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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XXXX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校内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研究院、所、中心)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第三条学校X委书记和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指导、协调全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工作。

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制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督查、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协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

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责为:

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和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落实各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各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

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

第十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

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二)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

各二级单位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二级单位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科研项目从严监管,确保满足相应的安全防护要求。

(四)学校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

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须建立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新建实验室的安全设施须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完成交接手续,资料归档,明确使用、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智能化建设。

对涉及安全风险高的实验室、库房、保管室等场所须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作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和《XXXX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规范建立危险物化学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对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完好,发现有破损、泄露等现象,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八)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和使用区域,须配备与库存物品相适应的灭火器材;采用防火、防爆照明灯具;严禁进行电焊、氧焊、金属切割等一切易产生火花的施工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运输、装卸、回收、处置等工作,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照法律、法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用、储存发放登记制度。

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五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建立实验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有害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三)各二级单位须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回收站。

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和废渣,不得污染环境。

(四)各二级单位在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和烟尘,应根据其特性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强化通风、除尘和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五)各二级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并做好记录。

对高温加热、大功率用电、强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机械和热加工(含锻铸、热轧、焊接、切割、金属热处理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及安全鞋。

(三)对于自行设计制造或改装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用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

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实验室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

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范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各二级单位应当落实实验室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

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要求,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五)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参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施行。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摆放合理。

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烹饪、用膳,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安全状况。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学校须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范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

第四章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资金。

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二十四条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

对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室内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规程,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须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及其适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

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

由特定主体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

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内予以公布;

(四)单位考核差评。

对违规单位绩效考核记差,年度内该单位绩效考核差评;

(五)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违规行为人丧失参与学校或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违规单位丧失参与学校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六)责令经济赔偿。

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行政处分。

处分种类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或单位考核差评,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造成安全隐患;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不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压力气瓶、各类仪器设备、生物实验物品及相关废物;

(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生物安全、保密安全、水电消防(包括防雷)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

(八)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九)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十二)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第三十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和单位考核差评,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屡次发生第四条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四)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五)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一般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七)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和取消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的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年终考核结果降一等级。

第六章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权限

(一)发现有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三)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四)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的,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认定责任并决定后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五)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需责令赔偿损失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并认定责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

(六)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学校决定;

(七)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责任追究决定做出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二)在对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取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责任追究决定做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

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复核和申诉

(一)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部门或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由学校指定其他相关部门受理申诉。

(二)受理复核、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处理结果。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三)在受理复核、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重新审核;

(四)在受复核、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五)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六)被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XXXXX大学X委(校长)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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