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讼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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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状范文

合同纠纷诉讼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乙厂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xx区xx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

汪直职务:

乙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

胡风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甲贸易公司

住所地: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宇职务:

甲公司总经理案由:

购销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50000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000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原告应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货,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被告准备发货。

被告接到原告的电报通知后未作答复就接收了货物并发往门市部销售。

后因销售旺季已过导致电风扇滞销,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交货通知后没有及时明确回复原告,并对原告发来的货物进行了签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出对原告之前违反合同规定的延期交货行为的追认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故被告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

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1、乙厂和甲贸易公司电风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此致

青山湖区__

诉讼人:

乙厂xx年12月6日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二份。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

被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xx年5月24日、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

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2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

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

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

“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

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工程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

”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

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

“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

……”

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_合同纠纷诉讼状。

“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

xx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xx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32250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91.2%),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50000元的发票。

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

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

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

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

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__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332250元(大写:

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938587.5元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82.3%,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__时间的限制。

”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

原告于xx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

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

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

原告于xx年7月22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xx年8月1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xx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__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

“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

……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总金额的0.5%/每日*延期交付天数。

”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938587.5元(=364500元*0.5%/天*515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__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__

具状人: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吴晓律师xx年12月28日

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

天津市xxx号,电话:

xxx

被告:

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xxx电话:

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

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

从xx年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xx年11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

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

xx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2000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xx年x月x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

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

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__号:

52252219XXXXXXXXX。

住址;XXXX。

__:

XXXX

被告: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XXXXX中华南路XX号华坤大厦XX楼。

负责人:

XXXXX。

__:

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及拖车费保险金:

壹万捌仟贰佰(18200.00)元。

相关损失、利息及诉讼代理费等:

陆仟壹佰捌拾(6180.00)元。

共计:

贰万肆仟叁佰捌拾(24380.00)元。

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发生纠纷事实:

原告于20XX年4月2日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被保险车辆为贵XXXXXX),保险期间从20XX年4月2日17时0分至20XX年4月2日17时0分,保险险别有:

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乘客),不计免赔特约险五种商业险及交通责任强制险。

标的车辆于20XX年5月12日经原告许可,将车借给驾驶员XX(驾驶证号:

XX,驾驶证合法有效)经XX到XX办理私事使用。

10时许,标的车辆行驶至XX路段,因路面凹陷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槛,造成标的车辆前部及底盘严重受损,未造成人身伤害。

驾驶员XX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痕迹对比,认定事故现场真实有效,并建议将车辆拖到指定修理厂对车

辆损失进行确认,最终核定车损失为:

壹万捌仟(18000.00)元。

保险公司仅凭对驾驶员XX的询问内容认定,车辆是租借的。

以此确定原告标的车辆为租赁车辆和营运车辆。

因原告车辆购买的险种是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相应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

故原被告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

原告主张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额赔付,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此致

贵阳市乌当区___合同纠纷诉讼状。

起诉人:

X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本2、证据清单和证据

(1)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XX保险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XX保险XX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

(3)拖车费收据复印件;:

XX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4)维修发票复印件;:

XXX汽车场汽车修理分厂

(5)驾驶员XX驾驶证复印件;:

XX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6)原告__复印件;:

XX县公安局

(7)标的车辆行驶证;: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下面是的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欢迎参考。

_合同纠纷诉讼状。

上诉人费xx。

被上诉人xx。

上诉人费传虎因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湖县__xx年4月28日作出的(xx)清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一、撤销清湖县__(xx)当清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林沐的诉讼请求。

一、认定案由和法律关系错误。

上诉双方及毛兵、王长城、戚国发5人虽然曾于xx年8月5日签定了“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环球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但公司并未设立。

xx年1月19日,上诉人费传虎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

因此,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外观为个体工商户,但5人之间有合作的意思表示。

原审确定的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但根据法律不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合伙,都不属于企业,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中就可以看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并列的概念,原判决认为:

“本案系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错误认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费传虎与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xx年12月30日,5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自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开业之日xx年元月15日起,由上诉人承包经营。

同时约定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应在开业前3日内,将每人20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打入上诉人指定的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约定的承包期开始之日,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并没有注册成立,5人均未取得经营权。

原审认定“案涉《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对象是林沐等四人拥有的‘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经营权份额”,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是上诉人费传虎于xx年1月19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始是由上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权与林沐等四人没有任何关系。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期内,有权自主经营并且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涉,由乙方独立承担”,说明被上诉人等四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共负盈亏,与合伙的法律规定相悖,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关系。

被上诉人主张承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可以告知被上诉人按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或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支付其错误的诉请。

三、即便认定5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原判决也是错误的。

1、原审认定“股东会议记录”的性质及效力错误。

原判决虽然没有引用公司法,但原审法院认为:

“费传虎依据《股东合作协议》的规定召集股东会并作出暂停支付的决议没有依据,且林沐未经通知参加股东会”,显然是将该会议记录的性质认定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依据公司法对股东会程序的规定否定了该会议决议的效力。

合伙的人合性质,决定了法律只对个人合伙的议事规则作了最低限度的干预,根据民通意见,除了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其它合伙事务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或者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可见,个人合伙并不要求必须以会议的形式,只要求代表多数意见,因此本案中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参照《股东合作协议》中“股东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表决通过决议”的约定,代表了多数合伙人的真实意思的该“股东会议记录”,都是合法有效多数合伙人意见,应当得到认可和执行。

2、错误认定了承包协议的性质。

原审法院简单地根据协议中使用的“承包”一词,就将协议的性质认定为承包关系,上诉人认为,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并不是将合伙整体发包给其他人经营,而是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因此,其性质属于全体合伙人对如何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是合伙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王长城、费传虎、毛兵三位合伙人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暂停支付承包金的意思表示,是多数合伙对合伙事务作出的变更,符合各合伙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3、行使抗辩权。

《股东合作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若不能出资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0万元”,第二项:

“若在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间内,未能全部出资的,已出资部分作为自动放弃处理,该部分出资作为其他股东的出资”,“股东会议记录”显示,暂停支付承包金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未能足额出资,这是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多数合伙人履行抗辩权的合法行为。

原判决以“《股东合作协议》未对不能足额出资是否扣减承包费进行约定”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该项抗辩,显然是不准确的,按照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未能全部出资将导致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后果,怎么能理解为对被上诉人能否主张承包费没有影响。

4、原审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被上诉人作为合伙人之一,对多数合伙人作出的暂停支付承包费的意见有异议,性质上是合伙协议纠纷,依法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合伙人都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原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纠正。

此致

天宇市中级__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原告:

石家庄市××公司

住所地:

石家庄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李××,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

被告:

邢台××公司

住所地:

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于xx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

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

具状人:

石家庄市××公司

×年×月×日

原告:

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

××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

住所地:

××市××镇××路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15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

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

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

xx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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