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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前在预设

科学理论和科学研究当中,常常包含着一定的前在理论预设。

它们常常成为某个系统理论的逻辑支撑或逻辑起点。

在经济学中,“理性人”、“资源稀缺”等假设,支撑着整个经济学的理论大厦。

在政治科学中,在制度领域,事实上也存在着关于人的特性、权力的特质、理性的限度、国家实质等等的各种前在预设,只是这些前在预设没有被鲜明地、理论化地归纳提炼出来。

本文试图对制度设计中的这些前在预设作出尝试性梳理和归纳。

本文梳理归纳的这些前在预设,实际上都是经验命题(empiricalstatement),其旨归不在于揭示制度的发生学意义(唯物史观认为,制度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而在于揭示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回应人类对于游戏规则的基本需求与基本价值追求以及如何来设定游戏规则等政治规则范畴的基本问题。

这些预设从各个方面表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选择,或者说通过构筑完善的政治规则,以实现和推进规则政治,乃是人类秩序化的合理选择,同时也是一种无法规避的命运。

“无赖原则”预设。

在探讨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设计时,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

休谟(DavidHumc)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

这条原则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

人必须被看成是“理性”的谋利动物。

而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

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使人“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

休谟说:

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注:

[美]斯蒂芬?

L?

埃尔金等编:

《新宪政论》,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8页。

)。

制度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效果:

不仅要对“无赖”行径实施有效的钳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

休谟认为,这一假设在作为描述性模式时是非真实的,而作为分析性模式时则又是真实的,可以得到事实的正当证明。

这一预设表达了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

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必须有强大的制约机制在先,让人们服从制度规则。

这一点,詹姆斯?

布坎南是这样说的:

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宪政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

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制度和规章(注:

[美]詹姆斯?

M?

布坎南著:

《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页。

)。

普遍“无赖”的假定,构成了国家方法论上必需的思想前提:

基于“最坏情形”亦即每个政治家都可能是无赖这一最坏情形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

旅行中的安全检查就是这样。

为保证飞机运行的安全,所有乘飞机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须通过一道X光机的安全门。

美国"911"事件后,世界各国尤为加强了安检的力度。

事实上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已被假定为潜在的可能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恐怖分子,尽管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人会这样做。

然而为确保安全,人们必须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术实施的安全检查。

制度设计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

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保证“正义”成为政治家们长期的无条件的行动准则。

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为基本依归。

这亦如杰斐逊所说:

“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休谟这一预设中,还蕴涵着这样的逻辑结论:

即政治规则设计者们也应当被认为是“无赖”,他们可能会操纵所发明制度的有关信息。

规则设计的努力应当采取一种设计与选择分开的办法:

即规则的采用应当由那些不参与设计制度的人们来择定,以防止制度出现利益倾向性。

这亦如哈林顿(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谓“分饼”原则。

哈林顿认为,“卓越的哲学家争论不休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以至整个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为确保制度之“饼”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拥有“均分的自然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拥有“选择的自然权利”(注:

[英]詹姆士?

哈林顿著:

《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

非“天使统治”预设。

如果说英国学者休谟的“无赖原则”是以一种“是什么”的判断方式,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的话,那么美国宪政学家詹姆斯?

麦迪逊(JamesMadison)则以一种“不是什么”的方式,从另一角度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

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说: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注:

[美]汉密尔顿等著: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

麦迪逊这一论断包含着两层假设:

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

(美国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潘恩说:

“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政府是一个“惩罚者”(注:

[美]托马斯?

潘恩著:

《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

)。

)麦迪逊指出:

“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

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

”(注:

[美]汉密尔顿等著: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种“正当救济办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注:

[英]洛克著:

《政府论》(下篇),第10页。

)。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的代理人,其统治本质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一种“天使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为,人类做不到――正因为如此,需要对政府这个管理被统治者的统治者本身,实施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寻求“辅助性的预防措施”――而这实际上一直是宪政主义的持久话题。

这种“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国家权力体系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外有社会力量对“利维坦”的制约。

这一目标乃是政治设计的“最大的困难”,需要高超的政治艺术与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

人必须有外在的制约,政府更必须有外在的控制。

这就是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

“局限存在物”预设。

詹姆斯?

麦迪逊关于政府非“天使统治”的论断,由人的特质出发考察和判定公共权威的特点,那么回眸人类这个社会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点是什么?

