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办税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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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办税指南

新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办税指南

新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办税指南

一、政策规定

  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三、需提供资料

  填报《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证明(总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会计上岗证复印件;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粮食免税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需提供资料一并提交。

经受理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国税机关将在规定的承诺办理期限内通知纳税人,如符合条件并审批通过的,纳税人须随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盖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在办理期间国税机关将安排有关人员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五、税务机关承诺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新开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指南

一、政策规定

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三个月内申请办理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需提供资料

填报《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会计上岗证复印件;

3、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粮食免税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6、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需提供资料一并提交。

经受理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国税机关将在规定的承诺办理期限内通知纳税人,如符合条件,纳税人须随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盖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在办理期间国税机关将安排有关人员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具体是:

1、受理环节

(1)审核《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扫描报送的相关资料,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

2、后台管理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文书流后,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

③企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调阅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地的,调阅租赁协议复印件;

④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上述资料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是否相符等。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

查验内容包括: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从业人数。

根据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

五、税务机关承诺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领购资格申请

一、行政许可事项

已被认定为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进入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进行审核。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三、需提供资料

(一)申请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国税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的处理,出具相应的通知书;

(三)实施机关对作出受理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纳税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税务机关承诺

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一、行政许可事项

已被认定为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甬国税发〔2006〕2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权限: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分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县级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宁波市局审批。

三、需提供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国税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的处理,出具相应的通知书;

(三)国税机关对作出受理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税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纳税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税务机关承诺

1、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

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后,进入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

一、需提供资料

(一)《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一式一份;

(三)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提供有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协议等)。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需提供资料一并提交。

经受理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在规定的承诺办理期限内通知纳税人,如审批通过,纳税人须随带《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领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三、税务机关承诺

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领购资格)后,进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一、需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领购资格)一式一份;

(三)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需提供资料一并提交。

经受理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在规定的承诺办理期限内通知纳税人,如审批通过,纳税人须随带《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税务机关承诺

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办理防伪税控“两卡”发行手续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通过后,随带相关资料到航天信息北仑办事处购买防伪税控“两卡”。

随后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大户室办理“两卡”发行手续,随带如下资料: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④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程序

1、已被认定为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签订《网络申报协议书》,同时应办理CA身份认证(到纳税服务大户室防伪税控“两卡”发行岗用磁介质拷取CA证书)及WEB用户注册(到办税大厅户籍管理窗口),并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及WEB用户注册登录口令。

2、纳税人将申报数据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网络传输申报数据。

3、季度终了15天内将与电子申报数据相同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送达办税大厅,放入指定的资料箱。

4、如果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资料有差异时,税务机关以纳税人的纸质资料为准。

5、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准。

 

转正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税指南

暂认定期(辅导期)最长为一年,期满次月内转入转正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1、暂认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满后,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参照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程序。

3、税务机关承诺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现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形的,国税机关将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需提供资料

1、金税卡及IC卡;

2、企业公章;

3、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

4、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后一张。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首先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核销空白增值税发票,申请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领取并填写《纳税人调整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受理人员初审后,转入流转审批,审批通过后到窗口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接着到指定窗口(10号窗口)申请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资格,领取并填写《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受理人员受理审批,审批通过到窗口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3、纳税人然后向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申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领取并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连同所需提供资料一并提交。

经受理人员初审后,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在规定的承诺办理期限内通知纳税人,如审批通过,纳税人须随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职能窗口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税务机关承诺

批准之日起的当个月内作出审批。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就可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提供资料

1、企业公章;

2、国税机关原发放的所有税务登记证件;

3、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批准文件、证明等资料;

4、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一般情形,纳税人向全职能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初审后符合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提交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证件,窗口受理后转后台管理员注销清理;

3、注销清理完毕后,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上缴有关证件,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具有出口企业、福利企业、汇总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格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先办理相应资格的取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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