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制度守库及押运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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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

年月日

修改记录

版次号

生效日期

修改原因

制度文件A版,首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守库及押运的正常运行秩序,保障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金库及各支行营业场所提解押运。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一管理本行的守库及押运相关一切事宜;

(二)对实行外包业务的守库及押运,负责筛选、联络和签约等事务;

(三)负责调配相关安全保卫人员的具体工作和轮岗。

第四条守库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熟知整个守卫区域内的相关情况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并时刻关注和检查其安全状况;

(二)定时查看电子监控系统、通讯器材、对讲门铃、CK110应急报警器等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及时做好周界报警装置、入侵探测报警系统的撤布防工作;

(三)确保防卫器械、消防器材始终放于随手可取之处;

(四)熟练掌握本岗位的防暴、防盗、防抢、防火等预案;

(五)沉着应对各种紧急情况,按预定方案处置各种复杂问题。

第三章守库管理规定

第五条库房实行封闭管理,委托保安公司实行24小时双人武装值守。

值班期间,当班值守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负责库房安全。

第六条守库人员要提前到达守库岗位,认真检查库房外部环境,做好交接班手续。

夜间值班时要检查所有对外的门窗是否按要求关好,并落好窗帘。

第七条值守人员在值班期间:

(一)不准饮酒或酒后(含值班前5个小时)上班;

(二)不准进行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睡觉;

(四)不准未经批准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让与值班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守卫区域和守库室;

(六)不准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现象,守库人员有急事需离开,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有人代班,并做好交接;

(七)不准对外泄露值守位置、结构、防范设施及值班保卫的内部情况;

(八)不准接触库房、保险箱钥匙;

(九)不准违反XX市保安公司和XX区保安公司有关枪支弹药管理及使用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在遇到安全检查时,应先隔窗(门)接洽,在认真检验证件确认是上级部门或公安机关,并有单位领导或本行安全保卫部门人员陪同下才能接受检查。

非特别紧急情况,夜间任何人不得入库检查。

第九条每天下班前要登记守库情况,办好交接班手续。

要按照守库值班登记簿的内容、程序认真填写,双方签字。

第十条在执行守库任务时,如遇突发情况,守库人员要沉着应对,做到:

(一)当遇外部人员以各种形式迫近库房时,不得开门接待或外出询问。

要注意观察其人数、行为、衣着、面目、口音等外部特征,必要时要及时与上级领导或公安机关联系;

(二)要利用门上观察窗口和电子监控设施,时刻观察值守区域外的一切情况。

以便在收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异常情况时,能在第一时间根据防范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如遇不法分子侵袭时,要按防范预案的要求,机智勇敢地实施各项防范手段向外报警,并做好御敌准备,阻止犯罪分子进入守卫区域,确保库房安全;

(四)如发现电线、电话线、报警的线路遭破坏且情况不明时,守库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开门外出,应立即采用其他通讯工具(手机等)或大声呼叫向外报警,寻求外部支援;

(五)当犯罪分子终止犯罪逃跑时,要立即向有关领导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开门外出追击;

(六)如当班有异常情况发生,值守人员必须详细记载其过程和实际处置方法,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第十一条值守人员要严格执行XX市保安公司和XX区保安公司有关枪支弹药管理及使用的相关制度,在遇到确实需要使用枪支弹药的情形时,应正确使用好枪支弹药。

第十二条库房安全及值守人员由XX市保安公司、XX区保安公司和本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押运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按本行与XX市保安公司和XX区保安公司的协议规定,执行押运任务的车辆必须是保安公司的专用制式运钞车,并由保安公司每辆车配备武装押运员两名、驾驶员一名;

本行配备提解员两名,同出同归,共同配合,负责运钞车、押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每条线路的专用制式运钞车,要做到相对固定。

