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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宜,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六)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八)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相关部门按期限解决。

(九)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地方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总经理的职责

(一)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地方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三)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四)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与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

(六)经常组织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七)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

推广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八)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九)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安全监察局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督促协调、监督落实。

(二)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牵头组织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牵头组织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统计和申报管理工作。

(七)对公司各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会工作部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诉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负责评比表彰职业危害防治先进单位。

(四)负责督促、指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

(五)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公司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六)配合安全监察局做好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对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病症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等工作。

人力共享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二)工程管理部的职责

1.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

(三)生产管理部的职责

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噪声、振动职业危害的防治,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车辆尾气的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

(五)总工办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

科技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通风管理部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主要负责防尘、防毒工作,指导编制防尘、防毒方面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负责职业危害防治项目计划的立项、过程监管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八)神东职工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一)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三)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负责本单位职工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工作。

(六)组织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监督规程落实到位。

(七)按公司规定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监督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八)负责管理职业危害年度申报工作。

(九)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五条各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七条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八条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十九条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做1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1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各单位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7203-2007),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编制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编制内容

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等。

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

(六)职业卫生培训。

(七)员工健康监护。

(八)职业病人诊疗。

(九)其它。

第二十九条“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按照“定项目、定资金、定实施方案、定责任人、定进展”五定原则编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要按计划时间实施到位。

第五章职业危害告知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三十二条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基层单位。

第三十三条公司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第六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方面的培训,并将职业卫生健康培训安排纳入到本单位每年的培训计划中。

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个人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职业卫生事故案例。

第三十六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区队、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四)区队、车间内部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二)公司工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全公司职业卫生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七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四十条公司通风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五)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六)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十三条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四十四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条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六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通风管理部确认效果显著,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违反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八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通风管理部和各单位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各单位设专(兼)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

要求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以监测促防治。

第五十条通风管理部、各单位组织开展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定期进行。

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有监测布点示意图。

(二)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三)各单位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四)各单位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要向劳动者公布。

第五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第五十二条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二)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三)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四)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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