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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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

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

(编制说明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保障并实现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

依据《桂林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7-2030年)》,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喀斯特景观资源包括体现喀斯特地貌的峰林、峰丛、峡谷、洼地、河流、湖泊、洞穴、岩石、田园、湿地和赖此生存的动植物等资源。

本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按照以下范围实行分级分区保护与管理,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喀斯特景观资源,纳入严格保护区;

(二)漓江风景名胜区内除严格保护区以外的喀斯特景观资源,纳入限制利用区;

(三)本市其他区域内的喀斯特景观资源,纳入优化利用区。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的条款。

1.适用范围主要从调整的喀斯特景观资源的保护措施和可持续利用规范两个方面进行规定。

2.关于“喀斯特景观资源”定义,参考《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25年)》和桂林喀斯特自然遗产地保护的相关内容确定。

3.调整地域范围主要是分布有喀斯特景观资源的区域,该区域界定为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并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结合景观资源的不同价值区域设置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同时也有利于与桂林市即将要出台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相衔接。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喀斯特景观资源按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即可,本条例主要规范第一项、第三项区域内的景观资源保护。

第三条【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创新驱动、多元参与、协调推进、开放共享的原则。

【说明】本文是关于立法的基本原则的条款。

依据《桂林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7-2030年)》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的特点拟定,将“问题导向”改为“因地制宜”,意思相近,参考一般的立法表述替换,增加桂林喀斯特开放型景区的特点增加“协调推进、开放共享”的原则,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机制,解决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说明】本文是关于政府职责的表述。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主要是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方面,通过建立协调监督机制,确保各县区、各部门的职责落实到位,景观保护各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部门管理职责及执法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严格保护区、限制利用区内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监督管理由市级人民政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科技、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应急、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说明】本文是关于部门职责的表述。

桂林喀斯特景观资源主要包括喀斯特地貌的峰林、峰丛、峡谷、洼地、河流、湖泊、洞穴、岩石、田园、湿地和赖此生存的动植物等资源,主要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地形地貌的保护,与机构改革新设置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更为相关联和密切,建议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条例的主管部门比较妥当。

科技、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工商、文化、应急管理、规划、园林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履行景观资源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三定”方案规定以及即将出台的《桂林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漓江风景名胜区、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内喀斯特景观资源的监管职责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本条和第二款对严格保护区、限制利用区的管理主体作了衔接规定。

其他区域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将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金列入预算,重点用于喀斯特石漠化治理与修复、水生态系统保护、污染治理与防控、生态补偿、喀斯特景观资源研究等事项,并每年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修改说明】财政局建议将部分内容修改为“加大财政投入,整合统筹相关生态环保资金,重点用于喀斯特石漠化治理与修复、水生态系统保护、污染治理与防控、生态补偿、喀斯特景观资源研究等事项,并每年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其核心在于不设立设立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专项资金,仅仅是整合统筹相关生态环保资金,建议参照外省立法经验,加大保护力度,在资金来源上予以保障,同时考虑到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面的不便,部分采纳该建议,规定“将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金列入预算”即可。

【说明】本文是关于设立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专项资金的规定。

通过规定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专项资金,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有利于解决景观资源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

参考《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韩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政策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机制,提升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维护喀斯特地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说明】本条是关于创新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的政策保障机制条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7-2030)明确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加强景观资源保育,建设更美山水桂林,以解决创新示范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桂林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建设水平,使桂林山更绿、水更清、村更秀、城更美,把桂林建设成为美丽中国的典范。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7-2030)》

第二章景观资源保护

第八条【景观资源专项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供需平衡、生产生活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编制喀斯特景观资源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喀斯特景观资源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说明】本条是关于景观资源专项规范的条款。

制定喀斯特景观资源专项规划有利于强化对喀斯特景观资源的保护。

本文主要从专项规划的编制的原则、规范和程序进行规定,并明确该专项规划与当前国家推进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范进行衔接的要求。

第九条【景观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喀斯特景观资源的调查制度,开展水文、地质地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并组织开展景观资源的科研、科普和宣传。

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景观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估,实施景观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安全预警。

【说明】本条是关于景观资源调查制度和监测、评估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绿色减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减少建筑石材的使用,发展绿色建筑。

农村居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喀斯特景观资源限制利用区、优化利用区内开采石料自用的,应当在市级人民政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进行。

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木材、灌木、秸杆、树叶等生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大污染控制力度。

【说明】本条是关于推行绿色建筑和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的规定。

通过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绿色建筑,可以减少建筑石材的使用,从而有助于减少对喀斯特石山石材的开采。

针对农村居民少量自用石料的开采,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开采,减少对喀斯特地貌的破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十一条【钟乳石盗采、运输、交易的限制措施】除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喀斯特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或者科研需要外,禁止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洞穴内采集钟乳石。

