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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税收筹划

1.公司作为农业生产者

现行税收政策对如何认定自行生产并未明确,税收征管中取决于执法税务机关的决定,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很大筹划机会。

所以,在与农户台作时,公司应充分地考虑自己符合农业生产者,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1:

温氏食品集团是省最大的农业龙头企业,是“公司+农户”模式的代表,其“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主要容是:

由养户提供场地,负责饲养,温氏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肉猪(鸡)由公司包销,销售所得扣除公司提供的猪(鸡)苗、饲料、药物等成本后剩余部分(毛利)归农户所有。

分析:

“公司+农户”运作可以理解为委托养殖,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主要养殖成本由公司出,对受托养殖农户支付劳务费,公司收回肉猪(鸡)、再销售,一定程度讲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所以,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

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不能免征增值税。

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正常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若公司收购后直接出售,不能减免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公司进行初加工后销售,符合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公司才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

对符合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大部分农产品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手工作坊进行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然后公司再以收购的方式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进行最小的初加工。

既实现公司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又实现最大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

例2:

A公司是专门生产鸡腿菇的涉农工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A公司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A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菌种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完成鸡腿菇的种植、采集,以及分选与漂洗、杀青处理初加工,然后由A公司再将农户生产的鸡腿菇收购过来,进入软包装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生产线,最终产品为真空包装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上市销售。

对A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2007年A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未经初加工的鸡腿菇支付12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分选与漂洗、杀青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19万元、电费等支出5.8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生产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取得收入200万元。

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

17%=34(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0×

13%+10×

7%+1+3.4=20.7(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 34-20.7=13.3(万元)

(4)增值税负担率13.3/200=6.65%.

方案二:

2007年A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经初加工的鸡腿菇支付144.88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生产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取得收入200万元。

(1)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

17%=34(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88×

7%+3.4=22.93(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  34-22.93=11.07(万元)

(4)增值税负担率11.07/200=5.53%。

上述二方案,A公司收购鸡腿菇后,还进行软包装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生产线等加工,再销售,以实现A公司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目的。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直接收购未初加工鸡腿菇的增值税负担率要高,其原因是当工序进入分选与漂洗、杀青等的生产流程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费用相等,但税负增加1.12个百分点。

在公司简单加工成本与支付给农户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成本越低,税负将会越高。

3.创新“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少发票风险

公司与农民合作,一般支付给农民劳务费无法取得合法票据。

公司在没有合法票据的情况下不可将费用计入成本,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给公司带来了税收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可见,国家从增值税优惠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大支持,使农户自己与公司签订合同与通过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签订合同没有差异,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创新打下基础。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给公司开具发票等优势,减少发票风险,笔者认为“公司+农民台作组织(由众多农户自愿组成)”是比较可取的。

此外,“公司+农民合作组织(由众多农户自愿组成)”模式,使合作或博弈双方的地位和力量对比发生实质性变化,使原来公司与农户签订的不稳定的短期合约转变为有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的长期合约,有利于农民及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中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摊机制。

“公司+合作社+农户”可以作为未来经营模式方向之一。

在“公司+农户”模式下,需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容:

第一,应调查目标公司对农户违约采取的预防措施。

案例朗源股份(IPO时间2011年1月)

朗源股份在《果园管理工作细则》中对农户违约情况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如基地农户违约,合格苹果没有卖给发行人,发行人会将该农户的不诚信予以记录,该农户以后:

①不享受每吨补助50元的待遇。

②不享受优先采购的资格。

③不享受发行人对果园管理的支持。

通过上述措施,朗源股份控制了农户的违约行为。

第二,通过农户采购原材料的,应调查目标公司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原材料因生产质量、气候等不可控原因而影响产品质量、产量等风险。

第三,目标公司与农户合作种植、养殖过程中相关物料的权属是否清晰、各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目标公司与农户之间是否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第四,如目标公司与合作农户之间约定保底收益的,应核查保底收益是否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雏鹰农牧(IPO时间2010年9月)

雏鹰农牧与合作农户约定如因发生重大疫情或其他客观事由致使农户当年实际收益低于协议约定年最低利润,在农户与发行人合作连续达一定期限(通常约定为一年)以上且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经农户申请,雏鹰农牧可给予照顾到协议约定最低利润。

证监会要求核查保底收益约定对雏鹰农牧的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第一,保底收益条款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合作一年以上、未发生违约、当年实际收益低于约定最低利润);

第二,雏鹰农牧同时向较多数量农户支付最低利润可能性小,即使发生重大疫情导致较多农户发生整体毁损并需支付最低利润的,公司目前的盈利状况也足够支付;

第三,2007年至2009年,雏鹰农牧支付的保底收益分别占当年净利润的0.08%、0.03%和0.02%,占比较低。

因此,律师认为保底收益条款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土地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因此,土地按所有制和用途,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等几类(暂不讨论未利用地)。

