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部分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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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部分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部分)审批

(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

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

2、办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联系电话:

86924811、86924847

6、投诉电话:

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

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前置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卫生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其建筑设计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执业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1);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验原件);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即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科室流程布局标识明确;床位设置分科标注到房间);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职责,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验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验原件);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履历表、任职证明原件。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附表2、3、4);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医疗机构内设临床科室目录及专业范围和执业人员;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技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名录和注册证、合格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消毒供应、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合同;

11、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附表5);

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记录决议等);

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原件)。

(2)变更地址

①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②迁新址执业的应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①医院变更申明;

②现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附表2);

③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表3);

④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历表(附表4);

⑤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如现法定代表人是医师的也需提供;

⑥原、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免职证明文件。

(4)变更诊疗科目

①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验原件);

③新增科室仪器设备清单;

④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

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5)增加床位

①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

②医、护、技人员花名册;

③重要仪器、设备清单;

④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⑤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须改造,并报污水处理设计方案和设计公司与施工公司资质)

⑥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

⑦《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信息登记表》(附表6)。

(6)变更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近期的资信证明,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验原件)。

(3)校验

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附表7);

2、医院校验申请(红头文件);

3、医疗机构上个校验周期的自查报告(红头文件),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有放射诊疗项目的需含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6、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8、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9、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10、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医废集中处置回收协议复印件);

11、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及供应室达标验收证明复印件);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3、《放射诊疗许可证》(及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原件一份、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一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4、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

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者,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领新证申请。

注:

医疗机构在申请校验时,对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应申请变更登记,取消该诊疗科目。

(4)注销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附表8);

2、医院注销申请(红头文件);

3、申请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决议等);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印章销毁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符)。

(五)遗失补办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1);

2、遗失补办申请及情况说明(红头文件);

3、遗失补办证的单位,需先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并提供刊有该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

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网上预审批申请网址:

http:

//125.69.80.28:

8888/cdnetapplyapp/

六、附表

附表1批准文号字()第号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称(章)

 

设置单位(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办发(2002)第117号文件《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填写。

3、附表1-2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2所有制形式: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2法定代表人:

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1-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1职工总数:

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

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

不包括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

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

“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1人员分类:

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

附表1-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附表1-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

“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

“其他初级卫生技术

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人员、理疗、放射线技术人员、营养员、

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表1-4-2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

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1-4其他人员:

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有人员。

17、附表1-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8、附表1-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附表1-2医疗机构简况

医疗机构名称

开业日期年月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所有制形式⑴全民⑵集体⑶私人⑷中外合资⑸其它()

⑴中央属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属⑶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⑸县(旗)属⑹街道办事处属⑺乡(镇)属⑻村属⑼其它()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⑴社会⑵内部⑶境外人员⑷社会+境外人员()

医疗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性别□男□女

主要负责人

姓名性别□男□女

出生年月专业

出生年月专业

职务职称

职务职称

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

占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建筑面积中

业务用房面积㎡

资金总计万元

固定资金万元

流动资金万元

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出诊□其他

核定床位数

观察床位数

牙科诊椅数

备注

附表1-3-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前划“√”

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

□01.预防保健科□06.妇女保健科

□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02.全科医疗科□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03.内科□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01呼吸内科专业□06.05妇女营养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07.儿科

□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07.01新生儿专业

□03.05血液内科专业□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

□03.06肾病学专业□07.03小儿消化专业

□03.07内分泌专业□07.04小儿呼吸专业

□03.08免疫学专业□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

□03.09变态反应专业□07.06小儿肾病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外科□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

□04.01普通外科专业□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

□04.02神经外科专业□07.11小儿免疫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08.小儿外科

□04.05胸外科专业□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8.02小儿骨科专业

□04.07烧伤科专业□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5.妇产科

□05.01妇科专业□09.儿童保健科

□05.02产科专业□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5.03计划生育专业□09.02儿童营养专业

□05.04优生学专业□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儿童康复专业

□10.眼科

 

附表1-3-2

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

□11.耳鼻咽喉科□15.05社区防治专业

□11.01耳科专业□15.06临床心理专业

□11.02鼻科专业□15.07司法精神专业

□11.03咽喉科专业

□16.传染科

□12.口腔科□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16.03肝炎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6.06蠕虫病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17.结核病科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18.地方病科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19.肿瘤科

□12.12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20.急诊医学科

□13.皮肤科

□13.01皮肤病专业□21.康复医学科

□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

□22.运动医学科

□14.医疗美容科

□14.01美容外科□23.职业病科

□14.02美容牙科□23.01职业中毒专业

□14.03美容皮肤科□23.02尘肺专业

□14.04美容中医科□23.03放射病专业

□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15.精神科□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15.01精神病专业

□15.02精神卫生专业□24临终关怀科

□15.03药物依赖专业

□15.04精神康复专业□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附表1-3-3

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

□26.麻醉科□50.中医科

□50.01内科专

□27.疼痛科□50.02外科专业

□50.03妇产科专业

□28.重症医学科□50.04儿科专业

□50.05皮肤科专业

□30.医学检验科□50.06眼科专业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0.08口腔科专业

□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0.09肿瘤科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10骨伤科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50.11肛肠科专业

□50.12老年病科专业

□31.病理科□50.13针灸科专业

□50.14推拿科专业

□32.医学影像科□50.15康复医学专业

□32.01X线诊断科专业□50.16急诊科专业

□32.02CT诊断专业□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

□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核医学专业□51.民族医学科

□32.05超声诊断专业□51.01维吾尔医学

□32.06心电诊断专业□51.02藏医学

□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03蒙医学

□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51.04彝医学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51.05傣医学

□32.10放射治疗专业

□52.中西医结合科

附表1-4-1人员情况

职工

总数:

其中卫生

技术人员数:

行政后勤

人员数:

中医

医生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中医师

主治中医师

住院中医师

中医士

西医

医生

主任西医师

副主任西医师

主治西医师

住院西医师

西医士

中药

人员

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中药剂师

中药剂士

西药

人员

主任西药师

副主任西药师

主管西药师

西药剂师

西药剂士

检验

人员

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检验师

主管检验师

检验师

检验士

护理

人员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师

护士

护理员

放射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士

口腔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士

其他卫技人员

中西医结合医师

其他技师

其中:

营养师

助产士

其他技士

其中:

营养士

其他中医

其他初级卫技人员

其中:

中医学徒

一技之长

研究

人员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实习研究员

教学

人员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附表1-4-2人员情况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中医师

主治中医师

中医师

中医士

主任西医师

副主任西医师

主治西医师

西医师

西医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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