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专题讲座稿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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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专题讲座稿6
正确认识规范指导
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陕西省农经站查定全
(2012年6月26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一、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部分,从其定义看也是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因而有必要首先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承包经营方式: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还规定根据农村土地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承包方式。
即对可以公平、平等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承包的土地,应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承包,简称家庭承包;对无法公平、平等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承包、或者技术上不宜分小块承包的土地,如“四荒”地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即非平均承包,法律上称为其他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承包,基本做法是一致的;其他方式承包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具体的承包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简称“按人分地、按户承包”;另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
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2.承包期限:
现行规定承包期为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目前中央正在调研制定保持长久不变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其政策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未修改以前仍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关于长久不变指的是什么?
有人说是指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有人说指承包地块长久不变,应当说后者是对的,因为如果承包地块可变了,承包制度长久不变就没有意义。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家对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作了严格的限制。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按照承包方意愿保留其承包地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流转。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对承包方投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农户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从其约定。
4.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这种承包权利是通过交易取得的,因而是一种债权权利,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保护规定。
家庭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物权特征,《物权法》界定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全面权利相比,用益物权不具有处分权。
5.物权与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属于物权,就需要对物权知识作以了解。
“物”是指有形资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
以能否移动为标准,把有形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就是支配物、享有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效力:
一是支配效力,即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享有支配权力;二是排他效力,即物权人享有排除他人侵占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权力;三是优先效力,即物权优先于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和优先购买权;四是追及效力,即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享有追及至物之所在并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分为三大类:
一是归属权,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全部四项内容的所有权;二是用益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处分权,农户以家庭方式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用益物权;三是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保障履行债务为目的。
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如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银行将其财产拍卖,从所得价款中获得清偿。
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也可以说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八大权利和一个占有。
八大权利指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此前四个为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后三个为担保物权),一个占有指没有本权的占有。
物权法的作用,概括起来说就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定分止争是决定物的归属,物尽其用是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制度发挥物的效用。
设置物权制度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确定物的归属,二是明确权利人对物的权利,三是如何保护物权。
物权最突出的特点是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物权优先。
物权优先含义比较明确,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物权公示指确定归属前要公示,公示的方式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占有)。
将要全面展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就是依据这个规定进行的。
6.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管理方面:
一是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不到位,二是执法检查监督不到位,三是不尊重农户权益,诱导或左右发包方违法操作。
发包方:
一是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强迫流转承包地,超标准预留机动地,二是侵犯、干涉农户的经营自主权,三是承包底子不清,档案管理混乱。
承包方:
一是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是给土地造成永久损害或者闲置荒芜土地。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政策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自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就存在,国家政策一直也是允许的。
多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文件较多,其中主要是中发〔2001〕18号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将几个文件精神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土地流转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二是土地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刮风,不下指标,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流转承包地;三是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由农户自主确定,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转出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四是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再向受转土地的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是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经营农村土地,制止反租倒包行为;六是土地流转的报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收益归承包方,发包方不得截留、扣缴,不得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七是农户转让承包土地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应报发包方备案;八是土地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的创造,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就存在,早期以互换为主,主要解决承包地块过于分散和特殊产业用地等问题。
以后随着外出务工农民增加,重点是解决务工后顾之忧问题,其形式以转包为主,但比较多样。
1.转包。
转包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经营,转出方与集体的关系不变,受转方与转出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转包合同另行约定。
2.出租。
出租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让渡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转出方与集体的承包关系不变,与承租方另行签订土地出租合同。
3.互换。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4.转让。
