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0109834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10年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办法等,增强法制观念。

做好生产施工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

第六条参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各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七条工程部由道桥办派专业管理人员组成,是负责管理部门工程具体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

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工程部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工程部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工程部不得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一十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工程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工程部应当将拆除、改造、维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四章勘查、设计、监理单位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生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基础设施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为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一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派专人死看死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对不执行的单位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头、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六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开工前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工程开工后,除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检查后,项目还需邀请做定期检查,并制发整改措施,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内业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列入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处作业,以及临边洞口、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保卫组织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维护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治安,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施工现场要悬挂安全标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佩戴袖标和胸卡,道路维修夜间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红灯警示,施工人员必须身着反光警示服,派专人疏导车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因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安全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工程部。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部报告。

第七章施工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管理,定期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十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纪录,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要及时行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八章施工安全事故管理

第五十三条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对所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九章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和方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工程部。

第五十五条工程部分开工、中期、终期对所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维修)工程指挥部。

第五十六条*管理部门*定期对各工程部进行安全检查,将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项目公司业绩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