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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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一、总则

(一)目标与任务

1.总体目标。

本次规划的目的是为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提供规划基础,要在进一步查清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要求,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任务要求。

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

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等内容。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见图1。

 

图1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示意图

(二)规划思路

1.总体思路。

规划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和方向、任务和重点、模式和步骤、对策和措施,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规范水事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2.规划重点。

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摸清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并预测未来的可能变化趋势,为制定规划方案及水资源管理措施奠定基础。

在节约、保护的前提下,分析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此基础上,研究水资源宏观调配的指标,制定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

根据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提出政策性建议。

规划要突出水资源配置的思路、格局、方向和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规划技术路线。

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各个环节及各部分工作是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相互之间动态反馈,需综合协调。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对本次规划的任务进行了分解,共分为10个部分,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关系见图2。

(1)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可为其余部分工作提供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可利用量的基础成果;提供对现状用水方式、水平、程度、效率等方面的评价成果;提供对现状水资源问题的定性与定量识别与评价结果;为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等部分的工作提供分析成果。

(2)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要在上述两部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为需水预测、供水预测和水资源配置提供可进行比选的方案,提出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因素的有关分析结果;同时,在接纳水资源配置部分成果反馈的基础上,提出推荐的节水及水资源保护方案。

(3)需水预测和供水预测要以上述四部分工作为基础,为水资源配置提供需水、供水、排水、排污等方面的预测成果,以及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措施的可能组合方案及其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为水资源配置提供优化选择的条件;预测工作与以上各部分工作及水资源配置工作经过往复与叠代,形成水资源规划的动态过程,以寻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合理配置方案。

(4)水资源配置是本次规划的重点,应在进行供需分析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分析论证与比选,确定配置方案。

水资源配置以流域水量和水质统筹考虑的供需分析为基础,将流域水循环和水资源利用的供、用、耗、排水过程紧密联系,按照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

水资源配置在接收上述各部分工作成果输入的同时,也为上述各部分工作提供中间和最终成果的反馈,以便相互叠代,取得优化的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同时为总体规划布局、水资源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选择及其实施确定方向和提出要求。

水资源合理配置思路示意图见图3。

(5)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支撑和保障,包括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合理配置结果,提出对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建议,提出水资源调配系统的总体格局,制定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措施的实施方案以及评价实施效果等。

图2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各部分内容间相互关系示意图

 

图3水资源配置思路示意图

(三)规划原则

1.全面规划。

制定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管理等做出总体安排。

要坚持开源节流治污并重,除害兴利结合,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与农村、流域与区域、开发与保护、建设与管理、近期与远期等关系。

2.协调发展。

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规模、水平和速度相适应。

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城市发展、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

3.可持续利用。

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合理配置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流域调水、水利工程供水与多种其它水源供水。

强化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4.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模式及对策,提出各类用水的优先次序,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重点。

5.依法治水。

规划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认真研究水资源管理的体制、机制、法制问题。

制定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规、政策与制度,规范和调节水事活动。

6.科学治水。

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规划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

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法和规划思想,科学配置水资源,缓解面临的主要水资源问题,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科学管理水资源,制订出具有高科技水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工作要求

1.协调各类规划关系。

为保障规划工作的有序进行,一要协调好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突出综合规划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综合规划应涵盖有关专业规划的原则、任务与总体方案等,对各专业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具有指导作用,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并与综合规划成果相衔接;二要协调好全国规划与流域规划、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的关系,本次规划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规划,各流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各尽其职,组织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规划工作,经协调后,在形成流域规划初步成果基础上,进行全国平衡和协调,最后形成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2.做好与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

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国家计划及相关规划为基本依据。

制定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生产力布局以及国土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防洪减灾、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有机衔接,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采用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手段和措施,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

3.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与协调。

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开展规划工作,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合理划分规划工作阶段,注重规划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适时有序地进行有关流域及区域基础资料和有关规划指标与中间成果等方面的协调与汇总,及时提出阶段性汇总成果。

4.求实创新地编制规划。

规划编制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水情和各流域、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以解决重大水资源问题为出发点,按照科学和求实精神编制规划。

同时,规划编制应具有较高的起点和前瞻性,要在思想、理论、方法、技术等方面有所创新,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用现代的规划手段和方法,按照“四新”(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的要求编制规划。

5.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

规划要全面总结、合理吸收已有的规划和有关研究成果,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充分发挥专家的积极作用和规划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6.加强规划的基础工作。

要保证基本资料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有关规划的基础资料、发展指标、定额,以及规划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和专项研究工作,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要求进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与成果。

