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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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开发区国税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工作流程:

—税源管理部门受理;

—税收管理员实地查验;

—税政科审核;

—局长审批;

—税源管理部门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税源管理部门受理:

主管税务官员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并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所填写内容是否与企业情况相一致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二)税收管理员实地查验

税收管理员对企业提报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工作报告》(附件3或附件4)并经相关人员和科长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分次汇总上报审批,并填报《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交接表》。

(附件13)

(三)税政科审核审批

税政科负责对税源管理科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对税政科上报的资料进行终审。

(五)税源管理科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工作要求

(一)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纳税人增减变动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以下有关政策、流程和时限:

纳税人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下同)提报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书资料;认定机关(区局,下同)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因纳税人资料不全或错误,需补充、修改的,受理时间以资料完整、准确后受理时间为受理起始日。

1、新开业企业

(1)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2)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30日内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为文书受理当月1日,30日后申请的,系统自动将纳税人认定为非新开业纳税人,并按非新开业纳税人的认定时间执行(即文书受理的次月1日生效)。

2、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

(1)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的企业。

(2)纳税人应当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1)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2)。

(二)税源管理科受理纳税人认定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进行修改,因纳税人资料不全或错误,需补充、修改的,受理时间以资料完整、准确后受理时间为受理起始日。

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填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附件6),并与纳税人约定实地查验的时间,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

(三)CTAIS每月20日、月末统计本月征期结束后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并生成统计清册。

各税源管理科应及时在“一般查询-认定管理-认定管理查询-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计清册查询”模块中查询超标准应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名单,并应及时提醒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四)经税政科审核有疑点的认定申请,属附送资料不全、报告填具不规范、报告内容应填未填等情形的,按“报送资料有误”退回税源管理科,并纳入考核,税源管理科应在5日内同下一批资料一并上报;对税政科审查核批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申请,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存在有虚假资料、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的,不予办理,并按“未按政策和程序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考核。

三、办理时限

(一)受理审批时限

1、税源管理科受理并对纸质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当日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与纳税人约定实地查验的时间,在5日内完成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连同纳税人提报的资料以科室为单位汇总分别于每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上报税政科;

2、税政科定期受理各税源管理科上报的申请资料,并应在5日完成本环节审核工作。

3、税源管理科应自接到税政科发起的电子文书后3日内在CTAIS中进行审批流转;

4、税政科接到税源管理科流转的文书后2日内进行复审并发送给分管局长进行审批;

5、分管局长对税政科流转的文书及资料在3日内进行审批,完成终审;

6、对区局审批同意的认定申请,税源管理科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自受理文书之日起20日内送达告知纳税人。

(二)查询催办时限

1、税源管理科应于每月1日、21日在CTAIS查询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清单,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认定手续。

2、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源管理科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2),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1)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2),未按时申请的,从规定日起,按适用税率征收。

四、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1)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符合认定办法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提报本表),此表一式两份。

(二)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未设专门的财务部门的,提报与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财务公司)签订的代帐协议。

中介机构、会计人员兼职多家企业会计的,还应向税务机关提报《代理记帐情况统计表》(附件7);

(四)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及相应产权证明;

(五)上级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实地查验内容:

调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中应注意以下内容,并在调查报告中报告。

(一)商业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编号、注册登记地址、时间等情况,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是否已经开业,税务机关是否办理开业登记;企业填报的注册资金、职工人数与税务登记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详细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情况。

2、经营场所情况:

经营场所情况(包括库房)应注明场所是否固定,所在的具体位置,是否租赁或自有,租赁的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自有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企业是否为商贸企业等。

3、财务核算及专用发票的保管情况:

企业设置账簿情况;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专用发票保管场所是否达到保管条件;财务部门设置情况,是否有专门的财务核算部门,财务人员是否专职,由中介机构或代帐公司(个人)代理记帐的,要调查报告事务所或代帐公司(个人)的基本情况和代帐情况。

4、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二)工业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编号、注册登记地址、时间等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详细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情况,企业是否属于分支机构,是否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商业是否有

2、经营场所:

