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安规UL85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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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安规UL859

家用电动个人修饰电器标准

第1、二和三版本命名为美容院设备.第四、五和六版本命名为电动个人修饰电器.

第一版本─1954年9月

第二版本─1966年11月

第三版本─1971年5月

第四版本─1975年7月

第五版本─1978年7月

第六版本─1984年2月

第七版本─1988年1月

第八版本─1991年1月

第九版本─1995年12月

第十版本

2002年8月30日

UL859最新认证于2002年4月17日作为美国国家标准(ANSI),其第十版本包括2002年8月20日修正的内容.UL859认证作为美国国家标准保持使用持续的维修程序.标准任何部分的评述或建议可随时呈交UL.文字评述送交CA95050,SantaClara,ScottBlvd1655,UL-SC标准部门.

有效期作为一个立即随着特定要求的记录被UL公司确定建立.

此标准的修正通过发行修正或补充的附有发行日期的页数执行.UL标准只有与最新采用的版本合并才能使用,所有项目列在伴随修订要求最新设置的传送通知上.

ISBN0-7629-0773-8

UL公司1991、2002版权所有.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概述

2.1部件

2.2测量单位

2.3未注明日期的参考

3.词汇解释

结构

4.概述

5.风筒浸水保护

6.框架和外壳

6.1概述

6.2聚合物外壳

6.3金属外壳

6.4防腐性

6.5带电部件的接触

6.6门窗和盖子

7.减少伤人危险

7.1概述

7.2有水槽的电器

7.3蜡脱毛器

8.机械装配

9.稳定性

10.悬挂和固定方式

11.电源连接

11.1永久连接电器

11.2电线端子

11.3线连接电器

11.4应力抵销

11.5套管

11.6直接插入式电器

12.带电部件

13.水槽

14.内部线路

15.发热组件

16.电绝缘

17.热绝缘

18.超流保护

19.热切断(热熔连接)

20.浸水检测电流断开器

21.灯座和插座

22.开关

22.1概述

22.2双电压选择器

23.自动控制

24.间隔

25.接地

26.马达

26.1结构

26.2刷坏情况

性能

27.概述

28.外壳强度测试

29.倾倒测试

30.稳定性测试

31.漏电电流测试

32.潮湿条件下漏电电流测试

33.浸水检测电路断开跳掣时间测试

33.1收到的风筒

33.2条件下的风筒

34.漏水点湿度测试

35.导电外层测试

36.输入功率测试

37.正常温度测试

37.1所有的电器

37.2蜡脱毛器

37.3热发钳和风梳

37.4风筒

37.5手持式风筒

37.6马达减速测试方法

37.7温度测试─马达减速

38.绝缘抗电压测试

39.异常操作测试

39.1概述

39.2所有的风筒─披盖测试和锁紧转子披盖测试.

39.3手持式风筒

39.4双电压电器

39.5所有电器─短路、停止测试

39.6热发钳─短路测试

39.7加盖型风筒─头发缠绕测试

39.8蜡脱毛器

39.9配有方便插座的风筒浸水保护装置

39.10自动控制预热循环电器

40.置于水汽环境中测试.

41.应力抵销测试.

42.软线孪曲测试.

43.转尾组装安全测试.

44.转尾耐久性测试.

45.挂耳耐久性测试.

46.自动控制测试.

46.1超载

46.2耐久性

47.热切断测试(热熔连接)

48.马达控制超载测试

49.接地连续性测试

50.手挂式风筒吊牌性能测试

50.1概述

50.2测试条件

50.3测试方式

51.固定装置强度测试

52.延伸操作测试

53.cc发热组件耐久性测试

54.液溶器、密封槽或档片之物理特性测试

55.贴纸粘性测试

56.可燃性测试─脱毛器蜡

工厂和生产线测试

57.绝缘抗电压测试

58.接地连续性测试

58.1接地连接的连续性

58.2电显示装置.

59.风筒输入功率测试

额定

60.细则

标记

61.细则

61.1概述

61.2大身或桌支撑,罩或壳式风筒

61.3双电压电器

61.4手持式风筒电器

61.5永久安装稳固于墙上的风筒

61.6发钳

61.7直接插入式电器

61.8蜡脱毛器

61.9浸水检测电路断开,接地失败电路断开或类似的保护装置

61.10手持风筒浸水保护装置的方便插座.

