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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O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合同编号:

 

EPC-O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

项目管理单位:

承包人:

(主)

(成)

(成)

 

2019年月

重要提示

一、广州市南沙区以建设广州市城市副中心,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为战略思路,以“低碳节能、绿色生态、智慧城市、岭南水城”为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以“国际化、高端化、品质化、精细化”为工程建设目标,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确保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

如承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在后续发包项目中拒绝其参与投标,并将违约行为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

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对不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等具有否决权,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否决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7日内完成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的撤场与更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中标单位承担。

四、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BIM文件等),须通过发包人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团队或与承包人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包人必须加强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不得逾期支付工人工资。

六、使用说明:

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

对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选项(√)表示适用于本合同,选项(×)表示不适用于本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鉴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

由(主)、(成)、(成)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承包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中标。

为了加强建设实施管理工作,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人三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工程规模:

项目总投资万元。

(5)资金来源:

区财政资金。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工程内容:

(最终以施工图为准)

2.2承包范围:

(1)工程勘察工作:

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以及前期现状摸查工作等。

(2)工程设计工作: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初步概算、现场服务、指导与监督、配合编制竣工图及相关报建等工作及相关配合工作。

包括本项目工程方案设计、编制工程初概等造价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核配合服务(含文本、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预算造价审核配合服务、竣工图编制、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文件编制、施工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含变更预算编制)、协助配合各专项评审会议、开展各项专项评估工作、现场技术服务、交通疏解方案的编制等工作。

上述未提及但在办理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费用也包括在本工程设计总费用内。

(3)工程施工:

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包编制竣工图编制等。

(4)养护服务:

主承包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共计2年的绿化和设施养护服务工作。

(5)其他:

1)概预算造价文件编制:

包括概算、预算文件编制,设计方案比选造价分析、设计变更造价分析等。

2)报批报建:

协助办理从设计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所有报批报建工作。

2.3承包方式:

工程勘察:

在合同实施期间岩土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变。

最终结算价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原则审定。

工程设计:

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变。

最终结算价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原则审定。

工程施工:

总价承包,按经发包人批准的且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总价承包。

2.4考虑到[□电力进线与10kv供配电工程(含临电)、给水(含临水)、□燃气、□幕墙、□钢结构、□装修、园林、其他]专业设计的专业性及特殊性,若承包人的专业能力不满足要求或设计成果不能得到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则承包人应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委托专业单位设计,相应的专业工程设计费包含在本工程设计收费总额中,并按此原则签订专业设计分包合同,支付时由承包人转付给专业设计单位,发包人无需为此补偿任何费用。

2.5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1本合同总工期约定为:

日历天,其中:

设计工期为日历天;施工工期为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如下:

(1)设计工期: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7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7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完工验收后25日历天内完成竣工图编制。

(2)施工工期:

招标人发出开工令后60天完成施工任务。

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前。

(3)工期包含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审查时间等);施工各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审查、备案等时间)。

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

3.2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4、质量标准:

4.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和招标人要求。

4.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合格。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确保

□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其他: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

文明施工、施工围蔽、项目驻地等严格按照《广州南沙重点建设项目工地规范化、标准化实施方案》执行。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人等三方另有书面约定。

6.2签约合同总价暂定为¥元(大写:

人民币),其中:

建安工程费(以下简称“工程费”或“施工费”)暂定为¥元(大写:

人民币),工程费下浮率为下浮%;

勘察费暂定为¥元(大写:

人民币),勘察费下浮率为下浮%;

设计费暂定为¥元(大写:

人民币),设计费下浮率为%。

6.3本合同价款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实际合同价款按合同条款第17条约定确定,待财政概预算评审后,签订修正合同修订合同价款。

最终结算价以南沙区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合同各方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

该合同金额包括承包人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税金和利润,并考虑了合同期内可能发生的应承担的各种风险。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6)投标文件;

(7)价格清单;

(8)发包人各项管理规定;

(9)设计任务书;

(10)施工管理任务书;

(11)工程造价控制方案;

(12)其他合同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11、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为施工部分中标价的5%。

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单位,可由主办方提供履约担保。

12、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9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本合同自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最终结算满60日并同时三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各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贰拾份,各方各执肆份。

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项目管理单位: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请填写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请填写                      

传真:

    传真:

请填写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请填写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主)承包人:

(成)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请填写地址:

请填写         

联系电话:

请填写联系电话:

请填写                       

开户银行:

请填写开户银行:

请填写              

银行账号:

请填写银行账号:

请填写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成)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请填写

联系电话:

请填写

开户银行:

请填写

银行账号:

请填写

签订日期:

2019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三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三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4.8竣工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

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两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三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引致发包人损失的,并负损失赔偿责任。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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