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处罚合同条款811.docx
《安全管理处罚合同条款81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处罚合同条款811.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管理处罚合同条款811
附件1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强化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增强施工人员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针对分包工程项目,甲方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各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消防、交通等法律法规及各级领导单位发布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审批《用火证》,并对入场的乙方单位人员进行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检查现场的治安、防火工作。
甲方有权对乙方严重违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乙方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后,应向有关部门递交《施工人员花名册》,并要积极组织本方人员参加入场安全教育。
第五条乙方应配备专兼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施工人数的20%建立义务消防队员,成立治保委员会和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并做到人员、组织、任务层层落实,并将人员组织名单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七条乙方需在施工现场用明火的,应由专人持有效上岗证,办好用火审批手续,清理作业面,清除易燃物后,方可使用明火。
如易燃物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保护、隔离等,并指定看火人,携带灭火器具。
若在施工楼内或高空带火作业的,还应准备接火盘。
用火作业完工后,须清除余火,确认不再复燃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条乙方组建的义务消防队和使用的特殊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设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选用相应器材。
第九条乙方自进场之日起,必须从甲方和总包方领取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加以解决,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乙方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教育,同时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的检查、演戏等活动。
第十一条乙方应建立考勤制度,严格控制施工人员外出。
第十二条乙方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有关规定,安装机械,堆放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制定措施,设专人负责,并注意保持消防道路畅通,不压埋圈占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随地便溺,严禁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损坏各种材料及安装的设备。
第十四条现场生活区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禁用电器设备。
乙方生产生活用电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并符合防火要求。
禁止使用电炉、烧热器、电褥子、电饭锅、碘钨灯等取暖、照明、做饭、烧水,宿舍区保持卫生清洁。
第十五条乙方应自行管理各种材料工具,如保管不当发生丢失或火灾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凡偷窃仓库建筑材料、成品、设备零部件、工具器械和私人财物的,除追回偷窃物品外,按所偷物品的价值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不得酗酒、赌博和传阅淫秽录相、画册、画片等淫秽物品,违反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罚款,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照执行,如有违反或拒不执行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造成重大损失及人员伤亡等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本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2017年08月11日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附件2
施工管理处罚条例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提高施工队伍管理水平和增加责任感,节约材料,针对分包工程项目,特制定本施工管理处罚条例:
A类隐患罚款:
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合格:
