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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方标准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T-201

海绵城市建设

低影响开发工程施工与验收导则

ConstructionAcceptanceguidelinesforLowimpactdevelopmentengineeringofSpongecityconstruction

(送审稿)

 

201------发布20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及陕西省《西咸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三年实施计划(2015-2017)》的要求,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西咸新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首次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材料与部件;5..施工与安装;6.质量检验与验收。

本导则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海绵城市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和解释。

限于编者水平,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完善之处,敬请提出!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海绵城市技术中心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

北京雨人润科生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3.1开工前基本规定4

3.2施工过程基本规定5

3.3施工验收基本规定6

4材料与部件9

4.1基本要求9

4.2主要材料与部件技术要求9

5施工与安装14

5.1初期弃流设施14

5.2绿色屋顶14

5.3下沉式绿地15

5.4生物滞留设施16

5.5透水铺装19

5.5.1透水砖铺装19

5.5.2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20

5.5.3透水沥青路面22

5.6渗管(渠)27

5.7渗井28

5.8植草沟28

5.9雨水湿地/湿塘/渗透塘29

5.10蓄水池/罐31

5.11生态驳岸35

6质量检验与验收36

6.1通用项质量检验与验收36

6.1.1土方36

6.1.2土工合成材料37

6.1.3消能设施37

6.1.4溢流井38

6.1.5挡水堰39

6.1.6石笼网39

6.1.7U型排水沟或截水沟39

6.1.8管道40

6.1.9路缘石42

6.2单项设施质量检验与验收42

6.2.1初期弃流设施42

6.2.2绿色屋顶43

6.2.3下沉式绿地43

6.2.4生物滞留设施44

6.2.5透水铺装45

6.2.6渗管(渠)50

6.2.7渗井50

6.2.8植草沟51

6.2.9雨水湿地/湿塘/渗透塘51

6.2.10雨水池/罐52

6.2.11生态驳岸55

6.3工程效果评价及综合验收55

规范性引用文件57

附件1主要单项设施验收表59

附件2项目综合验收表63

 

1总则

1.1为加强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区域内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道路与广场、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城市水体)的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施工及验收。

1.3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4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应在不断总结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艺工法,推广应用适宜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

1.5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绿色屋顶greenroof

指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以及天台、露台等进行绿化,本导则中主要指以雨水径流减排控制为主要目的绿色屋顶。

2.2透水铺装perviouspavement

可渗透、滞留和渗排雨水并满足相应使用要求的地面,主要包括透水砖、透水水泥混凝土和透水沥青三种形式。

2.3植草沟grassswale

在地表沟渠中种植植被,收集、输送(一般通过重力流)雨水并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2.4下沉式绿地depressedgreenbelt

下沉式绿地也称下凹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的绿地利用下凹空间滞渗雨水,通常将雨水口(或其他溢流设施)设置于绿地内,且雨水口高程高于绿地底部高程,低于周边路面。

2.5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practices

生物滞留设施指具有一定蓄水深度,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蓄渗、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生物滞留设施按形态不同又称作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高位花坛、生态树池等。

生物滞留设施一般由蓄水层、覆盖层、种植土层(人工介质或自然土壤)、隔离层(土工布或砂层)、砾石层(可设置渗排管)及防渗层(可选)构成。

2.6雨水塘stormwaterpond

以蓄渗、储存回用、削减峰值流量为主要功能或具有综合调蓄功能的塘体,包括渗透塘、湿塘、调节塘、延时调节塘等。

2.7雨水湿地stormwaterwetland

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人工建造的具有入渗和水质净化等功能的生态设施。

2.8渗井infiltrationwell

雨水通过侧壁和井底进行入渗的设施。

2.9渗透管渠infiltrationtrench

具有渗透和转输功能的雨水管或沟渠。

2.10渗排管perforatedpipe

PE、PP、PVC-U管材,在管身上打孔,包裹透水土工布后敷设于地下,主要用于收集下渗雨水,收集的雨水可引入雨水储存设施内利用、直接渗透到土层中补充地下水或排放。

2.11蓄水模块storagemodule

采用模块化生产,现场组装,达到蓄水要求的箱体或笼体,能承受一定外力混凝土或PP材质或复合材料。

2.12雨水调蓄池stormwatertank

具有雨水调节或储蓄功能的蓄水池,通常是由钢筋混凝土、石砌或其他材料构建的人工水池。

 

3基本规定

3.1开工前基本规定

3.1.1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项目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及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有较严格的要求。

从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执行国家、行业及陕西省现行有关海绵城市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

3.1.2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主要为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位置、类型、埋深、现场地坪标高、市政雨水接驳井井位及标高、周边道路标高以及其它有关衔接条件(如周边水体水位等)进行复核,同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测,填写相关记录。

相关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应在设计交底时及时反馈设计单位进行调整。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

3.1.4施工单位应提前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同时在充分掌握施工现场条件的基础上,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

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海绵城市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尤其应注意:

1)与其它土建、绿化工程的工序衔接或联合施工,避免二次开挖、施工界面重叠等情况,同时提高施工效率;

2)冬季、雨季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防冻胀、水土保持等施工保障措施;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1.6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在施工前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7施工单位应复核设施植物种植条件。

植物种植应按种植设计图纸施工,若设计图纸植物种植与实际条件有较大出入,可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按照实际景观及配置效果最优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并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3.2施工过程基本规定

3.2.1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规模、竖向、平面布局、材料规格与类型等应按照批准的或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指南、标准图集进行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调整。

根据实际条件切实需要变更的,应报建设单位进行审查。

3.2.2施工现场应有针对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质量控制及质量检验制度。

3.2.3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成品设备等产品以及绿化所用的苗木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新产品应有适合工程应用的鉴定证明),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平行检验,经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4现场预制的透水材料、人工填料、级配碎石、普通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透水材料、人工填料及级配碎石等还应满足相关渗透性、孔隙率等要求,具体详见各分项设施施工要求。

3.2.5所用产品、材料、苗木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变质或枯萎。

3.2.6施工所用的施工设备、机具及仪表仪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校正和校验。

3.2.7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场地径流组织的顺畅衔接,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参考3.1.3。

3.2.8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中使用的施工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校正和校验。

必要时可邀请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检定,鉴定合格且在检定周期内,方可使用。

3.2.9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现场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尤其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的雨水口或进水豁口等做好围挡措施,对施工作业产生的地面径流进行截留沉淀处理,减少施工过程中进入雨水管道及水体的沉积物。

3.2.10有特殊土壤地质条件的地区(如湿陷性黄土及膨胀土),施工过程应遵循当地特殊土壤地质条件下的规范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防渗措施的施工质量,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路基及建筑物基础造成损坏。

3.2.11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进水口及溢流口处的种植密度,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条件适当加密,利用植物拦截较大颗粒物及垃圾。

3.2.11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12涉及安全的材料及关键工序或重要部位必须拍摄照片或进行录像,作为实态记录及保存资料的一部分。

3.2.13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2.14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各类设施的施工除参照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其相应主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3.2.15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施工验收基本规定

3.3.1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2构筑物土石方、砌筑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排水工程验收应符合《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硅砂制品产品及施工质量应符合《硅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CECS381的有关规定;道路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的有关要求;种植土壤应符合《绿化种植土壤》CJ/T340的相关规定。

3.3.3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海绵城市领域专家参与,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担任。

3.3.4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3.5验收的总体阶段包括承包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各阶段验收均应形成验收材料和意见,并由相关资质人员签字或盖章,并记录备案。

3.3.6工程正式验收前,应对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以及现场预制的材料及产品进行二次复验(包括进施工单位进场验收记录及监理单位平行检验记录),确保所有产品及材料合法合规、符合设计要求。

3.3.7工程正式验收前,应对工序交接检验、隐蔽验收等(见3.2.11)相关记录进行审查,工序交接检验及隐蔽验收缺乏的,或未经监理单位确认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验收流程。

3.3.8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8)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3.9应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3.10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3.11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应重点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设施、溢流排放口、防渗、水土保持、绿化种植、景观、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3.3.12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或返工重做,自检合格后重新申请进行验收。

1)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渗透及减排等功能要求的,可予以验收;

3)经整改、返修或其它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径流组织及减排目标等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3.13通过整改、返修或其它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径流组织及减排目标等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3.14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3.15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内设置监测点的,监测设备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完成安装与调试。

3.3.16本导则及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其它施工内容应在设计文件中做出规定,作为验收依据。

3.3.1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材料与部件

4.1基本要求

4.1.1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

4.1.2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现场预制的透水材料、人工填料、级配碎石、普通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4.2主要材料与部件技术要求

4.2.1透水水泥混凝土:

混凝土路面的抗滑性、耐久性必须满足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各项要求。

透水水泥混凝土的性能应符合《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2009)的技术要求。

4.2.2透水沥青:

透水沥青混凝土的性能应符合《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2012)的技术要求。

4.2.3透水砖:

透水砖的抗压、抗折强度、透水性能应满足规范要求;透水砖应具有优良的耐污性。

透水砖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力学性能、物理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2010)的规定。

透水砖的透水系数大小分为A级和B级,其中,A级应大于等于0.2mm/s,B级应大于等于0.1mm/s;防滑性能应满足检测BPN值≥60(无量纲);耐磨性应满足磨坑长度≤35mm;抗冻性应满足单块质量损失率≤5%,冻后顶面缺损深度≤5mm,强度损失率≤20%。

4.2.4改良土壤:

使用渗透性较好的自然土壤作为填料,如壤质砂土、砂质壤土、壤土(最小吸水率分别为51mm/h、25mm/h、13mm/h)等。

推荐使用渗透性能良好的、以土壤为基底的、有一定有机质含量的填料混合物。

为了保证生物滞留系统中植物的正常生长,填料层的组成及配比、渗透性能、持水性、去污效果等特性都应考虑。

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标准。

4.2.5再生骨料:

再生骨料的性能应符合《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2012)的技术要求

4.2.6透水土工布:

透水土工布的性能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的技术要求

4.2.7碎砾石:

要求透水性能大于透水面层透水系数1.2倍以上。

透水率大于(比透水砖稍大可乘1.2系数)

4.2.8混凝土蓄水池做法应满足:

1.应设检查口或检查井,检查口下方的池底应设集泥坑,深度不小于300mm,平面最小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当有分格时,每格都应设检查口和集泥坑,池底设不小于5%坡度坡向集泥坑,检查口附近宜设给水栓;

2.当不具备设置排泥设施或排泥确有困难时,应设搅拌冲洗管道,搅拌冲洗水源应采用储存的雨水;

3.应设溢流管和通气管并设防冲措施;

4.雨水收集池兼做沉淀池时,进水和吸水应避免扰动池底沉积物

4.2.9塑料蓄水模块采用模块化生产,它可在施工现场按一定的顺序组装成蓄水箱体。

聚丙烯、聚乙烯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建筑排水用聚丙烯(PP)管材和管件》(CJ/T278-2008)的要求。

4.2.10塑料蓄水模块单体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表4.2-1的要求。

表4.2-1塑料蓄水模块的性能指标

项目

测试条件

指标要求

坠落试验

23℃±2℃,1m高处跌落,边角落地

无开裂、破损或结构变形

抗压强度试验

顶部加载

0.5m≤覆土≤4m

200kN/m2

无开裂、破损或结构变形

侧面加载

0.5m≤埋深≤4m

100kN/m2

4m<埋深≤7.5m

185kN/m2

烘箱试验

150℃,30min

无气泡、分层和破裂

抗冲击性能

23℃±2℃,4kg砝码,高2m,试样上覆盖35cm厚沙床

无开裂、破损或结构变形

长期蠕变性能

23℃±2℃,≥1008h

年外推垂直变形≤4%,水池的竖向变形并不得超过:

100mm100%水池高度(mm)

顶部加载

0.5m≤覆土≤4m

110kN/m2

4.2.11塑料蓄水模块的功能指标应满足表4.2-2的要求。

表4.2-2塑料蓄水模块的功能指标

项目

测试方法

指标要求

流通直径

通球试验

≥50mm(树池、收集池)

≥150mm(排水渠、调蓄池)

孔隙率

满水试验

≥90%

清掏通道

钢尺测量

最小通道尺寸≥350mm(仅针对调蓄水池)

4.2.12塑料模块组合水池作为与水储存设施时,应考虑周边荷载的影响,其竖向承载能力及侧向承载能力应大于上层铺装和道路荷载及施工要求,考虑模块使用期限的安全系数应大于2.0。

4.2.13塑料模块水池内应具有良好的水流流动性,水池内的流通直径应不小于50mm,塑料模块外围包有土工布层。

4.2.14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管材应满足设计要求,宜采用聚乙烯(PE)缠绕结构壁管材、聚乙烯(PE)双壁波纹管材、聚乙烯(PE)实壁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实壁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加肋管材等,且应满足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4.2.15管道埋设于市政车行道下时,管材的环刚度应按计算确定;小区及园内道路下管材环刚度不得小于8KN/m2。

其他非承载绿地、人行道等地面下,管材的环刚度不得小于4KN/m2。

4.2.16多孔渗透管是以不同管材在管壁上打孔而成。

常见不同塑料多孔渗透管技术参数见表4.2-3、4.2-4。

表4.2-3不同塑料管材的渗透管技术参数

管材

管径

开孔方式

开孔孔径(mm)

开孔率

环刚度(kN/m2)

参考标准

聚乙烯(PE)实壁管

DN200~DN600

梅花形均匀布孔

8~12

1.5%~3%

≥.

《非开挖铺设用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CJ/T358-2010)

聚乙烯(PE)双壁波纹管

DN200~DN600

梅花形均匀布孔

8~12

1.5%~3%

≥.

《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1部分:

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GB/T19472.1-2004)

聚乙烯(PE)缠绕结构壁管(B型)

DN200~DN600

梅花形均匀布孔

8~12

1.5%~3%

≥.

《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2部分:

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硬聚氯乙烯(PVC-U)实壁管

DN200~DN600

梅花形均匀布孔

8~12

1.5%~3%

≥.

《无压埋地排污、排水用硬聚氯乙烯

(PVC-U)管材》

(GB/T20221-2006)

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

DN200~DN600

梅花形均匀布孔

8~12

1.5%~3%

≥.

《埋地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结构壁管道系统第1部分:

双壁波纹管材》(GB/T18477.1)

玻璃钢管

DN100~DN700

梅花形均匀布孔

8~12

1.5%~3%

≥.

表4.2-4热塑性塑料管材弹性模量及抗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MPa)

管材名称

弹性模量

抗拉强度标准值

抗拉强度设计值

聚乙烯(PE)实壁管

758

20.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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