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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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规定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财产管理规定如下:

(一)财产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足8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或专用设备;

3、图书、光盘;

4、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

(二)新增财产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1、机关单位利用财政拨款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才能施工,并单独组织核算。

竣工后必须认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造价无误后,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单》,登记造册,凭此单记入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

2、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财政统一采购或自行购买),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对其中的专业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还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

3、自制的、调入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须进行验登记造册。

(三)财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的原价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3、无价调入和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定价的,可以按重置价估价入帐。

(四)财产的领用调出单位领用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主要人员和经办人员填制《财产物资领用单》,向财产管理部门申请领用。

单位调出固定资产,必须凭单位验收的有关手续进行办理,同时,将调出财产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原价及时抄报财产部门和财务部门。

(五)财产的报损、报废

1、财产的自然损耗,由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具《财产报损、报废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抄告财产管理部门。

2、压滤机滤布厂家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

3、凡是损坏公共财物,一般要按价赔偿。

4、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财产物品,应如数交由财产管理部门核对、验收,并加以利用或变价处理。

(六)财产的盘存对于各类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

在盘点清查过程中,除了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余额是否相符以外,还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情况。

如发生盘盈、盘亏和毁坏,应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查批准,并相应调整帐面金额。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报销规定

(一)会议经费根据会议通知编造预算,按财政局核拨数予以报销。

(二)报刊订阅原则上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

(三)差旅费、接待费开支标准按县财政局文件及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学历、技能等级培训和考试费用,需经领导同意。

参加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以上举办的对口岗位相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凭培训发票,给予报销;学历进修取得毕业证书,凭发票(不含书、证费),给予一半的报销。

(五)车辆维修、保险和定点加油的费用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办法报销,出车补助及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设备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根据建筑工程预算书编制的预算和财政局核拨数,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按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建筑工决算,结清余款。

(七)绿化、保洁等费用按合同服务项目的履行情况予以支付。

(八)因工作需要购置、安装办公用具、通讯设施、电器设备等物品时,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办理;凡在局公务用品采购范围内的,按照公务用品采购和结算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必要零星物资的购置,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局领导审核后方可购置。

(九)报销凭证必须有加盖“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正式发票,注明用途、经手人、审批人的签名和日期后,方可报销。

(十)所有行政费用由局领导一支笔审批。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经费合理使用,提供稳定、有序的后勤保障,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二)年初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除尘滤布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年终要编制决算报表,如实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财产)管理,实行分管财务的局长(下同)一支笔审批制度。

本局(除特种经费和工会经费)的日常经费开支,需由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

(四)差旅费报销,本局干部职工出差由科室负责人证明,报分管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长审批。

(五)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必须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的要求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购买,未批先购的不予报销;基本建设、维修、绿化,要先预算审检后,方可施工;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要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大宗的或数量较大的物品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六)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专项经费;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帐外帐。

(七)会计人员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若有不规范、不合法的要予以退回;每月要结出各科室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就应注意的问题作出解释。

月末要编制月报表,并上报财政部门。

(八)要做到帐证、帐表、帐实相符,现金和银行日记按日逐笔顺序登记,出纳现金不得超限额过夜,现金超过壹仟元要存放银行。

 

附送:

县机关大院管理暂行规定

县机关大院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机关大院(以下简称大院)管理,维护机关良好秩序,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大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院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二、管理机构第三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事务处)是大院的行政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大院治安保卫、安全生产、来宾来访接待和办公设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修、添置、报废,以及大院环境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委办、县府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大院的管理工作。

大院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有责任协助做好大院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电器和通讯设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帐、盘盈。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第七条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不流失。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物品数量、来源、用途等方面情况要造册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事务处财会股。

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要及时将有关手续报事务处财会股,由事务处财会股统一作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帐目调整,以保证固定资产帐实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八条加强固定资产清查核算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并要帐实相符。

每年度,各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九条大院内的房产、公共设施由事务处统一管理。

事务处负责房产、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工作。

四、项目建设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是大院内各部门进行的服务于单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翻建、维修、改造项目等。

第十一条事务处是大院建设项目负责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组织施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任何单位不准自行组织施工,更不准擅自改变办公场所的结构及电源线路、供排水的走向,以免影响大院整体布局。

第十二条大院内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各单位办公设备、设施(包括家具、空调、电器、电话)的维护和办公场所的修缮等费用,在各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要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

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节能降耗,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五、会务管理第十五条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的会务、经费由事务处统筹协调解决,其它单位会议的会务、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大院礼堂、

①号楼六楼会议室、

②号楼五楼会议室、多功能会议室、接待室、干部职工娱乐室及其公共设施由事务处负责管理,其它会议室由使用单位管理。

六、财务管理第十七条认真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建立会计凭证。

设置会计帐户,认真做好预算内、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把好报销关。

做到开支合理,凭证手续合法。

要求报销单位购置东西要开具税票,且税税票要有售货单位公章、收款人签名,数量、计量单位、除尘滤布金额要相符,每张票据都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和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名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十九条遵守资金安全管理规定。