1、脚手架整体倾斜超过规范要求,罚款5000元/面。
2、安全带不合格,不戴安全带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带,罚款1000元/项。
3、吊篮没有配置安全大绳、安全大绳材质不合格或安全大绳断股、散股、磨损严重、长度
不足,罚款1000元/处。
4、吊篮作业时超过两人共用一根安全大绳,罚款1000元/处。
5、吊篮配重块数量不足或与方案不符,钢丝绳存在磨损、断股等情况,罚款1000元/处。
6、吊篮前支架长度外伸长度超过吊篮方案要求,罚款1000元/处。
7、吊装设备使用钢丝绳不合格、搭设无方案或未按方案搭设,罚款1000元/处。
8、施工现场使用自制挂篮且挂篮无方案或设计计算书,罚款1000元/处。
9、吊装时吊点不正确或者绑扎不牢固,6级风以上仍进行吊装作业,现场垂直交叉作业
无任何防护措施,卷扬机无专人看守或作业下方未拉设警戒线,罚款1000元/次。
10、临边作业未按公司要求拉设挂接安全带专用钢丝绳,罚款1000元/处。
11、擅自拆改脚手架拉结点、脚手架晃动严重仍使用,罚款1000元/处。
12、脚手架架体拉结点设置与方案或规范不符,罚款1000元/处。
1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壁厚不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立杆悬空或变形严重,存在裂纹、
孔洞等情况,罚款1000元/处。
14、脚手架搭设设置水平安全网与方案不符,悬挑脚手架起步层未满铺安全防护留有缝隙,
卸荷钢丝绳存在磨损、断股,罚款1000元/处。
15、脚手架拆除时管件倒运无安全防护措施,罚款1000元/处。
16、两步及两步以上门式架未进行有效绑扎或支撑,罚款1000元/处。
17、擅自拆改临边洞口防护,采光顶、雨篷施工无有效防坠落措施,罚款1000元/处。
18、焊接作业下方易燃物未清理或无有效接火措施,罚款1000元/处。
19、在未完工的建筑内搭设工人宿舍,或生火做饭,罚款1000元/处。
20、安全帽不合格,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500元/项。
21、焊机二次接地线未按规范要求连接,用电设备从开关或者漏保进线端接电,未经过漏保
末端,现场一台电焊机接有多个焊把线,罚款500元/处。
22、施工现场动火,未开具动火证、或未携带动火证,未设置专职看火人,罚款500元/处。
23、吊篮安全锁失效或安全大绳上挂接安全带用自锁器失效,罚款500元/。
24、吊篮配重未绑扎或未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绑扎,吊篮篮体缺少挡脚板,或者篮体拼缝过大,
罚款500元/处。
重大质量隐患或不合格:
1、后置埋板缺少固定点,后置锚栓安装深度不够、紧固不到位,药栓安装前不清孔、用锤
子砸,罚款1000元/处。
2、槽式埋件的T型螺栓安装不到位,罚款1000元/处。
3、转接件与预埋板(后补埋板)、焊接不符合规范要求要求,罚款1000元/处。
4、转接件与龙骨连接缺少螺栓或连接方式与设计要求不符,罚款1000元/处。
5、埋件转接件被切割或固定点被切割,无任何加强措施,罚款1000元/处。
6、龙骨被切割,无任何加强措施,罚款1000元/处。
7、铝板安装缺少龙骨,罚款1000元/根。
8、铝板安装或缺少一半固定螺钉,罚款1000元/块。
9、铝板角码或加强肋被人为破坏,罚款1000元/处。
10、石材(陶板)自身有裂纹或石材断裂后粘接依然上墙安装,罚款1000元/块。
11、石材(陶板)安装无挂件,挂件未入槽、搭接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挂件缺少螺栓固定,
使用胶代替机械连接,罚款1000元/处。
12、石材(陶板)挂装方式与设计要求不符且无设计变更说明,罚款1000元/处。
13、现场打背栓孔或背栓安装不牢固,罚款1000元/处。
14、挂钩开启扇未安装压板或压板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1000元/处。
15、面材安装完成后未安装保温,层间封修完成后未安装岩棉,罚款1000元/处。
16、全玻幕墙玻璃槽口内未加限位或槽口被切割,罚款1000元/处。
17、单元体挂耳未进行有效挂装、单元体挂耳或转接件被切割,罚款1000元/处。
18、单元体挂装时,工人野蛮施工导致单元体型材变形或拼装部位开裂,罚款1000元/处。
19、单元体挂装方式与设计要求不符,且无设计变更,罚款1000元/处。
20、单元体过水槽漏打胶、打胶不饱满,存在漏水隐患,罚款1000元/处。
21、现场单元体放置较乱、材料泡水、材料无保护,罚款1000元/处。
22、钢构氟碳喷涂所使用涂料与合同要求不符,罚款1000元/处。
23、钢结构喷涂前未按要求进行除锈打磨,罚款1000元/吨。
24、现场氟碳喷涂部位生锈,喷涂流挂现象较为明显,罚款1000元/处。
25、氟碳喷涂厚度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罚款合同额的2%。
26、钢结构没有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焊接的,罚款1000元/处。
27、现场使用材料规格型号材质与设计要求不符,罚款1000元/吨。
B类隐患罚款:
一般安全隐患或不合格:
1、单元体吊装未采取双保险措施或保险绳强度不够,罚款500元/处。
2、卷扬机无防脱绳保护装置,罚款500元/处。
3、焊机接地采用钢筋搭接或直接用钢筋插入接线端,罚款500元/处。
4、施工现场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罚款500元/处。
5、施工电箱及设备保护零线未接或与工作零线混接的,罚款500元/处。
6、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源线破损严重,电源线线芯裸露,罚款500元/处。
7、施工现场用电设备使用插头不符合要求或直接将线芯插入插座内,罚款500元/处。
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从吊篮控制箱内接电,罚款500元/处。
9、库房未配备足量的灭火器、灭火器无效仍在使用、有效与无效灭火器混放,
罚款500元/次。
