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运输管理制度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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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运输管理制度解析
×煤化有限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消除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隐患,减少轨道运输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结合中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各矿应根据公司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1.2.职责权限
1.2.1.中强公司机电部为公司辅助运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系统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
1.2.2.各矿机电矿长为辅助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辅助运输系统的管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辅助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
1.2.3.各矿机电科为辅助运输系统的业务主管科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辅助运输业务管理工作。
机电科负责绞车、钢丝绳的选型。
1.2.4.各矿技术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小绞车使用计划,对小绞车安装地点、固定方式进行设计,负责验收基础施工的隐蔽工程,组织混凝土基础浇灌前的隐蔽工程验收和锚杆拉拔力试验。
1.2.5.各地点辅助运输系统运行前,小绞车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技术科、安全科组织验收。
2.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2.1.辅助运输系统应实行专业化管理,从地面装车到施工单位各场口之间的物料运输,应由专业队伍负责。
2.2.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岗位应知应会知识。
2.3.辅助运输系统,应有设备、钢丝绳、基础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选型资料。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安全性能较高的无极绳绞车和架空乘人装置,尽量减少使用调度绞车、双速绞车、斜井人车等安全可靠性相对较差的运输设备。
2.4.矿井主要提升系统,例如,德通矿副立井绞车、主斜井绞车、福山副井绞车等,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2.4.1.安全保护装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要求。
2.4.2.按规定对提升设备、重要部件和钢丝绳进行检测检验。
2.4.3.每天应保证至少2小时的检修时间,主要检修内容为:
检查钢丝绳,保护试验,驱动、传动、控制系统检查,轨道及安全设施检查等。
2.4.4.井口供暖设施完善,冬季期间井筒应预防结冰,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不低于2℃。
2.4.5.提升钢丝绳、平衡尾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
2.4.6.使用中的钢丝绳、尾绳应定期涂(注)油,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原则上每月全绳至少涂(注)油一次,尾绳两头30米段每周注油一次。
2.4.7.检修执行“检修牌”制度,不同单位和不同工种间交叉作业时,各挂各的“检修牌”。
2.5.轨道、托绳轮、过卷距离及躲避硐标准,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规定。
2.6.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2.7.按规定配备岗位人员。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主提升系统信号把钩工不应兼职,一般上下山运输,至少安排3个岗位工,绞车司机1人,上下车场信号把钩各1人。
2.8.关于井下行人安全与“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规定:
2.8.1.井所有轨道运输车辆运行区域内,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原则。
2.8.2.在轨道运输大巷、无极绳绞车道及小绞车运输路线行走时,必须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上行走,要随时观察安全警示标志、行车红灯指示信号,注意倾听“正在行车,不准行人”语音报警信号,一旦发现开车预警信号,必须停止前行,立即躲入就近的躲避硐室,确认绞车停运后方可继续行走。
2.8.3.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行走和工作,绞车运行中需要跟车(或有其他原因)行人时、利用斜巷绞车运行中的车辆辅助工作或在斜巷内工作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8.4.井口信号把钩工和各车场的信号把钩工负责站岗监督,在车辆行至终点后才准行人,发现车辆运行区域已经有行人时,必须等行人到达终点返回信号后,方可开车。
2.8.5.斜巷各车场、绞车运输线路两端警戒区域及中间通道口应装设与绞车连锁的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醒目标志。
2.8.6.因工作需要在斜巷行人时,要告知信号把钩工和绞车司机,采取停电挂牌措施,行人离开矿车运行区域后,要及时给信号工和绞车司机反馈信息。
2.9.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连挂车前要检查处理装封车情况。
2.10.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禁止车辆在斜巷内停车悬钩。
2.11.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即:
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装封车辆有隐患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2.12.关于设备材料捆绑和装封车的规定:
2.12.1.装封车材料,可以使用刮板运输机链条、卸扣体、卡具、压杠和钢丝绳,提倡购置专用封车器,无论采用什么材料封车,必须检查完好情况,其安全系数不得低于6。
捆绑用具使用前应检查好,对于损坏的捆绑用具做好标记,及时更换。
2.12.2.一般车辆横向至少封2道,纵向必须有防止下滑和重心偏移的措施。
2.12.3.综采搬家安撤面、运输综掘机等大型设备,必须制度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12.4.各矿应制定具体的装封车方案和管理制度。