除经依法批准外,禁止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内运输、交易钟乳石。

【说明】本文是关于钟乳石盗采、运输、交易的限制措施的规定。

钟乳石是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最主要的资源,旅游价值极为重要。

目前桂林市喀斯特洞穴,特别是未开发区域的洞穴钟乳石的盗采破坏严重,造成原因一方面是执法管理缺位,别一方面是钟乳石交易市场活跃。

有市场有交易就容易刺激盗采行为。

因此,本条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关于禁止盗采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禁止钟乳石的非法运输、交易行为,从而强化对桂林市钟乳石的保护力度。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集人采集。

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

第十八条从事钟乳石经营活动,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经营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并随附该钟乳石的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建立钟乳石经营档案,载明经营的钟乳石来源、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钟乳石采集者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钟乳石,应当携带采矿许可证。

参照:

《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

第十二条【禁止、限制开采区的划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严格保护区内开山、采矿、采石、取土。

严格控制在限制利用区内进行开山、采矿、采石、取土等影响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喀斯特景观资源和适度保障生产生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说明】本条是关于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以及保护景观、地形地貌的条款。

喀斯特地貌的峰林、峰丛、峡谷、洼地等地形地貌是桂林市宝贵的景观资源。

开山、采矿、采石、取土活动对景观、地形地貌破坏严重,必须严格限制。

对严格保护区采取最严格的限制措施,禁止开山、采矿、采石、取土,限制利用区内可以进行一定的开采活动,但也应当进行严格限制,经依法审批后方可开山、采矿、采石、取土。

具体允许开采的区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喀斯特景观资源和适度保障生产生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十三条【开采规范】经批准的矿山、采石场,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与开采同步的地下水环境恢复建设机制,对采场、加工场、堆场等区域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并开展风险评估,预防场区淋滤液渗漏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矿山采石场等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规范,防治对地下水污染。

喀斯特地区洞穴较多,地下水系复杂,地面污染对地下水污染严重。

因此,加强开采区域的防渗漏措施,有助于保护地下水环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四条【地下水污染防治】喀斯特景观资源区域范围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逐年减少岩溶地下水取水量。

县级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分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严格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等企业或者设施;严格控制在限制利用区内设立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对地下水资源影响严重的企业或者设施。

经批准设立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以及工业集聚区,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定期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地下水污染。

【说明】本条是关于地下水总量控制与限制设立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等企业或者设施的条款。

喀斯特地区洞穴较多,地下水系复杂,地面污染对地下水污染严重。

因此,加强开采区域的防渗漏措施,有助于保护地下水环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五条【喀斯特石漠化治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喀斯特石漠化区域的治理与修复,全面改造坡耕地,开展土地整理及土壤改良、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水土资源统筹利用、喀斯特地貌生态系统保护、石山地区生态系统修复等工程,改善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状况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山体植被,提升景观资源品质。

喀斯特石漠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经批准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山体林草植被覆盖率,控制水土流失,维护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环境功能。

【说明】本条是关于景观资源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行为规范。

任何建设活动均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

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山体林草植被覆盖率,控制水土流失,维护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环境功能。

依据:

1、《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动植物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维护喀斯特景观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八条【禁止规范】 在优化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非法砍伐树木、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

  (三)破坏或者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

  (四)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引进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

  (八)其他破坏或者损毁自然景观资源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内常见的破坏或损毁景观源的行为的禁止规范。

将城乡规划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列举。

参照:

《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生产砖瓦、石灰和木炭;

  (三)非法砍伐、采集、采挖野生植物或者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

  (四)破坏或者盗窃石钟乳料、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七)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八)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引进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或者损毁遗产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规范】 在限制利用区内禁止或者限制的措施按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严格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制砖瓦、石灰和木炭;

  

(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三)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

【说明】本条是关于限制利用区、严格保护区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在第十八规定的禁止行为之外,针对严格保护区增加规定了烧制砖瓦、石灰和木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等行为的禁止规范,从而强化对核心景观的保护。

针对限制利用区,主要是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为避免与即将出台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相重复,本条第一款仅作衔接性规定。

参照: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六)野外生火、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

第二十条【生态补偿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的下列区域,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技术、政策、智力补偿为辅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补偿的标准和水平: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进行生态补偿的区域。

【说明】本条是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条款。

对喀斯特景观资源进行保护严格保护政策后,必然对保护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居民的收益造成一定的限制。

为了平衡其利益,促进利益受到影响的单位、个人参与配合景观资源保护工作,实行生态补偿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为提高单位、个人的积极性,在现行的补偿标准上,应当逐步提高生态补偿的标准。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考】《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技术、政策、智力补偿为辅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十二条 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下列生态功能区域:

  

(一)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三)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进行生态补偿的区域。

  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一条【生态旅游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喀斯特景观资源的旅游基础设施、信息化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旅游供给和保障机制,推进统筹城乡的智慧、生态旅游业发展。

【说明】本条是关于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旅游发展的条款。

桂林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核心目标是谋求新发展。

构建具有桂林特色的智慧生态产业体系,特别是智慧生态旅游业,是实现创新示范区经济可持续健康的发展重点任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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