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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实现形式

合作社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实现形式

 

 

  

一.发展城乡合作经济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大亮点。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的第三部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中,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在第六部分“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中,提出“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

”2006年10月30日,全国人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施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鼓励城市社区居民和农村农民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发展城乡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以联合劳动和共同占有劳动成果的个人联合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一条康庄大道。

  

二.发展合作社,建立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十九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出现工人阶级自发组建合作社的事例。

1832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伦敦创办劳动产品公平交换市场,1833年他又主持召开了合作社和职工会的代表大会,并通过一个经由和平方式掌握生产管理权利的计划。

  

1844年,英国北部一个小镇罗虚戴尔的工人,创造了最早的合作社和合作社的“罗虚戴尔原则”。

他们起初是为着解决生活的困难,后来又办起了生产合作社。

工人经办的合作社和“罗虚戴尔原则”,很快在英国和欧洲传播开来。

  

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把合作经济的出现称为“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资本的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更大的胜利”,指出:

“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

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

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

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

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2-133页)  

马克思同时指出,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局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也还不能解放群众。

要解放劳动群众,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发展,必须依靠全国的财力。

“所以,夺取政权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伟大使命。

”  

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合作社同资产阶级国家的关系,马克思看到,国家对合作社的帮助规模很小,“作为经济措施,完全等于零,同时这种帮助将会扩大监护制,收买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人,并使运动受到阉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78页、第450页)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专门谈到资本主义制度下作为小农协作社的合作社问题。

他说,这种合作社对富裕农民的好处很多,对贫苦农民群众的好处则很少,几乎没有,而且合作社本身也会成为雇佣劳动的剥削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0页)  

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时候,在《法兰西内战》中特别肯定了公社的下列措施:

“把一切已关闭的作坊或工厂——不论是资本家逃跑了还是自动停了工——都交给工人协作社,同时给企业主保留获得补偿的权利。

”  

马克思说,只要工人在什么地方决心由自己来从事自我解放的事情,那些替以资本和雇佣奴隶为两极的社会说话的喉舌,就会立刻出来大唱辩护之歌,而公社恰恰“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

他写道,“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所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

”(《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379页)  

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坚持和发展了他和马克思共同确定的关于工人合作的思想。

  

1884年底,俾斯麦为推行德国殖民政策,要求议会批准对轮船公司的年度津贴。

这个要求引起社会民主党国会党团内部的意见分歧。

如果党团简单拒绝政府的要求,那将和它公开反目;如果党团赞同政府的要求,工人群众就将提出尖锐批评甚至导致党的分裂。

他们一再向恩格斯请教。

一年多的时间里,恩格斯集中思考这个问题,提出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的观点。

  

恩格斯认为,党团只有在能够给工人阶级带来好处即使是间接好处的情况下,才可以表示同意政府的要求。

1884年12月29日,他写信给威廉·李卜克内西,建议社会民主党党团同时提出另一个议案:

保证工人也得到同样的国家补贴。

应该这样告诉政府:

“如果你们每年拨给我们四五百万给工人合作社使用(不是作为预支,而是作为赠款,像送给船主那样),那么我们就同意讨论这个问题。

如果你们向我们保证:

在普鲁士,国有土地不是租给大租佃者或者那些没有短工的劳动就无法维持其经济的农民,而是租给工人合作社;公共工程的定货不是交给资本家,而是交给工人合作社,那么我们这方面就表示接受。

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不接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258-259页)  

12月30日,恩格斯又写信给倍倍尔,要求党必须基于“把工人和资产者放在平等的地位上”这一点向政府提出自己的积极建议。

“你们每从工人口袋里直接或间接地送给资产阶级一百万,工人们也就应该得到一百万;国家贷款时也应如此”。

他提出一些原则性意见:

  

(1)投票赞成给工人合作社以津贴和贷款,目的不是而且主要不是用来开办新的企业,而是(a)租赁国有土地以及其他的地产,并按合作方式耕种这些土地;(b)由自己出资或国家出资收购厂主因危机或破产而停产的工厂等,或者是收购那些指定出卖的工厂,并按合作方式进行经营,从而准备把全部生产逐步过渡到合作制的轨道上去。

  

(2)在其他同等条件下,在一切提供国家订货的场合,对合作社要比对资本家及其联合会优先照顾,因此,原则上尽可能把一切公共工程交给合作社承办。

  

(3)扫除在自由合作社道路上还存在的一切立法的障碍和困难,因此,首先要通过废除那个破坏一切工会和合作社的反社会党人法,重新把工人阶级置于公法保护之下,不管公法是多么地可怜。

  

(4)争取使工会享有充分的自由,并承认它们是法人,享有法人的一切权利。

  

“你们要求这一点,不过是要求工人的利益受到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同等程度的照顾罢了;如果给资本家的这些赠款似乎是用来振兴工业,那么,给工人的赠款在这方面将产生更大的效果。

”(同上第261-262页)  

1885年11月17日,他在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再次谈到社会民主党党团在上述问题上应该持有的严正立场:

如果不想无条件地反对用工人农民的钱来对资产阶级给予国家补贴,那么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是容许的,就是直接对城乡工人,首先是对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给予同样数额的国家补贴。

”(同上第380页)  

1886年1月20日,恩格斯在写给倍倍尔的一封长信中说:

“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

”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提出:

“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  

十月革命以后,列宁一再强调恩格斯在小农问题上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这主要是:

无产阶级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不以自己的干预加速这种灭亡,在掌握政权以后决不使用暴力剥夺小农,而是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逐步把私人生产、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从1917年十月革命到逝世,列宁在合作经济问题上的意见,始终和新生社会主义政权的政策密切相关。

这些意见大体包括如下的内容。

  

第一,1917年11月8日即革命胜利第二天,列宁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发表《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宣布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在《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中规定“凡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依靠家属的帮助或组织协作社从事耕作的一切俄国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土地使用权,但仅以有力耕种的期间为限。

禁止使用雇佣劳动。

”这里的协作社,在其他著作中有时候也表述为合作社、共耕社、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

(《列宁全集》第33卷第19页)  

第二,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出现的合作社现象采取分析的态度。

(1)它是“根据同资本家阶级进行经济斗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

(2)“这些经济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发展成为能够代替和补充资本主义机构的组织”;(3)它吸收的社员往往主要是小资产阶级分子——中农,“他们在合作社运动中的倾向是受自己的小资产阶级利益支配的”;(4)有些合作社领袖被收买和腐蚀了;(5)列宁最为珍视和给予高度评价的,是群众主动精神:

合作社是“建立在群众的主动精神之上(这点是最主要的)的机构”,“依靠群众的主动精神,合作社确实建立起了规模很大的经济组织,它们在这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我们是决不会否认的”,“群众中有很多很活跃的力量,他们能够发挥出我们意想不到的巨大才能。

因此工人合作社的任务就是要吸引这些力量,找到这些力量,让它们直接从事产品的供应和分配工作。

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一个统一的合作社”;(6)特别是在重视群众主动精神的意义上,“合作社是一笔极大的文化遗产,必须加以珍视和利用”,“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来的、我们应当加以利用的唯一的机构”。

(分别见《在莫斯科中央工人合作社代表会议上讲话》,《列宁全集》第35卷第197-201页;《在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列宁全集》第35卷第393页;《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文献》,《列宁选集》第4卷第271页)  

第三,关于改造“资产阶级合作社”。

列宁提出:

“每个合作社内属于无产阶级或半无产阶级的社员(即完全靠出卖劳动力或出卖一半以上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人)不得少于社员总数的2/3”;“工人合作社各机关派遣政治委员到有产阶级占10%以上的合作社去”。

(《关于合作社问题的意见》,《列宁全集》第36卷第68页)  

第四,在农村,新生苏维埃政权面临“立刻把资本主义制度下主要替富裕农民和中农服务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作社,变成首先帮助贫苦农民即无产者、半无产者和小农等的组织”的任务。

必须帮助农民组织起来。

列宁说,“你们大家从苏维埃政权的全部工作中知道,我们是多么重视农业公社、劳动组合以及一切旨在把个体小农经济转化为公共的、共耕的或劳动组合的经济组织,一切旨在逐渐促进这个转变的组织。

”他强调,掌握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必须在事实上向农民表明“公共的、集体的、共耕的、劳动组合的耕作的优越性”,“用共耕的、劳动组合的经济帮助帮助了农民”,才能真正把千百万农民吸引到自己方面来。

他所说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帮助”,“即为农民创造从单独的个体经济过渡到共耕经济的条件”。

(分别见《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准备的文件》,《列宁选集》第4卷第225页;《在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列宁全集》第37卷第360、368页)  

第五,集中体现列宁关于合作经济思想的,是1923年1月间的《论合作社》(《列宁选集》第4卷第767-774页)。

该文要点是:

(1)合作化对于社会主义具有“巨大的、不可估量的意义”,“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合作社的发展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2)作为一个教训,他指出,十月革命以来,苏联党和政府“对合作社注意得不够”;(3)“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一种社会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关于这种支持,具体地说就是“不仅使它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

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点也好”,“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

  

人们看到,无论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在论述合作经济问题时,恰恰是严格地尊重历史运动自身的规律,从历史的创造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即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提出问题的。

他们所深切关注的,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的利益,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自己解放自己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践与阶级斗争的实践。

他们对于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为着自己的解放而迸发出来的那种历史创造的主动精神,总是怀着深深的敬重。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比如总是想把社会向后拉、让社会退步,比如总是首先想到牺牲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以维护资本家的利益,问题就只能是另外一种提法了。

  

毛泽东对合作经济高度重视,主张通过合作社走集体化道路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毛泽东在1943年11月29日《组织起来》一文中说:

“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

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1955年7月31日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说:

“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

大家已经看到,在最近几年中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新富农已经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把自己变为富农。

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

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间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

失去土地的农民和继续处于贫困地位的农民将要埋怨我们,他们将说我们见死不救,不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的那些富裕中农也将对我们不满,因为我们如果不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话,就永远不能满足这些农民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和农民的同盟能够继续巩固下去吗?