农业类项目公司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租赁国有农用地、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转承包、租赁集体农用地等。

农业类上市公司土地状况举例

IPO公司

土地状况

IPO时间

雏鹰农牧

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农用地

2010年9月

荃银高科

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农用地

2010年10月

华英农业

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农用地+租赁集体建设用地

2009年12月

圣农发展

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集体农用地

因此,综合土地所有制与土地用途,并整理投资案例,我们认为尤其应关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1、国有建设用地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投资机构应关注农业项目公司对该宗土地的权属是否完整,是否与出让方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或受到其他限制。

朗源股份于1995年取得6宗土地的使用权时,取得了龙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并未与该局签署出让合同。

保荐机构建议由该局对上述事项进行确认。

2009年9月,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朗源股份所属的该等土地均系合法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

土地出让相关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因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我局收回或处罚的风险。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该证明文件,朗源股份取得土地使用权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对土地的实际使用,且朗源股份已经取得了土地权属证书并已全部支付了土地出让价款,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且不存在被国土主管部门收回或处罚的风险。

2、集体农用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业类项目公司可以转承包或承租农村集体农用地。

对于农业类项目公司承包、租赁农村集体农用地的,我们应关注以下事项:

农业类项目公司是否与承包方(农户)签署了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标准文本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

该合同是否经发包方(一般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承包方是否出具了土地流转委托书。

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业类项目公司是否改变了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根据国土部有关规定,对于畜牧业项目,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视为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并签订复耕保证书。

农业类项目公司以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证监会还会关注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介机构一般会从土地租赁协议的合法性、长期性,租赁土地的可替代性,出租方获得收益的稳定性等角度论证租赁农村土地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

案例荃银高科(IPO时间2010年5月)

律师注意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存在超出土地承包期限的情形,超出期限的租赁关系可能会因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化而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

但鉴于荃银高科租赁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均在10年以上,且与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主要租赁土地据土地承包到期尚有15年()和17年(),该等事项对荃银高科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不会产生影响,不构成IPO的重大障碍。

农业类项目公司在其租赁的集体农用地上建造的永久性建筑,需要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例华英农业(IPO时间2009年12月)

华英农业在租赁的集体农用地上建立了规模化养殖场,其中19个养殖场的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华英农业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3、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形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业类项目公司可以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应履行的程序,一些地方政府发布了适用于本地区的规定。

我们应严格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调查农业类项目公司是否履行了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部成员。

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华英农业取得了村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后,与相关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潢川县、淮滨县人民政府发文批准租赁集体建设用地。

华英农业现已取得了该等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此,律师认为,华英农业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四、财务规问题

在财务方面,农业企业最容易遭到的困境就是报表的真实性问题。

财务真实性跟农业行业的特殊性是有关系的。

另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大力扶持农业企业,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包括龙头农业企业的认证都跟农业企业规模、人数直接相关。

农业企业做到龙头企业,往往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这时候也会增加很多农业企业造假的冲动。

突破这一障碍的关键,可能还在于企业本身的规运作,尤其是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要按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企业的会计核算,要针对财务流程等完善企业控制度。

大量使用现金结算方式、难以形成证明力强的交易记录,交易真实性

部分农业企业的销售对象或采购对象主要为自然人,致使企业大量使用现金结算方式,并无需要开具销售发票且不能取得采购发票。

现金结算方式使财务控制风险加大,而交易过程未留下资金流转轨迹,且无外部票据,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证实。

生物资产的计价和盘点

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生物资产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一般资产不同,其具有特殊的自然增值属性,因此导致其在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也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也正是因为其是有生命的特殊资产,部分需要生活在特定的环境中,因此给对生物资产(特殊是水产养殖)实物的盘点造成困难。

会计基础工作较差,部控制薄弱

农业企业往往现代管理意识不强,加之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致使会计基础工作较差,部控制薄弱。

由于农业企业对于农户的采购、销售环节的不开发票,支付现金等方式,导致整个财务系统不太规,给财务恶意造假留下空间,因为少了银行流水账监控的监控环节。

这个共性问题,构成了上市审核的重点。

1、现金结算比例高问题

农业企业上市过程中如何解决现金结算比例高的问题,通过对已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农业拟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一是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二是通过POS机刷卡,三是陪同业务人员到银行交款或预留客户银行卡的方式来减少现金结算的比例。

对于农业企业来讲,首先要对历史上曾存在的现金结算比例高的现实予以承认,并解释现金结算占比很高的客观原因。

同时应说明自股份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对现金结算问题做了系统性整改,事实证明比例是逐年降低。

并且公司针对现金结算的问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部控制管理制度。

农业类项目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时,一般多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可以支付现金,因此现金结算具有合法性。

