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4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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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
背景: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
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
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
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
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委托方A单位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
15×20%=3万元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
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
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为什么?
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答:
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
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
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
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
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
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或做出相应的赔偿。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
而A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案例二
背景: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
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
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需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
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了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由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施工单位按工程师给定的方案处理后,就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提出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
为什么?
建设单位有提供工程地质条件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错误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
承包商的要求合理。
因为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属于业主风险。
基础开挖加深加大必然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3、通常工程索赔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①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④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 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时,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⑦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4、工程师可以从哪几方面进行反索赔?
工期延误索赔/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案例三
某业主拟开发建设一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
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飓风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在法定有效时间内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飓风袭击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已建分部工程遭受不同程度破坏,损失计22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6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4、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而有几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4万元,业主应给予补偿;
5、因风灾造成现场停工6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6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问:
1、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报告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工程师接到索赔报告后,应该马上仔细阅读其报告,实地堪察,了解证实有关受灾情况,验证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项目及证据,根据法律和合同,划清责任界限,对不合理的索赔进行反驳或提出疑问,经过评审,与承包商讨论后,提出索赔处理初步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定批准。
2、不可抗力发生后,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如何处理?
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及对要求的处理意见:
(1)经济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
工期延误应顺延,应认可顺延合同工期6天;
(2)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工程修复、重建22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和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4万元的损失,不予认可;(4)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损失的责任。
施工人员4万元医疗费,不予认可;(5)工程清理和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案例四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
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
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
小计:
4214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35人×20.15×4=2821.00元
小计:
14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
(1500×10%×6‰/365)×21=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
(4214+14508.00+517.81)×15%=2885.97元
e、利润损失(4214+14508.00+517.81+2885.97)×5%=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
23232.07元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
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答:
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
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
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
14+0+0=14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
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解:
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
14×234×65%=2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
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
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
2129.4+500.5+46.8=2676.7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
35×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
30×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
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
4900+900=5800元
3.保函费补偿
1500×10%×6%0÷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
2676.7+5800+350=8826.70元
案例五
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其中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人工窝工费和机械的停工费可按工日费和台班费的60%结算支付。
工程按照图所示网络计划进行。
某工程网络计划图
关键线路A-E-H-I-J。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影响下列工作而暂时停工的情况(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都不在同一时间):
(1)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1天、H延误3天。
(2)因机械发生故障检修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3)因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4)因公网停电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
(5)因遇连绵雨季施工,使K延误1天。
施工单位及时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有关资料、证据和下列要求;
(1)工期顺延:
E停工5天,F停工4天,G停工3天,H停工3天,I停工1天,总计K停工1天,要求工期顺延17天。
(2)经济损失索赔。
1机械设备窝工费包括:
E工序吊车:
(3+2)台班×240元/台班=1200(元)
J工序搅拌机:
(3+1)台班×70台班=280(元)
G工序小机械:
(1+2)台班×55元/台班=165(元)
H工序搅拌机:
3台班×70元/台班=210(元)
合计机械类费用索赔1855元。
2人工窝工费包括:
E工序:
5天×30人×28元/工日=4200F工序:
4天×35人×28元/工日=3920(元)
G工序:
3天×15人×258元/工日=1260H工序:
3天×35人×28元/工日=2940(元)
I工序:
1天×20人×28元/工日=560(元)
K工序:
1天×10人×28元/工日=280(元
合计人工费索赔13160元。
3间接费增加:
(1910+13160)×16%=2402.4(元)
4利润损失:
(1910+13160+2433.6)×5%=870.87(元)
总计经济索赔额:
1910+13160+2402.4+870.87=1836.27(元)
索赔申请书提出的工序顺延时间、停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和单价的数据等,经审查后均真实。
(1)审查施工单位所提工期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造价工程师应批准工期顺延多少天?
为什么?
1)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17天,要求不合理。
(5分)
因业主直接原因或按合同应由业主承担风险的因素,同时延误工期在关键线路上(包括出现新的关键线路)实际产生工期顺延,均应审核索赔要求成立。
E工序3天,H工序3天,I工序1天均可以给予工期补偿。
G工序2天,F工序4天因不在关键线路上,不予工期补偿。
机械故障E工序2天,G工序2天,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不予工期补偿。
故同意工期补偿(顺延)3+3+1=7天。
(2)审查施工单位所提费用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造价工程师应批准费用索赔额为多少?
