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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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引

广州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7〕14号),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等装配式结构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其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参建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二)建设单位依法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三)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全过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

(四)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含部品部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当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变化相关的重要变更时,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

(五)对采用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装配式技术、工艺、材料的,参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十条实施。

(六)建设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特点,在项目总投资中确保计列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七)建设单位在部品部件生产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会审工作。

(八)建设单位建立部品部件验收制度。

1.对首批同类型部品部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批量生产。

2.建设单位协调监理、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明确部品部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要求。

(九)建设单位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等部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对部品部件安装和连接节点、装配式模板安装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混凝土浇筑。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并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十)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十一)装配式建筑验收后,建设单位可通过竣工验收意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形式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二)勘察单位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设计单位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和部品部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提出专项设计要求,明确部品部件的性能检测要求。

(四)设计单位加强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考虑部品部件生产、运输以及装配式施工的要求,鼓励全规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五)深化设计工作包括部品部件拆分、部品部件结构设计、部品部件连接方式与大样、预埋件设计、吊点设计、临时支撑与固定,以及部品脱模、翻转、吊装、堆放等。

(六)设计单位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

(七)设计单位核实部品部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其承载力、连接构造等符合主体结构设计要求。

(八)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部品部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九)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指导服务,解决构件生产、施工等环节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装配式建筑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施工功能变化相关的重要变更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核。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部品部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吊点设计、保温隔热做法、防水做法、防雷做法、装饰装修及机电按照预留预埋设计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

第九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依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之前,先组织监理工程师就开展项目监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部品部件制作方案进行审批。

重点对施工方案中吊装设备的吊装能力、吊具造型、防护系统和支撑系统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部品部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前,对部品部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混凝土部品部件强度进行回弹平行检验,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部品部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检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部品部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四)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并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2.组织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进行验收,严格灌(座)浆料、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灌(座)浆料抗压强度试块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3.对部品部件连接、吊装、套筒灌浆、坐浆、后浇混凝土节点施工、外围护部品部件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措施,并对套筒灌浆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留存影像资料。

4.对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五)监理单位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施工单位充分与设计单位、运输单位、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相互配合,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工具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工具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四)施工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五)施工单位对部品部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六)施工单位对部品部件的质量负总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

2.对部品部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3.对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部品部件装配工、灌浆工、预埋工等作业人员培训上岗,每次吊装前对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吊装的部品部件及拟安装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实施。

(九)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装配式施工应急预案,并进行交底和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十)装配式建筑施工前,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部品部件试安装,并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

(十一)装配式建筑施工可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施工全过程及关键工艺进行信息化模型,及时采集数据指导施工。

第十一条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部品部件生产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编制部品部件生产及运输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部品部件吊装施工。

(三)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操作技能的岗前培训。

(四)部品部件生产单位保证部品部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五)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按照《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J15-104),建立质量控制需要的试验室,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试验室配备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和试验场地满足规范要求,开展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自检工作,并对检验合格的部品部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做好原材料的使用记录,确保原材料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配合驻厂监理或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七)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过程验收资料、部品部件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八)部品部件生产吊运设备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

(九)部品部件存放和吊运采取防倾覆措施。

(十)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实行部品部件质量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通过内置芯片、二维码标识等措施,建立部品部件生产、质量控制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和编码标识系统,标识系统满足唯一性、溯源性要求。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施工;涉及预埋件交叉施工的,预埋件单独验收。

第十三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15-107)、《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当部品部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提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部品部件性能试验。

第十六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集成式卫生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

集成式卫生间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十八条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参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三十三条组织开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装配式建筑相关单位制定符合单位职能的相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生产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将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要点纳入工程监督交底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结构耐久性的工程实体部位所使用的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原材料,部品部件连接、构造防水、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的强度、规格、数量,结构实体钢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钢结构节点、钢材的强度及尺寸、焊缝、防腐、防火等。

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起重吊装、安全防护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部品部件、吊装钢丝绳、吊装预埋件等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对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原材料、生产过程和部品部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的重点是:

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情况,对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验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要求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并完善问题的闭合处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测(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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