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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4、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五)债权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4、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六)民事责任

1、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4、侵权的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夫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七)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罪刑法定原则

即什么行为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该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2、罪刑相当原则

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

这一原则具体要求:

①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③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③同罪同罚,罪刑相当;

④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二)我国刑法的适应范围

1、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是刑法适用范围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的问题,与维护国家主权密切相关。

各国都非常重视该问题的解决。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历史传统不同,在解决该问题时所主张的原则也不尽相同,先后出现了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和折衷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2、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由。

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失效时间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确定:

一是立法机关宣布废止,即由公布的新法明文规定某项旧法的效力终止。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的施行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旧法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应的问题。

如果适用,该刑法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该刑法无溯及力。

如何解决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则:

从旧原则。

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都适用,新法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也认为是犯罪但是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新法有溯及力,但是当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也认为是犯罪但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旧法。

(三)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这一定义不仅提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惩罚性。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未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当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殃及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身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在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与出租车行业有关的刑事犯罪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汽车驾驶员等;

构成本罪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又心怀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有关国家规范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

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因而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刑法》第133条规定,对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要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置受伤人员于不顾,结果导致受伤人员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对这种行为可以处以最高刑罚为15年的有期徒刑。

这里应该注意,有的驾驶员,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将受伤人员挪弃,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属于交通肇事罪。

2、强迫交易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商品交易、提供服务所应遵循的最根本的原则,违反上述原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本罪。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服务”主要是指营业性服务,如出租汽车服务。

(3)行为人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经常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于本罪,按照《刑法》第226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协助组织卖淫罪

本罪是指以提供建议、指示犯罪目标、提供犯罪工具或者排除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社会风尚、他人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协助他人进行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这里,所谓“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提供建议、指示犯罪目标、提供犯罪工具或者排除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以及在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之前通谋,在犯罪后窝藏犯罪分子、转移卖淫人员、藏匿卖淫工具、消灭罪迹等等。

如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给卖淫人员作为卖淫的场所,或者用出租汽车转移卖淫人员等等。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他人卖淫,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为组织他人卖淫、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本罪,按照《刑法》第358条规定,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本罪是指以利益诱惑他人卖淫,或者为卖淫人员提供处所,或者为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进行联络的行为。

我们在这里主要介绍利用旅馆、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身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在查禁卖淫嫖娼的实际斗争中发现,一些经营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卖淫、嫖娼提供了各种各类的方便条件,有的直接容留卖淫、嫖娼,有的提供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的场所。

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打击。

犯本罪的按照《刑法》第358条、359条规定,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聚众斗殴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按照《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寻衅滋事罪

本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这里,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按照《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窝藏、包庇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这里指的犯罪分子既包括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而潜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处所,使之不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财力、食物、交通工具等使之逃避搜捕,潜往他处隐藏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窝藏、包庇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逃避法律制裁而给予窝藏、包庇。

按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构成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8.窝赃、销赃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人实施了窝赃、销赃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赃物,即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而得到的财物。

窝赃不仅包括为犯罪提供藏匿赃物的处所,而且包括帮助犯罪分子搬动、运输赃物。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罪犯犯罪的所得的赃物而仍以窝藏、销售。

按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1、警告;

2、罚款;

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给社会和公民利益造成一定危害的违法行为;

(2)必须是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3)必须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

(二)与出租车行业有关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1、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为:

(1)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2)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3)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为:

(1)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2)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为:

(1)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2)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的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4)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5)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6)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7)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原则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得的利益。

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广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典。

在我国专指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

一是内容:

首先,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必须自主自愿,不允许借助于经济上的实力强迫对方与自已进行交易活动,或强迫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要求和条件。

其次,当事人的地位必须平等,必须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不能欺行霸市;

再次,当事人之间所从事的交易活动必须公平合理,不能随意抬价,损害对方的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最后,当事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讲究产品质量,不尔虞我诈、弄虚作假、欺骗和损害他人。

二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消费者的权利及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为一定行为的能力。

当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行为妨碍其权利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强制机关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的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以下九种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知识获取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2、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它表现为:

1、负有义务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满足权利享有者的要求。

2、当经营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履行应尽的义务。

权利享有者主要包括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国家机关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的规定,经营者主要履行以下8种义务:

(1)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

(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不作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台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消费者权益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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