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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6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誉社、城市信誉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伙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进和标准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效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按时刻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老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那么。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和谐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搜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那么自主确信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许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依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依如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依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要紧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起草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信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定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治理;

  (七)银团协议确信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那么上很多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那么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依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能够分为全额包销、部份包销和尽最大尽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定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信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同意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治理的银行。

  代理行能够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信。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要紧职责:

  

(一)审查、催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治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治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治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更情形进行逐笔记录;

  (四)依照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依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治理和贷款利用情形的监督检查,并按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紧密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专门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阻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显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和谐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同意各银团贷款成员不按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致使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依照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改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补偿。

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同意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依照协商确信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要紧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依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把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誉状况的转变情形,对发觉的异样情形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治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舞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和各类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依照以上原那么,结合本地域的实际情形,组织辖内会员银行一起确信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

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依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要紧包括:

银团贷款的大体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方法、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阻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进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数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许诺函、贷款许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依照列示的要紧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依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那么,依照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把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不是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知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牵头行应依照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形,合理确信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逾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形下,牵头行可按事前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从头确信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银团贷款协议

  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后一起签定,要紧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要紧条款:

  

(一)当事人大体情形;

  

(二)概念及说明;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早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许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刻;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许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置;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定《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

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要紧包括:

银团贷款成员内部份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派,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那么;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以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依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依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依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形。

  第五章银团贷款治理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治理工作要紧由代理行负责。

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形,及时发觉银团贷款可能显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按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一起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要紧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要紧包括:

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更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早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依照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顺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那么归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早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早还款的时刻和金额收取必然的违约金。

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银团贷款显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

必要时能够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那么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条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进程中发觉借款人有以下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第三十八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进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能够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补偿处置。

情节严峻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阻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

  

(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按时刻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按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早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其他违背银团贷款协议、本业务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早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

若是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需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前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成员应按期向本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内容包括:

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誉评级等。

  第四十一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依据本指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治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治理方法,成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彼此担保的风险。

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相互担保严峻的,应增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操纵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三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同意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誉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效劳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治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依照“志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那么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信,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许诺费、代理费等。

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效劳的银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样按银团贷款总额的必然比例一次性支付;许诺费一样按未用余额的必然比例每一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依照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五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那么,由借款人支付。

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两边协商确信,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信。

  第四十六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避免予收费的手腕,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说明。

凡此前发布的有关银团贷款业务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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