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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贾苇、杨世兴、车爱晶

  1总则

  1.0.11.0mm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标高

  2.3.1

  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

  管径

  管径应以mm为单位。

  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

  2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如D108×4、D159×

  2.5.3

       

  3.0.3

       

      

3.0.6

      

  3.0.7

     

       

  3.0.8

       

       

  4图样画法

  一般规定

  设计应以图样表示,不得以文字代替绘图。

如必须对某部分进行说明时,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简明清晰。

有关全工程项目的问题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本张图纸内。

  工程设计中,本专业的图纸应单独绘制。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图例、术语、绘图表示方法应一致。

  在同一个工程子项的设计图纸中,图纸规格应一致。

如有困难时,不宜超过2种规格。

  图纸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规划设计采用水规-××。

  2初步设计采用水初-××,水扩初-××。

  3施工图采用水施-××。

  图纸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步设计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施工图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工程项目的图纸目录、使用标准图目录、图例、主要设备器材表、设计说明等,如一张图纸幅面不够使用时,可采用2张图纸编排。

  3图纸图号应按下列规定编排:

  1)系统原理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轴测图、详图依次在后;

  2)平面图中应地下各层在前,地上各层依次在后;

  3)水净化(处理)流程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详图依次在后;

  4)总平面图在前,管道节点图、阀门井示意图、管道纵断面图或管道高程表、详图依次在后。

  图样画

  总平面图的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形状、编号、坐标、标高等应与总图专业图纸相一致。

  2给水、排水、雨水、热水、消防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上。

如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1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可按不同管道种类分别绘制。

  3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图例绘制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并按本标准节的规定进行编号。

  4绘出城市同类管道及连接点的位置、连接点井号、管径、标高、坐标及流水方向。

  5绘出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引入管、排出管,并标注出位置尺寸。

 6图上应注明各类管道的管径、坐标或定位尺寸。

  1)用坐标时,标注管道弯转点(井)等处坐标,构筑物标注中心或两对角处坐标;

  2)用控制尺寸时,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或道路中心线为定位起始基线。

  7仅有本专业管道的单体建筑物局部总平面图,可从阀门井、检查井绘引出线,线上标注井盖面标高;线下标注管底或管中心标高。

  8图面的右上角应绘制风玫瑰图,如无污染源时可绘制指北针。

  给水管道节点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管道节点位置、编号应与总平面图一致,但可不按比例示意绘制。

  2管道应注明管径、管长。

  3节点应绘制所包括的平面形状和大小、阀门、管件、连接方式、管径及定位尺寸。

  4必要时,阀门井节点应绘制剖面示意图。

  管道纵断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压力流管道用单粗实线绘制。

  注:

当管径大于400mm

  4.2.5取水、水净化厂(站)宜按下列规定绘制高程图:

  1构筑物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

  2各种构筑物必要时按形状以单细实线绘制。

  3各种构筑物的水面、管道、构筑物的底和顶应注明标高。

  4构筑物下方应注明构筑物名称。

  各种净水和水处理系统宜按下列规定绘制水净化系统流程图:

  1水净化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2水净化设备及附加设备按设备形状以细实线绘制。

  3水净化系统设备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辅助设备的管道以中实线绘制。

  4各种设备用编号表示,并附设备编号与名称对照说明。

  5初步设计说明中可用方框图表示水的净化流程图。

  建筑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绘图比例等均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并用细实线绘制。

  2各类管道、用水器具及设备、消火栓、喷洒头、雨水斗、阀门、附件、立管位置等应按图例以正投影法绘制在平面图上,线型按本标准

   2.1.2条的规定执行。

  3安装在下层空间或埋设在地面下而为本层使用的管道,可绘制于本层平面图上;如有地下层,排出管、引入管、汇集横干管可绘于地下层内。

  4各类管道应标注管径。

生活热水管要示出伸缩装置及固定支架位置;立管应按管道类别和代号自左至右分别进行编号,且各楼层相一致;消火栓可按需要分层按顺序编号。

  5引入管、排出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标高、防水套管形式。

  6±2轴测图宜按45°正面斜轴测投影法绘制。

  3管道布图方向应与平面图一致,并按比例绘制。

局部管道按比例不易表示清楚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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