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渝委办发5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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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渝委办发51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办发〔2010〕51号核收:

倪婧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

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16日

 

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城区(县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城区(县城)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区(县城)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区(县城)。

第三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是统揽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我市的具体化。

深入开展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打造西部开放高地、推进宜居重庆、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建设的综合载体。

第四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核心,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以把我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社会和谐的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

第二章创建工作

第五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所有列入建制的区县(自治县)(包括北部新区,下同),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活动。

第六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文明委对创建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市文明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同志、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创建文明城区(县城)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落实各项创建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相应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形成上下贯通、协调动作、整体联动的工作网络,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创建工作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根据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创建规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要精心设计创建工作载体,广泛开展创建活动。

切实加强市民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活动中心等阵地建设。

扎实开展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集镇、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和军(警)民共建等活动,深入开展“三讲一树”、“四进社区”等活动,积极推进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学习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宜居城市等创建工作,夯实创建文明城区(县城)的基础。

第十一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应广泛动员群众参与。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新闻媒体开辟创建文明城区(县城)专题、专栏,主要街区公益广告达到规定要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创建意识,了解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要完善创建投入机制。

文明城区(县城)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应广泛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探索创建规律。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挖掘和发挥本地的区位、人文、科技等优势,渐进积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创建有特色、高品质的现代文明城区(县城)。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文明城区(县城)评选命名的基本条件:

(一)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形成长效机制;党政机关政务行为规范,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决策责任制、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行公务,行政审批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各级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对党政机关行政效能和反腐倡廉的满意度较高。

(二)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

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开展,公民权益维护有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和残疾人合法权益;街道、社区居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建立有政府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设立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职部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实施,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和社区民主建设与管理不断加强;群众诉求渠道畅通,问题得到解决。

(三)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诚信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进;积极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市场监管严格有序,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商品得到充分遏制和打击,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成效明显,行业风气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成果丰硕;倡导并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开展“千万文明市民行动”和“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活动;国民教育人均教育经费支出逐年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管理良好规范;文体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城区体育场馆和社区健身路径建设完备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和科普工作重视加强;市民在公共场所行为文明,公共设施维护规范有序,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道德风尚健康向上,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有声有色,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参与广泛。

(五)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城市公共设施与公共交通建设投入逐年增加;公交站点布局科学合理;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置合理;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完好,确保人身安全。

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备,城镇登记失业率、零就业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达到可控指标;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建立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网吧监督管理科学规范,经营秩序良好;出版物市场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有序,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成效明显。

(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保障运转有效;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社会面、重点单位及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规范药店经营行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及时到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诚信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围内;治安管理和基层综治工作务实高效,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充分加强,邪教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安全感显著提升。

(八)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逐年提高,空气污染度逐年下降;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达到宜居标准,公众对城市环保的满意率稳步提升;土地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成果明显;推进“重庆三峡库区文明长廊”活动和“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

第四章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凡有文明城区(县城)创建规划,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工作,“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均可申报文明城区(县城)。

申报工作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进行。

各区县(自治县)申报文明城区(县城)的地域范围,为其行政区域内主要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及近郊区。

第十六条在评选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年度评选:

(一)各项经济指标未达到相关要求标准的;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的;

(四)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六)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含所辖区域)的;

(七)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八)出现与文明城区(县城)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市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文明城区(县城)的评选和命名工作根据统一标准、自愿申报、自查自检、重点抽查、综合审定、社会监督、保证质量、推动创建的方法和原则进行。

文明城区(县城)的申报、评选、命名分6个步骤进行:

(一)申报和资审。

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城区(县城)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在全面争创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文明委申报。

市文明办会同市级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城区(县城)分项审核,确认其申报资格;

(二)平时考核。

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关于文明城区的标准,对申报区县创建工作进行以暗访为主的考核;

(三)年终验收。

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申报城区(县城)创建工作进行检查;

(四)市民评议。

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验收的情况,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城区(县城),经市文明办报市文明委同意,在新闻媒介上公示,发动群众进行评议;

(五)集体审议。

召开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六)审批命名。

根据市文明委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表彰。

第十九条市级文明城区(县城)评选,分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和重庆市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城区(县城)。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及北部新区参与市级文明城区序列评选。

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参与市级文明县城序列评选。

第二十条重庆市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区(县城)每年评选,名额不限;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每2年评选一次,一次评选2—4个重庆市文明城区、2—4个重庆市文明县城,原则上从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区(县城)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测评和考核由市文明委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进行。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委的领导下,由市文明办具体负责,并定期向市文明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档案制度。

主要内容为:

城区(县城)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二)年报制度。

已被评为文明城区(县城)的区县(自治县)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送市文明办。

(三)学习交流制度。

市文明办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加强文明城区(县城)之间的联系,相互学习,促进交流,推动全市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文明城区(县城)的督查。

市文明办听取关于创建工作的汇报,并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文明城区(县城)进行经常性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通报,并报市文明委。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被评为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的,在被评选的当年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已被命名的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2年内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视情况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3个月内写出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或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和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和当年高一层次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文明村镇是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扎实有效,推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成绩突出,在全市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村镇。