10、焊接作业配备的灭火器无效或未配备灭火器,罚款500元/处。
11、气割作业,乙炔瓶未设置回火阀或氧气瓶未设置压力表,罚款500元/次。
12、易燃易爆物品未单独存放,氧气乙炔未单独存放,罚款500元/次。
13、气割作业,氧气、乙炔等气瓶瓶间距小于5m,距动火作业点小于10m,罚款500元/处。
14、施工队无班前讲话记录或记录内容无针对性,罚款500元/天。
15、脚手架扣件松动未紧固到位,私自拆改脚手架杆件,未及时恢复的,罚款500元/处。
16、脚手架立杆基础下沉,设置的抛撑、剪刀撑与方案不符,罚款500元/处。
17、脚手板铺设与方案或规范不符,存在探头板现象,罚款500元/处。
18、安全网材质不合格,罚款500元/张。
19、吊篮安全大绳与结构接触部位未做防护,罚款500元/处。
20、吊篮有一处绳夹有松动或绳夹数量不够或安装方向错误,罚款500元/处。
21、吊篮未安装限位板或安装错误,未安装限位器或限位器安装不牢固不灵活,吊篮攀绳未
设置安全弯(或花篮螺栓缺少鸡心环)罚款500元/处。
22、吊篮支架或篮体连接部位少螺栓或缺螺母,罚款500元/处。
23、吊篮电源线绑扎在脚手架、篮体上无绝缘措施,绑扎在吊篮支架上,罚款500元/处。
24、吊篮重锤未设置、重锤绑扎不正确,罚款500元/处。
25、吊篮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罚款500元/处。
26、吊篮用电箱及设备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罚款500元/处。
27、吊篮日检缺少或存在作假现象,罚款500元/天。
一般质量隐患或不合格:
1、后补埋件与结构接触不紧密,二次加固使用普通垫片代替加强垫片,罚款500元/处。
2、后补埋件所用锚栓距结构边缘小于5cm,螺栓外露长度少于3个丝扣,罚款500元/处。
3、长条垫片未与转接件按设计要求进行焊接,罚款500元/处。
4、龙骨插芯长度及安装方式与设计要求不符,龙骨间无伸缩缝,罚款500元/处。
5、龙骨焊接未敲焊渣便做防腐处理或未做防腐,罚款500元/处。
6、不同金属材料(钢角码与铝立柱)接触部位无防腐垫片,罚款500元/处。
7、龙骨竖框的垂直度、横梁的水平度偏差较大,罚款500元/处。
8、明框(半隐框)幕墙压块数量或压板长度与设计要求不符,罚款500元/处。
9、石材(陶板)挂件螺栓未紧固,罚款500元/处。
10、石材开槽过宽或距板边距离过小,,槽口未填充胶,槽口表面抹胶,罚款500元/处。
11、单元体安装时水槽内未清理干净,泄水孔被堵塞,罚款500元/处。
12、单元体挂件挂入转接件深度不能满足设计最低要求或者锚栓松动,罚款500元/处。
13、单元体固定挂耳螺栓被拆除、挂耳顶丝未按要求安装或未安装,罚款500元/处。
14、避雷扁线安装未打磨,避雷搭接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罚款500元/处。
15、密封胶与板材粘结不严密,开裂(或打胶之前清理的不彻底),罚款500元/处。
16、现场型材、面材表面划伤严重或变形,罚款500元/处。
17、现场喷涂遍数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膜厚不足,罚款500元/处。
18、地弹门安装地弹簧未与地面进行有效连接,罚款500元/处。
19、工序不报验或报验未通过就私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罚款500元/处。
20、脚手架、吊篮搭设后未进行验收,罚款500元/处。
C类隐患罚款:
轻微安全隐患或不合格项
1、焊接作业未佩戴防护面罩或佩戴不合格防护面罩,罚款300元/人。
2、焊接作业未佩戴焊接专用绝缘手套,罚款300元/人。
3、施工现场作业穿戴拖鞋、短裤、赤裸上身,罚款300元/人。
4、吊装作业过程中控制开关未与卷扬机设置在同一处,罚款300元/次。
5、吊装作业导向滑轮缺少、不转、磨损,卷扬机钢丝绳盘绳杂乱,固定卷扬机螺栓松动或
螺栓未紧固,罚款300元/处。
6、高空作业时小零件和工具没有防坠落措施的,罚款300元/处。
7、电焊机二次降压保护器未安装或未正确安装使用,焊把线接头超过三个或绝缘老化的,
罚款300元/处。
8、现场违规使用插线板作业,罚款300元/处。
9、5级大风天气仍在使用电焊的,罚款300元/处。
10、现场用电线缆未架空铺设,存在压砸、浸泡等情况,罚款300元/处。
11、场电工无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罚款300元/天。
12、在施工现场、库房、非吸烟区吸烟,罚款300元/人。
13、吊篮靠近面材安装一侧未安装防碰撞装置的,罚款300元/处。
14、吊篮高空停放未进行绑扎固定,罚款300元/处。
15、脚手架设置步距、跨距、小横杆间距与方案不符,罚款300元/处。
16、脚手架搭设扫地杆设置过高(高于20cm),罚款300元/处。
17、脚手板未绑扎牢固的(锈蚀腐蚀严重),脚手板存在破损现象,罚款300元/处。
18、使用的密目安全网破损,罚款300元/张。
19、现场施工人员未配备小手电,罚款100元/人。
轻微质量隐患或不合格项
1、预埋件偏位无任何处理措施,罚款300元/处
2、后补埋板位置结构打孔过多,罚款300元/处
3、铝合金幕墙横梁与立柱间缝隙超过设计值,罚款300元/处
4、次龙骨用电焊开孔,且未采取任何防腐措施,罚款300元/处
5、防火、保温材料未塞满,铁皮接缝不严、固定点不足,罚款300元/处
6、板材缝隙宽窄不一,表观质量较差,罚款300元/处
7、幕墙分格缝宽窄不一,扣盖接口处错台,罚款300元/处
8、铝板安装缺少固定点、固定点处未加绝缘垫片,罚款300元/处
9、单元体板块之间上下不平齐,竖缝不一致,罚款300元/处
10、石材安装完成面不平整,垂直度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处
11、石材未安装防滑垫片或防滑齿未正确咬合,罚款300元/处
12、开启扇胶条未压紧,密闭性能差,存在漏风、漏水隐患,罚款300元/处
13、玻璃底垫块安装不平整,导致玻璃缝隙不均匀,罚款300元/处
14、打胶质量差,存在漏打胶、虚胶、表面不平滑现象,罚款300元/处
15、岩棉锡箔纸脱落,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罚款300元/处
16、进出口部位材料玻璃安装完成后无成品保护措施,罚款300元/处
17、焊接作业导致铝板、玻璃等面材烫伤,罚款300元/处
