回扣,这也是潜规则之一种。

这种由学会牵头、由专家参与的腐败行为,比医生收红包危害更大。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在许多医药企业都和国内的一些业内权威杂志,或关系暧昧,或直接串通一气,只要某个医生将他们的药销售得好,就帮助他在这些杂志上发表文章,以提高该医生的知名度或通过晋升、职称评定等关口;类似的非金钱贿赂方式还有旅游、开个人学术研讨会直至性贿赂。

  对医学学会的腐败现象,外界了解并不多。

追本溯源,除专家群体的道德缺失之外,主要是医学学会的定位问题也就是体制原因。

医学学会本身的权力太大了,被赋予的职能主要是政府职能,而又要它进行企业化运作。

经费没有保障,它当然就靠权吃权,越吃越腐败。

当前,医学学会处于几乎无人管理和监督的“真空地带”。

其性质属于社会团体,归民政部门和科协主管,但由于其专业性很强,实际上等于放任自流。

学术的虚假繁荣,不仅阻碍了医疗科研事业的发展,也必然造成一批医生的工作水平停滞不前,最终受害的仍是广大患者。

卫生部应当仿效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专治教育领域学术腐败的做法,以加强对学术研究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

    

基本建设:

卫生工程“不卫生”  

近年来,我国对各地各级医院特别是县级以上大医院的投入不断升级,基本建设年年加码,在基建和大宗设备采购方面,也出现了不少腐败现象。

  

2005年10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第一医院原副院长郑新永及设备科负责人林远泉,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分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5万元和5万元。

原因就是,郑新永在担任三明市第一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分管第一医院基建、设备等业务的便利,非法收受8家公司分15次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95万元。

林远泉利用担任三明市第一医院设备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14家公司分18次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6万元、美元3000元。

  

国家对公共资源投入的不断扩大,目的是为了改善公共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国民的健康素质,但这些公益工程的兴建,同样没有逃脱被腐败行为侵害的厄运。

健康工程的立项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审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这些工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卫生工程从一开始就干干净净。

    

医政审批:

透明之路还有多远  

在药品、药械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出现了大量的产业群体。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医药卫生市场的准入是一个重要关口。

各级医政管理部门一些拥有审批权的官员,因此被推上市场的风浪口,成为经营者千方百计攻关的目标。

2005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王国荣等一大批具有审批权的官员因为滥用审批权,非法谋取不当利益,被绳之以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们必须接受政府的管制。

因此,一直以来无论是医药还是医疗器械,要想进入市场就必须获得行政许可。

医疗器械司正是掌管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大权的强势监管机构,在医疗器械市场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卫生行政审批,如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是整个医疗体制改革的源头问题。

    

医疗鉴定:

一家人鉴定一家人 

卫生部专家顾问、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指出,当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中,绝大多数不懂法律,在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上依赖学理,结果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开成了学术研讨会。

更有腐败嫌疑的是,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人称“老子为儿子鉴定”;现在由各地医学会作为中介来组织医疗鉴定,可以说是“叔叔为侄子鉴定”,医疗鉴定一直走不出亲族鉴定的怪圈。

  这些年,我国医疗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纠纷的裁决需要依赖医疗鉴定,而医疗鉴定这几年在公平性上备受指责。

《南方周末》就曾经报道过一位有良知的鉴定专家自曝的一些鉴定潜规则,有如打擦边球:

对于责任不明显的,就放医院一马。

另外还有“避重就轻”法则:

对于一些明显的医疗伤害,就设法降低伤害等级。

可见,备受舆论诟病的医疗鉴定专家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公平法则、鉴定中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并非捕风捉影,而且这种不公的情况可能还很严重。

  

在医疗鉴定不公的案例中,医院方面其实是起主导作用的,很多医疗专家正是慑于医院的压力,才做出不公的鉴定的。

医疗鉴定的体制和程序需要改革,不能继续容忍“关起门来,一家人鉴定一家人”的怪现象存在。

只有更多地让不是医疗系统的法律专家介入,患者心里才会踏实许多,在形式上,也会公平很多。

    

医疗卫生腐败根源何在?

