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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指南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

1、基坑工程2、模板支架3、脚手架4、起重机械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6、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7、施工机具8、场容场貌及现场消防。

一、基坑工程

1、基坑工程应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和《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等有关规定。

2、施工单位应针对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专家组进行专项论证.

4、基坑工程开挖支护形式应符合设计和方案要求。

5、坑边积土、料具等荷载应符合坑边荷载设计值。

6、深度超过2m以上(含2m)的基坑施工应设临边防护措施。

7、土方开挖应按施工方案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8、基坑施工应设置有效有设置截、排水措施,深基坑施工应按规定进行降水,禁止采用坑外降水,制定预防危及建筑沉降措施。

9、人员上下应设置专用通道,设置的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10、基坑工程应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进行监测,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二、模板支架

1、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3、模板施工中,应设专人负责检查。

安装完毕后,应组织检查验收。

4、当钢模板高度超过15m时,应设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5、普通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钢管宜选用外径Φ48。

3×3.6的Q235钢管,若采用低于该标准规格的钢管,其立杆间距应根据使用的钢管材质情况进行设计计算确定。

不得使用壁厚小于3.0mm的钢管。

5.1、高大模板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搭设的,钢管必须采用规格为φ48.3mm×3。

6mm的Q235钢管;采用铸造扣件的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

1㎏、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5kg、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

25kg。

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装时应将扣件锁紧,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安装完成后应按照JGJ130-2011第8。

2。

5条规定,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抽样检查。

每根钢管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

8kg。

可调托撑外径不小于36mm,支托板厚度不小于5mm。

5.2、支设立杆的地基应平整坚实。

立杆布置前,应先在楼地面弹线定位,底座、垫板均应准确放在定位线上。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5。

3、立柱顶部应设可调支托,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经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5。

4、在立杆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置扫地杆;当立杆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2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距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5、立杆顶部应采用可调顶托受力,不得采用横杆受力,立杆步距不应超过1。

8m,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不应超过0。

5m,当伸出顶层水平杆长度大于0。

5m时应增设水平杆。

5.6、当满堂架高宽比大于2或2.5时,满堂支撑架应在支架的四周和中部与结构柱进行刚性连接,连墙件水平间距为6~9m,竖向间距为2~3m。

在无结构柱部位应采取预埋钢管等措施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

5.7、立杆接长必须采用对接扣件接,严禁搭接;纵向水平拉杆接长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或搭接,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拉杆接头不应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接头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距离不应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距离不小于100mm.

5。

8、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跨越立杆最多根数为:

45°时7根,50°时6根,60°时5根。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倾角为45°~60°。

5.9、边跨梁模板的横向立杆上方受力点应布置对称、合理。

采用调斜外立杆方式的,立杆上的每道水平拉杆应与楼板模板支架的立杆相连接至少三道立杆。

5.10、支撑架根据架体的类型设置剪刀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1、普通型:

1)、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5~8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宽度应为5~8m。

2)、在竖向剪刀撑顶部交点平面应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

当支撑高度超过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²,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支撑架,扫地杆的设置层应设置水平剪刀撑。

水平剪刀撑至架体底平面距离与水平剪刀撑间距不宜超过8m。

2、加强型:

1)、当立杆纵、横间距为0.9m×0。

9m~1。

2m×1.2m时,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4跨(且不大于5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宽度应为4跨。

2)、当立杆纵、横间距为0.6m×0.6m~0。

9m×0。

9m(含0.6m×0。

6m、0。

9m×0。

9m)时,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5跨(且不小于3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宽度应为5跨。

3)、当立杆纵、横间距为0。

4m×0。

4m~0。

6m×0.6m(含0.4m×0.4m、0.6m×0。

6m)时,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3m~3.2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宽度应为3m~3。

2m.

4)、在竖向剪刀撑顶部交点平面应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

当支撑高度超过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²,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支撑架,扫地杆的设置层应设置水平剪刀撑。

水平剪刀撑至架体底平面距离与水平剪刀撑间距不宜超过6m,剪刀撑宽度应为3m~5m.

6、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撑

6.1、底层纵、横向水平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立杆底部应设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立杆上端包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得大于650mm.