这是政治学一切理论的原发点,也是各类政治设计的逻辑前提。

关于人类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作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预设: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

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

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情欲的支配。

……这样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

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注:

[法]孟德斯鸠著: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页。

)。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属性归为人的本质(注:

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个超越一切关于人的旧理论的崭新论断: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

正是马克思主义出现后,才从社会关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

),孟德斯鸠这一论断基本上仍是从自然属性上界定人的。

但是孟氏的这一论断对人的特质已注入了社会性的内容,强调了人的“社会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能介入社会生活。

这一理论预设价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类具有的局限性这一重大事实:

人类作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人类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受到种种不定因素的影响,“无知与错误”是必然的。

其次导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逻辑结论――人类的这一缺陷,只有通过社会生活外在的东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补偿和救济(这两种事物,按制度学派的定义,乃是“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人类制度的双重性构成。

)。

特别醒目的是,人类只有“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这一历史性结论,必然使法律制度处于崇高的无可或缺的地位。

人类设计和创制各种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规则,便是理所当然的逻辑行为了。

权力无“休止界限”预设。

孟德斯鸠还作过另一个经典性的、对人类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义和认识价值的理论预设,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他对权力的特质所作的一个著名的言简意赅的判断: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

孟德斯鸠著: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

这就是权力或权力者的特质。

由此,孟氏给出具有公理性的结论便是: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

孟德斯鸠著:

《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

这个命题业已成为检阅人类社会权力现象的基本判准。

“滥用权力”的基本“规则”是:

权力载体――“即是以统治者的名义行事的代理人,当选的立法人员、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规定公民自由的供选择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人”(注:

[美]布坎南著:

《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在运用权力时,一定会把权力运用到他可以运用的一切“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最大范围,实现权力效能的最大边际化。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这两个领域,公共权力的原始命题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

进入阶级社会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

政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点),“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历史起点)(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

),为了“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

),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产生。

由此,政治权力一经产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质和名义。

孟氏这一理论预设蕴示:

从权力的本性上说,它“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

权力总是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注:

[法]J.马里旦著:

《人与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

)。

亦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家詹姆斯?

布坎南指出的:

政治活动家们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规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公共性边界”(注:

参阅詹姆斯?

M?

布坎南著:

《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73页。

)。

权力的这一内在特性,决定了外在制约的极端必要性。

关于这一点,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

阿列克西?

托克维尔指出:

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

……无限权威是个坏而危险的东西。

(注:

[法]托克维尔著: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页。

孟德斯鸠这一理论预设归纳包蕴了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历史经验:

一是滥用权力是权力界的普遍逻辑,罗素将之表述为“权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

邹永贤等著:

《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

)。

权力运作者总有着一种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实现“权力意志”的内在冲动。

二是对于“权力滥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质”的做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力量。

人类发展到今天,制权一般有这样几种方法:

一是“以法制权”、二是“以民制权”、三是“以德制权”、四是“以权制权”。

“以权制权”才是最本质、最见效的方法。

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对于权力边界的设置,只能以另一个权力的存在为逻辑前提。

“必要的恶”预设。

英国籍奥地利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渐进的社会工程”的政治哲学、“三个世界”的本体论哲学形成了批判理性主义哲学体系。

国家学说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证伪主义”科学哲学观点和批判理性主义哲学立场出发,波普反对本质主义的国家理论,注重探求“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什么?

我们应当把什么作为国家活动的正当目的”(注:

《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伦敦罗特列杰与基根?

保罗公司1952年版,第109页。

)诸如此类国家与社会的功能性问题。

对“利维坦”这种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

“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注:

[英]卡尔?

波普著:

《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

他说:

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

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

(注:

波普著:

《猜想与反驳》,第499页。

美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达了这一思想:

“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

”(《潘恩选集》第3、241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尽管“利维坦”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许多思想家们看来,却是一种危险的“罪恶”,“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92页。

)国家如果取代目的,成为目的本身,无限制地扩展,自由这一“目的”就必然丧失。

关于这一点,历史上思想大家们几乎持定一致的论断。

如果说,孟德斯鸠关于权力“休止界限”的预设,是从权力个体着眼揭示权力的特质的话,那么,波普的这一理论预设,则是从权力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着眼揭示权力特质的。

其基本判断:

一是国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罪恶”,前者侧重价值判断;后者侧重事实判断。

“在现代世界里,由于国家权力过大所造成的罪恶很大,但却很少被人认识到。

”(注:

罗素著:

《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页。

)波普认为,国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无论谁执掌权力,即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注:

美国法哲学家约翰?

罗尔斯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容易成为非正义的。

他认为“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

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且成为不平等的利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量”(罗尔斯著《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

)。

因此,只要权力这种“罪恶”存在,无限扩张趋势的可能性就存在。

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过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必然趋势:

“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这种权威的范围。

”(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

密尔(JohnStuart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对国家权力的非制度化增长作过这样的假设:

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

(注:

[英]约翰?