18、单元体安装前未进行清洗,罚款300元/处
19、喷涂表妹颗粒明显、颜色不一致,罚款300元/处
20、门、首二层铝板、不锈钢变形或划伤,罚款300元/处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2017年08月11日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针对分包工程项目签订工程保修书。
第一条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保修责任为乙方所供材料、加工制造、施工安装、成品保护不力以及被人为损坏的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各种质量缺陷的修补。
第三条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本工程外观质量问题保修期为3年(按甲方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要求);
2)功能性质量问题的保修期为3年(按甲方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要求);
3)涉及施工结构安全问题则在建筑物设计寿命年限内承担终身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第五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第六条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采取完全的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第七条乙方不能因工程交竣工而免除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如果由于施工质量引起的结构安全隐患或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八条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第十条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2017年08月11日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附件4
廉政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双方能够勤政廉洁地履行在合作期间所签订的合约,规范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合作安全、资金安全、员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具体办事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或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或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或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或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其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负责的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相关单位推荐分包人或供应商并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算量、多结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第三条乙方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或相关单位及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
四、不准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
五、不准违反国家有关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甲方上级审计监察部门给予诫勉;情节较重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损失额度大小降职降薪,直至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甲方视具体情况对乙方进行罚款;情节较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取消乙方在甲方的合作资格,解除双方签署的全部合同。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乙方除需承担解决及赔偿责任外,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还将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条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本协议甲方总裁监督邮箱:
2、本协议甲方审计监察部门监督邮箱:
3、本协议甲方分包管理部意见反馈邮箱:
第六条合同生效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长期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不再签订有合作关系的合同时止。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2017年08月11日日期:
2017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