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19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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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领导干部须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阅签。
9.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提醒:
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17
报告人基本情况
政治
在职 现 职 □
姓 名 性别 民族 面貌
退出现职尚未
办理退休手续 □
状态
工 作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职 级
身份证号 码
户 籍
地 址
说明:
①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 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
②身份证号码应填写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③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婚姻现状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无变化□
婚姻变化情况
有变化 结婚□离婚□
丧偶□再婚□
变化时间
①首次填报的,应填写婚姻现状,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对应的 □内划
“√”。
②继续填报的,婚姻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后的 □内划“√”;
婚姻发生变化的,在结婚、离婚、丧偶、再婚对应的 □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
2-1.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护 照 号 签发日期 有效期至 保管机构 备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①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
②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护照号”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普通护照情况,以及上一年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失效的普通护照情况。
③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
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2-2.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所到国家 事 由 审批机构 所用护照号
起:
年 月 日
至:
①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 □内划
②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的,填写上一年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的因私出
国情况;
继续填报的,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
③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
④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3-1.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有效期限
保管机构 备注
年
月
日至
日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 ”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以及上一年 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失
效的证件情况。
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
“√”,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2.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所到地区 事 由 审批机构 所用证件号码
②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的,填写上一年 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的因私往
来港澳、台湾情况;
继续填报的,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
③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子女姓名
姓 名 国 家 工作(学习)单位 职 务 登记时间
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②继续填报的, 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
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地 区 工作(学习)单位 职 务 登记时间
6-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移居国家
(地区)
现居住城市 移居证件号码 移居类别 移居时间 备注
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①首次填报的,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
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
③“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
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
④配偶、子女原本
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
⑤应报
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子女中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⑥“备注”栏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比如“已放弃” “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
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姓 名 所在国家(地区) 工作、生活城市 起始时间 备 注
③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
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
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截至填报日连续在国
(境)外工作、生活(含留学)一年以上的情况。
④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配偶 姓 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军队□学生□其他□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 是否
妻子□丈夫□
是否在国(境)外 是□否□
商投资企业□境内从事生产经担任高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级职务
国(地区)企业常驻境内代表机构□是□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子女一 姓 名
是否为
共同生活子女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否□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是□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 是否
□
商投资企业□境内从事生产经担任高
否 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级职务
是否在国(境)外 是□否□
儿子□配偶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 现任职务 单位性质
女儿□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学生□其他□
①首次填报的,应填写现状。
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子女无配偶的,应在“配偶姓名”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
③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等;
退休
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一并填写。
④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同时持有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证件情况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⑤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在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境内
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需在“是否担任高级职务”栏“是”后的□内划“√”。
⑥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⑦关于“高级
职务”,对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以其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
“高级职务”一般包括:
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经理(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子女二 姓 名
是否为共同生活子女
从业情况(续)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姓 名 被追究时间 被追究原因 处理阶段 处理结果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执行完毕□其 他□
②有此类情况的,填写截至填报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
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万元/全年)工资(含津贴、补贴) 奖 金 其 他 合 计
①应填报本人上一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全年实际所得的情况。
②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收入。
③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内。
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万元/全年)
讲 学 写 作 咨 询 审 稿 书 画 其 他 合 计
①无此类情况的,在“无此类情况”后的 □内划“√”。
②有此类情况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的 □内划“√”,再填报本人上一年( 1月1日至
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后的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的情况,并填写具体金额。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有变化□ 无变化□
产权人姓 名
房产来源
(去向)
建筑
具体地址 面积
(㎡)
房产性质和功能类型
交易时间
(年月)
交易价格
(万元)
购买□
继承□接受赠与□其他来源□
出售□赠与他人□其他去向□
商品房 □
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自建房 □
车库、车位、储藏间□
其 他 □
商品房 □
其他□
房产情况(续)
无房产的,应在“产权人”列下方空格处填写
“无”;
有房产的,应在表格内详细完整填写。
②继续填报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 □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详细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变
化情况。
③填写变化情况时,既要填写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取的房产情况,也要填写出售、赠与他人等方式处置房产的情况。
④应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所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产,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产。
⑤房产是共有产权的,应填写所有的产权人姓名,同时在“产权人”栏中注明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其中按份共有的应注明所占份额。
⑥房产性质和功能类型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以及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房产,也需要填报。
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不需要填报。
⑦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房产性质和功能类型等以证书记载的信息为准;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
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建筑面积”应填写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
⑧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房产情况,填写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12-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的情况
持有人姓名 股票名称或代码 持股数量 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万元)
持有股票情况(续)
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股票的总市值 万元
备 注
①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 □内划
②有此类情况的,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股票的名称或代码、持股数量、
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 (市值=单只持股数量×
收盘时股价),并合计填写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股票的总市值。
③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股票,也需要填报。
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融资融券使用额度等情况。
④在国(境)外
(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持有股票情况,填写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12-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况
持有人姓名 基金名称或代码 基金份额 填报前一交易日净值(万元)
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基金的总净值 万元
①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的□内划“√”。
②有此类情况的,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基金的名称或代码、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净值=单只基金份数×
收盘时单位净值),并合计填写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基金的总净值。
③通过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互联网等各类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的理财产
品中属于基金的产品(含以理财形式为名的各种形式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需填报。
④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持有基金情况,填写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12-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资型保
险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投保人姓名
保险产品全称
保单号
保险公司名称
累积缴纳保费、
投资金(万元)
累计缴纳保费、投资金总额
万元
有此类情况的,应逐人、逐单填写持有的所有投资型保险的保险产品全称、保单号、保
险公司名称、以及累积缴纳的保费、投资金等,并合计填写所有保单累计缴纳保费、投
资金总额。
②投资型保险,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两类。
③“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截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在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等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或
“万能型”等字样的保险产品。
④“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截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包括保险储金、投资金、保障金、投资认购金等) ,获取保
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
“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可通过中国保险协会网站( ,“保险产品”专栏)公开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名录》进行查询。
⑤应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 投保人的保单信息。
⑥截至填报日已经失效的投资型保险,无需填报。
⑦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填写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1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姓 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
企业或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注册地经营地
市场主体类型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资额)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其 他□
%
万元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姓 名 统一社会信用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资额)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