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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侯永斌老师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直播串讲

第一章总论

【考点透析】

表一、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为事实行为

主、从法律行为间的关系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且<18)+“不能完全”

完全

年满18周岁(≥18)+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自立(16≤且<18)

附条件

【注意】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

无效

“无”“独立实施”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违法

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

欺诈

知道→1年

发生→5年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胁迫

行为终止→1年

重大误解

知道→3个月

显失公平

知道→1年

效力待定

“限”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及相适应的其他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

追认权,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

催告权(1个月内行使)

善意相对人:

撤销权(追认前行使)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

滥用代理权(恶意串通除外)

表二、代理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表见代理

判定依据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终止

“代理人”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

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不终止

表三、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效力★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表四、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

一审

简易程序

起诉:

可以“口头”

开庭: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裁判文书”不得以简便方式送达

审判制度: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程序:

简易→普通(√);普通→简易(×)

二审

上诉期

判决:

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

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再审

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内,且“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

被告住所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地点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合同相关地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注意】不准“踢皮球”

诉讼时效

适用

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

“存款、债券、出资”;“侵权行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除外)”

期间

⑴普通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3年”

⑵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之日”→“20年”

【注意】超期,权利人“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抗辩一般应在“一审”时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6M)“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必考“主观题”,分值预计15分左右,核心考点为两大公司主体。

【考点透析】

表一、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决议

股东(大)会

通过★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特别决议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普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表二、成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依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二附表

(一)

章程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高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

谁签的合同找谁:

“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

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善意:

公司承担

相对人恶意:

公司不承担

表二附表

(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交付但未变更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

变更但未交付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尽出资义务

对内

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对外

可追责人

该股东

发起人股东

新加入股东

恶意受让人

监事

董、高、实际控制人

设立

×

×

×

增资

×

×

×

责任√

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表三、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章程”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具体规章”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制订发行“债券”方案

执行“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区分,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层负责具体运营

监事会

“检查”、“监督”、“调查”、“提议”、“提案”、“建议”

【注意】监事可对“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表四、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

首次:

“出资最多”的股东

以后:

董事会→监事会→10%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10%股东

临时提案

持股≥3%的股东提出

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

事项见表四附表

(一)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表四附表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事项

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

股份

上市

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

国资委

出席股东

出席股东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改制)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表五、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

【注意】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13

5-19★

职工代表

股东均为国企——应当

其他——可以

应当

可以

董事长

公司章程

国资委指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召开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决议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免责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可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表六、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

【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5

≥3

职工代表

应当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国资委指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3,可连任

决议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表七、临时会议

(有限)临时股东会

(股份)临时董事会

(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规定2/3时

√★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监事会提议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董事/董事会提议

≥1/3董事

≥1/3董事

董事会

表八、公司决议不成立

适用情形

不开会、不表决、出席及表决比例不达标

诉讼列质

原告

⑴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股东、董事、监事

⑵请求撤销决议:

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可以列为共同原告(下同)

被告

公司

第三人

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表九、股东权利

知情权

可拒绝

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竞争业务;为向他人通报或3年内曾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拒绝

不可拒绝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的×

原告胜诉

可由会计师、律师等辅助查阅,前提是该股东在场

【注意】股东、会计师、律师等查阅后泄密,公司可请求赔偿损失

分红权

诉讼列置

原告

股东

被告

公司

审理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支持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驳回起诉

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滥用有限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表十、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对内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对外

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

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

【注意】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属于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谁冒名谁担责

表十一、优先股

优先

利润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放弃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限制

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

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

参与表决

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

【注意1】“—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注意2】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普通+优先)

等同普通股

累计3,连续2,未按约定支付股息

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表十二、股权(股份)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

对内

无限制

对外★

同意

“书面”通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不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章程规定→通知确定的期间→三十日

转让方反悔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转让方损害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且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上述情形原受让人可要求转让股东赔偿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

异议回购

【记忆口诀】连盈五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

【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无需”股东会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转让”限制

⑴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上市公司)

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短线交易

“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

【注意】此规定还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

“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情形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励★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1年内”转让给职工

表十三、董、监、高

任职限制

不能担任董监高★

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玩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注意1】“玩死”别人的孩子看死法:

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注意2】自己玩进去:

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

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不懂事

【注意】直系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其他亲戚关系

不独立

行为限制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经“股东(大)会”同意

否则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与本公司交易

自营同类业务

表十四、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受损

诉讼

诉讼列置

原告

股东

被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第三人

公司

胜诉利益

公司

费用承担

公司

表十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身份

自然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法人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采用“书面形式”,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年报

强制审计

法人人格否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可能考核“简答题”,分值预计8~12分之间,核心考点为有限合伙。

【考点透析】

表一、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

投资人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责任

“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表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

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

2个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的2-50个合伙人中至少有1个有限合伙人

仅剩有限→散;仅剩普通→转

有限合伙企业:

至少有1个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出资

劳务★

×

事务执行

谁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一致同意事项见表二附表

(一)

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竞业禁止★

×

约定→√

损益分配

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产权利

对外转让出资

约定→一致同意★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份额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定→√

入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驾鹤西游、丧失相关资格、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无须退伙

继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约定→一致同意

依法直接取得

【注意】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人行为能力

无限人:

一致同意,转;未一致同意,退

转变身份

普→有:

前无限,后有限

有→普:

自始无限

表二附表

(一)一致同意事项

100%

⑴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⑵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⑶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限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记忆提示】“一名人质”

约定→100%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⑵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⑷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⑸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⑹新合伙人入伙

⑺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⑼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⑽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

表三、债务清偿

合伙人债务

不可以

“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以

用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人

Nozuo

有限责任

Yeszuo

该笔交易,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分值预计15分左右,票据法很可能考核“简答题”,客观题核心考点私募基金、保险合同。

【考点透析】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表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

配股

⑴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⑵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⑶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发行失败

【记忆提示】十配三、有带头大哥,大多数人愿意跟进

增发

⑴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⑵除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⑶发行价不低于公告前“20日”均价或“前1日”均价

【记忆提示】比股东自己投资回报高,确实有好项目没钱投资,考虑新老股东利益平衡

非公开发行

满足条件

对象:

≤10人

价格:

≥定价基准日前20日均价的“90%”

锁定:

一般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记忆提示】人数少、价格低、不能卖

无障碍

【记忆提示】本次发行说瞎话+公司犯了错误未消除影响+董事高管正被调查、12个月内被骂过,36个月内被罚过

表二、债券发行

公开发行

面向合格投资者

谁是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社会公益基金;“净资产≥1000万”的法人及合伙企业、“金融资产≥300万”的个人

条件

还本

股份公司≥净资产3000万

有限公司≥净资产6000万

付息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债券1年的利息

债资比

累积债券余额≤净资产×40%

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利率

债券的利率≤国务院限定水平

面向公众

小白鼠

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付息强

“最近3年的平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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