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什么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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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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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什么规定?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在一些时间段会因为双方义务和权利等不协调发生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是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就要委托劳动争议调解员及时进行双方的调解。

针对不同省市,有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又有不同的规定。

那么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什么规定?

这个问题,和你们说一说。

  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的总体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适用的依据主要有: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企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普法宣传,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地维权,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资双方沟通对话、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提升自主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对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五)做好辖区内争议处理情况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六)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联动调处机制,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做到办案有场所、调解有人员、工作有经费。

  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章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加挂“××(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企业名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标牌。

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根据需要,还可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加挂“××车间(工段、班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标牌(具体样式请到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的邮箱E-mail:

sldt369zcc@下载,下同)。

  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可以设在企业工会,也可以设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的,应在三十日内补齐;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当重新组建。

  调解委员会设立、组成及人员调整,应向企业所在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八)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帐、归档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可以从本企业工作人员中聘任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的任期或聘期至少为一年,可以连任或续聘。

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需要调整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补充或另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

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

  

(二)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三)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五)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帐及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六)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开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与考核,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做到仪表端庄、态度热情、举止文明,语言清晰、准确;严格依法公正调解争议,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统一达到“六本五挂”:

  “六本”是指应统一建立“六本台账”,即《劳动争议调解员花名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台帐》、《业务培训登记簿》、《劳动争议调解案卷借(查)阅登记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统计表》。

  “五挂”是指应统一张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工作人员名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员职责》、《劳动争议调解须知》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流程图》。

  第三章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通过约见、面谈等方式先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登记表》。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的,由申请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申请和参加调解。

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但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还可以自行和解。

  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立案审批表》,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制发《劳动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连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争议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条调解委员会一般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简单劳动争议,可以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或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复杂劳动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还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二)调解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三)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调解会议一般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书记员向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调解目的和调解须知,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

  (三)申请人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申请事由,随后由对方当事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

  (四)主持人出示双方提交的证据,听取双方对所提交证据的说明;

  (五)当事人双方对宣布的事实和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宣讲与争议有关的法规政策;

  (七)调解委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八)如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调解建议,即可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会议结束后,应当场作好《会议记录》,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调解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履行。

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告知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四条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置换申请书》,交调解委员会,连同调解协议书和本案其他材料,一并移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审查确认,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的,直接由调解委员会结案,不再移送审查。

  第二十五条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作好记录,制作《调解终止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终止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

逾期未完成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员应及时填写《结束劳动争议调解审批表》,制作《调解终止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下列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结束后,调解委员会应将调解过程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卷宗材料应当打印、复印或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结束调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又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借阅、查阅调解案卷。

  第三十条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借阅、查阅台帐和制度,保证调解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

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三十一条调解委员会调解案卷保存期为五年。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参加调解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态度,自觉接受调解员的劝告和指导。

当事人侮辱、诽谤或故意伤害调解员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调解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文书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川人社函发〔〕3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综上所述,四川省于2012年颁布实施了《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有关工作要求和实施办法。

调解工作规定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都可以根据其中的有关内容对照自身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以上就是对“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有什么规定?

”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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