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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本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

3、动火作业分级:

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4.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

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4.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

5.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爆炸下限小于4%,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6、职责要求

6.1监火人

6.1.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1.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6.1.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1.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7.2二级动火交由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一级动火由主管安全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7.3动火作业的有效期

一级和特殊都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不得超过72小时。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operationatconfined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要求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审批人员的职责

5.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格式见表2-12。

6.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6.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确保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活动。

三、职责

1.安全环保科负责临时用电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的归口管理。

2.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电力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四、临时用电作业规定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适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五、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六、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物业办公室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工程部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七、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5.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

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6.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7.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9.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0.安全环保部应每天两次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

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安全环保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1.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八、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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