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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

论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

韩松

摘要:

在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制度,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并不是城乡二元对立和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

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需要否定的是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而不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

发展集体经济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

城乡统筹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

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就必须建立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其价值取向应当是:

消除歧视、实现平等,破除限制、促进公平,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优惠扶持、强化保障。

  关键词:

城乡统筹;集体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价值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直是在城乡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存在和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一个标志性的制度,那么在城乡统筹发展中要打破二元结构,是不是就不要集体所有制、不要集体经济呢?

不仅一些人在认识上认为城乡统筹发展集体经济就没有必要了,更有一些地方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践中,紧盯着农民的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统筹发展的实质就是剥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正如陈锡文所说“现在很多地方打着新农村建设,打着城乡统筹,说白了就是要那点地。

但是,把社会结构破坏完了,以后真是不敢想象。

”“现在合村并居,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拿到城里来,这个势头很盛,理论依据就是农村的土地利用太粗放,可以把农村的土地拿到城里来用,可以提高效率。

问题是,一个村庄的形成,往往都是上百年,血缘地缘关系在里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跑遍全世界,没有见到任何地方为了建设用地指标去拆农民房子并农民村庄的。

所以,我说这种事情史无前例,闻所未闻。

”因此,在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要不要发展、如何发展就是我们研究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农村集体经济

  城乡二元结构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城市和乡村由于其财富积聚功能的不同所表现出的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差别对立状态。

城乡差别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

城乡差距是由于分工的不同产生的。

城市是工业和商业的聚集地,工业和商业通过要素投入就能够迅速地提高生产率;而农村经济主要是农业经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受到自然力影响和制约,不像工业和商业只要增加要素投入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能提高效率。

例如,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要求增加土地面积,如果人多地少,生产率就低;农作物的生长要有自然力的作用过程,农民不可能超越自然规律增加劳动时间提高生产率;而且农业还会有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影响。

同时农业不仅受资源约束,也受需求约束。

在需求约束下,粮食多了卖粮难,蔬菜多了卖菜难,农产品的产量越高,农民的收入反而越低。

因而,农业是天然的弱势产业。

这样,城市就具有比乡村强大得多的财富聚集功能,从而就导致了城乡收入的差距。

因而,自从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就有城乡的收入差距上的对立。

只不过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城市工业主要是手工作坊式的,虽然城乡收入有差距,但是差距不大。

自从工业革命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在工业上的应用,工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因此,城市聚集财富的能力也就迅速扩张,城乡收入差距也就拉大了。

这种由城市与乡村产业不同决定的二者财富聚集功能不同所表现的二元对立,是自从城市与乡村分离以来就存在的客观现实。

这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建立没有关系。

只不过我国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处在城乡对立的一定历史阶段。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建立以前我国社会的城乡二元对立是农村的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与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对立。

我国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建立以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就表现为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经济与城市工业和商业经济的对立。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建立也是一种城乡统筹。

新中国刚建立时,我国工业基础薄弱,为了巩固政权就必须加速实现工业化。

我们之所以在农村建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为了迅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

建立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进行集体的农业生产,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从而支持城市的工业化。

没有乡村的集体经济,就不可能有城市工业化的物质基础。

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实行了农村支援城市、农业支援工业的政策。

这种城乡统筹就是以农业支援工业,以乡村支援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多取少予,以牺牲农村和农业发展加快发展城市和工业。

这也加大了城乡对立。

这时候的城乡对立不仅有历史的原因,更有制度的因素,多取少予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加大了城乡收入差别。

在这一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

其表现主要有:

(一)在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通过统购统销强制征收集体经济的农产品,同时实现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掠夺农业剩余,削弱集体经济的农业积累。

(二)通过农业税收制度增加农民税负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剥削农民。

(三)通过户籍制度将农民限定于集体组织,束缚在土地上,限制农民进城。

(四)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廉价征收为国有土地,满足城市和工业的需要,限制集体土地直接通过市场配置实现其价值。

(五)通过财政和金融制度调整将资金主要投入城市。

而在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等方面则把农村排除在外,基本不向农村投入或者投入很少。

正是这种对农村多取少予的城乡不平等政策,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加剧了历史性存在的城乡差别。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集体经济

  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也做了一定的改革和调整,但二元结构的基本格局没有变,而且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几乎成为世界第一。

不仅农村发展落后,而且这样一种格局也制约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农村落后农民收入低下、内需市场就起不来,主要靠外向市场。

在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经济的问题,城乡不能协调发展的问题,就明显暴露出来。

从政治而言,城乡差距过大,社会发展不协调,直接危及社会稳定。

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只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问题,而是要让全体人民都得到发展,就必然要求城乡统筹发展,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处在了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在客观上也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因此,中央就提出了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战略要求,确立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政策。

  

(一)城乡统筹

  城乡统筹的内涵和实质是要把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规划中,要把农村和城市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考虑、统筹解决。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表述,就是要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突出强化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体系,大力加强农村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夯实打牢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努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简单地说,城乡统筹就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