7.严格控制规划进度。

各地要遵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开展规划工作,分阶段突出重点,保证工作进度。

对于以往规划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规划工作按进度顺利进行。

8.确保规划的成果质量。

各层次规划都要严格按照技术大纲的要求开展工作,特别要重视与规划有关的基础数据一致性的审查、复核与分析工作,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相互比较、综合平衡,进行数据的合理性分析,对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协调、汇总与平衡。

(五)基本规定

1.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的我国全部地区,各流域应按照职责范围和分工,组织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2.水资源分区。

本次规划采用全国统一的三级水资源分区(详见《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三级以下分区由流域机构协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并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规划水平年。

本次规划要求水文系列延长到2000年,水资源调查评价按水文同步系列进行。

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10年为近期水平年,2020年为中期水平年,2030年为远期水平年。

4.价格与投资估算水平。

为使有关经济发展及投资资料具有可比性,要求对有关经济发展指标按照当年价和2000年可比价同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对于缺乏2000年末可比价计算的统计数据,可按照统计年鉴中的环比指数逐年推算。

投资估算要求以2002年末的价格水平为准。

5.水资源。

除特殊说明外,本规划所指水资源主要是指通过水循环年复一年得以更新的地表和地下水资源。

对于可利用的其他水源(含通过集雨工程利用的雨水、处理并再利用的污水、可利用的微咸水以及已利用和规划利用的海水等)在规划中也应根据各地情况,统筹考虑。

(六)进度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阶段一调查评价:

重点完成水资源分区及计算面积核定、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水资源保护(已开展)等工作;部署水资源综合规划信息系统开发及有关专题研究,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

阶段二合理配置:

重点完成节约用水,需求预测,供水预测以及水资源配置等规划工作。

阶段三重点完成实施方案制定:

包括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等内容,并提交最终成果。

各阶段进度计划为:

2002年8月:

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开展工作;

2003年10月:

基本完成阶段一调查评价的工作,完成第一批专题研究工作;

2004年6月:

初步完成阶段二合理配置的工作,完成第二批专题研究工作;

2004年10月:

初步完成阶段三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

2004年12月:

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流域规划初步成果;

2005年8月:

提出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送审成果;

2005年12月:

完成成果的审查与上报。

二、水资源调查评价

(一)基本要求

1.根据我国水文资料积累条件,并考虑系列代表性要求,全国统一采用1956~2000年(45年)同步期水文系列作为水资源评价的基本依据。

2.对于实测径流已不能代表天然状况的水文站实测资料要进行水量还原计算,对于流域下垫面条件变化造成天然径流量系列明显变化的水文站要进行天然年径流系列的一致性分析处理,提出系列一致性较好、反映近期下垫面条件的地表水资源量评价成果。

3.考虑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及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转化关系的变化,按近期条件评价地下水资源量。

地下水资源量按水文地质单元进行评价,然后将成果归入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

4.为了更好地反映水资源量的时空分布特征,以及解决大区和小区之间的组合频率问题,要求分区计算降水量、天然径流量、降水补给地下水量和水资源总量的45年系列值。

5.根据近期水质监测资料,对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的水质进行评价,并对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质单独评价。

6.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河川径流特征、地下水开采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技术经济等因素,估算地表水可利用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为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提供依据。

7.对水资源情势变化较大的流域或区域,应分析变化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照本次制订的规划方案实施前和实施后两种情况预测未来水资源量、水质和可利用量的变化趋势。

(二)降水

1.绘制1956~2000年和1980~2000年两张同步期的年降水量均值等值线图,以及1956~2000年同步期Cv等值线图,反映年降水量的时空分布特征。

2.计算各计算分区(三级区套地级行政区,下同)1956~2000年的年降水量系列。

分别分析计算三级区和地级行政区1956~2000年、1956~1979年、1971~2000年和1980~2000年四个时段年降水量系列的统计参数(均值、Cv、Cs/Cv)及不同频率(P=20%、50%、75%、95%)的年降水量。

3.在每个三级区内,至少选取一个具有1956~2000年系列且分月资料齐全的雨量代表站,分析计算不同频率(P=20%、50%、75%、95%)典型年和多年平均的降水月分配。

4.选取有60年以上且包含1956~2000年资料的长系列雨量站,通过长短系列特征值及丰枯年数组成的对比分析,对1956~2000年和1980~2000年两个系列的代表性进行评价。

5.选取有60年以上且包含1956~2000年资料的长系列站,分析其降水量的年际变化特征,包括丰枯周期、连丰连枯、极值比等。

6.计算20世纪50、60、70、80、90年代各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的年降水量均值,分析其变化趋势。