6。

2、当立杆间距大于1。

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6。

3、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

5m;

6.4、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

5、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

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6。

6、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三、脚手架

省厅文件要求:

(一)对檐口高度超过24米或层数超过六层的建筑物,其外脚手架采用扣件式脚手架的,必须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原则上应从二层楼面开始悬挑.在没有采取特别技术措施的情况下,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0.

(二)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外伸阳台上或悬挑板上时,施工单位应对该外伸阳台或悬挑板进行承载力复核,必要时请项目原设计单位进行承载力验算。

(三)型钢悬挑脚手架的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必须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mm(宽×厚),角钢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

(四)扣件式钢管架体材质及应用要求:

架体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材料材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并留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记录、资料。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纪录.

1.购买钢管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可调托撑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2.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缝、硬弯、严重锈蚀等缺陷、严禁打孔、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漆;且应按进场数量的3%对钢管外径及壁厚进行抽样检查。

3.严禁使用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扣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当进场扣件数量少于1万件时,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和对接扣件各抽取10件进行检查,当扣件数量超过1万件时,三种类型扣件各抽取20件进行检查。

4.严禁使用有裂缝的支托板、螺母。

可调托撑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可调托撑螺杆外径、支托板厚、螺杆与支托板焊缝高度进行抽样检查,抽检数量按进场数量3%进行抽检.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支托板厚不小于5mm,螺杆与支托板焊接要牢固,焊缝高度不小于6mm。

5、建筑施工脚手架指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和悬挑式钢管脚手架两大类;分别由架体基础、架体杆件、架体防护和斜道等部分组成.脚手架工程搭拆应执行现行JGJ130—2011规范、建质[2009]87号文、闽建科[2004]19号文等规定。

6、脚手架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计算书、主要节点构造详图等,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实施。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和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7、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8、扣件的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必须使用扭力扳手进行检验。

9、脚手架使用前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应加强日常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架体使用安全。

10、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除作业。

11、脚手架接地及避雷措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2、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13.1、基础:

脚手架地基应平整夯实;立杆底部应设底座或垫板;遇有坑槽时,立杆应下到槽底或在槽上加设底梁;基础应有排水沟措施;对搭设在楼面上的脚手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

13。

2立杆、纵横向杆件布设:

1、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2、主节点处必须设置纵横向水平杆。

3、使用竹脚手板时,横向水平杆设置在纵向水平杆的下方。

4、使用竹串片板时,横向水平杆设置在纵向水平杆的上方.

13.3连墙件布设

1、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

2、连墙杆应与墙面垂直,不准向上倾斜,向下倾斜角不得超过15°.

3、连墙件必须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拉压复合应力不得低于10KN。

4、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

(3)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13.4剪刀撑布设

1、高度在24m以下落地式脚手架,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大于15m。

2、高度在24m以上落地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

3、剪刀撑斜杆的接长采用搭接形式,搭接长度不应少于1m,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

4、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悬挑梁)顶紧,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5、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横向斜撑宜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13.4扫地杆

1、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3、横向扫地杆设置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4、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13。

5脚手板铺设

1、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材质符合要求,不得有探头板。

2、铺设竹串片脚手板时,应将两端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覆和滑动,此脚手板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

3、铺设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且采用对接平铺,四角用Φ1。

2mm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13。

6架体防护

1、栏杆扶手或挡脚杆(板)均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栏杆扶手高度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3、脚手架与工程主体同步搭设,且应高出施工层1步.

14、悬挑式钢管脚手架

14.1、悬挑梁制作应采用不小于16#工字钢,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

14。

2、悬挑梁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其节点可采用螺栓联结,固定不少于三道,其中靠近固定端一侧应间隔20cm设置两道U型箍,U型箍采用16号圆钢筋,严禁使用螺纹钢筋。

14。

3、悬挑梁固定时,固定物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实性,可采用楔形铁块、硬杂木、短钢筋等.侧向应塞紧。

14。

4、悬挑梁端部的钢丝绳不得列为悬挑受力构件且与型钢应在同一立面上,钢丝绳与建筑物的拉接点应设在框架梁上,不得设在悬挑结构上.

