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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医疗期内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其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期限有多长?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

5年以上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

20年以上为24个月。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劳部发309号)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员工,24个月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经企业与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表1:

劳动部规定职工医疗期一览表

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应给予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3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注:

(1)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医疗期与前条规定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2)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约定长于上述规定,从其约定:

A.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

B.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

C.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

员工在试用期间医疗期。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复函》(劳办险字3号)与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限为3个月。

三、医疗期如何计算?

员工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通知(劳部发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按劳动部《关于贯彻通知》(劳部发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综上,医疗期计算基本步骤为: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

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计算周期为6个月;

3、在前一步骤确定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

需要指出是,各地对于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规定,需要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四、医疗期与病假期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是医疗期与病假期关系,两者主要区别是:

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刚性”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除非你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

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时间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

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固定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事实期间。

在实务管理中,很多企业有一种观点,既然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对于已满医疗期员工申请病假,企业就可以不予批准。

实际上,关于医疗期法规政策并没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

相关法规政策只是规定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选择保持劳动关系,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

更多企业务实作法是,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

五、病假申请应如何管理?

虚假病假应如何预防?

医疗期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医院开具病假单(休假单)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

那么,企业能否指定开具病假单特定医院?

通常认为,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权利,而且只要到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并不会影响到医药费报销,只要是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病假单应即为有效。

当然,特殊情形下急诊等特殊情形,可以适当例外,由员工事后补齐亦可。

对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具体医院,是否就一定认为是无效呢?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这些诊疗医院指定并不影响员工就医权利与方便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话,员工就应当执行,也就说除非特殊情况,只有企业所指定医院开病假单才有效。

当然,如果企业对医院指定违反公平性与方便性原则,这种指定应该是不合理,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病假单向企业申请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

对于虚假病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预防与处理:

其一,严格病假申请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病假单,并填写格式化病假申请单,在申请单上让员工附注医生姓名与联络方式,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有员工声明:

“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或故意夸大,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对于虚假病假,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并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情形,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当员工申请病假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员工在医疗期内与休病假期间享受哪些权益?

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权益主要表现为:

(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

(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

(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

(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与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实务中,伤病休假员工往往会利用休假闲暇从事兼职活动,企业是否可以干预?

伤病休假员工依然还是企业员工,所以仍然需要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通知》(劳险字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实务中,对于休病假员工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可以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可以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七、病假期间工资支付

北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

关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劳部发309号)第59条规定中“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用人单位,按照新医疗保险规定而言,是一种规范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八、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满、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时处理

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结束。

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依据。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期,有利生产与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与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1至4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5至10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满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通知(劳部发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与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

站在企业立场,相应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远未届满),一种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A.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与对应工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通知(劳部发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与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

B.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通知》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鉴定为1~4级,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C.关于以上两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一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条件是:

a.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b.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条件是:

a.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

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

不符合以上条件,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与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与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与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5年

以上

5-10年

10-15年

15-20年

医疗期月数

3

6

9

12

18

24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劳部发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通知

劳部发236号

一、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

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与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经企业与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 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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