(三)蒸发能力及干旱指数

1.蒸发能力是指充分供水条件下的陆面蒸发量,可近似用E601型蒸发器观测的水面蒸发量表示。

干旱指数指年蒸发能力与年降水量的比值。

2.绘制1980~2000年同步系列水面蒸发量年均值等值线图,并分析其地区分布特征。

3.在有蒸发站的水资源三级区内,至少选取一个月、年资料齐全的水面蒸发代表站,分析计算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的月分配。

4.选择观测年数长、资料质量好、蒸发器型号一致的蒸发站,分析水面蒸发量的多年变化趋势。

5.根据1980~2000年同步期的降水量年均值等值线图与水面蒸发量年均值等值线图,绘制干旱指数年均值等值线图。

(四)河流泥沙

1.选取主要河流控制站或区域代表站,采用1956~2000年实测泥沙资料,统计分析不同年段的多年平均含沙量、输沙量,反映河流泥沙的时间变化情况。

2.选择一些资料条件较好、淤积严重的水库、湖泊和河段,进行泥沙冲、淤变化情况分析。

3.选择中、小集水面积的典型流域,分析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对河流含沙量和输沙量的影响。

(五)地表水资源量

1.地表水资源量是指河流、湖泊、冰川等地表水体中由当地降雨形成、可以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用天然河川径流量表示。

要求通过实测径流还原计算和天然径流量系列一致性分析处理,提出系列一致性较好、反映近期下垫面条件的天然年径流量系列,作为评价地表水资源量的基本依据。

2.单站径流资料统计分析应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分析,将资料系列延长至2000年。

3.选取集水面积为300~5000km2的水文站(测站稀少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根据还原、修正后的1956~2000年天然年径流系列均值,绘制同步期多年平均年径流深等值线图。

4.在单站径流量分析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各计算分区1956~2000年的天然年径流量系列。

分析计算三级区和地级行政区与年降水量系列相应的年径流量系列的统计参数和不同频率(P=20%、50%、75%、95%)的年径流量。

5.按不同自然地理类型区,选取受地表水开发利用影响较小且径流资料较齐全的代表站,分析天然河川径流量的年内分配特征。

6.选取国界附近及沿海的水文站,根据实测径流资料计算流入国境水量、流出国境水量、流入国际界河水量和入海水量。

选取省界附近的水文站,根据实测径流资料计算入省境水量、出省境水量和流入省际界河水量。

按1956~2000年逐年分别进行统计,并分析其年际变化趋势和空间分布特征。

(六)地下水资源量

1.地下水是指赋存于饱水岩土空隙中的重力水。

地下水资源量是指地下水体中参与水循环且可以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

要求对浅层地下水资源量及其时空分布特征进行全面评价。

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情势受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制约,要求按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质条件划分为下列3级类型区:

(1)I级类型区:

将评价区划分为平原区和山丘区2个I级类型区;

(2)Ⅱ级类型区:

将平原区划分为一般、内陆盆地、山间平原区和沙漠区4个Ⅱ级类型区;将山丘区划分为一般和岩溶山区2个Ⅱ级类型区(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一般山丘区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山区和一般丘陵区);

(3)Ⅲ级类型区: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将各Ⅱ级类型区分别划分为若干均衡计算区,称Ⅲ级类型区。

3.要求根据水文气象、地下水动态、包气带及含水层与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灌溉定额以及抽水试验等资料,考虑降水、地表水与地下水间的转化关系,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相应的水文地质参数选用值。

4.要求评价反映近期下垫面条件下的地下水资源量(1980~2000),并要求计算1956~2000年与水资源总量有关项目的系列成果。

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采用补给量法计算,同时计算各项排泄量;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采用排泄量法计算。

5.根据地下水矿化度(M)分区成果,对平原区M

1g/L、1g/L

2g/L、2g/L

3g/L(称“微咸水”)、3g/L

5g/L和M>5g/L等矿化度的地下水资源量分别进行评价和统计。

其中,M

1g/L、1g/L

2g/L两个矿化度范围,要求计算地下水蓄变量和进行水均衡分析,评价的地下水资源量参与水资源总量评价;M>2g/L的各矿化度范围,可根据1991~2000年期间接近平水年年份的有关资料,计算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但不参与水资源总量评价。

6.根据水资源分区中平原区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与山丘区的地下水资源量年均值相加,再扣除两者之间的重复计算量(重复计算量为平原区中多年平均山前侧向补给量与由河川基流量形成的地表水体补给量之和),即为该水资源分区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

