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报记者团制度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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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报记者团制度建设
《集美大学报》学生记者团制度建设(试行)
第一节 全团大会制度
为保证高效有序完成校报编辑部安排的任务,及团内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记者团每学期原则上至少召开三次全团大会,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团长建议,决定、组织、召开临时性全团大会。
第一条
全团大会为记者团规格最高的会议,行使记者团最高权力。
大会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全团所有成员必须参加。
第二条
在全团大会上,团长代表记者团常委会向所有成员作学期或者阶段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并就对近期校报编辑部布置的任务进行安排。
第三条
在全团大会上,团内所有成员有权对记者团的工作进行讨论,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记者团常委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1、对于具有可行性优秀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应予采纳;
2、常委会未予采纳的,应于一周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因故推迟、取消全团大会,或召开紧急全团会议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记者团所有成员,并重新确定全团大会时间。
第五条
成员应遵守大会纪律,开会期间不得中途退场,手机调成合适状态。
他人发言时要互相尊重,认真听取大会内容,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因故未能参加全团大会的成员,在大会前两天将书面申请提交常委会,由常委会讨论审批,审批通过的应予回复。
成员在会后应认真学习会议精神,贯彻会议的各项决策。
第七条
成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无故迟到。
每学期无故旷会一次或请假超过三次,将给予收回记者证和劝其退团处罚。
第八条
会议事务负责站点,应做好会议记录和考勤工作,及时将会议记录和考勤记录以文字形式存档,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和各项的评比依据。
第二节 常务编辑例会制度
为保证高效有序完成校报编辑部安排的任务,及团内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则上至少两周召开一次常务编辑例会。
第一条
常务编辑会议为记者团的主要会议之一,会议由团长、副团长、团长助理以及编辑组组长轮流主持,全团所有编辑必须参加,站长、副站长、站长助理、普通记者可以参加。
会议原则上每周三下午举行。
第二条
常务编辑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近期校报四版主题的策划、稿件编辑以及近期稿务工作上的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就对近期校报编辑部布置的其他任务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
在常务编辑会议上,与会成员有权对记者团的稿务工作进行讨论,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会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1、对于具有可行性优秀意见和建议,会议应予采纳;
2、会议未予采纳的,应于一周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因故推迟、取消全团常务编辑会议,或召开紧急常务编辑会议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记者团参会所有人员,并重新确定常务编辑会议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成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开会期间不得中途退场,手机调成合适状态。
他人发言时要互相尊重,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因故未能参加常务编辑会议的成员,必须在会议前两天将书面申请提交常委会,由常委会讨论审批,审批通过的应予回复。
成员在会后应认真学习会议的各项决策。
第七条
成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无故迟到。
每学期无故旷会两次或请假超过四次,将给予收回记者证和劝其退团处罚。
第八条
会议事务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记录和考勤工作,及时将会议记录和考勤记录以文字形式存档,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和各项的评比依据。
第三节 站内例会制度
为保证高效有序完成校报编辑部安排的任务,及团内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站原则上至少两周召开一次例会,例会时间原则上迟于站长编辑会和常务编辑会。
第一条
各站例会由各站站长和编辑主持,本站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其他各站人员可以参加。
第二条
在站内例会上,站长或者编辑应向站员传达站长编辑会和常务编辑会议决议,组织成员贯彻实施,并就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和对本周工作进行安排。
第三条
各站成员有权就本部门工作进行讨论,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站长和编辑提出建议和意见。
1、对于具有可行性优秀意见和建议,站长和编辑应予采纳;
2、站长和编辑未予采纳的,应于一周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3、成员对部长和编辑的回复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交记者团常委会;
4、记者团常委会对于团员提交的建议和意见,应于一周内予以书面形式回复,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条
因故推迟、取消站内会议,或召开紧急站内会议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记者团常务委员会,并重新确定站内会议的时间地点,常委会应做好相关安排,并将情况及时向团长汇报。
第五条