操作手册

62.概述

63.有关火险、电击或伤人的说明书

64.安装说明书

65.操作说明书

66.用户维修说明书

电极型器具

67.概述

68.结构

69.操作测试

70.漏电电流测试

71.拆卸和重装

72.标识

73.操作说明

墙挂式风筒

74.范围

75.概述

76.结构

77.性能

78.标识

79.使用和注意事项说明

80.安装说明

附录SA-风筒附件

SA1.范围

SA2.概述

SA3.标识

SA3.1概述

SA3.2风筒附件

SA3.3产品包装

SA3.4说明书

SA4.说明书

附录A

部件标准

序言

A.本标准包括了根据在本机构监督服务中的,如下范围中所列朮语的UL产品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以精确的工作原理,研究、测试记录及相关领域的实验,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安装及制造者那里所获有关信息的授权检查研究和磋商,检查以及其它特殊的实验为基础,这些要求都应随着进一步的实验,以及必要而合理的调查而修正,改进.

B.遵循本标准要求应该是制造者之产品继续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之一.

C.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如在进行测试和检查时,发现有违犯该标准安全要求的方,则不必再断定该产品是符合该标准的产品.

D.当有关产品之材料和结构与本标准要求不相同时,应根据相关的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如检查实质不一样,则判定该产品不符合标准.建议采取修订要求以符合此标准使用的有关开发,修正和执行方法.

E.UL执行与其目标一致的功能,不假定或承担履行制造商或其它团体的任何责任.UL的观点和发现代表其给定的专业判断,由于考虑到实际操作的限制和标准发展工艺的阶段性,因此,UL不对使用或信赖此标准的任何人负责,UL对损害不负任何义务或责任,损害包括相继的损害,使用、翻译或信赖本标准而产生的损失.

F.UL标准要求的测试潜在着危险,因此在执行这些测试过程中.应对人身和财产作相应的安全保护.

引言

1.范围

1.1这些要求包括家用个人修饰电动器具,如风筒,发钳,梳子,刷子以及类似的符合NFPA70国家电器准则的电器.

1.2这些要求不包括额定电压超过250V的电器,也不包括如下安全标准的电器:

a)UL544医疗和牙科设备标准;

b)医疗电器设备标准,第一部分:

UL2601-1一般安全要求;

c)UL1431个人卫生和保健电器标准;

d)UL1028发夹和剃须刀标准;

e)UL1647马达带动的按摩器和体育器材标准;

f)UL130发热垫标准;

g)UL1727电动个人修饰器具标准.

1.3当有关产品之材料和结构与本标准要求不相同时,应根据相关的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如检查实质不一样,则判定该产品不符合标准.建议采取修订要求以符合此标准使用的有关开发,修正和执行方法.

2.概述

2.1部件

2.1.12.1.2段描述的除外,此标准下的产品部件应符合部件要求,参看符录A产品使用部件的标准表.

2.1.2部件不要求符合规格要求:

a)在此标准下产品部件使用中,对外观或特征不作要求.

b)被此标准中的要求代替.

2.1.2使用部件要与使用条件确立的额定值一致.

2.1.4规定的部件其结构特征不完整,其性能受到限制.此部件在限制的条件下使用,如温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度,应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

2.2测量单位值

2.2.1要求陈述的数值不用括号,括号里的数值表示解释或近似值.

2.2.2除非另有规定,此标准提及的所有电压或电流值都是根值.

2.3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

2.3.1出现在此标准中的有关准则或标准的未注明日期的参考应根据有关准则或标准的最新版本予以解释.

3术语

3.1本标准使用了如下定义

3.2自动控制----用以设定在工作条件下,能自动控制时间,温度或压力,而不是用于非正常工作条件下的防护装置.

3.3自动控制器具----符合如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电器:

a)一个完整的操作周期后,限制装置或类似的部件启动电路,电器的重复开始如果不是手动控制.

b)在任一单个预前设定操作周期过程中,马达停止和重新启动.

c)当电器启动后,马达的最初启动比常规的启动要迟.

d)配有分离开始线圈马达的电器,在任一单个预前确定的操作周期过程中,机械装载的自动改变充分减小马达速度以重新使初始线圈与电路连接.

3.4主体支撑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支撑在主体的任何部分,不同于用户的手支撑(如肩,主体或头支撑风筒),参考用户手册以证实电器的功能.

3.5台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支撑在柜,桌或长凳上(如壳式风筒),参考用户手册以证实电器的功能.

3.6直接插入电器----是指没有电源线而通过完整的叶片直接插入插座而被支撑的电器.

3.7双压电器----指额定电压为120或240V且配有转换电压装置的电器.

3.8固定电器----趋向于永久与电连接的电器.