2.12.5.钢丝绳套应采用异径插接方式插接,插接长度为钢丝绳直径的30倍,禁止使用3股对3股简易辩接的绳扣。
钢丝绳套不得有损伤、打结、扭曲、绳股断裂等缺陷。
2.12.6.信号把钩工连车前,应详细检查装封车情况,严格把关。
2.13.井下安装撤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2.13.1.综采安装撤除工作面、综掘机安装撤除等大型安撤工程,必须制定作业规程,作业规程中应有运输系统设计选型资料。
2.13.2.集中作业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
2.13.3.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2.13.4.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满足吊装要求。
吊装时应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2.14.乘坐罐笼、架空人车上下井安全注意事项:
2.14.1.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未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和定位卡者;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穿化纤衣物者;入井前喝酒者;携带无措施的电气焊器具、不防爆或不符合入井要求的照相、摄像器材、可能危及他人及携带者本人安全的工具材料等。
2.14.2.入井人员不得与携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同罐(同时)上下井;严禁人物混合提升。
2.14.3.人员上下井时,遵守井口管理制度,自觉服从把钩工的指挥,严禁超员乘车。
2.15.强制性检测检验要求:
2.15.1运输系统的检测检验,执行《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2013年修订版)。
2.15.2.按规定对提升容器、机车、连接装置等进行检测检验,并有完整的检测记录和检验报告。
2.15.3.按规定对主提升绞车、钢丝绳进行检测检验,对主提升设备主要受力部件做无损探伤试验,对架空人车进行检测检验,并有完整的检测记录和检验报告。
2.15.4.斜巷跑车防护装置要每月检测1次,并有完整的检测记录。
2.16.关于连挂车辆的规定:
2.16.1.允许连挂车的数量和最大运输重物的重量,应根据具体的提升设备能力、倾斜井巷参数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安全系数等技术数据计算确定。
2.16.2.主提升系统应在井口公示提升系统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允许一次连挂车辆数量、最大运输重物的重量、绞车及倾斜井巷主要技术数据等。
2.16.3.小绞车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允许一次连挂车辆数量、最大运输重物的重量。
3.平巷及倾斜井巷运输
3.1.平巷及倾斜井巷运输的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47条~379条有关规定,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规定。
采区上下山、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的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基本设置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规定,必须达到“一坡三档”安全设施要求。
3.1.1.“一坡三档”是一种关于保证轨道运输安全的管理方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上部车场接近变坡点1~1.5米处安设自动复位或联动式阻车器(安全门)。
(2)变坡点下约一列车的长度处安装第一道跑车防护装置(挡车栏)。
(3)在斜巷内根据巷道运输实际工况(巷道坡度、串车质量等)逐级安装跑车防护装置。
3.1.2.主提升系统必须采用自动测速、与绞车控制回路连锁的常闭式成套跑车防护装置。
(1)主提升井巷,上部阻车器或安全门必须与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阻车器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
(2)主提升井巷,中部各甩车场道岔以下20米处应设置跑车防护装置,中部没有甩车场时,每隔100米安设一道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能够有效阻止住运行中断绳、连接装置断裂、脱钩、绞车失控等下滑的车辆。
3.1.3.采区上下山轨道运输,在底车场变坡点以上20米处,设置一道常闭式挡车梁,由下把钩工控制,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
3.1.4.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10~20米的地方要安挡车器或安全门,挡车器或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的距离,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3米,并且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3.1.5.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O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随掘进前移。
3.1.6.斜巷下车场及各甩车道口常闭挡车器要实现远控,由把钩工在躲避硐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
3.1.7.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责任到人。
3.2.运输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托绳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地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
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3.3.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车场或下车场侧帮要安装立滚,甩车场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
3.4.人力推车时,注意以下事项:
3.4.1.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3.4.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4.3.严禁放飞车。
3.4.4.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3.5.架空乘人装置
3.5.1.架空乘人装置应由具有煤炭行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设计。