根除医疗机构腐败问题已经不止一次被有关部门列入议程,但是这块顽疾就像SARS病毒一样,不断地在变种,转换着形态,始终难以根除。

  

——医疗服务行业的性质在逐渐发生改变。

以前植根于人们心中一贯的意识是医疗行业是福利性质的,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福利性质在淡化,营利性质在不断增强。

特别是政府不包干全部经费,外资和民间资本涌入医疗行业后,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自谋发展,在正常手段不能够满足医疗行业需要的情况下,个别医务人员就只有借助非正常手段达到富裕的目的。

  

——医疗资源垄断是重要病根。

目前,只有小部分医院加入了社保系统,病人要享受社保只有在这些医院就医,根据市场供求规律,这些医院自然具有一定垄断性。

一位等候看病的患者告诉记者:

“早上5点就过来排队挂号,下午还在等着就诊,店大欺客啊!

”。

由于垄断,药价和各种费用自然就会居高不下。

  

——医药管理模式存在漏洞。

长期存在的“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模式,引导有些医生利用手上的处方权给患者开一些疗效普通但价格虚高的药品以赚取回扣,而药厂方面由于自身利益,在宣传上猛下功夫以打开销路,不惜重金打通各个关节,即使2001年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后,也没有能遏制暗箱操作。

  

——技术寻租优势成就受贿资本。

现在不少好医院的很多技术骨干,是红包的主攻对象。

有人认为,如果对他们实行封杀,其中一部分人将失去行医资格。

这样就会使中国出现医疗水平严重衰退的窘境。

如果红包一旦确实不用送了,许多病人可能会随着医生的下课,病也别想治好了。

这话虽然偏激,却也道出了一些人的心态。

  

——低收入使医生屡屡犯规。

有关资料表明,医生收入在许多发达国家位居前三名,而在中国却位居10名以后,在有些医生身上也难免表现为心理失衡。

  

——弱势病人的特殊心态。

病人的弱势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向医生行贿的特殊心理需求。

据业内人士透露,相对给医生行贿而言,各种让患者无法弄明白的乱收费、滥检查、大药方、小病大治等问题,对他们来说损害更甚,而对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来说,查处也更难;如果给了医生红包,患者也许可以减少许多开销。

  

——环环相扣形成腐败链条。

政府主管医疗卫生公共政策的官员和医疗专家往往还会同社会保险机构、医生、药剂师、医院、医疗设备和医药工业的生产厂家和代理商等行为者密谋串联,形成了一个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所有参与者共荣共生的利益共犯结构。

  

——对于医疗腐败行为处罚不力。

对于医疗腐败行为处理力度较轻,使得一些人员敢于铤而走险。

就目前我国法律状况而言,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大多数还是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就是吊销执照,刑事处罚比较少,除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民事处罚更是少之又少。

而乱检查除非是专业人士,一般患者是看不出来的。

至于乱收费,如果物价部门没有查处就无人问及。

  

——由于审计和监管不力,种种不良现象愈演愈烈。

    

严惩医疗卫生腐败刻不容缓 

医疗卫生系统肩负着救死扶伤的使命,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近几年来,该领域内职务犯罪问题日趋严重,既败坏了社会风气,又危害到人民的利益。

治理这一问题,需要多措并举。

 

——加强法制建设。

对于医疗腐败的现状,目前在刑法适用中存在诸多困惑现象,尤其是现阶段我国无法以受贿罪对全部的医疗腐败行为主体进行制裁。

如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层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和器械的招标购买使用过程中,向药品公司、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对于普通临床医生赚取回扣或在治疗过程中收患者家属的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罪,在刑法学界存在争议。

实践中也鲜有以行贿受贿等刑事手段处理。

目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已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有望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用足现有司法手段。

虽然目前法律条款还没有太明确的界定,但司法介入医疗腐败的通道还有。

现在医疗腐败往往过多依靠行政部门查处,而依靠司法介入来解决问题的意识还不强。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腐败。

检察机关在重点打击的同时,看来也需要提出预防对策。

在严厉打击医药卫生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不妨比照建筑行业廉洁准入制度,对医疗腐败也设立“黑名单”制度。

探索建立医疗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收受红包、回扣者列入“黑名单”并在医疗系统进行公布,建议有关部门对送回扣的经销单位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的经营权,限制其参与国家药品招投标的资格,从源头上遏制和治理医疗卫生系统贿赂现象突出的问题。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教育,让他们自己在心中也设一道法律防线,并且不断提醒他们,吃回扣、拿红包就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加强监督力度。

曝光医疗领域内的腐败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以对整个行业起到警醒作用。

同时加强审计监督。

  

——健全医疗保障体制。

更多地建设平价医院,改革好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利于尽快降低药价,减少医院、医生对患者的利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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