3.9落地式电器----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支撑在地面(如有摇摆位置的风筒),参考用户手册以证实电器的功能.

3.10手持卷发器----具有接榫手柄,镙纹或波纹角板的电热舌且靠其卷发的电器.典型的结构见图3.1(图在英文版上)

3.11卷发电热器(头发整形装置)----配有柱或槽在上面或里面的柜支撑电器,其卷发装置(如滚筒)在用于卷发前是发热的.此装置也适用于内装有发热组件和插入负极接触片的正极电接头配件的电卷发器(滚筒).

3.12拉直头发铁夹----类似3.10描述的卷发器,只是放置的拉发板是平的.

3.13手持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用户的手接触以控制电器,但不完全被手支撑.

3.14手支撑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电器被被用户的手支撑(如发钳).参考用户手册以证实电器的功能.

3.15热风卷发钳(或刷子)----在电器内有一风扇,通过发热组件送热风,从电器的前筒开口吹出.

3.16浸水保护电路断开器─当导电液体进入电器,与带电部件和内部传感器接触,使在带电部件和传感器之间的电流超过预前确定的水平,可重设或不可重设的装置断开浸水电器的电路.

3.17输入电压选择器─电器上调节所需电压的装置.

3.18限制控制─图表3.2(在英文版上)条款A中显示的适用于手持风筒的限制装置是─非重设控制(仅操作一次),它打开所有的电路以减少火险或电击.

3.19限制能量初级电路─线电压电路与跟电源电路串联的限制电阻合并以便:

a)在使用条件下,限制阻抗负载电路电势不超过42.4伏峰值(30伏根值).

b)在任何条件下,包括异常操作,限制阻抗负载电路可得到的最大能量为100伏安.

3.20线电压电路─电势不大于250V,其电路特性超过低电压电路或限制初级能量电路.

3.21低电压电路─由初级电池,2级变压器或变压器和固定阻抗的组合体提供电流的电路,作为一个组件,它符合2级变压器所有性能要求,且不会有多于42.4伏峰值(30伏根植)电路电势存在.

3.22可携带式器具─指便于携带或转移的电器.

3.23预热周期─快速加热操作周期,其加热组件起初以较高的能量水平操作一段时间.然后能量降低至正常使用温度水准.在电器的使用过程中,其能量在高低水平间波动.能量水平可通过改变功率值、时间、周期或它们的组合来控制.能量水平的改变可通过定时器、温度控制器或二者的组合体来引发.有预热操作周期的电器一般为“即刻加热”型.温度短暂条件与正温度系数(PTC)或恒温器的操作发生联系,则不必考虑其作为一个预热周期.

下面是一些预热型电器:

a)电器在较高预热功率水平操作一段时间,时间由时间装置或电路来确定.功率值然后降至低温水平进行剩入的操作.

b)电器起初在较高预热功率水平操作,其时间根据温度而定.功率响应温度控制器随时间而改变以保持正常操作温度.

c)电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预定的时间,然后,用同样的功率通过电掣机构操作一个预定的周期以保持正常操作温度.

d)电器以固定的功率操作一段预定的时间,用同样的功率操作一个周期,周期通过电掣机构和温度控制器依温度而调整.

3.24固定式器具─线连接电器被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位于一个空间.

3.25温度控制─图表3.2条款B显示的适用于手持风筒的温度控制在马达减速和异常操作过程中是自动重设控制,它使电路控制在限制温度内.校正温度控制,耐久测试最少6000个周期.符合UL353限制控制标准所有其它的要求或UL873温度显示和温度调节设备标准.

3.26温度调节控制─在使用条件下调节温度的功能装置.

3.27热切断─可替换但不能重设的温度感应或温度电流感应装置.在异常操作中,能减少由于电器过度加热而产生的火险、电击或伤人危害.

3.28墙挂式电器─在使用过程中,配有眼孔槽、挂孔或类似特征以挂在墙上的线连接电器.墙挂式电器可由两个相互结合的部件组成,一个用于挂在墙上,另一个在使用中被手支撑.参考电器使用说明书以证实电器的功能.

3.29蜡脱毛器─一种器具首先熔化类似蜡的原料(以下简称蜡)涂于身上然后从身上剥掉以除去不要的毛发.

结构

4概述

4.1在如下正文中,只适用于电器特别类型的要求,如手持风筒和发钳,通过对相关类型要求中的特别参考加以识别.缺少特别参考或“电器”项目的使用则表示要求适用于此标准的所有电器.