7.南方四区(长江、东南诸河、珠江及西南诸河)中尚未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的地区,地下水资源量评价可适当简化。

8.要求对大型、特大型地下水水源地逐一进行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核算,并调查统计各大型、特大型地下水水源地1991~2000年期间年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并核定超采区面积、超采量以及引发的主要生态环境灾害状况。

9.平原区中深层承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要求进行多年平均深层承压水资源量计算,评价成果单列,技术要求和方法另行确定。

(七)地表水水质

1.地表水水质是指地表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特征和性质。

评价内容包括各水资源分区地表水体的水化学类型、水质现状(含污染状况)、水质变化趋势、供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等。

2.水化学类型分析。

要求在第一次全国水资源评价相关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

选用钾、钠、钙、镁、重碳酸根、氯根、硫酸根、碳酸根等项目,采用阿廖金分类法划分地表水水化学类型,并调查分析总硬度及矿化度。

3.现状水质评价。

统一采用2000年为基准;若2000年数据不全可进行补测或以2000年前后1~2年内的数据代替。

要求按河流、湖泊(水库)分别进行评价。

河流水质评价项目为pH值、硫酸根、氯离子、溶解性铁、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挥发酚、总氰化物、总砷、总汞、总铜、总铅、总锌、总镉、六价铬、总磷、石油类、水温、总硬度等24项。

统一要求的必评项目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挥发酚和总砷等5项。

标准采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底质污染评价。

对污染较重的河流、湖泊(水库),要求进行底质污染现状调查评价。

评价项目选用PH值、总铬、总砷、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汞、有机质9项,标准采用《土地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5.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控制站,包括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库的控制站、独流入海河流的出口控制站以及人口50万以上重要城市的下游控制站等,进行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6.水资源分区水质评价。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以水资源三级区为单元进行。

7.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分析。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分析范围应包括已进行水功能区划的全部范围,各地可在水利部颁布试行的《中国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适当扩充、调整。

要求将分析成果归并到水资源三级区。

8.供水水源地水质评价。

重点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水功能区划所确定的保护区中的集中供水水源区、开发利用区中的饮用水水源区,以及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日供水量在5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等。

评价标准采用GB3838-2002,对标准所列的全部水质项目进行水质级别和达标评价。

对缺少有毒有机物评价数据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进行补充监测,对主要超标物,要统计超标率。

(八)地下水水质

1.地下水水质是指地下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征和性质。

主要评价对象是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以及进行了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的岩溶水和基岩裂隙水。

评价内容包括地下水化学分类、地下水现状水质评价以及近期地下水水质动态变化趋势和地下水污染分析等。

2.充分利用以往及近期地下水水质监测资料,采用舒卡列夫分类法确定地下水化学类型。

3.地下水现状水质评价。

评价基准年为2000年,在缺少2000年地下水水质监测资料的地区,可以2000年前后1~2年的资料替代;必要时,可以2002年补测资料替代。

统一要求必评的水质监测项目为pH值、矿化度(M)、总硬度(以CaCO3计)、氨氮、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高锰酸盐指数、总大肠菌群等共7项。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评价氟化物(以F表示)、氯化物、氰化物、碘化物、砷、硝酸盐、亚硝酸盐、铬(六价)、汞、铅、锰、铁、镉、化学需氧量以及其它有毒有机物或重金属等水质监测项目。

按照国家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对各计算分区的地下水水质进行分类。

并以Ⅲ类水标准的上限值作为控制标准,记录达到IV类、V类标准的各水质监测项目的名称、监测值、超标指数和超标率。

4.要求广泛收集各有关部门地下水水质监测资料,选用质量较好且具有代表性,尽可能多年份的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综合分析计算分区内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各监测项目的变化趋势,作为相应分区的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

5.地下水污染分析。

要求调查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

污染源包括水质低劣的地表水体(如排污河道、渗井、纳污湖库塘坝等)、污灌区和农药化肥施用量较高的农田、废弃物堆放场等。

地下水污染分析的重点区域是污染源附近,尤其是存在污染源的地下水水源地。

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分别调查分析海水入侵、地下咸水侵入淡水含水层的情况,分析其变化趋势,绘出现状条件下咸淡水界线。

充分利用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和变化趋势分析成果,密切结合污染源种类、物质组成和地理分布特征,通过综合分析,确定地下水现状污染区域界线、主要污染项目和污染程度。

6.大型及特大型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

要求对大型及特大型地下水水源地逐一进行水质评价。

未形成超采区的,以生产井布井区为评价区;已形成超采区的,以相应超采区为评价区。

评价内容包括地下水水质现状、变化趋势和地下水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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