为什么?
(请列出详细的计算过程)
(2)施工单位要求的费用索赔不合理。
(10分)
1机械窝工费要求索赔1910元不合理。
凡由业主直接原因或按合同应当由业主承担风险的因素,只要实际发生,不论工序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均应审核索赔要求成立。
E工序吊车3天,F工序混凝土搅拌机4天,G工序小机械2天,H工序混凝土搅拌机3天,应给予费用索赔。
E吊车:
3×240×60%=432(元)H搅拌机:
3×70×60%=126(元)
G混凝土搅拌机:
2×55×60%=66(元)合计机械窝工费应为432+126+66=624(元)
②窝工人工费,要求索赔13300元不合理。
E工序:
3×30×28×60%=1512(元)
F工序:
4×35×28×60%=2352(元)
G工序:
2×15×28×60%=504(元)
H工序:
3×35×28×60%=1764(元)
I工序:
1×20×28×60%=336(元)
合计工人窝工费为1512+2352+504+1764+336=6468(元)
③间接费索赔一般不予补偿
④因属暂时停工,所以不予补偿利润损失。
结论:
经审定索赔成立,工期顺延7天,经济补偿7092元。
案例六:
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由于停建,缓建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承包方向业主提出索赔,由于多方因素,三十天后才向有关部门发出索赔通知,有关部门5天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将业主告上法庭。
问题:
1、承包方向业主提出索赔正确吗?
应索赔多少?
正确,由于业主停建,缓建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属于业主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承包方向业主提出索赔。
索赔费用包括停工、窝工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索赔的程序如何?
承包商能以有关部门5天内未予答复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①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④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 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时,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⑦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案例二第三题答案
3、监理工程师如何对待此索赔事件?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并注意索赔成立的条件、时限要求(如果有的话)、抓住重点、难点等,把自己分析、计算的情况与承包商的索赔报告逐项对照、核定(发现不同之处),审查索赔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必要时对实物进行现场查实、甚至于剥开覆盖物实测实量;划清责任界限;核算损失补偿值;并与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一定要双方或三方协商)。
案例七:
承包商在某工程投标中按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5公里的资料投标中标。
但开工后,经工程师检查该砂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10公里供砂点采购,增加了6万元的费用,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几种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
5月20日至26日施工设备出现了罕见故障;业主应于5月24日交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下午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至12日工地下了特大的暴雨;造成6月11日至14日,该工地供电全面中断。
承包商和业主方达成一天停工赔偿5000元人民币。
承包商在6月17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25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5万元。
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工日计价。
问题:
1、工程索赔处理原则是什么?
1.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或增加工程索赔
2、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此索赔事件?
(具体描述)
2.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并考虑相关风险;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材料供应的情况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
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价,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5:
答:
由上述事件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
原因是:
如果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支付中要扣除拖期违约金;如果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不产生拖期违约金,支付中不扣。
案例八
某医院新建一体检中心,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二级资质等级。
工程招标广告发布后,发生了如下事件:
(一)具有三级资质等级的甲企业为了能得到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即邀请业主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到桂林等地旅游,并派专人负责旅途的接待工作。
在盛情款待下,业主与该施工企业私下对招标的基本条款进行了沟通、协商,议定了中标的条件和标底。
之后甲施工企业借用具有二级资质等级的乙施工企业名义投标。
该工程共有3家施工企业参加竞标,最后甲施工企业如愿中标。
试述本案中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哪些规定?
此次招投标结果是否有效?
(二)丙施工企业,具有二级资质等级,生产任务饱满,但考虑该工程是本企业的强项,且利润丰厚,因此决定参加该工程的竞标并凭借本企业实力如愿中标。
中标后,经合同约定和业主认可,丙施工企业将附属工程部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自行完成。
试述丙施工企业的做法属于何种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案例九: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下表:
序号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
1
…
n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什么方法编制?
简述其理由。
答:
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而其标底可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进行编制。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3.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
请逐一说明。
答: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案例十: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8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8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规定?
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分别说明理由。
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
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如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当取得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分别说明理由。
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