4.2两种或更多类型组合的电器(例如:

有手支撑部分或柜台支撑部分的电器),或适合两种或更多类型定义的电器(例如:

能被手支撑或柜台支撑使用的电器),要调查研究它以符合有关电器类型的使用要求.如果注明相同条件的两种要求不同,则要按更严格的要求调查研究电器.

4.3在3.15段定义的热风发钳或毛刷应符合适用于手持风筒和发钳的要求.

4.4装液体的容器与电器一起使用且作为电器的一部分应符合适用结构要求.

4.5发钳有可能放置在易燃原料上,应提供一个用防火原料制造的位置,当不使用时可放置在其上面.

例外:

如果电器得到的温度不足以使易燃原料着火,则不需提供位置.

4.6当持续操作时,温度高于100°C(212°F)的发钳要提供一个完整的存放位置.提供给其它类型电器的位置可是一个分离或完整的装置.

4.7关于4.6段发钳完整位置的设计或形状,当发钳在位置上以预定的方式被支撑时,超过150°C的发钳任何表面不会与支撑表面接触.

4.8符合4.7段要求用于完整存放位置的聚合物原料应有以使用为准的额定温度.

5风筒浸水保护.

5.1当电器被激活,其电源开关在“开”或“关”档位以及浸入有接地导电路径的水中,手持头发吹干电器(如风筒、热风梳、热风卷发器、发钳风筒组合体、墙挂式风筒或类似的电器),其结构要能减少电击危险.

5.2符合5.1段的要求可使用如下装置完成:

a)完整的接地失败电路断开器(GFCI)

b)完整的浸水保护电路断开器(IDCI)

c)当手持式头发吹干电器浸入有接地导电路径的水中时,断开所有带电部件的另外类型完整保护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

5.3如果手持式头发吹干电器装配有GFCI,则GFCI需符合UL943接地失败电路断开标准A级线连接GFCI之要求.

例外:

固定于墙壁永久连接风筒上的GFCI需符合UL943A级永久连接GFCI之要求.

5.4如果手持式头发吹干电器装配有IDCI,则IDCI需符合UL1664浸水保护电路断开标准.在IDCI在线的任何电路导体在开路条件下,则IDCI不需提供保护.风筒和IDCI的组合体需符合20段,33-35段以及61.9.1和65.9段规定的要求.

5.5除了GFCI和IDCI外,如果手持式头发吹干电器还装配其它保护装置,则要研究保护装置,确定其使用可接受,保护装置的研究包括但不限制如下内容:

a)电的额定值,

b)使用温度,

c)操作可靠性,

d)抗异常操作条件的影响,

e)抗机械滥用,

f)抗电瞬变现象,

g)抗水汽.

头发吹干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组合体需符合33段描述的浸水保护电路断开(IDCI)跳掣时间测量测试.

例如:

如果保护装置符合UL943接地失败电路断开标准A级线连接要求,可确定其使用可接受.除非它要求:

a)没有接地导体.

b)没有同类型的电源线.

c)在任何电源导体是开路的条件下,不符合高阻接地失败要求.

d)中性导体在负载电路上的一点接地条件下,不提供符合高阻接地失效测试的接地中性保护.

手持式头发吹干器具和此种保护装置的组合体不要求经受35段导电涂层测试描述的测试.

5.6GFCI、IDCI或其它保护装置应与手持头发吹干电器电源线连接插头成为一个整体.

例外1):

安装于墙上的永久连接风筒,其GFCI、IDCI或其它保护装置可位于墙壁内.

例外2):

有关浸水、抗机械滥用和类似考虑后的接受性补充研究后,GFCI、IDCI或其它保护装置作为穿过线结构置于电源线内或风筒外壳里.

5.7用户重设保护装置应与20段浸水保护电路断开器(IDCIS)或UL943接地失效电路断开标

准描述的监控电路并联.

例外:

用户可重设的保謢装置在如下基础上有重设特征而没有测试功能:

a)保护装置符合UL991使用固态装置有关安全控制测试标准.如果执行计算研究,最大

失败率(XP)预计每一百万小时不超过1.5.如果执行说明的方法,测试加速增值应是5763.

b)电器配备说明书敬告用户重设特征,如何以及何时使用它.

c)电器说明书应是提醒使手者,在保护掣因浸水而早跳时,不要重置和再使用电器.

5.8用以测试重设保护装置的开关,在掣盖或其它附近永久性地标出“测试”和“标志”.

5.9保护装置断开带电部件后,它不会自动重设.