14。

5、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25倍的外挑长度,末端不小于0。

2m。

14。

6、悬挑式钢管脚手架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

5m。

14.7、底层应兜底封闭严密,架体与建筑物间间隙可用脚手板、模板封闭.

15、塔吊转料平台

15.1、转料平台的支撑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不得采用钢管。

15.2、转料平台应独立设置,采用钢丝绳反拉与建筑结构连接,不得与脚手架相连。

15.3、挂设限载标志牌和安全警示标志,严禁超载。

16、脚手板应铺设平整,绑扎牢固。

17、转料平台周围防护栏杆高度≥1。

5m,下设180mm高挡脚板.

四、起重机械

省厅文件要求:

高层建筑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须待型钢悬挑脚手架拆除完毕方可报停并组织拆除。

外脚手架拆除时长钢管、型钢等必须由塔机吊运至地面,禁止使用施工升降机运送。

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

1、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3]40号)、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执行。

2、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向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并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

3、建机一体化企业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5月18日之前生产的起重机械需要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

4、起重机械建机一体化企业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操作条件,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协调管理。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8、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安装和拆卸业务,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9、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及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10、建机一体化企业的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

11、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工各1名、机械员或安全员1名。

安装前建机一体化企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安装(拆卸)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并签字确认。

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

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13、使用单位收到自检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

14、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15、有下列情况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检测:

1、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4、未取得备案证。

16、在用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

1、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3、经改造或大修的;4、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5、高度每增加60米的;6、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1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8、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共同负责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维护和保养服务,并做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定期检查和监督整改工作,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记录移交给建机一体化企业。

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9、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2名司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见表3-4)。

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

定人、定机、定岗位,并实行机长负责制.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20、塔式起重机

20。

1、基础:

基础应按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计、施工、安装;砼强度等级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且不得小于C30,垫层砼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0,砼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基础周边应有排水设施;基础须经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安装.

20。

2、附着装置

1、塔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附着,其独立高度,附着间距及自由端高度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附着装置附着处的建筑物必须满足附着受力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应采取加配钢筋,提高砼标号等加强措施。

3、附着点应设置在结构框架主梁或剪力墙上,并宜采用预留孔洞穿墙螺栓固定,严禁设置在砖墙、空心板墙、阳台或建筑物的其他附属物上。

4、附着装置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撑杆的计算书、设计图及制作材料应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专家论证可行后,方可安装。

20.3、安全保护装置

1、塔机上应装配力矩限制器,当接近危险工况就报警或断电,严禁塔机超载使用。

2、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3、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当起重力矩达到80%额定力矩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20。

4、起重量限制器

1、限制器由销轴、传感器和导滑轮等组成。

当起升绳受张力时,传感器的圆弧被拉成椭圆形,带动两簧片纵向伸长,横向压缩产生相对位移,以带动微动的限位开关动作。

2、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能切断起升机构在该档位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20。

5、起升、变幅及回转限位

1、起升高度限位器作用:

当吊钩升至顶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停止吊钩上升动作.此时吊钩装置顶部距离小车架底部不应小于800mm。

在下降时,卷筒上钢丝绳应至少保留3圈。

2、变幅限位器作用:

当小车达到距起重臂端部和根部缓冲装置至少200mm时停止运行。

3、回转限位器作用:

防止塔机回转超过±540°,使电缆打扭.

20.6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及断轴保护装置

1、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可防止由于变幅钢丝绳断绳造成小车发生溜车的现象,导致起重机械起重力矩超过额定范围。

小车变幅的起重机械,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2、小车变幅的起重机械,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

20.7钢丝绳防脱槽装置

滑轮及起升卷筒应设置钢丝绳防脱槽装置,该装置与滑轮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与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高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20。

8吊钩保险装置

1、吊钩保险装置能防止索具从开口处及绳槽处脱出,必须灵敏有效。

2、挂绳处磨损超过10%,心轴磨损超过5%,开口增大超过15%,吊钩钩尾和螺纹部分及钩筋处等危险断面产生塑性变形等不得使用。

3、钩身及铰点处严禁焊补及钻孔。

20.9顶升系统

1、顶升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将起重臂锁住,严禁起重臂回转,保证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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