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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

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

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

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

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

表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

的各项责权。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

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财务部

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

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

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

理工作。

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

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

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

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

精神;

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

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

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5.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

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

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

它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1.对原所在企业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

员;

2.近三年任期和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

员;

3.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

形的人员;

4.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

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人员。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重

新委派或推荐。

第八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

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公司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后备干部以及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兼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向所属全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

长提名,报党委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所属控股企

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党委会研

究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被委派的

董事、 监事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授权由

董事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政治工作部根据公司党委会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文件。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

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

外派董事监事

任期按派驻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向所属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根据公

司出资额度不同,董事会授权按下列程序提名候选人:

1.对向公司出资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参股企业推荐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批准;

 

2.对向公司出资额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的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委派、提名、推荐外派董

事监事候选人外, 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

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依据《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随意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下列程序变更外派董事监事,并及时

向派驻企业出具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1.外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

与否,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

职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在权限范围

内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外派董事监事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董事

长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

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

4.因外派董事监事失职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

失的,相关处理意见由董事长批准;

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委派、提名、推荐、聘请新的外派董

事监事;

6.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

权限和程序进行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1.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涉及派驻企业

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

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4.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在派驻

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表决;

5.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

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遇有派驻

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处

及公司办公室进行报告;

6.派驻企业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在接到通知和相关

书面议案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和请示,

并按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履行职责和表决,不

得越权表决;

7.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

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8.派驻企业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

订、 股东变更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

面材料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9.督促派驻的参股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

度;

10.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外派董事、监事对其

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

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11.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其所在全资、控股企业上报及提

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12.《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派驻企业章程等规定的

和公司认为应当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分析报告、财

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2.有资格出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

主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的授权,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

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免派驻企

业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赋予的其它职

权。

第十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

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企业的

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企业知

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企业利益受损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

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外派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不得到派驻企业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9.派驻企业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致使公司利益

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及知情但未表示异议的外派监事

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总

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

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财务部、生产安全

环保部,制订公司所属全资、 控股企业的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

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企业进行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董事监事者,须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0 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

提交其上一年度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

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情况、对派驻企业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派驻企业经营业绩以及外派董事监事

的具体工作分工、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对派驻企业经营管

理工作的其他贡献等因素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成绩作为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政治工作部协同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

源部、纪委对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

主要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廉洁自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考核程序:

1.按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述职报告;

2.派驻企业董事会对董事、监事的评价意见;

3.征求派驻企业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意见;

4.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及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

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非公司高管人员出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者

的考核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批评、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警告、出具警示函;

4.将其违法违规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公布;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通过合法程序将责任者给予劝

辞、 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行政法规、

规章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

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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