转让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地让渡给其他农户经营,由受让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转出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入股。
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投入到其他经营组织。
入股分为股份合作和入企业股,股份合作指承包农户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承包土地量化为股份,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入企业股指将土地量化为股份投入企业作为赚取回报的投资。
6.抵押。
指土地经营者作为债务人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经营权处置并将其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还有代耕、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一些其他方式。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的方式流转,入企业股和抵押方式流转法律是有顾虑的,因而没有允许。
不允许入企业股的主要原因是万一发生破产清算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可能导致农民失去生存保障,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经营农村土地以及容易发生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
不允许抵押主要是担心农民失去生活保障。
由于抵押毕竟不转移占有,风险农民可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文件可以试行,省政府在2011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意见中也肯定了抵押的流转方式。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流转,由于其不享有物权保护,流转方式国家没有限制。
四、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特点
从近几年情况看,我省农村土地流转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流转规模增加较快,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我省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4380万亩,2007年时全省土地流转面积89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2%。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和现代农业项目、适度规模经营的需求拉动,再加上各地多种方式的推动,我省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目前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99万亩,占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9%,年均增长70余万亩,居西北五省前列。
但与兄弟省相比,我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仍然偏小。
目前全国土地流转面积2.3亿亩,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17.9%,其中高于20%的有江苏、浙江、山东等八个省,低于10%的有10个省,我省属其中之一。
二是流转方式多样,转包出租占绝大多数。
我省转出承包地的农户共41.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
其转出土地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转包,全省农户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208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2.1%。
二是出租,全省农户出租的承包地面积9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3.8%。
三是互换,全省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36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
四是转让,全省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2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
五是入股,我省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5.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4%,六是抵押,目前法律规定非平均承包的土地可以抵押,家庭承包土地未允许抵押,我省高陵县在试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目前抵押土地1.3万亩(主要为设施用地),抵押贷款1.8亿元。
七是代耕及其他。
在上述流转方式之外,我省还有代耕、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一些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约30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
从以上情况看,我省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30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6%。
由于转包、出租土地易于协商且法律关系简单,农民与集体的承包关系依旧存在,因而是土地流转当事人乐于接受的主要方式。
三是农户仍为受转主体,其他组织参与经营土地积极。
我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按流向划分,受转方为农户的土地302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76%,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26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7%,流转入工商企业的土地40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10%,流转入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31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8%。
可见农户经营主体以外的其他组织经营农村土地已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
从流转规模来看,流转入农户的土地比较零散,相对规模较小,而流转入企业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以规模化经营为主。
但是为了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长远持久地维护农村生活稳定,中央文件规定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经营农村土地,但是由于多方面和比较复杂的原因,目前企业与民争地的势头有增无减,其他经营组织也积极跟进,农村土地已成为社会追逐的热点目标。
四是流转土地“非粮化”倾向明显。
2009年以来,我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增加了160余万亩,但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一直徘徊在100万亩左右,2009年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41%,现在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7%,新增土地流转面积基本用于种植果、菜等经济作物,或者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边缘产业,流转土地“非粮化”倾向比较明显。
五、农村土地流转的作用及我省主要流转类型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人民公社时期经营规模大、产权责任不清、农民积极性不高、生产效率低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等问题,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土地生产率,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的渠道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经营土地不再是保障农民生活、提高生活水平和致富奔小康的唯一经济来源。
一部分农民需要从经营土地中转移出来,从事其他效益高的产业或者进城务工、经商,有些人再经营这些土地变成了他们发展新产业的累赘。
如果没有农村土地流转,这些人就要背者土地包袱创市场,对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是不利的。
因此,国家规定了允许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使农民既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又可依法让渡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流转的作用,就是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使农民增加了一个选项,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可以离土务工经商,以免导致土地粗放经营或者荒芜,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由此可见,国家允许和保护农村土地流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我省农村土地流转有以下几种做法:
1.村组内部转包代耕。
有的农户由于务工经商、农转非、家属随迁、年老体弱等原因,将其承包地有偿或无偿转给其他农户、亲友等,仍以农户方式经营。
目前这种形式较为普遍,流转双方人数群体大,扩大经营规模效果不明显,种植业用途多有保障,产业开发主动性一般不足。
2.互换并地,扩大规模。
互换并地指通过农户间互换承包地,将小块承包地集中为大块承包地,缓解或解决“绺绺田”规模小、不便耕作的问题。
千阳县南寨镇朝阳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过程中,通过农户互换承包地,将原来每户4-5块承包地改变成1-2块,按改变后的地块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明确了农户的地权,又为农户耕作提供了方便,深受农民欢迎。
神木县尔林兔乡结合项目筹集400多万元资金,通过给农户补贴、土地整理、打井修渠等措施缩小土地质量差异,通过互换将每户的承包地均集中为1-2块,既扩大了经营规模,又为农户耕作创造了很多便利条件。
3.村内企业投资公益拉动流转。
泾阳县王桥镇北峪村砖瓦厂,20多年来为村内公益事业投资300余万元,赢得了农户信任,将已分配到农户的700余亩质量较差的旱坡地承租发展葡萄园,虽然付给农户的补偿不高,每亩年200元,但由于企业办集体公益事业深受农民信赖,承担着一些公益事业支出和社会性捐助,流转双方关系协调,流转效果很好。
4.引进企业承租,流转建设园区。
近几年随着涉农企业投资农业的积极性提高,不少地方引进企业承租农村土地,从事一些科技含量高、投资大的高端产业。
如海升公司在千阳县租地4000余亩发展果品基地、金田公司在泾阳、三原县租地一万余亩建葡萄园、尊天公司在大荔县租地3000余亩发展设施农业、神木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等。
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是受转户数虽然不多,但经营规模比较大,基本全是种植高端经济作物。
5.农户联合,股份合作。