各站例会由常委会派成员监督,记录会议内容以及成员出勤情况,及时将会议记录和考勤记录以文字形式存档,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和各项的评比依据。
如发现各站有违规行为的,可由常委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团长。
第六条
成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开会期间不得中途退场。
他人发言时要互相尊重,认真听取会议内容。
第七条
因故未能参加站内会议的成员,在会议前两天将书面申请提交常委会,由常委会讨论审批,审批通过的应予回复。
成员在会后应向站长或者编辑了解会议情况,遵守会议的各项决定。
第八条
成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无故迟到。
每学期无故旷会三次或请假超过6次,将给予收回记者证和劝其退团处罚。
第四节 稿件制度
第一条
凡记者团成员,无论职位高低,职务大小,除编辑正常的约稿外,必须每两周交一次稿,稿件主题体裁不限,字数800字以上。
若无材料可写,可主动提出,由记者团稿务副团长安排任务。
第二条
成员必须在周三下午前交稿,逾期不收。
对于超过时限的,记者团常委会核查成员交稿数量时不予承认。
若发现成员未及时交稿,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若经教育后仍多次再犯,将根据程度轻重给予警告、公开批评、劝退离团、开除团籍等处罚。
第三条
稿件以邮件形式发至校报公共邮箱,邮件名为“记者姓名+文章题目”。
稿件格式必须规范,注明撰写人、所属站点、联系电话。
第四条
对于编辑约稿,成员应积极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稿件,记者团常委会核查成员交稿数量时予以承认。
第五条
成员所交稿件不得抄袭,若发现抄袭现象,给予开出团籍并收回记者证处罚。
成员对自己所撰稿件负有责任。
第六条
成员所交稿件的数量将作为记者团年终考核和各项评比的依据。
第五节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记者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财经纪律,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第一条
记者团经费主要来源于校报编辑部,主要财务管理人员由事务副团长兼任,每学年开始和结束,事务副团长须立即做好帐目的汇总,以便以后财务的管理和审核。
第二条
团内举行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团内干部进行商议确定,并经校报编辑部同意方能开支。
使用经费时,须经经费使用人、团长及事务副团长在活动经费预算报告中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条
团内资金仅限用于团内开展活动、办专栏、购买办公室必须品等,经费支出必须在财务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公费开支必须持有发票,并由团长签字报销。
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支。
第四条
记者团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所有成员有权利监督财务的实施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和会计帐目。
第五条
本团的财务,由常委会在年中或年末进行定期审计,做到查漏补缺,纠正错误。
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校报编辑部汇报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上墙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六条
记者团财会人员即事务副团长在离任进行工作交换时,在常委会的监督下,向新任财会人员即新任事务副团长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财务关系的连续性质。
第七条
为了增强记者团财务开支的透明度,本团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全团成员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节发报员制度
第一条
发报员原则上为《集美大学报》学生记者团成员,接受《集美大学报》学生记者团的管理。
第二条
发报员的主要任务是按时按期将校报发到学校各机关部处办公室、各学院办公室、各工程训练中心以及其他学校直属单位。
第三条
发报员有任期,原则上在每学年上学期换届,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无须竞选。
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在换届后第一次由老成员带领新成员发放报纸。
第四条
发报员发放到各单位的校报数量由校报编辑部老师和单位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期发放的份数不超过100份。
第五条
发报员原则上每周三下午到校报编辑部领取校报,并于当天将校报发放到各单位,不得拖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发放报纸,必须在报纸印发前两天告知校报记者团,校报记者团再另行安排人员发放。
第六条
发报员将校报发放到各单位时,需单位主管老师签收作为凭据,若单位主管老师没有签收,校报记者团和校报编辑部将不予承认,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若发现发报员没有及时领取报纸并发放,或者单位老师反应没有收到校报,第一次校报记者团将予以提醒改过,表现良好者,则继续担任发报员;如不予改正,仍旧再犯将予以辞退,并开出《集美大学报》学生记者团团籍。
第八条
发报员的工作有一定的报酬,校报编辑部将给以补贴,具体数额视具体工作量而定,报酬的实际给付由校报记者团管理。
第九条
发报员的工作,《集美大学报》学生记者团予以承认,在年终的各项评比中,同等条件下将给予优先考虑。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确已不符合记者团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可在以下情况下提请修改:
(一)团长提出或常务委员会提出;
(二)干部会议半数以上干部提出;
(三)团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二条
本制度提出修改后,团长应组织召开干部会议讨论,在全团范围内征集修改意见,并形成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经全团大会审议,提交校报编辑部批准。
第三条
全团大会对制度修订草案投票表决。
投票时,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投票有效;出席全团大会半数以上多数票通过,本制度修正案有效。
第四条
以上制度自产生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集美大学报》学生记者团所有。
《集美大学报》学生记者团
制定于:
2005年09月10日
修订于:
201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