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什么是循环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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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什么是循环借款合同

什么是循环借款合同

【篇一:

1.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银循借()号

循环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的):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

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万元,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不得长于12个月。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选填“上浮”或“下浮”)%。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七)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3.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

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

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应将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

)指定为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并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

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

乙方有权对指定的存款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5.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7.其他条件:

;。

(三)借款的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定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发放与支付,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单笔确定。

(1)甲方交易对象明确,贷款资金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贷款,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2)甲方交易对象不明确,且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

甲方在贷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如甲方交易对象部分明确,部分不明确,则对交易对象明确部分的贷款资金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对交易对象不明确的部分,且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贷款资金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贷款。

对于受托支付部分,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对于自主支付部分,甲方在贷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

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种标准确定:

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种担保方式:

(1)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出质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4)其他方式担保: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篇二:

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篇一:

借款合同(中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履行地:

借款人(甲方):

xx有限公司(注册号: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地址:

电话:

担保人(丙方):

1、(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2、xx有限公司(注册号: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经营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兹遵守。

一.借款金额:

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单笔或多笔累加不超过最高借款金额。

二.借款期限:

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出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利息、费用:

以每日按实际占用金额及实际占用工作日日数计算,多笔借款累计使用天数不足五天按五天计收。

四.归还本息:

于借款到期日前付清。

五.特别声明:

1、鉴于甲方声称本次借款用于短期、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并再三保证准时足额偿还,在此前提下,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才腾出经营性资金对甲方作支持。

2、甲方明白乙方借款给甲方将导致经营盈利上的减少。

如未能准时足额偿还,不管乙方由此导致损失的多少,甲方特别保证除支付上述利息以外,自愿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惩罚性违约金

六.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乙方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或依法处臵担保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上述之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负无限连带责任。

无论以下担保存在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乙方得以不分顺序地选择向部分或全部担保人追偿,以保证实现债权:

1,由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

2,由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

八.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由合同履行地的xx市人民法院裁决。

如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借款人和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十一.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后,变更事项方才生效。

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十二.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完毕且借款划出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十三.甲方同意乙方委托xx市万江互利投资策划服务部代为支付上述借款,划入甲方指定的如下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注:

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在自愿基础上签署本合同。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担保人:

(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地点:

篇二:

最高额循环保证借款合同

篇三:

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新农信高借字[]第号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

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2)其他方式: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保证

【篇三: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信公借()号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万元。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第三条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称“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循环借款的用途。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支用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的内容为准,详尽的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为准。

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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