密尔著:

《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

)于是,德国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归纳的这样“两件事”,也就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理所当然的抉择了:

对于任何新的国家机构的设置,人们必须注意两件事。

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视都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一切东西;其

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动的扩及和限制的范围。

(注:

[德]威廉?

冯?

洪堡著:

《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黑体为引者加。

没有国家的干预,自由就会死亡;国家过多干预,自由同样也会死亡。

这是“自由的悖论”(注:

参阅波普著《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第11卷,第124、125页。

)。

波普主张,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利维坦”进行控制。

为了防止“利维坦”对社会生活的威胁,波普提出了类似中世纪“奥卡姆剃刀”的“自由主义剃刀”。

(注:

波普著:

《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英国政治理论家和现代分析哲学主要创始人伯特兰?

罗素认为,社会组织和权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种独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驾驭的力量。

一方面,组织和权威不可没有,另一方面,又要对它加以限制。

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成为一切政治科学的中心议题。

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比率”,则应当成为国家理论尤其是现代国家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

罗素呼吁:

(像国家)这种巨大组织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废除它们是不可能的……的确,它们使维护个性更加困难了,我们需要寻找一种使它们尽可能地与个人创造性结合起来的方式。

(注:

罗素著:

《政治理想》,纽约世纪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页。

“有限理性”预设。

政治和行政管理归根结底是决策行为,决策具有对理性追求的倾向。

按对理性作用的不同认识,决策理论分为三类:

其一是绝对理性选择论,基本要点是认为决策者拥有完全的知识、明确的价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取得期望的价值选择。

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质因素。

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这种理论把焦点放在决策中的价值冲突上,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甚至是随意择取的,人们的决策并不以理性为旨归。

其三便是美国行政学家、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为代表的有限理性决策论。

认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决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种“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决策新科学》一书中认为,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不符合人类行为的现实。

他从人的意识、决策环境与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设。

关于理性,西蒙认为,“理性就是要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注:

[美]西蒙著:

《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

)。

“广义而言,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第一,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第二,而且在给定条件下和约束的限度之内。

”(注:

西蒙著:

《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决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决策,因为决策者是在存在着无法控制的未知数和变化着的内外环境中决策。

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处理决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机构只能接受不圆满的决策,而不可能实现最佳决策。

西蒙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表述说:

如果我们假定决策者的计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果。

第一,我们不必将真实世界与决策者对它们的认识区分开来:

他或她对世界的看法与真实世界一样。

第二,我们可以预言,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根据对现实世界的知识所作出的选择,不需要有关决策者对感知或计算模式的知识。

(当然我们确实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数。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决策者的知识和计算能力是受到严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同行动者对它的看法与理解区分开来。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决策过程的理论(并在理论上检验它)。

我们的理论不仅要包括理解过程,而且还必须包括形成行动者对决策问题的主观表述的过程。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据给定的效用函数来达到有目的的或主观的最好决策。

认知心理学中的理性人则是根据可得知和计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注:

转引自[美]道格拉斯?

C?

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页。

)。

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

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

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并规范人自身的决策行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西蒙关于“有限理性”的预设表明,人拥有的知识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不仅受到物质因素和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与限制,还受到诸如记忆容量、判断准确程度、计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

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是:

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制,来预防和弥补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个“社会中价值的权威分配”(注:

[美]戴维?

伊斯顿:

《政治系统》(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纽约艾尔弗雷德?

A?

克诺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页。

)的决策领域。

从本质上说,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撑。

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领域最常见的现象。

英国政治学家格雷厄姆?

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书中认为:

国家政治首先必须克服“唯理智论”,传统的政治理论大都强调“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驱动下行事,“大多数政治见解并非是受经验检验和推理的结果,而是习惯所确定的无意识或半意识推理的结果”(注:

格雷厄姆?

沃拉斯著:

《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6页。

)。

任何组织都是人的组合,虽然拥有相当大的解决问题的权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与理性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决策绝非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体系。

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环境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差异很大,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重大差异。

人不但处于“有限理性”下行事决策,而且还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下行事决策。

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与供给的一个深刻的内在原因。

“诺思悖论”预设。

国家的目标是什么,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上不断被思想家们审视和论辨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诺斯看来:

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

无论是无文字记载的习俗(在封建庄园中),还是用文字写成的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

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

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

[美]诺斯著: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

国家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

是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

“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

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注:

[美]诺斯著:

《经济史中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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