3.5.2.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保护装置。
3.5.3.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满足表6的规定。
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设置调速装置,并应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3.5.4.驱动系统应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3.5.5.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应进行防滑处理。
3.5.6.应设置以下保护:
(1)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应有断轴的保护措施。
(2)减速器应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3)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应设置电气闭锁,两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4)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沿线应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巷道应设置照明。
3.5.7.每日应至少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5.8.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3.5.9.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3.5.10.宜有钢丝绳在线监测装置,宜加装断绳抓捕器。
3.5.11.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连接装置应定期做无损探伤检测,及时更换不合格的吊杆。
3.5.12.同一巷道内有其他运输设备时,系统之间必须具有安全隔离措施,否则,两套系统不得同时运行。
3.5.13.架空乘人装置宜用于直道运行,其运行距离宜小于3000米,直道运行的边坡角度和竖曲半径可按定型设备的技术特征确定。
3.5.14.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每周检查钢丝绳1次并做好记录。
3.5.15.巷道应设置照明。
3.6.无极绳绞车运输系统安全注意事项:
3.6.1.无极绳绞车运输对轨道参数的要求:
轨道倾角不宜大于12°,运行长度宜小于2000米,运输线路弯道处的倾角小于120°,弯道平面曲率半径大于40米。
3.6.2.无极绳绞车机房应设在重车方向的终端。
当受运输线路巷道的限制时,机头和张紧装置可设布置在与运输线路垂直的巷道和硐室内。
3.6.3.无极绳绞车运行时必须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在安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需要行车同时行人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6.4.应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3.6.5.应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应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在驱动部、各车场,应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3.6.6.运送人员时,应设置卡轨或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应定期试验。
3.6.7.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应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不得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后方工作。
4.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4.1.钢丝绳的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411条有关规定。
4.1.1.主提升钢丝绳的检验,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2013年修订)》标准。
4.1.2.提升运输钢丝绳要经过选型计算,其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0条~第401条之规定。
4.1.3.斜巷串车提升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规格应与主绳一致,绳经最粗为φ24mm。
4.1.4.钢丝绳的维护保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04条~第408条之规定。
4.1.5.钢丝绳钩头制作标准
4.1.5.1.钢丝绳钩头制作常用两种方式,第一种为异径插接,第二种为钢丝绳卡方式。
4.1.5.2.钢丝绳钩头宜优先采用异径插接方式,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
4.1.5.3.采用钢丝绳卡制作钩头时,执行AQ1083-2011规定:
4.1.5.3.1.卡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主绳)上,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尾段上,方向保持一致,不得交替布置。
4.1.5.3.2.绳卡之间的距离为钢丝绳直径的6~7倍。
4.1.5.3.3.钢丝绳初次受力后要再次紧固。
4.1.5.3.4.钩头上必须安装绳皮或套环,U形卡、绳皮的规格与钢丝绳直径相统一,U形卡螺母必须紧固,以压扁直径的1/3~1/4为宜,各绳卡紧固力均匀一致,安全绳卡应尽量靠近绳皮或套环,要保证绳卡拧紧,不得损坏钢丝绳的外层钢丝。
U形卡的使用数量和间距符合下表规定:
U形卡的数量和间距单位:
mm
钢丝绳直径(mm)
18以下
18~27
28~37
38~45
绳卡数目
3
4
5
5
绳卡间距
150
150
200
250
4.1.5.3.5.保险绳钩头制作符合以上标准,保险绳钩头必须安装绳皮或套环。
保险绳一侧由主钩头的第2-5个紧固绳卡固定,绳头超出部分为30-50mm。
4.1.5.3.6.钢丝绳接头的规定
4.1.5.3.6.1.《煤矿安全规程》第409条规定,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以上为等径插接方式,俗称“随绳”,“随绳”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接头直径不得大于原直径的10%。
4.1.5.3.6.2.斜巷绞车钢丝绳,不应采用“异径插接”的方法制作中间接头。
必须接绳时,斜巷倾角α<20°时,可以用“插接”方式制作接头(即随绳)。
α>=20°时,运输绞车的钢丝绳不允许有中间接头。
4.2.钢丝绳连接装置的使用
4.2.1.矿车与矿车、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防脱连接装置,不得用钢丝绳套等代替;
4.2.2.运送大型设备或超长物料需要使用异形连接装置时,要制定专门措施;
