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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出差或脱产学习时间较长的,其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兼管。

七、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向局长和分管本部门的局领导负责,执行局的决策和计划,提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副处长(副主任,以下同)协助处长工作。

八、副处长受处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或其它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事项,要及时向处长汇报;

对于方针、政策性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向处长提出建议。

九、处长出差期间,由处长委托的副处长主持处内日常工作;

副处长出差或脱产学习时间较长的,其工作由处长或处长指定的副处长或其他人员兼管。

第三章会议制度

十、局内执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全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讨论决定。

一旦形成决议,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十一、局长办公会。

局长办公会一般情况下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如有需要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措施;

2.讨论制定涉及职能范围内的重要决策;

3.讨论系统内有关机构设置及调整;

4.讨论决定所属各单位正科以下(含正科)干部的任(聘)免、奖惩及正科以下(含正科)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

5.讨论研究全系统职工的职称评定、工资调整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性问题;

6.讨论研究局机关及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

7.讨论局长认为有必要提交班子讨论、研究的问题。

局长办公会原则上班子成员全体参加,由于特殊情况个别班子成员不能参加必须在会前或会后征求本人意见,并将征求的意见如实体现在会议记录中,并由本人签字,以保证局长办公会的真实完整性。

局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局长办公会一般情况下会后不编发会议纪要。

十二、局务会议。

局务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各处(室)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讨论决定局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问题;

2.讨论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方案;

3.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向省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4.讨论阶段性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报告;

5.听取和部署各处室阶段性工作任务;

6.讨论局长及其他局班子成员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

局务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局务会议会后一般要编发会议纪要。

十三、专题办公会议。

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可在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决定的原则下及时组织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一些具体业务问题(特别是下属单位报送的需由多个部门共同研究处理的请示事项)。

研究一般性问题的小型专题办公会议,也可由分管的局领导委托处室负责人主持,与研究事项有关的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及其有关同志参加。

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后一般要编发会议纪要。

十四、局长办公会的议题除局长确定的之外,其它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搜集归纳,送分管局领导审阅后,呈局长审定。

审定后的议题于会议的前一天送达相关局领导及处室。

局务会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搜集归纳,呈现局长审定。

一般情况下,凡提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要形成电子文稿,并于会前两天由办公室送各位局领导,除特殊情况外,不讨论临时议题。

十五、提交局务会讨论的议题,要经过充分酝酿,分管局领导要在会前做好相应准备,开会时首先发表意见。

属全局性的重要问题,须事先论证,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牵头部门要事先组织召开专题办公会议,汇同有关部门协商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形成综合意见。

十六、出席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同志会前应做好准备,发言要简练。

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要事先拟出提纲,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十七、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局办公室通知,专题办公会议由牵头部门通知,会议通知一般应通知到参会人或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内容及应做的相关准备等。

十八、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并作会议记录。

局务会的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撰写,局长签发;

专题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及会议纪要撰写由牵头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并送局办公室备案。

受局领导委托的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同志签发。

十九、局长办公会、局委会、局专题会议都必须进行文字记录。

由于特殊情况当时没有形成文字记录的,当事人应在7日内采取追记的方式补记,并由当事人和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字。

会议文字记录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记录本,按档案管理做为永久保存。

为提高会议科技含量,减少会议成本,需会议讨论的事项逐步实行多媒体方式演示,尽量不印发纸纸材料。

二十、参会者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期间禁止谈论与会议内容无关的话题,并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置于关闭或静音状态。

第四章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一、系统内请示报告事宜按以下原则办理:

凡属省局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内的日常工作,由各直属单位和省局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牵头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要主动沟通、协调。

接受重要工作任务或处理非常规事务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需请示的问题,要逐级进行,一般干部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直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向省局分管局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要事项,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汇报;

对局领导交办的事项,经办人要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结,并向交办领导报告。

凡涉及向上级请示、汇报、报告等工作,应首先与上级有关处(室)沟通情况或向上级分管领导汇报,有关处(室)或分管领导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遇到超出职责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上一级或主管领导汇报,如主管领导不在,或特殊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越级向有关领导报告,一般情况下向上级汇报和请示的工作,应事先与上级办公室进行联系,本级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做好衔接准备工作。

二十二、省局副职领导因公或因私外出,需事先向局长请假,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及返回时间等事项告知局办公室。

二十三、省局机关各处室处长出差,需事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请假;

副处长出差,需经处长同意,超过三天的要报告分管局领导;

一般干部(科员)出差,需经处长批准。

出差结束后,要及时销假,并向领导汇报出差情况。

二十四、各处室处长、副处长一般不得同时出差,因特殊情况需同时出差的,须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指定一人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并及时通知局办公室。

二十五、局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局领导及机关各处室正、副职外出情况。

二十六、职工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以及超过一周的事假,需填写请假单,分别由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局人事处备案;

职工休病假由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分别在医疗保险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签批意见,并送局人事处备案。

休假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务公开制度

二十七、全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力求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二十八、系统内人事管理工作公开内容:

1.竞争上岗和招录人员的岗位、数量、条件及考试录用程序、录用结果;

2.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及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情况。

系统内财务管理工作公开内容:

1、年度经费计划;

2、年度经费决算结果;

3、年度内审结果。

二十九、路政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内容:

法律依据、办案程序、执法标准、职权范围、处理结果。

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督查相关结果。

执法人员佩戴胸卡持证上岗。

第六章岗位职责及目标考核制

三十、全局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根据工作内容定岗定责,分工负责。

各职级人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完成各自的工作。

三十一、全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厅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别在系统内和局机关内部进行分解,制定目标责任书。

一是由局办公室将全局重点工作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省局所属各单位,并由局长与所属单位行政一把手签订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是由局人事处将全局重点工作目标逐项分解到局机关各处室,并由局长与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与处室负责人层层签订重点工作目标。

机关各处(室)要围绕全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时制定出本部门的年度、季度和月份重点工作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具体人员。

三十二、工作目标的考核采取直属单位和省局各部门自评、分管领导审定与局考核组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形式。

各直属单位及相关各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按规范格式报送季度考核和本季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然后由省局考核组进行综合评定。

各季度考核评定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评定。

每年末由省局综合考核组对各直属单位和省局机关各处室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年度奖惩。

第七章工作督查制度

三十三、局内实行行政工作督查制度。

督查工作由局工作目标考核小组负责,局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要督查内容:

1.上级领导及厅党组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

2.局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4.局长签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5.领导临时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十四、局办公室按照需督查的内容详实填写督查通知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由有关处室,一份留办公室存档备查。

涉及的处室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认真地进行办理,办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送交办公室。

第八章文电审批及阅办制度

三十五、文件审批要按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六、审批公文,应明确签署审批人的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不得仅在公文上直接圈阅。

三十七、上行文,一般由局长签发,局长出差时,急需发出的上行公文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下行文,先由业务处室提出具体意见,分管局领导审阅把关,经局长同意或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局长签发。

三十八、以局名义上报的法规、规章草稿(征求意见稿),须经局法规处审核、法律顾问把关,提交局务会或专题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履行正常发文手续。

三十九、省局直属各单位向省局送达的公文,必须经局办公室签收、登记、审核,并签署拟办意见,认真履行公文处理程序。

杜绝直接报送给相关领导和部门。

省局对直属单位上报的公文要提高办结效率。

其中有关请示的办结时限如下:

凡属机关处(室)业务范围内的请示类公文,承办处(室)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及多个处(室)业务范围的请示类公文,应由牵头部门积极协调其它相关部门,采取会商的方式(召开专题会议)在3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上报局长审定。

如无特殊情况,此类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各处室报局长、副局长审批的发文稿如涉及其它处室职责的,牵头处室应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后再送交局办公室处理;

处室之间如遇有分歧问题,要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牵头处室需将不同意见如实列述,并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十一、各处室不得随意对外正式行文。

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处室便函的形式处理;

确有必要与局外有关方面联合发文的,要切实搞好协调,明确主办单位,务求实效和时效。

四十二、局发公文,务求内容准确、观点鲜明、条理清楚、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送审稿由局办公室文字审核并清稿后,送局领导审批。

四十三、局办公室接到的所有电话指示、电话通知均由文秘人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并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送局长或有关局领导签批处理意见。

四十四、上级机关要求局上报的公文和办理的事项,局领导和牵头处室要及时审批、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办结。

办公室文书及有关处室应了解和掌握有关事项的承办时限,并按要求及时提示、催办、督办。

第九章会议审批制度

四十五、各部门以局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各类会议,包括全省工作会议、现场会、调度会、研讨会、专题会、专项业务会,必须于每年年初将会议计划报局办公室,统一纳入局全年会议计划安排。

四十六、各项会议主办部门要于会议召开前15日内将会议请示和会议筹备方案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

履行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由会议主办处室提出意见,填写会议审批单;

2.报请分管领导签批;

3.主办处室会同局财务处制定会议预算;

4.报请主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签批;

5.呈请局长审批;

6.批准后报局办公室综合平衡纳入全年会议计划。

第十章公务活动制度

四十七、压缩会议,减少事务性活动。

各直属单位及省局机关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专项业务会议及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局主要领导一般不参加。

四十八、凡邀请省局领导参加的各项公务活动,事先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外事活动由局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后安排。

四十九、去基层检查工作时,要轻车简从,不准通知直属单位接送,同一时间段内多部门要分别检查的,要尽量进行联合检查,尽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成本。

第十一章公务接待制度

五十、接待的总原则是对口、同级接待,其他相关部门及人员主动配合。

陪餐人员数量以对口和酌减为原则,根据需要决定。

五十一、所有来客来访,需由对口接待部门会同局办公室制定具体接待方案,经局长同意后,由对口接待部门组织具体实施。

五十二、所有接待均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1.将来访单位公务事项函件和具体接待方案一并报局长审批;

2.按领导批示,由主办处室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

3.报请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4.办公室配合主办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五十三、局领导国内出差和出国考察学习,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接送站车辆。

第十二章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五十四、局信访办设在局办公室,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五十五、局信访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信访接待,组织、协调信访工作,保障信访渠道畅通。

相关处室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

具体程序如下:

1.办公室信访接待人员简要询问上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电话通知有权处理或做出解释的处室(简称责任处室,以下同),责任处室要及时派人到办公室共同接访;

2.责任处室要详细了解、记录上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做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决定。

对不应由我局受理的信访事项,责任处室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上访人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

对应由我局受理的信访事项,责任处室应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3.责任处室要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全程跟踪,直至办结。

4.办公室要及时对信访事项的办结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三章附则

五十六、此规则于年月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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