5.10与手持式风筒插头连成整体配套的保护装置,如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以配备独立的插座.

a)插座是

1.与所附插头有相同的形状.

2.接线接于保护装置的负载端.

3.与插头配件接相同的极性.

b)插头的额定电流15A,电压125伏,符合UL498插头插座的标准.

c)插座面宽小于5/8英寸(15.9毫米),长小于7/8英寸(22.2毫米)符合21.7段规定的固定间隙要求.

d)插座区域周围不应有任何影响插针完全插入的对象,其插头的表面尺寸如在图5.1规定的一样.

e)当图表5.1显示的插头完全插入插座时,测试和重置键,在执行测试和重要保护装置时,无需借助工具均易于接触.

f)保护装置符合UL943接地失效电路断开标准规定的线连接GFCIS要求.

例外1):

使用表格11.2规定的用于手持风筒可接受的花线.

例外2):

不需提供接地方式.

g)如果有插座接触槽和接地孔,接地插头的线叶片不能通过手动压力装置,包括巧妙处理以偏斜保护装置主体外面的接地针.提供的挡板要符合图表5.2隐影部分描述的最小尺寸和形状要求.挡板与面部共面或凹进不超过3/32英寸(2.4毫米).其结构较硬,在硬度计A刻度处测量,原料硬度最小90∘.“A”处尺寸可能减少到0.531英寸(13.5毫米).

h)风筒浸水保护装置符合39.9.1~39.9.5段描述的异常操作测试.

i)永久可读标记贴置在插座附近:

1.规定意欲插入其上如61.1.7所规定器具的最大电流和功率额定值.

2.如61.10.1规定的一样,标明使用后立即拔掉.

3.如61.10.1规定的一样,标明不能使用直接插入(无线)器具.

j)说明书包括65.10段规定的操作指导.

5.11关于5.10中的F所述,每个输出电路应只能代表一个,而不能代表另一个,例如,短路测试应在每个输出电路上逐次进行,在线连接电路和负载电路之间的绝缘抗电压测试应包括两个负载电路,温度测试在以下情况进行.

a)风筒负载电路和插座各自负载额定值.

b)15安插座空载连接风筒负载电路.

6框架和外壳

6.1概述

6.1.1电器的框架和外壳应够坚固以防在使用过程中遭遇滥用.电器所固有的强度能在使用中防止整个或部分损坏而致使空间间隙减小,组件松脱或发生移位,以及其它任何单独或综合在一起所引起的起火、电击或伤人危险.

6.1.2判断外壳可以接受的主要方面:

a)物理强度

b)抗冲击性

c)吸水性

d)易燃性

e)防腐蚀性

f)在正常或非正常温度条件下的变形

对于非金属外壳,有关热老化所有的因素都应考虑.

6.2聚合物外壳

6.2.1聚合物外壳需符合UL746C在电动设备评估使用中─聚合物原料标准.

例外:

39段异常操作测试代替UL746C规定的异常和严格条件要求.对于聚合物外壳,除了手持风筒外,HB原料的使用需要求附加的异常或严格条件测试.

6.3金属外壳

6.3.1金属外壳的最小厚度如表格6.1所陈述(在英文版上).

6.4抗腐蚀

6.4.1如果未保护部件的故障能引起火险,电击或伤人危险那么铁和钢部件要通过喷漆、电镀、装甲板或其它类似的方式进行防腐蚀保护.

例外1):

在结构中由于暴露于空气或水汽中而引起铁或钢的氧化─金属的厚度和温度也是考虑因素─外壳内的钢片或铸铁部件表面不要求防腐保护.

例外2):

轴承、铁心片,铁或钢的小部件,如垫圈、螺丝或类似的部件不要求防腐保护.

6.4.2装液体的容器对在其内使用的流体需能抗可能的腐蚀影响.

6.5带电部件的接触.

6.5.1电器的带电部件应固定或封闭以防止与非绝缘带电部件和内部线路不经意的接触.

6.5.2当确定符合6.5.1时,不需工具能被用户打开或移动的外层外壳部分被打开或移动(以连接附件、作操作调整,换灰士或其它).

6.5.3电器的外壳不充许有直径为1英寸(25.4毫米)的探针插入的开口以接触任何引起电击的部分,探针如表6.1说明的一样.

6.5.4关于6.5.3,在插入开口前、后及过程中,探针与任何结构、旋转的或角度的位置接触,穿透开口尺寸充许的深度,包括与最多连接组合的最低深度,不能把探针当作评估原料强度的工具.

6.5.5当开口符合图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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