对示范作用特别突出的文明村镇授予文明村镇标兵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村镇是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不断提高农民文明素质、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基本途径;是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营造新环境、建设新文化,把“五个重庆”内化为重庆精神内涵的重要载体;是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中,统筹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市民素质转型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好事实事,坚持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将其纳入目标管理。

第五条文明村镇创建范围是全市行政建制村、镇、乡以及农村区域和农业人口比例较大的街道,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创建活动。

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文明村镇创建,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县级文明村镇创建。

第二章文明村评选标准

第六条市级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坚强有力。

村党支部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干群关系融洽。

大学生“村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积极推行社区化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有序,建有村务公开栏,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村民对村务公开和社会安全满意度在85%以上。

创建文明村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投入。

(二)村风健康向上。

村民普遍参与“三户”、“十星级文明户”、“文明院坝”、“文明家庭”、“星级农民”等创建活动,创建面达到90%以上。

群众文化活跃,有2支以上业余文化队伍,坚持开展“唱读讲传”活动。

无大操大办婚丧事现象,节约型社会风气浓厚。

无歧视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现象,普遍关心关爱未成年人。

村内无擅自乱建宗教设施和非正常宗教活动。

(三)村民素质较高。

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强,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能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水平逐步提高,参与志愿服务人数逐年增加,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和谐。

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无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违法和犯罪人员。

(四)公共服务到位。

建有公共服务中心,建有2所以上合格卫生室,建有图书室、宣传栏、文化墙等群众文化场所,基本实现电视户户通。

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登记和联系制度,留守儿童和老人关心关爱制度。

妥善安置五保户。

村民普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

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

(五)管理建设有序。

基础设施完善,道路平整畅通,达到市级卫生村条件。

推广康居农房,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工作成效显著。

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得力,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现象。

社会稳定,无群体性事件。

无滥垦、滥伐、滥采以及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六)生产发展利民。

有明确的符合本村实际的生产发展路子,形成了村支柱产业。

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

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和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成果显著。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

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效明显。

第三章文明镇评选标准

第七条市级文明镇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党委、政府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镇党委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思想解放、意识开放,人人争做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模范,干群关系融洽。

将文明创建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有规划、有组织、有措施、有重点,有专项经费投入。

各级文明村达50%以上,文明户达60%以上。

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城乡共建、联片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蓬勃开展。

镇领导班子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

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规划明确、制度完善。

发挥道德评议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乡规民约的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有效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五心四好”教育活动开展广泛,社会文化环境不断净化。

建有镇、村两级志愿服务组织,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社会事业长足发展。

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落实。

卫生保健网络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面大,防疫措施落实,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标准,行政村均建有合格卫生室。

坚持开展科普活动,推广致富实用科技,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实施“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和“千镇万村信息惠农”工程。

重视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和农村群众文艺人才培养,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和村图书室健全,基本实现农村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通。

建有文化活动广场,依托中小学校建设“乡村少年宫”,原则上应有1块以上塑胶运动场。

建有镇敬老院,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50%以上。

(四)文化生活健康向上。

重视农村群众文化活动,有人员组织、有活动经费。

扶持各种民间文化协会、文艺队伍,培育“特色文化村”、“特色文化团体”,80%以上行政村有群众文化活动队伍,经常组织农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唱读讲传”活动形成长效机制、队伍和载体。

“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蓬勃开展,清明、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日有组织地开展活动。

农村文化市场得到净化,无出售黄色书刊、无播放淫秽录像等违法现象,有效抵制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

(五)社会管理优质高效。

党政机关服务意识强,群众满意率高。

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章制度健全,监督管理得力,行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环境优良。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完善。

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有保障。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力,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

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社会稳定工作扎实,无群体性事件。

辖区内的城镇社区全部实现社区化管理,在各行政村积极推行社区化管理并建成1个以上具有示范性的社区化管理村。

(六)环境面貌整洁优美。

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

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

镇和村公路油化硬化率分别达到100%和50%,交通秩序良好,加快村便道建设。

集镇街道、单位、楼院整洁卫生,生产生活环境绿化、美化、净化。

环保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标,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农村面污染源综合治理率45%以上。

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七)基层民主健全有效。

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

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

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

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

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对乡村政务公开和社会安全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八)农村经济不断壮大。

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不断优化,农村经济充满活力、更有效率、更加开放,有2个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形成特色支柱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基本实现村村有商贸综合服务点。

劳务经济健康发展,帮扶农民工返乡创业。

“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和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成果显著。

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

原则上,主要经济指标应居市内同类地区领先水平,“两翼”地区人均主要指标不低于西部平均水平,其他地区人均主要指标至少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第四章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文明村镇须获得区县级文明村镇称号一年以上。

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村镇称号,可申报市级文明村镇标兵。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村镇,可自愿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委提出申请。

(二)当地公示。

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按照市级文明村镇评选标准对申报村镇进行审核,然后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在当地公示申报村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

(三)区县(自治县)推荐。

各区(自治县)县文明委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于当年3月前向市文明委呈报推荐名单。

第十条评选程序

(一)审查考核。

市文明办对区县(自治县)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后,委托专业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对申报村镇进行审查考核。

(二)媒体公示。

市文明办根据审查考核情况提出候选名单,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后,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三)审议表彰。

市文明办汇总公示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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