但是,现金结算对农业类项目公司的部控制提出了较高要求,并可能导致农业类项目公司在收入确认上存在不规之处。

为满足监管需要,拟上市的农业类项目公司需要降低现金结算的比重,加强对现金结算的部控制。

问题状况:

在规前,雏鹰农牧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现金结算比例较大。

公司采购主要对象为玉米种植户和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2007年、2008年,采购现金结算比例分别为89.31%、85.58%;

同时,公司产品除商品肉猪外,其它产品大都销售给中小企业、自然人经销商和中间商,2007年、2008年,销售的现金结算比例分别为96.89%、96.83%。

公司采购和销售现金结算比例较大。

解决措施:

针对前述情况,雏鹰农牧通过增加法人供应商,要求客户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等方式,雏鹰农牧在2009年至2010年现金结算的比例发生大幅下降。

采购方面,2010年1至6月现金结算比例由2009年全年的41.94%、2009年8至12月的30.21%进一步降低为26.94%;

销售方面,2010年1至6月现金结算比例由2009年全年的61.02%、2009年8至12月的42.77%进一步降低为5.72%。

在部控制方面,雏鹰农牧制定了完整、有效的采购和销售控制度,包括《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发票问题

现金结算对应直接问题就是不开发票的问题,因为农业类企业一般不会有增值税和所得税,因而不开发票倒是不会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但是公司收入确认的真实性问题倒是值得探讨。

在报告期允许存在未开具发票和采用自制凭证等情形,但股份公司成立之后,要逐渐规。

在采购方面,雏鹰农牧2007年、2008年采购金额未开具或未取得发票占采购金额的比例为74.95%、64.42%。

在销售方面,2007年公司对外销售产品均未开具发票;

2008年公司小部分商品肉猪产品销售对外开具发票,占营业收入比例仅为3.30%。

2009年7月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要求法人供应商必须提供发票,否则逐渐取消向其采购;

向农户收购玉米方面,公司全部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因此,2009年公司采购金额未开具或未取得发票占采购金额的比例降为5.28%。

2010年以后,公司对外采购全部取得或开具了发票。

2009年7月股份公司设立制定了《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对外销售必须对外开具发票。

2009年8月后,公司所有销售均对外开具发票。

3、存货计价和盘点问题

农业企业里核心问题就是存货问题,农业企业经营收入各种各样,生物资产折旧不一样,对当期的减值就会影响很大。

农业企业要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就像养殖业一样,种猪和一般猪不一样,计价也有区别。

在审核过程中,预审员会关注农业企业这方面的问题,生产资产如何界定,存货如何定,这是关键问题。

对于水产养殖业来讲,一般是抽查的方式进行盘点,取样的比例和成本的计价根据具体产品的属性而有所不同。

我们种植企业这方面好很多,相对容易计价和盘点。

好当家(600467.SH)在养主要海产品的盘点方法与计价方法如下:

鲍鱼的养殖采用笼养方式,分为100px以下、5-150px、6-175px、7-200px、200px以上等5种规格,因此期末在养鲍鱼的实物盘点是逐笼按个进行,盘点各养殖队5种规格鲍鱼的头数。

由于鲍鱼养殖存在放养周期长、不同规格销售价格差异大等特点,在成本核算上采用以当期市场销售价格为标准对产品成本在不同规格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成本=[(上期末总成本+本期发生成本)/Σ(各种规格库存头数与销售头数之和*各种规格本期销售单价)]*该规格本期销售单价

鱼产品的养殖采用生产车间池养方式,因此在养鱼产品的盘点是逐池按尾进行盘点,牙鲆鱼为公司目前鱼类产品的主要品种,以牙鲆鱼为例:

公司将牙鲆鱼分为250px以下、10-375px、15-500px、20-625px、25-750px、750px以上6种规格。

期末盘点各车间6种规格牙鲆鱼的尾数,同时对不同规格牙鲆鱼进行抽标测重,折算出期末库存鱼的总重量(公司基于稳健性原则对250px以下的鱼不折算重量)。

然后以重量为标准对产品成本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成本=(上期末总成本+本期累计发生成本)/(本期累计销售量+期末盘存量)单尾牙鲆鱼单位成本=单位成本*折重系数

在养海参的盘点是在养殖水域随机用网圈定10块左右水域,计算出各自面积,在两天时间将水域的海参取出,计算出圈定水域平均每平方米在养海参的数量后,从而估算出全部水域的在养海参的数量,以估算数量与帐面数量孰低的原则确定期末库存数量;

公司根据海参产品放养周期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而放养期间其他费用较小等特点,在成本核算上规定将海参的苗种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在产品成本,其他费用如饵料费、人工费、修理费等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海参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成本=(期初成本+本期发生成本)/(期末库存数量+本期销量)

五、税收优惠

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农产品种植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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