重庆市城乡统筹的做法就是五个一体化:

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二)城乡统筹发展中集体经济的地位

  在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制度,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并不是城乡二元对立和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

城乡二元对立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制度原因。

从历史原因讲,我们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条件。

这种牺牲乡村和农业以发展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战略,是我国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之初,我国社会经济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经的历史阶段,我们不可能在当时就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但发展的目标必然由城乡对立走向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从制度原因讲,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建立了集体所有制,把农村社会的生产关系,由私有的小农关系提升为集体大农关系,但是,我们为了城市和城市的工业化,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大加限制、从农村集体经济取之过多,导致了集体所有制之下的农村相对于城市的发展落后了,所以城乡差距的加大是加在集体所有制上的限制集体经济发展、掠夺集体资源的制度导致的结果,而不是集体所有制本身必然产生的。

集体所有制本身相对于小农私有经济应当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制度。

因此,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需要否定的是这些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而不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

发展集体经济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

  城乡一体化发展就是要解决城乡经济的断裂问题。

因此,要将阻碍集体经济与城市经济一体发展的制度因素都破除掉,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

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集体经济是最为重要的,在农村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以集体公有制为主体。

集体经济为农户家庭经济提供服务,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集体经济与各种经济成分、与城市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在传统意义上是以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劳动以及按劳分配为特点的,而在当前意义上集体经济不限于集体所有、集体劳动和按劳分配,而是在集体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的基础上,以各种经济投资形式实现集体财产增值,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集体成员利益的经济活动。

因此,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集体经济必然与其他经济一样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并存发展。

  (三)城乡统筹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城乡统筹不仅是缩小差别的过程,而且也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各项统筹政策都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孕育着巨大的商机。

首先,按照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破除各种束缚集体经济发展的制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条件。

例如,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广大农村实现了村村通公路、通电话,就极大改善了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就能够建立统一的城乡市场,将集体资产要素按照市场原则优化配置;推进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有利于弱化农村集体资源的保障功能,强化其资产功能,提高资产效率;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农民走入城市,从而减少集体成员,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集体资产的效益。

其次,城乡统筹中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将有力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城乡统筹就是要以城带乡、以工业反哺农业,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生产要素向农村转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要一条就是健全强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

其中包括:

继续加大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财税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村,各部门各行业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村倾斜,大中城市要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

这些措施的提出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机。

如果能够落实这些措施,在城市的带动下,农村的农业、工业、服务业都会有较大的发展。

例如,通过科技下乡可以带动农民科学种田和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通过工业下乡可以将不适合城市而适合在农村发展的工业项目规划在农村,带动集体工业的发展。

再次,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面向城市,参与城市建设和发展寻求商机。

例如,农村的建筑企业可以参与城市建筑,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面向城市发展服务业。

又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可以与城市单位或个人定向建立无公害粮食、蔬菜、水果等供应基地,可以利用农村独特的自然风光和农业观光项目面向城市发展旅游业。

最后,城乡统筹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会促进农民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引起农民消费观念的改变和消费需求的升级,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农村市场。

 三、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

  城乡统筹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机。

农村集体如何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抓住商机,有效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呢?

从各个城乡统筹的试点城市的经验看,它们都十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例如,作为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的苏州市,通过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发展集体经济。

所谓“三大合作”改革,是在农村的集体资产、承包土地、生产经营等方面,通过合作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改革,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富民强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统称,其改革成果主要包括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种基本类型。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解决了权利主体分散与集体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农民身份和收入的多元化,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展。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将原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的新型合作组织。

它明晰了村级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完善了集体经济的分配形式,保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这种合作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参照现代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建立以理事会和监事会为核心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权责明确,利益与风险共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初级形式。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为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由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适度集中进行农业产业规模经营,然后,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对内或对外公开招标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或从事其他二、三产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农民专业与兼业的矛盾,沟通了农村三次产业的联系,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明晰农户私人产权、保持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农技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能手、经纪人大户等牵头,联结在一个或几个农业生产领域从事同一农产品的产、销农户在生产、流通、技术、资金等某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组建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大合作”带来了六大变化:

农村市场化、农民组织化、农民收入多元化、集体经济扩大化、经营规模化、管理民主化。

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了城乡之间资源配置,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缩小了城乡间发展差距,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的城乡统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模式则有两种。

一种是“农产品龙头企业加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

这种模式就是利用对农村居民点的统一规划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招商引资,依托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龙头企业与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约流转土地使用权到龙头企业,实现土地资本化,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与企业签约安排就业,农民收入包括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工资收入,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

另一种模式则是合作社加农户发展第三产业的模式。

这种模式将耕地集中起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筹规划,发展生态旅游业,集体原有耕地以人均持股方式入股合作社,经营性承包地由承包人与合作社签约流转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经营,入股和流转了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合作社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就业,农民收入有股金分红收入和工资收入,还有自营农家乐或其他项目的收入。

