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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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doc

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1

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南矿业集团在册员工。

第二章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淮南矿业集团的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消耗和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绩效工资是体现单位经济效益、员工工作业绩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可随单位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年功工资是体现员工对本企业劳动贡献的积累而设置的工资单元。

辅助工资为各种津、补贴。

包括井下津贴、夜班津贴、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救护队员津贴、回民津贴、班中餐补贴。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煤炭主业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三个系列设置。

1.管理岗位:

设置9个岗级,4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3-6.0(附表一:

管理人员岗位归类表)。

2.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5个岗级,20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5-4.2(附表二: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归类表)。

3.工人岗位:

设置16个岗级,7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0-3.7。

其中:

井下岗位设置11个岗级(J06-J16),岗位绩效系数从1.4-3.7;地面岗位设置8个岗级(D01-D08),岗位绩效系数从1.0-2.1(附表三:

工人岗位归类表)。

第五条电力公司、淮矿地产公司、平安公司、财务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公司、煤炭储配公司、煤化工建设项目部岗位设置(附表四至附表十各单位岗位归类表)。

第四章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期工资待遇

第六条新参加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培训学习期间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

第七条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结束,从上岗之日起执行临时工资,其临时工资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标准类别

熟练期(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元/月)

采掘岗位井下其他岗位地面岗位

代码标准代码标准代码标准

技校毕业生6个月L01-31500L01-21200L01-11000

及其他

大学专科6个月L02-31800L02-21500L02-11200

毕业生

大学本科一年L03-32100L03-21800L03-11500

毕业生

硕士学位在未明确L04-32400L04-22100L04-11800

研究生职务之前L05-32700L05-22400L05-12100

博士学位在未明确

研究生职务之前

退役军人无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定薪

第八条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淮南矿业集团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核定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第九条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

1.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绩效工资标准=工资基数×绩效系数

工资基数现定为1100元,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岗位系数、绩效系数见岗位序列设置表。

2.岗位、绩效工资支付: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月度应得岗位、绩效工资=(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本人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实际出勤天数

月制度工作日=月日历天数-双休日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第十条年功工资标准及支付

1.年功工资标准:

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4元/年;20年(含20年)以下8元/年;30年(含30年)以下12元/年;31年及以上16元/年。

2.年功工资支付:

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标准×年功工龄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年功工资。

(2)井下员工因病假、事假、旷工全年出勤不满15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地面员工全年出勤不满18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3)因请哺乳假全年出勤班数达不到规定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4)员工因工负伤,因停工留薪期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可以累加当年年功工

龄。

(5)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10级伤残等级应上班而不上班者,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6)凡执行年功工资的员工,各单位要逐人建立年功工龄卡片,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累加年功工龄。

(7)原下岗和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工作的,其原下岗、待岗期间可以累加年功工龄。

第十一条井下津贴标准及支付

1.井下津贴标准:

井下采掘岗位工人30元/班,井下辅助岗位八小时工作制工人、井下区(队)跟小班的管技人员、带班领导15元/班,其他下井工作人员8元/班。

2.井下津贴支付:

井下津贴=井下津贴标准×井下出勤班数

第十二条夜班津贴标准及支付

1.夜班津贴标准:

三班制上夜班工作人员,井下岗位12元/班,地面岗位6元/班;其他经单位批准白班工作时间延长至23点以后及值夜班人员2元/班。

2.夜班津贴支付:

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夜班出勤班数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

被选拔为集团公司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2000元/月,地面岗位1600元/月。

二级单位选拔的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1200元/月,地面岗位1000元/月。

2.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支付:

按集团公司集政〔2008〕229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

聘任从事井下业务的高级工程师岗位600元/月,工程师岗位400元/月;聘任从事地面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400元/月,中级专业技术岗位200元/月。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支付: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津贴。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集政〔2009〕36号文执行。

(3)未设置与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及支付

1.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

聘任井下岗位的高级技师600元/月,技师400元/月,高级工200元/月;聘任地面岗位的高级技师400元/月,技师200元/月,高级工100元/月。

2.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支付:

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津贴。

第十六条救护队员津贴标准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范围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

60元/月。

(2)执行范围:

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执行昼夜值班的人员。

(3)津贴支付:

①员工当月出勤15个班以上者,支付全月标准;出勤不满15个班者,按实际出勤班数支付。

②员工出差、工伤不超过一个月者,以及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不超过一个月者,支付全月标准。

2.佩带氧气呼吸器非常津贴标准、范围及支付。

(1)佩带氧气呼吸器非常津贴标准:

温度在30℃以下2元/小时;温度在30℃以上3元/小时。

(2)执行范围:

训练、抢险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矿山救护队员。

(3)津贴支付:

温度在30℃以下,每小时发给2元;温度在30℃以上每小时发给3元。

有中等烟雾时,相应增加20%非常津贴,有浓烟时相应增加40%非常津贴。

上述各项工作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回民津贴标准及支付

1.回民津贴标准:

4元/月。

2.津贴支付:

在岗回族员工,当月无出勤不支付回民津贴。

第十八条班中餐补贴标准及支付

1.班中餐补贴标准:

井下三班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满八小时的工人和跟小班的管技人员8元/班。

2.班中餐补贴支付:

班中餐补贴=班中餐补贴标准×井下出勤班数

第十九条员工婚、丧、探亲、节育、男工护理假工资支付

员工按规定享受婚、丧、探亲、节育、男工护理假,假期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假期天数+年功工资支付(年功工资按年功工资支付规定执行,下同)。

第二十条女员工生育假期待遇

女员工生育和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按淮南矿业集团员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女员工请哺乳假工资支付

女员工在哺乳期,经单位批准,可以请不超过一年期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哺乳假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员工疗、休养期间工资支付

员工经单位批准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疗、休养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加班工资支付

加班工资日工资率=(岗位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天,下同)1.实行计时工资员工加班工资支付。

(1)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按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200%支付。

(2)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300%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员工加班工资支付。

(1)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除支付当班完成生产任务按计件单价计算所得计件工资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100%。

(2)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除支付当班完成生产任务按计件单价计算所得计件工资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200%。

第二十四条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年休假天数支付。

2.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资+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00%支付。

员工年休假日工资=员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员工本人月工资为员工本人上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本人上年度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其他有关规定按《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集政〔2010〕3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参加安全资格取证培训,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培训等短期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员工所在班队同岗位(工种)月度平均工资水平支付。

2.其他经集团公司选送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培训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超过半年的,超过期间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3.经集团公司选送并签订协议进行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工资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负伤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

2.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在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下达前,单位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

结论下达后,未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

工伤员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发其工资待遇。

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至非本人原因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实不能上班的,其工资按负伤前本人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支付。

工伤员工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从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次月起改为支付伤残津贴;达到5~6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7~10级伤残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

4.工伤员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按《淮南矿业集团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集社保〔2006〕437号)文件规定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5.工伤员工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支付标准,按《印发淮南矿业集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煤社保〔2005〕129号)、《关于对因工致残员工实行伤残津贴的通知》(煤社保〔2005〕1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支付

1.病假工资标准:

工龄病假工资标准

6个月以内6个月以上

10年以下850元/月8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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