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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停止施工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审核、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拒不停止施工、拒不申报消防审核、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施工,并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停止施工,积极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仍未停止施工或者虽然能够主动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者虽然停止施工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主动停止使用,积极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验收、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拒不停止使用、拒不申报消防验收、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使用,并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停止使用,积极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仍未停止使用或者虽然能够主动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停止使用、拒不整改或者虽然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积极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不停止使用、营业或者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申报检查、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拒不停止使用、营业,拒不申报检查、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使用、营业,并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备案,在5日内能积极备案,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能够主动整改,但在5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拒不备案或者已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一般工程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一般工程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经批评教育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含本数)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主要工程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工程质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主要工程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质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关键工程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关键工程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一般工程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主要工程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关键工程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一般工程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主要工程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关键工程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能够改正,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或者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3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局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局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且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局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局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的配置、设置严重不符合要求,或者多数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对消防平安影响较大,拒不整改,或者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警告处分。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对个人处三百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且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4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且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5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分: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成心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分。

]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人能主动悔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人拒不整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严重威胁公共平安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人能主动悔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人拒不整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严重威胁公共平安的。

谎报火警,行为人能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

谎报火警,影响灭火救援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行为人不主动悔改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主动悔改,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主动悔改,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6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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