可见,在城乡统筹发展中,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主要是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正是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利用了城乡统筹的条件和政策,将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本化,实现了集体资产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集体成员的利益。

  四、在城乡统筹发展中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价值

  城乡统筹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

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就必须建立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制度价值应当是:

消除歧视、实现平等,破除限制、促进公平,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优惠扶持、强化保障。

  

(一)消除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歧视,实现集体经济与其他经济的平等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为改善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和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率,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最为典型的就是山西省的大寨大队的集体经济。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的乡村集体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了瞩目的业绩。

但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放大了集体经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弊端,使人们逐渐形成了一种观念:

集体经济不如个体和私营经济。

由此在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歧视,在农业生产中几乎普遍地以家庭个体经济取代了集体农业经济,乡村集体企业也都实现了向私有经济的转制。

然而,30多年来的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集体经济并非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关键是要不要它发展的问题。

集体经济只要采取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同样能够显示出它的优越性。

例如,笔者调查的河南省漯河市的南街村,在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包产到户的路线,耕地实行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村上的集体企业也承包给了私人。

在村集体经济被取消几年以后,承包村集体企业的私人不给村上上交承包费,村上的公共事务职能几乎陷于瘫痪,村民对村委会的不满引发了村民的上访告状。

村党支部就乘势收回了被私人承包的集体企业,由党支部和村委会直接经营,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在形成一定的集体积累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决定将承包给农户的耕地也收回村上由集体经营。

1986年5月,党支部贴出告示宣布,如果村民愿意将土地交回集体经营的,由村集体每月每人发给40斤标准面粉作为口粮,从1986年5月到1990年10月,在群众自愿基础上南街村的土地全部回归集体。

集体对收回的土地进行了方田化建设和园田规划,重新实现了水利化、机械化,由集体统一经营。

南街村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都由集体经营,产值最高的时候达到16亿元,为村民提供了全部生活资料由集体供给的高福利的共产主义小社区生活。

还有笔者调查的河南省新乡市的刘庄村,目前为村民提供的福利就有40多项,其基本经验就是坚持走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不动摇,自从1952年该村走上了集体经济道路,一直没有改变过,即使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推行承包制的时候,也没有动摇过。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同样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只要能够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上就应当给予其平等的发展保障,在观念上要消除对集体经济的歧视,不得硬性地将集体经济改为个体经济或者私人经济。

(二)破除限制,实现公平交易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资源没有通过市场自由、公平地交易,而是由政府统购统销农产品,并且实行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政策;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由政府低价补偿征收后倒卖给开发商。

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条件下,则要通过法律制度破除对集体经济的种种限制,实现公平交易。

为此,就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市场机制,使城乡资源能够通过市场自由公平地交易。

对农产品在已经取消了政府统购统销制度后要通过各项补贴政策和保护价收购,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必要限价,实现公平交易。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要打破国家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垄断,要缩小征地范围,按照市场价格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要扩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通过市场配置。

这样,集体所有的资产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实现集体经济的效益和目的。

  (三)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提高集体经济效率

  农村集体是农村一定范围的社区集体。

农村社区集体的主要资源是社区内的土地,社区内的土地是社区集体成员的生存保障。

社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人口的增加是制约社区集体经济效率的一对矛盾。

对社区土地资源的支配首先以保障成员的生存为基本原则。

社区有限的土地养活的人口越多,集体经济效率就越低,集体经济的负担就越重。

因此,要提高集体经济效率,就要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

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就是减轻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保障的依赖。

这里有三个途径:

一是减少集体成员,鼓励集体成员中不再依靠集体土地生存的成员脱离集体,成为城市人口。

二是转移农村劳动力,使集体成员的收入多样化,不再单纯依靠土地,从而使农业生产效益提高。

三是为集体成员建立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使集体土地的资产功能得以最大发挥。

  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统筹改革,为农民集体成员脱离农民身份取得市民身份提供了条件;城乡一体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建立,为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扩大农民就业,实现农民收入的多元化提供了保障;覆盖农村的养老、合作医疗、最低生活困难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效益提供了可能。

这些城乡统筹发展的措施都体现了减轻农村集体经济负担、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四)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优惠扶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保障

  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给予优惠扶持的道理在于: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一定社区集体成员的公有制经济,是集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体现,集体经济担负着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和集体福利的任务。

农民作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其利益实现体现了基本的社会公平。

因此,国家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就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农业经济或者农村集体工业经济,是为农业经济服务的,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人们的衣食来源,不仅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也关乎城市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就是民生经济。

因此,国家扶持集体经济就是保障农业基础地位,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曾经为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在城市工业经济进入中期发展阶段有能力支持乡村农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理应实施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等多项措施支持农业的发展。

因此,在当前的城乡统筹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集体土地的资产收益、集体企业的资产收益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

建设项目支持,即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给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财政资金支持,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优惠政策也应当参照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其他形式。

二是要依法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有效防止集体财产流失。

集体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就是集体产权明确、产权受到保护。

对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目前侵害农村集体财产最为严重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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