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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儿童发展规划

哈尔滨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当今世界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人的素质的竞争。

儿童素质决定民族的未来。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与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儿童事业发展。

2002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并将儿童与教育、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权利保护、儿童与环境等领域发展的重点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10年来,在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不断完善促进儿童成长、保护儿童权利的政策法规,强化管理儿童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儿童事业的经费投入,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有效促进了儿童事业的发展。

我市儿童生存发展的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儿童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还不够强、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差距还比较大、儿童生存发展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

  

  未来5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给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带来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

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黑龙江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和《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为全面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实现我市儿童的全面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

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的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时,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最大利益原则。

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平等发展原则。

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

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完善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和社会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提高。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5%以上。

  

  2.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9.5‰以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

  

  ——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区县(市)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3.提高儿童预防保健水平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3%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8%以上。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6%以上。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

  

  ——儿童常见疾病患病率降低。

  

  ——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得到预防和控制。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儿童伤害致残率降低。

  

  ——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6.提高儿童早期营养水平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0%以下。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6%以下。

  

  ——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降到3%以下。

  

  ——5岁以下儿童肥胖得到有效控制。

  

  7.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中小学生龋齿发生率得到控制。

  

  ——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得到控制。

  

  ——中小学生超重/肥胖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中小学生营养不良发生率得到控制。

  

  ——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8.改善儿童的生存环境

  

  ——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减少。

  

  9.提高儿童精神健康水平

  

  ——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降低。

  

  ——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下降。

  

  10.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98%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逐年增加妇幼保健服务经费投入,解决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薪酬问题,稳定基层妇幼保健队伍。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履行公共卫生职能。

市及区、县(市)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加强区县(市)、乡(镇)、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

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

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大力宣传倡导待孕夫妇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把好出生关口,降低出生缺陷。

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

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扩大筛查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

预防、控制儿童疾病。

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提高家庭防控能力。

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完善免疫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规范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

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控制新生儿疾病发生。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综合服务。

  

  6.加大儿童营养干预力度。

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大力普及母乳喂养基本知识,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将宣传母乳喂养纳入妇产医院工作职责,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

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广告的播出。

加强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营养性疾病预防治疗,强化对卫生人员的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实施0—5岁贫困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宣传与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大政府救助力度,为0—5岁贫困儿童提供必要的营养食品。

推进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7.加强儿童健康指导和保健工作。

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保证中小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至少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8.加强儿童心理卫生和生殖健康教育与服务。

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生长发育评估与指导。

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和心理咨询门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

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构建儿童生殖公共服务网络,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为儿童从正常渠道获取相关知识提供帮助。

增加面向儿童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9.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

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

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

提高在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10.加强对儿童食品、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用品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强化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

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建立健全有缺陷的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产品召回制度。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0—3岁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比例逐步提高。

  

  ——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75%。

  

  ——学前1年毛入园率达到96%以上。

  

  ——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较大幅度增加。

  

  ——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有条件的村依托乡镇中心园办分园或依托村小学办附属园。

  

  2.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

  

  ——流动儿童、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职普比大体相当。

  

  4.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保障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城乡、区域、校际差距逐步缩小。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2012至2015年,我市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达到国家核定的比例。

完善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法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方面的差距。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儿童教育事业。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及偏远、贫困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大少数民族学校网点调整力度。

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

增加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学校的教师编制,加大师资培训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质量。

  

  5.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

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6.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

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快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区县(市)、乡(镇)、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为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

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

增加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稳定幼教师资队伍。

  

  7.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

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8.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

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地级城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

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

保障流浪、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9.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

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的发展需求。

大力发展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的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

  

  10.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坚持德育为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利用各类科普教育基地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场所和机会。

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

加强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11.加快推进教育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

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

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

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不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学历提高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3.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

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4.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改善寄宿制学校基础设施,提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食宿条件。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

  

  ——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率持续提高。

  

  ——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稳步提高。

  

  ——贫困和大病儿童基本得到医疗救助。

  

  3.提高孤残儿童保障水平

  

  ——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提高。

  

  ——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提高。

  

  4.加强对流浪和特殊家庭儿童的保障

  

  ——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减少。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得到保障。

  

  5.完善儿童服务工作机构

  

  ——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增加。

  

  ——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形成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最大限度满足全市孤儿救助的需要。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对儿童医疗提供保障和救助。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并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

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

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3.扩大儿童福利范围。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

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4.加强对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社会保障。

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等多方面需求。

建立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提供保障。

  

  5.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

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

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6.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服务。

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

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

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8.建立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

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增强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充分尊重和保障儿童权利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

  

  ——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3.丰富、净化儿童的精神生活

  

  ——儿童文化产品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

  

  ——确保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文化服务。

  

  ——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鼓励儿童每月至少阅读1本图书。

  

  4.加强儿童活动阵地和服务机构建设

  

  ——进一步完善区县(市)、乡(镇)两级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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