一是所在的具体位置(含库房),租赁的场所是否有租赁合同,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自有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二是应注明场所面积大小,是否拥有货物实物,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经营需要。

3、经营情况:

特别检查企业是否已经开业,税务机关是否办理开业登记,有无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名称,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检查企业的生产设备与发票是否一致、是否入账等具体情况;企业的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及产品名称等详细情况,企业的具体购货渠道及销售去向,是否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供货企业证明;对于非新开业纳税人,说明成立以来(上一年或本年度内前几个月份)销售收入、实现税收及发票使用等情况。

4、财务核算及专用发票的保管情况:

企业设置账簿情况;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专用发票保管场所是否达到保管条件;财务部门设置情况,是否有专门的财务核算部门,财务人员是否专职,由事务所或代帐公司(个人)代理记帐的,要调查报告事务所或代帐公司(个人)的基本情况和代帐情况。

本指南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地址

注册资金

税务登记上的注册资金

实际从业人数

税务登记上的从业人数

纳税人类别:

企业、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

纳税人主业:

工业□商业□其他□

税务登记日期

税务登记上核准的日期

申请认定类型:

新开业企业□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企业□其他□

纳税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

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资料齐全,同意受理

受理人签名:

年月日

税源管理科查验意见

经实地核实,情况属实,建议上报审批

(签章)

查验人签名:

科长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税政科意见

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同意上报审批

审查人签名:

年月日

区局意见

 

同意自年月日起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签章)

年月日

注:

本表1式2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附件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税源管理科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区局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

本表1式2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实地查验报告(商业企业)

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XX公司

纳税识别号

3706XXXXXXXXXXX

法人代表

XXX

财务负责人

XXX

经营地址

XX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

注册资金

税务登记上的注册资金

职工人数

税务登记上的从业人数

实地查验情况

XX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开业,主要经营产品为XX,主要用途为XXXXX,主要销往XXXX,公司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前已实现并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XXX万元,已入库增值税XX万元。

经调查核实: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该企业提供的税务登记等复印件资料与原件相符,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3706XXXXXXXXX,法人:

XXX,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与原件及本人情况吻合。

企业职工人数XX人,均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XX银行XX分行开设结算账户,有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注册资本500万元,通过检查“实收资本”科目及XX银行出具的资金进帐证明单,注册资本已经到位。

二、经营场所情况:

该企业位于XX市XX路XX号,经营场所面积为25平方米,该场所是企业租赁XX公司(个人)的。

有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有租赁合同,年租金5000元;企业的仓储场所位于XX市XX路XX号,面积约XXX平方米,有XXX箱XX系列酒堆放在仓库内。

三、经营情况:

企业的主要销售渠道是本地范围内销售批发,且与烟台经销商已经签订了购销合同,预计年销售额XXX万元,实现增值税XXX万元,税负达到XX%。

四、财务核算情况:

该公司设有财务部门,公司财务人员XXX、XXX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或该公司没有专门的会计部门,与XX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代帐协议,XX事务所法人代表XX,已在开发区内与XXX等10户企业签订了代帐协议,该事务所能够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税法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公司设置并建立了总帐、明细账、日记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往来明细账、销售明细账、保管帐等,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财务部门安放两个保险柜,室外安装防盗门,符合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保管的安全要求。

该公司注册资金XX万元,从业人数XX人,经实地核查,我们认为该纳税人符合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建议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调查人意见:

该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建议上报审批。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税源管理科意见:

 

科长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纳税人意见及签章:

以上调查结果与我单位实际情况相符。

被调查人:

年月日

附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实地查验报告(工业企业)

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XX公司

纳税识别号

3706XXXXXXXXXXX

法人代表

XXX

财务负责人

XXX

经营地址

XX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

注册资金

XX万元

职工人数

XX人

实地查验情况

XX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开业,主要产品为XX,主要用途为XXXXX,主要销往XXXX,公司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前已实现并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XXX万元,已入库增值税XX万元。

经调查核实:

一、基本情况:

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及企业基本情况相符,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3706XXXXXXXXX,法人:

XXX,税务登记号码:

3706XXXXXXXXXXX。

提供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会计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及本人情况吻合。

在XX银行XX分行开设结算账户,有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二、经营场所情况:

该企业位于XX市XX路XX号,经营场所面积为XXX平方米,该场所是企业的,有房产证(该场所是租赁的,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为XXX万元)。

三、经营情况:

企业主要设备有:

XX、XX等XX台(套),价值XX,已登记入账。

产品工艺流程:

原料切割--冲压切床(或切丝)--焊接--钻孔--角磨(或打磨)--产品包装入库。

企业主要生产XX产品,产品主要为XX厂配套。

预计2010年能够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预计实现增值税40万元,税负将达到4%左右。

四、财务核算情况:

该公司设有财务部门,公司财务人员XXX、XXX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或该公司没有专门的会计部门,与XX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代帐协议,XX事务所法人代表XX,已在开发区内与XXX等10户企业签订了代帐协议,该事务所能够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税法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公司设置并建立了总帐、明细账、日记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往来明细账、销售明细账、保管帐等,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财务部门安放两个保险柜,室外安装防盗门,符合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保管的安全要求。

经实地核查,我们认为该纳税人符合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建议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调查人意见:

该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建议上报审批。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税源管理科意见:

科长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纳税人意见及签章:

以上调查结果与我单位实际情况相符。

被调查人:

年月日

附件5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事项通知书

受送达人

XX公司

送达地点

(公司所在地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

代收人代收理由、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月日时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

年月日时

 

附件6

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受理人:

受理部门: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源管理科

受理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资料

受理回执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查询电话:

告知:

请在月日内,按要求补齐认定资料,否则,将导致提示中认定资格起始时间拖后,影响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

现行政策规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在成立当月(30日内)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自文书受理当月1日起成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非新开业的纳税人自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终审之日的次月1日起成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如果受理时间超出自税务登记办理30日,则系统自动将纳税人认定为非新开业纳税人,并按非新开业纳税人的认定时间执行。

注:

此回执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人各执一份

附件7

代理记帐情况统计表

中介机构(或个人)名称

XX税务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姓名

张XX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从业人数

 

具有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

 

公司主要业务

 

代理记帐证书号码

 

已代帐企业情况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记帐会计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注:

本表由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财务公司及个人)在代办一般纳税人申请时填报。

 

附件8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认定)

XXXXXXX公司:

(税号:

事由: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

通知内容:

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1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管理。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章)

2011年XX月XX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9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

XXXXXXX公司:

(税号:

事由: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通知内容:

经审核,决定对你单位从从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管理。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章)

2011年XX月XX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10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一般纳税人认定)

XXXXXXX公司:

(税号:

事由: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

通知内容:

经审核,你单位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决定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不予认定资格原因:

1、

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章)

2010年XX月XX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11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继续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XXXXXXX公司:

(税号:

事由:

继续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通知内容:

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期内,发现你单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对你单位继续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继续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原因:

1、

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章)

2010年XX月XX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1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逾期未申请认定)

XXXXXXX公司:

(税号:

你公司年应税销售额自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1日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2011年月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公章)

2010年XX月XX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13

税源管理科2011年月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交接单(第批)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号

工业或商业类型

受理认定申请日期

申请类型

税收管理员

备注

新办企业

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企业

资料不齐、调查内容不全等原因退回时间

其他

CTAIS税务登记日期

超标准月份

CTAIS中应申请日期

 

 

 

 

 

 

 

 

 

 

 

 

 

 

 

 

 

 

 

 

 

 

 

 

 

 

 

 

 

 

 

 

 

 

 

 

 

 

 

 

 

 

 

 

 

 

 

 

 

 

 

 

 

 

 

 

 

 

 

 

 

 

 

 

 

 

 

 

 

 

 

 

 

 

 

 

 

 

 

 

 

 

 

 

 

 

 

 

 

 

 

 

 

 

 

 

 

 

 

 

 

 

 

 

 

 

 

 

填表时间:

经办人:

税源管理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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