如保安公司需调换车辆,应提前与本行安全保卫部门联系。

不允许使用非保安公司车辆或非制式运钞车辆提解押运。

第十五条保安公司每辆车要指定一名车长,与本行提解人员配合,明确各自的具体工作职责,随时准备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数量、线路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押运事项。

押运员不得接触款、款箱。

第十七条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同时要对防卫器材、车载灭火机、车载通讯工具等进行检查,并提前3~5分钟将车停靠岗位待命。

司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以押运为由随意违反交通规则,以免引起事端影响押运工作。

做好经常性的车辆保养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提解人员在每次执行运钞任务前,都要做到衣着整齐,穿戴好防弹衣和钢盔,并提前5~10分钟到达岗位,两人共同与管库员办理好款项或款箱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接送款、款箱时必须做到:

(一)要全数将款、款箱置于运钞车固定的保险箱内,然后再认真清点一遍,并锁好内外道车箱门,在确认无误下方可发车;

(二)要坚持“有后院进院停靠,无后院的靠近停靠”的原则,保证将运钞车停靠在营业网点电子监控探头视线范围内;

(三)要坚持“先观察后下车”的原则,到达支行后,车上人员要在观察确认无可疑情况后方可下车。

下车后押运员在车门和支行大门外侧警戒观察车辆周围情况,保证接送款过程的安全;

(四)驾驶员不得下车,车辆不得熄火,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将车辆开往安全地带,确保人、车、款安全;

(五)在接送款、款箱过程中,提解员锁好车体固定的保险箱两人同时下车办理款箱交接;

(六)送款、款箱时,要与支行三名以上人员共同护送款箱进入营业场所内厅,办好交接手续并确认通勤门已锁好方可离开支行;

(七)接款、款箱时,要先在营业场所内厅监控下办好交接手续,并在支行三名以上人员护送下共同将款箱装车后离开支行;

(八)所有款箱一律放置在车体固定的保险箱内,不得放置在车前座椅旁;

(九)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期间,除款箱上下车外,其余时间及行驶中要锁好车门;

(十)在执行接送款任务过程中,全体提解、押运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严禁在车内吸烟、打瞌睡;

(十一)交接方式:

支行对提解人员进行指纹认证交接。

如指纹识别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总行安全保卫部门,经同意后,进行手工交接。

第二十条接款、款箱到达本行库房后,提解员要共同与管库员办理好款项或款箱交接手续,并认真检查车上有无遗漏的款项、款箱,在确认无误时,方可让运钞车离开本行。

第二十一条在使用库房升降梯送款箱时,要注意安全,在确认款箱放好,上下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开机,人员一律不得乘升降梯上下。

第二十二条运钞途中的要求:

(一)押运车辆不得搭乘与本车提解押运无关的人员;

不得运送与接送款无关的物品;

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行车路线;

(二)提解、押运人员不得擅自调班、调车,调班、调车均应事先得到各自领导同意,并及时与本行安全安全保卫部门沟通;

(三)提解车辆不得停车吃饭;

不准游玩、走亲访友或做一切与提解押运无关的活动,途中车上人员需方便时,应选择有后院支行的安全区域停车,并同时做好观察、警戒工作;

(四)不允许任何人(包括公安交警人员)上车检查款箱。

如确需实行检查时,应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本行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检查地点必须在本行或就近的分支机构内,不得在运钞途中的道路上或有可能危及款箱安全的场所实施检查;

(五)坐在车前的提解押运人员负责对路面及前方警戒观察,后排的提解押运人员负责观察公路两侧的情况,当汽车上坡、转弯、会车和通过复杂路段及闹市时,要提高警惕,加强观察、警戒;

(六)如遇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或不能绕行时,提解押运人员要加强戒备,并主动向交警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请求协助和开道放行;

(七)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时,应主动向交警人员出示证件,讲明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要求尽快处理或先放行后处理;

(八)如遇车辆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要立即向保安公司和本行安全保卫部报告,在请求支援的同时要紧闭车门,保持警惕,密切关注车外的各种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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