显然是不能够的。

这个问题,只有在新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解决。

这就是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实行合作化,……。

”  

1955年在《一个违背领导意愿由群众自动办起来的合作社》一文按语中指出:

“现在全国农村中,社会主义因素每日每时都在增长,广大农民群众要求组织合作社,群众中涌出了大批的聪明、能干、公道、积极的领袖人物。

这种情况十分令人兴奋。

最大的缺点,就是在许多地方党的领导还没有主动赶上去。

目前的任务,就是要使各级地方党委在这个问题上采取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主动立场,将整个农业合作化的任务拿到自己手里来,用积极的高兴的欢迎的全力以赴的态度去领导这个运动。

不要重复叶公好龙那个故事,讲了多少年的社会主义,临到社会主义跑来找他,他又害怕起来了。

”  

1957年2月27日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强调:

“合作社一定要在艰苦奋斗中建立起来。

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是要经过艰难曲折的。

在社会主义事业中,要想不经过艰难曲折,总是一帆风顺,容易得到成功,这种想法,只是幻想。

”  

邓小平也主张发展合作经济,发展集体经济。

  

1980年5月31日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一文中说:

“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

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

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

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

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  

1984年2月28日《与薄一波谈话》时说:

“我们是搞社会主义的,要提倡党员搞合作生产,我们终归是要搞社会主义社会的。

”  

在1984年3月14日《与胡乔木、邓力群谈话》时强调:

“在农村,我们终归还是要让农民搞集体经济。

这个意见,我在1980年有个谈话,已经收到我的文选里去了,文中说了四个条件。

”  

(针对“依仗特权谋私致富,其中有的是雇工经营者,得到上边特殊扶植,占用公有资源、大量贷款”的情形)要管一下,是管一下的时候了。

占用国家的资源、国家的贷款,不管一下不行。

将来还是要引导到集体经济,最终要引导到集体经济。

  

邓小平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时的谈话指出:

“关于农业问题,现在还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我以前提出过,在一定的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

但是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

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

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阻碍。

北京郊区搞适度规模经营,就是集体化集约化。

从长远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发展了,管理能力增强了,又会产生一个飞跃。

我讲过,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集体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

……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

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的思想的时候,李先念同志说他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

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  

三.合作社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

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

这是否定的否定。

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马克思在1861年至1868年写的《经济学手稿》中谈到个人所有制问题。

他说,资本家作为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们与工人的对立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

”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

(《马恩全集》第48卷第21页)  

1886年1月20-23日,恩格斯给倍倍尔写了一封长信,详尽论述他关于“建立生产合作社的建议”,强调它是“完全正确的”。

相关的要点是:

  

第一,社会民主党党团在资本主义的议会里活动,“应该只提可行的建议”,“但是,它们是实质上可行的,不管现有政府会不会实行”。

  

第二,关于建立生产合作社的建议,是任何一个资产阶级的政府都不会实行的。

它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即“它在实质上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除了我们党以外,没有一个党会实行它,因而也没有一个党能破坏它。

而仅仅这一措施,就拧使普鲁士完蛋,我们把这个措施越早宣传,对我们就越有利”。

  

第三,“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

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

  

第四,“我们建议要求把合作社推行到现行的生产中去。

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将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

”  

第五,“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

”  

我们看到,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的重大贡献就在于它创造了社员内部帐户,使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得以实现,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共有制创造了一种最好的实现形式。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月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建立内部社员帐户,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向发展和建立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四.发展合作经济就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集中在国家手里,建立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最终目的,而只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种手段和第一步。

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把全部资本、农业、工业、运输业和交换集中在国家手里,建立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终形式,它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只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整个进程中的一种暂时的、过渡性的公有制形式,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要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都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建立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共有制。

这种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也即共有制,就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

当然,从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发展到以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为特征的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即共有制,是一个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集中化程度不断扩大、联合起来的个人不断增加的过程。

当全部生产和交换都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就彻底消灭。

这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分两步走的重要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作了系统的阐述,指出:

“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  

“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灭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273页)  

为什么要把一切生产由集中在国家手里发展到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呢?

这是因为国家所有并没有也不能改变工人的雇佣地位。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对“国家所有”作过深刻分析,他说:

“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

在股份公司那里,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

而现代国家却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共同的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

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

它愈是把更多生产力据为已有,就愈是成为,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

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

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

但是在顶点上要发生变革的。

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

  

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为特征的这种公有制初级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还是很不牢固的,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党滋生腐败的温床,是培育特殊利益集团的土壤,也是产生新资产阶级的根源。

从本质上说,这种初级形式的公有制,还不能改变工人的雇佣地位,还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还不能解决各个个人与生产力总和相分离的问题,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还缺乏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苏联的历史证明,建立在这种公有制初级形式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大厦很容易在一次小小的地震中轰然倒塌。

因此,只有发展合作经济,建立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这种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即共有制,从而消灭私有制,工人才能完全彻底其雇佣地位,是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和国家的主人,才能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建立起牢不可破的经济基础。

  

由此可见,以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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