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444077 上传时间:2023-05-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docx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

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程度分析

  [摘要]税负累进程度是指税收负担随收入数额的增加而提高的程度,它是衡量税收公平的指标。

对我国现行利息税税负累进性的分析表明,当前5%的税率下,利息税的税负累进性微弱,20%的税率更能增强利息税的税负累进性。

要强化利息税的公平功能,可能的政策途径有:

提高利息税税率;设定起征点,采用累进税率;并入个人所得税实行合并征收;加强对利息税收入的二次分配。

  [关键词]利息税;税收负担;累进程度

  一、税负累进程度与税收公平

  税负累进程度是指纳税人实际承受的税收负担随收入数额的增加而提高的程度。

若税收负担与其收入的比例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则税负就是累进的,反之。

税负就是累退的。

但是,税负的累进性不同于税率的累进性,税率的累进性是考量法定税率的设定形式的,法定税率一般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三种形式。

法定税率是否累进与实际税收负担是否累进并非一一对应。

法定税率是比例税率,其实际税负也可能是累进的,法定税率是累进的,其实际税负可能并非累进,这取决于对具体税种税收负担的具体考察,随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异。

  税负的累进程度是福利经济学理论在税制设计时对税收公平方面考量的最直接和最核心的问题,税收公平主要体现在税负公平上,它一方面要求税负的横向公平,做到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或负担相同的税收;另一方面也要求税负的纵向公平,做到收入水平高、纳税能力强的人比收入水平低、纳税能力弱的人缴纳或负担更多的税收,从而使税制具有较强的累进性。

税负的累进性越强,越有利于实现收入调节的纵向公平。

一般认为,税负的累进程度越高,税制越公平。

税负累进程度是税收公平性的一个直接的衡量指标。

因此,我们可通过分析利息税的税负累进程度来考察利息税在维护公平方面的作用。

  二、关于利息税公平作用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利息税是否发挥了公平功能的问题,学术界争议较大。

一部分学者认为当前的利息税没有起到很好的公平作用。

姚长辉认为,把利息税的纳税人确定为中高收入者,给低收入者免征利息税应该是个好想法。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实际问题无法解决。

比如,银行该怎样确定来存款的人月收入多少、家庭经济情况如何,如果只从他的存款数额判定,又难以知道他在其他银行的存款数额。

这些环节的公平的确难以实现,因此,以利息税实现公平似乎不太现实。

张文春认为,不同收入者一律按20%的税率进行纳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

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的纳税额与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与其负担能力是不匹配的,尤其是低收入者要全面纳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我国利息税的税基基本上是固定的,没有反映物价的变动情况,这也有违公平原则。

刘桓分析了我国银行储户的构成情况,指出目前银行的大部分储户是收入不高的老百姓,他们投资渠道狭窄。

相对来说,富人投资渠道广,可投资实业、证券、债券等,其投资收益普遍高于普通百姓。

因此,实际上利息税的大部分负税人是普通老百姓,对他们仅有的少量储蓄征收利息税有失公允。

那英剑从征收的利息税对高收入和低收入者边际效应的不同出发,认为利息税按比例征收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周雪飞的研究表明,利息税是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之一,增长稳定、明显,但因税率属于累退税率,所以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他建议利息税应该在完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设计合适的税率及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

同时,国家应该把利息税收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定向用于解决低收入者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补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易宪容还提出,为解决利息税的不公平现状,除了争取采用累进税率,还可以考虑将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中进行合并征收。

这样既可以让中低收入家庭得到一定的免税优惠,又可以保证国家增加税收收入,同时也可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吴敬琏认为,征收利息税中小储户受到的影响最大,严重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对富有者与维持生计者征收同样税率的利息税,起不到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

应尽快改变目前一成不变“一刀切”的利息税率,创造条件采取累进税率,与国际接轨。

  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

钟伟认为,富人的银行储蓄账户余额比较高,所缴纳的利息税本身就比普通百姓要多,所以那种认为对富人应该多收税,对穷人应该少收税,而累进税率更公平的看法基本上是错误的。

还有人认为,不应过分强调利息税的公平功能。

高辉清表示,负利率所引起的“劫富济贫”问题与利息税无关,公平问题应更多地通过利率来解决。

从税制的角度看,当前利息税的问题存在于:

一是起点太低,实际上是零起点;二是简单“一刀切”,没有体现“多收入者多交税”的原则。

他建议,利息税税制可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

一是像个人工资所得税一样提高起征点,以避免中低收入者利益受损;二是与国际接轨,实施税收累进制,根据居民存款的多少进行分档,储蓄越多,税率越高,但要注意各档税率之间的差距不要过大,以免造成富人储蓄分流过猛;平均税率也不能提高太多,以避免资金外逃。

  三、我国利息税税负累进性的测定

  

(一)我国利息税的运行现状

  我国现行利息税的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它不是一个单列的税种,而是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是对个人应税项目中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建国以来,利息税几征几停,经历数次调整。

但从税率来看,开征利息税期间,一直实行固定的比例税率:

1950年制定的利息税税率是5%,1959。

年停征,自1980年以来税率是20%(1999年前免征),2007年8月15日起再度调整,税率从20%调减为5%。

从税收收入来看,2000~2005年,共征收利息税2亿元,年均增加377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已经成为一项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表1显示了2000-2005年个人所得税中利息税的变化:

一方面,利息税增长速度较快,年均增速为%,高于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在利息税的绝对规模不断增加的同时,其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比例却逐渐降低。

  

(二)测算方法和数据选取

  表1中利息税收入的数据只体现了利息税税收总量的变化,不能反映利息税在各种人群中的分布情况。

为测定利息税在不同收入阶层中的税负分布情况,我们以北京地区为样本,将全体纳税人按照收入高低分为五组,分别考察其利息税的负担情况,然后进行对比分析。

  具体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采用了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城镇住户调查处对2005年北京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的统计数据。

北京地区城镇住户调查是依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城镇住户调查方案,收集资料并逐级上报,城镇住户调查口径范围是北京城8区及10个远郊区县县城,城市住户调查口径范围是北京城8区。

一般情况下,住户调查公布的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都是人口平均数,掩盖了高收入户比平均水平高、低收入户比平均水平低的矛盾。

因此,要客观地反映各类家庭的收支及生活状况,必须按不同收入水平进行分组来观察和分析。

国家现行的住户调查方案要求住户调查资料中包括居民家庭五个等次的不同收入分组情况。

“五等分组”即城镇住户按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住户按人均纯收入从低到高排队分成五等份,有低收入组、中下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上收入组和高收入组五部分,各组的户数均占总户数的20%。

通过对调查户的分组,可以分别计算各组的人均收入、消费支出的具体情况,以观察不同收入组之间的差距和存在的问题。

  

  我们需要的具体数据包括家庭总收入、储蓄额、利息及利息税税额。

其中,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

为获得利息税的信息,我们先根据每组居民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一年期利率,计算各组居民每年的存款利息,再根据每组居民每年的存款利息依据20%和5%两种利息税率,来计算每组居民在不同利息税率情况下所承担的利息税税收负担。

结果如表2所示。

  (三)税负累进程度的测定结果

  根据表2中的各项数据,我们可以分别画出5%税率和20%税率下利息税税负的累进程度(如图1所示)。

之所以要测算5%和20%两种不同税率下的税负累进情况,是因为我们不仅要对各个税率下的税负累进程度进行考察,还要对二者进行对比,这样就能分析出税率由20%调减至5%的政策对利息税公平作用的影响。

通过观察可发现,利息税在两种税率下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累进性。

和息税税率为20%时税负的累进性强于5%税率下的累进性;5%税率下税负的累进性微弱,基本接近比例税。

  四、结论分析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利息税在不同税率下累进程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我国2007年8月15日之前实施的20%的利息税具有一定的累进性,它在调节公平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考虑到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利息税对低收入家庭影响更大。

因此,总体来看,我国利息税的累进性微弱,在税收公平方面起到的作用比较小。

第二,2007年8月15日后利息税税率由20%调减为5%,利息税税负的累进性进一步被削弱,在调节公平方面更加难以发挥作用。

所以,仅从公平方面来看。

这次调整是不利于税收公平的,但是国家进行这项政策调整有着更为重要的政策目标,比如降低实际利率、促进储蓄等。

  利息税的公平功能难以简单地通过税率的升降来实现,但是税收公平的确又是利息税设定所必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存款大部分集中于高收入者手中,对这部分资本利得征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充分发挥利息税的公平作用,增强利息税的累进性,可供选择的途径有以下几种,需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选择:

  第一,提高利息税税率。

根据前面的结论,利息税越高,其税负的累进性越强。

一些欧洲国家,像德国和瑞士的利息税税率比较高,分别为30%和40%。

这与各国的储蓄意愿有关,居民储蓄意愿越强的国家确定的利息税税率越低,反之越高。

提高利息税率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税负的累进程度,但是这与当前我国实际利率为负利率,广大人民群众储蓄意愿不强,需提高实际利率促进储蓄的现实情况不符合,因此,此项措施不宜作为现实考虑。

  第二,设定利息税的起征点,并考虑实行累进税率。

这是一条能从根本上提高利息税累进性的有效措施。

由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大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钱存在银行,对于这部分人。

利息本来不多,却要承受利息税,相对于有更多投资选择的高收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如果能设定一个起征点,对于存款少利息少的人免税,无疑可起到较好的公平作用。

将税率改为累进税率,则能直接有效地提高税负的累进性。

比例税率的税负累进作用毕竟是微弱的,只有累进税率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累进作用。

国外有很多国家都实行多档累进税率,税率在10%-50%之间,分四五个档次征税。

  第三,将利息税与个人所得税进行合并征收,和工资收入等项目一样实行起征点以下免征和采用累进税率。

当前,利息税虽然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但是它是单列项目,实际征收时是单独征收的。

从国际上对利息税的征收模式来看,征收模式包括两种:

单项征收;纳入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课税对象与个人总收入或资本收入合并征收。

若能将利息税项目纳入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则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可以更好地在利息项目上体现。

这项措施可以和个人所得制的改革配合起来,当前个人所得税正在从分类所得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过渡,将利息纳入个人所得综合项目纳税无疑是符合改革方向的。

当然,如果我国能开征专门的资本利得税,则将利息所得纳入资本利得税进行合并征收将是更好的选择。

但是,目前开征资本利得税条件还不够成熟。

  第四,加强对利息税收人的二次分配。

根据财政部利息税问题解答,“税款主要用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增加对农村的扶贫资金”。

如果加强这种二次分配,通过转移支付把利息税收人用于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特别是用于增加收入水平最低的广大农民收入,这样就可以更好地起到调解收入差距的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