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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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指引

西樵国土管理所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程序

2006年3月

序号

审批

事项

审批类别

办事程序

申报提交材料

承诺时限

(区局规定)

收费标准

1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

2.一书四方案(原件)

3.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原件)

4.土地权属证明(若属农村集体土地,须附《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5.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原件)

6.项目用地须提交用地预审意见及预审相关文件(复印件)

7.项目用地须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所涉及的林业、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复印件)

9.申请者资料(营业执照、单位代码、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地理位置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及用地红线图(原件,盖国土所、规划建设办、被用地单位印章)

11.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定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材料(复印件)

12.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

如需报佛山市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广东省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八份)

20个工作日

按南府[2003]35号

文件收费

2

农用地转用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

2.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原件)

3.一书四方案(原件)

4.土地权属证明(若属农村集体用地,须附《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5.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压占矿床报告(原件)

6.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原件)

7.项目用地须提交用地预审意见及预审相关文件(复印件)

8.地块连片五公顷以上的,要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9.项目用地须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复印件)

11.申请者资料(营业执照、单位代码、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地理位置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及用地红线图(原件,盖国土所、规划建设办、被用地单位印章)

13.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材料。

(复印件)

14.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

如需报佛山市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广东省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八份)

20个工作日

按南府[2003]35号

文件收费

序号

审批

事项

审批类别

办事程序

申报提交材料

承诺时限(区局规定)

收费标准

3

土地征收审查报批

工作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用)(原件)

3.征为国有土地的请示(原件)

4.一书四方案(原件)

5.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压占矿床报告(原件)

6.项目用地须提交用地预审意见及预审相关文件(复印件)

7.项目用地须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所涉及的林业、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复印件)

9.地块连片五公顷以上的,要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10.预存款证明材料(原件)

11.征地听证材料

12.申请者资料(营业执照、单位代码、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13.土地权属证明(若属农村集体用地,须附《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14.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及相关补偿确认材料(原件)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地理位置图(原件,盖国土所章)及用地红线图(原件,盖国土所、规划建设办、被用地单位印章)

16.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定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材料(复印件)

17.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

如需报佛山市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广东省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八份)

20个工作日

按南府[2003]35号文件

收费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文件(原件)

3.法人代表材料、个人身份证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原件)

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6.用地红线图(原件)

7.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

8.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

9.1:

10000地理位置图(原件)

10.需要调整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定规划调整方案,组织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材料(复印件)

11.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

如需报佛山市预审的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如需报广东省预审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如需报国务院预审的以上材料各一式六份)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序号

审批

事项

审批类别

办事程序

申报提交材料

承诺时限(区局规定)

收费标准

5

划拨土地使用权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文(如不涉及建设项目变更可不立项,改变用途要重新立项)(复印件1份)

4.原土地使用权凭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属改变用途等变更用地情况的情形)

5.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土地房产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7.所涉及的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8.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单位的要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11.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

10000),所属地块有级差的必须附级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

1000)

12.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

比例尺1:

500-1000,划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印章)

13.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10个工作日

按南府[2003]35

和南府[2003]136号文件收费

6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原土地使用权凭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1份)(属改变用途等变更用地情况的情形)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所涉及的环保等其他部门的意见

7.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单位的要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盖章)

9.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盖章)

10.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盖章,比例尺1:

10000),所属地块有级差的必须附级差图(原件1份、盖章,比例尺1:

1000)

11.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

比例尺1:

500-1000,划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印章)

12.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20个工作日

按南府[2003]35

和南府[2003]136号文件收费

7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新建用地所需材料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一页及申请人页(复印件1份)

(3)村委会、村小组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

(4)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5)农村宅基地红线图(原件2份)

(6)拆迁协议书(原件1份)。

属拆迁回迁用地的必须提供

(7)原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属改建、迁建的必须提供

(8)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20个工作日

免费

序号

审批

事项

审批类别

办事程序

申报提交材料

承诺时限(区局规定)

收费标准

8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补办用地所需材料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补办换领许可证申请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一页及申请人页(复印件1份)

(3)村委会、村小组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

(4)原镇(区)的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原件1份),须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同意

(5)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6)农村宅基地红线图(原件2份)

(7)户籍迁移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为“原本村村民”的必须提供

(8)华侨、港澳同胞用地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华侨、港澳同胞”必须提供区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9)拆迁协议书(原件1份)。

属拆迁回迁用地的必须提供

(10)原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属改建、迁建的必须提供

(11)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20个工作日

免费

9

临时用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文(如不涉及建设项目变更可不立项,改变用途要重新立项)(复印件1份)

4.土地使用权凭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正本、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土地房产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7.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单位的要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

10.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

10000),所属地块有级差的必须附级差图(原件1份、盖国土所章,比例尺1:

1000)

11.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

比例尺1:

500-1000,划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印章)

12.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相关材料

10个工作日

按南府[2003]35

和南府[2003]136号文件收费

10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意见表(原件2份)

2.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供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加盖国土管理所公章)

6.申请项目供地预审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7.用地红线图(原件2份,比例尺1:

500-1000,标出用地范围,标明界址点坐标,用地范围红线上要加盖申请项目供地预审单位、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国土管理所及其他相关单位公章)

8.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如:

供地计划批复等)

12个工作日

不收费

序号

审批

事项

审批类别

办事程序

申报提交材料

承诺时限(区局规定)

收费标准

11

单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审查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卡、用地登记申请材料收执(原件各1份)

2.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3.用地者申请报告(原件1份)

4.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5.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6.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原件1份)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8.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9.消防部门意见书(原件各1份)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11.土地权属依据材料(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收件人员盖核对章)

12.土地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

13.《土地权属调查表》(原件1份)

14.年度用地计划批复(复印件1份)

15.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委托函(原件2份)

16.地理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现状图(原件各1份)

17.用地红线图(原件5份,加盖用地单位、被用地单位等相关单位公章)

18.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

15个工作日

按土地的市场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备注:

项目适应范围:

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12

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转制企业土地处置方案审查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1.土地估价报告备表案表(原件2份)

2.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原件1件)

3.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原件1份)

4.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1份)

5.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其它依规必须提供的材料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经批准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

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文(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4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5缴交地价款凭证;(原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

(原件)

5个工作日

免费

序号

审批

事项

审批类别

办事程序

申报提交材料

承诺时限(区局规定)

收费标准

14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经批准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

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原件)

2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4缴交地价款凭证(原件)

5个工作日

免费

15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记

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改名称变更登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土地使用者更改名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更改名称证明文件(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4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证明(除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名称等)(原件)

5个工作日

免费

16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改地址变更登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土地使用者更改地址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更改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3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5个工作日

免费

17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发生宗地合并、分割的,土地使用者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宗地合并、分割的书面申请(原件)

3有坐标的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

4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5个工作日

免费

18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变更登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3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原件)

4需公开交易的,须提交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需鉴证的,须提交鉴证后的土地转让合同(原件)

(4)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证明。

(原件)

5个工作日

免费

序号

审批

事项

审批类别

办事程序

申报提交材料

承诺时限(区局规定)

收费标准

19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发生变更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批准改变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4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5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6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5个工作日

免费

20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变更登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原件)

3用地批文(原件)

4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5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6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5个工作日

免费

21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原件)

3批准改变用途的用地批文(原件)

4征(用)地红线图(原件)

5经核实的宗地平面图一式两份(原件)

6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5个工作日

免费

22

独立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初审

1.镇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所窗口收件

2.国土所调查员调查、复核、登记

3.所长初审

4.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审批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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