多在一些农村经济比较活跃、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地方试行,如西安市长安区已有几个土地股份合作社或粮食专业合作社,目前具有合作的雏形,但在制度设计、运行方式、利益分配等方面还需要完善。
6.反租倒包,化零为整。
指村组集体将分配给农户的承包地统一倒包回来,再向其他经营者发包。
集体作为中介组织有的收取费用,有的无偿服务。
后者多有当地政府的扶持甚至行政推动,有些地方政府在流转报酬上还有补贴。
杨凌区的“土地银行”,从实质上讲就属于这种类型。
但按中央文件规定,集体反租倒包农户土地是不允许的。
7.项目带动,变闲地为园地。
米脂县银州镇孟岔村通过申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取得扶持资金,将已分配到户的山坡地结合退耕还林政策实施,引导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八户红枣经营大户,由他们实施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承租土地上栽植大枣,近十年来生产经营情况很好,将原来不被农户重视的土地变为经济林地,发挥了土地效能。
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不正确理解,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直接插手,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进行土地流转。
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走靠集中土地搞规模经营的路子。
但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主观上总想通过流转集中土地搞规模经营,他们不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反认为土地为集体所有,现行土地承包政策限制过死,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因此出现采取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强迫农民转出土地集中招商。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农户,承包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农户自主决定。
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经营农村土地,但不少地方由政府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引进企业实施。
土地流转的当事人应当是农户和受转经营者,而一些地方经营者并不与农户见面,由政府充当组织者或市场主体,甚至站在企业角度对农户采取强硬措施,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采取不让子女亲属上班、不让享受低保和救济、不办理审批宅基地等方式,强迫农民转出土地集中招商,搞所谓的规模化经营。
实际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领导干部的决策动机和水平等因素影响,其主张的项目未必都是效益好的项目。
而替别人作主、一任领导一个主导产业的做法农民非常反感。
二是有的当事人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由于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一些农户不管干什么,只要报酬多就将土地转出。
另一方面由于依法征地程序复杂难度大,一些工商企业则以租代征,不办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饶过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此类情况流转双方都有积极性,其隐蔽性和处理的难度均比较大。
还有一些企业承租农村土地,并不是为了开发,而是以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为目的,或者是为了占有稀缺资源,待价而沽,农民感到受骗以后要求收回土地往往造成很大矛盾。
三是土地流转形式不规范。
有的未签订合同,口头流转,有的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清,往往发生纠纷,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两税和对种粮农民给予补贴后,出现的矛盾纠纷较多。
有的流转合同将土地流转报酬一次性约定数十年不变,随着市场物价变化显失公平,还有一些土地流转期限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潜伏着较大矛盾。
四是土地流转的服务不到位。
一些地方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民个人的事,缺少积极主动的服务和规范引导,使土地流转处于自流状态。
农民由于受多方面条件限制,很难使土地流转规范运行。
七、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定位和认识
随着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关于农业经营规模化、标准化问题以及由此引出的土地流转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这些关注中,有对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情况比较了解、关心促进农业发展的,但也不乏对土地流转的炒作,还有对中央政策的误读。
因此,有必要对土地流转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加以正确认识。
(一)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
基于这样的考虑,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要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把这项政策确定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并写入《宪法》,这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
农村土地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它是通过市场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的一种形式,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也是中央土地承包政策的应有之义。
农村土地流转伴随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产生,早期以互换解决承包地块过小的“绺绺田”问题为主,后来发展为服务于劳动力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增长速度快、流转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我省目前土地流转面积不大,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
我省城镇化水平低,工业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沿海发达地区,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二是受传统的农耕文化影响。
我省地处内陆,从历史上看,长期重视农业而轻视工商业的发展,尤其在广大农村,农耕文明根深蒂固,广大农民普遍恋土情结严重。
三是国家支农惠农效应。
取消农业税费以后,国家对种粮农民还有补贴,再加上种植粮食用劳不多,耕种土地并不给农民造成太多负担,因而只要不是常年性或全家性外出务工的农户,一般不愿转出或放弃土地。
(二)正确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与建设现代农业和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关系
近年来,一些地方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家庭承包经营对立起来,与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划上等号,这是不对的。
一方面,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政策的基石。
另一方面,家庭经营并不妨碍发展现代农业,它既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又能在一定的组织形式下,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关键要看如何组织和服务。
几年来,我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就如何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已有许多成功的探索,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由农民自愿组成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规模经营的积极实践。
同时,我们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制约了农业的产业化、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农业经营体制和机制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但这种创新和完善必须适应我国现实生产力水平,必须考虑大多数农民群众的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不能确保转出土地的农民获得较高收入的情况下,用强制的手段将多数人的生产资料集中归少数人使用,既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又容易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通过优良的服务引导农民合作扩大经营规模,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集约经营,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平调,不刮风,不下指标,不列入业绩考核,依法规范指导农村土地流转。
(三)充分理解我省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实现经营规模化是一个趋势,是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但我省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决定了我们必须考虑“一个人经营100个人的土地不难,但其他99个人干什么”的问题,我们的土地经营规模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大幅度扩大。
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不能急于求成。
当前,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两大功能,一是作为生产资料,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功能。
目前大多数农民主要收入来源还依赖于土地。
在没有比较稳定的非农就业之前,农民是不会轻易放弃土地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省广大农村既存在劳动力资源过剩的问题,又存在高素质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农村劳动力要在城市实现稳定就业,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因此,应当站在农村、农民和农业的整体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应该只从“农业生产”或技术角度出发提出观点和主张。
二是土地作为农民的一种特殊财产,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对一些外出打工的农民来讲,土地虽然不是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