4.2.3.各种连接装置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进行试验;
4.2.4.主要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4.3.斜巷运输时必须使用保险绳(对拉绞车除外),保险绳规格应与主绳规格一致,当主绳直径大于24mm时,保险绳直径选用不低于24mm的同型号钢丝绳。
5.信号、照明与通讯系统
5.1.信号、照明与通讯系统以《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第481条规定为准则,参照执行《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设计规范》GB50388的规定。
5.2.主要提升系统的信号提升运输信号必须声光具备,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重要信号附件,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5.3.副斜井提升系统、井下主要提升斜巷信号,应选用定型产品~“矿用斜井提升信号装置”。
5.4.罐笼安全门、摇台(承接托罐装置)、阻车器、推车机、信号闭锁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规定。
5.5.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
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
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5.6.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单容器提升;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5.7.轨道巷同时具有绞车、无极绳架空人车时,两套设备的控制回路要实现电气连锁。
5.8.轨道巷同时具有绞车、胶带运输时,安全距离要有保障,主斜井胶带巷应有“主要运输巷,严禁行人”警示标志。
5.9.信号把钩工操作要点:
5.9.1.信号规定:
一停、二上、三下、四慢上、五慢下。
多水平或双钩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信号必须声光具备,确保司机听得清晰、判断准确。
5.9.2.摘挂钩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5.9.2.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5.9.2.2.必须站立轨道外侧,距外侧轨道200mm左右进行摘挂钩。
5.9.2.3.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装置一侧,并有良好的视线条件。
5.9.2.4.摘挂完毕需要越过串车时,应从车辆运行逆方向越过,严禁从两车之间或车辆运行方向越过。
5.9.2.5.如果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严禁蹬车操作,应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伤人。
5.9.2.6.每次挂钩完毕,应对车辆各部位、钢丝绳、保险绳、连接装置等详细检查一遍,然后打开阻车装置进入躲避硐、信号室或安全地带,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5.9.3.“手指口述”安全确认要求:
5.9.3.1绞车运行前:
把钩工履行检查装封车、“三超”(超高、超宽、超重)情况、钩头30米范围内的钢丝绳检查及车辆连接等程序后,向信号工说“车辆正常,可以开车”,信号工回复:
“确认吗?
”,把钩工重新检查无误并发出“确认”口令后,信号工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5.9.3.2.绞车停运摘钩前:
车辆到达车场,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车辆停稳后,由把钩工负责恢复安全设施,把钩工说“车辆已经停稳,安全设施已经恢复,可以摘钩了”,信号工问“确认可以摘钩了吗?
”,把钩工再次检查,发生“确认”后,方可开始摘钩、调度车辆。
5.9.3.3.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提升信号、通讯电话、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矿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的当班运行状况,确认其完好性,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始运输作业。
5.9.4.下放车辆信号发送程序:
上井口信号工首先向井底车场发出下放车辆信号(三个点),井底车场回复信号后,上井口信号工方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下发车辆信号。
5.9.5.提升车辆信号发送程序:
井底车场信号工向井口发出提升车辆信号(二个点),井口信号工接受到提升信号后,向绞车司机发出提升车辆信号。
5.9.6.信号发出后,信号工不得离开信号室,认真观察提升车辆或钢丝绳运行情况、倾听来自各方的信号,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5.9.7.车辆运行过程中,信号把钩工要时刻注视车辆和钢丝绳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10.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上下山绞车房等地点应安装调度电话。
5.11.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5.12.弯道、井底车场、巷道沿途联络岔口、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顶车作业区应装备声光预警信号装置,关键部位道岔应装设道岔位置指示器。
5.13.主要运输井巷、采区主要运输上下山、井底车场、信号把钩地点、绞车硐室等地点应设照明,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主提升绞车房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6.小绞车
6.1.小绞车安装注意事项
6.1.1.巷道封闭墙外不得安装使用小绞车。
煤巷、半煤巷内绞车窝必须通风,并装设瓦斯超限断电报警装置。
6.1.2.斜井使用的绞车不准安装在斜井内和中、下部车场中。
如系掘进上山等施工需要,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
6.1.3.小绞车应安装在巷道较宽的位置,确保绞车最突出部位与轨道外侧有500mm以上距离。
6.1.4.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当两中心线不能重合时,绞车安装角度一般以绞车中心线在小绞车前15米左右处与轨道中心线相交为宜。
6.1.5.地脚螺栓(或锚杆)固定,螺母、平垫圈、弹簧垫圈配套使用,必须有防松措施,紧固后螺栓露出螺母1~3个螺距。
在绞车投入使用后,应对基础进行复查紧固。
6.1.6.绞车直接采用混凝土基础螺栓固定时,基础上表面必须水平。
绞车底盘落在坚实基础面上。
对于不平整的基础面必须处理。
对于二次灌浆固定的基础,在利用垫铁找平整后,必须对垫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