财会专用章和会计、出纳、主管领导印章要分开人员放置。

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后,才可到银行提取现金。

现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接受监督。

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当天票据要当天入帐,并盘点结存资金,以免出现差错。

月底及时做好出纳月报表连同发票送会计审核记帐。

会计月报表要报主管领导及主管常务副县长各一份。

第二十条做好报帐工作。

会计员要做到帐目健全,数字准确,审核严格,记帐及时,按时结帐,如期向有关部门报帐。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按照上级规定,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七、车辆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工作用车由小车队统一调配。

车辆配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县委书记、县长可相对固定工作用车。

其他领导或部门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固定配备工作用车,由小车队统筹安排使用。

节假日用车要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然后用车。

非领导非工作需要,一律不得动用小车队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车辆使用管理。

小车队统筹配备所属公务用车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及保管维护各自的车辆。

原则上不允许领导亲自开车或把车交给非小车队司机驾驶。

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接受外单位的出车任务,不准私自驾驶车辆外出;要严格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不得将车辆及证件交给其他人员使用。

第二十四条因公出差的车辆遇到故障需维修、换零部件或发生事故时,必须向小车队领导汇报,由小车队安排处理。

第二十五条抓好安全工作。

司机要有高度责任感,严格做好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和回场的保养工作。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抓好车辆防盗工作。

车队车辆晚上原则上一律回场停放,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车队领导同意,压滤机滤布厂家可在有专人保管的停车场停放,并锁好车辆安全锁,做好安全防盗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大型政务活动,或特殊工作需要,经县领导同意可在全县各单位抽调车辆,经费由小车队统筹解决。

八、饭堂管理第二十八条大院机关饭堂原则上只对大院内单位及其员工服务,主要提供干部职工早、午、晚餐和各单位招待餐、会议餐。

凡需到饭堂就餐的干部职工,须办理IC卡。

第二十九条就餐人员应遵守开饭时间。

开饭时间:

早餐7:

308:

20;午餐12:

001:

00;晚餐17:

3018:

30。

第三十条就餐人员要保持饭堂的安静、整洁,不得喧哗、吵闹、起哄、敲打餐具。

要按顺序排队领取饭菜,不得争先恐后。

第三十一条就餐人员用餐后,要将残渣剩菜倒进指定的残渣桶,碗筷、碟、托盘要分别放进指定的大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需到饭堂开招待餐、会议餐,要在开餐前一天与饭堂联系。

九、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凡进入大院的各种车辆,需凭出入证或经门卫同意方可通行。

第三十四条各种机动车辆在大院内须按规定路向禁鸣喇叭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大院内学习驾驶汽车、摩托车和自行车。

骑自行车出入大院门口时,须下车推行,不准带人,不准溜车。

第三十六条车辆(含非机动车辆)进入大院内,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十、绿化卫生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

每月第四周周五下午定为大院统一卫生行动日(如有特殊情况,则另作安排)。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自觉组织搞好室内外卫生,保证大院环境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实行办公场所卫生包干负责。

事务处统一安排

①号、

②号、

③号楼和综合楼的大堂、楼梯、卫生间、天棚等公共场所清洁,并负责大院内灭蚊、灭鼠、灭白蚁的工作。

各单位负责搞好各自办公场所前后走廊、窗、门和室内卫生,垃圾要到指定地点倒放。

第三十九条保持办公场所环境整洁。

各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在大院内张贴广告等宣传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办公楼走廊、楼梯间、卫生间堆放废弃的家具、拖把、胶桶等杂物,不准随地吐痰、掉纸屑、烟头等有碍环境卫生的杂物。

第四十条大院的绿化由事务处统一规划管理。

大院内的园林绿化区域要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花木和践踏草坪。

对损坏花木、绿篱、草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绿化地域内停放车辆,堆放各种器材、杂物。

一、信访接待第四十一条对上访群众,县信访局依照职责,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事务处要把好门口关,经信访局妥善处理后,方可让上访群众进入大院。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值班、会客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或个人主动约定外来人员进入大院,须通知事务处值班室确认后,放可放行。

非上班时间,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会同以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大院。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需聘用临时用工的,须到事务处办理临时用工出入证。

事务处对一切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二、安全保卫第四十四条根据广东省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按照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办好自家的事的原则,严格建立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认真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载运出大院外的建筑材料、电器及其他大件物品,须凭事务处统一印制的放行条放行。

放行条由各单位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消防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严禁乱占、堵塞消防通道和随意使用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对已安装的空调机或其它设施,各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如发现线路发热,室外机支架生锈、松脱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办公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等电热器具;严禁乱接乱拉电线或多具电器共用一个插座;禁止擅自拉动配电间或配电箱的电闸;各办公场所在人员离开时要断开室内所有电源。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在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

值班统筹编排由事务处负责。

三、附则第五十条大院各单位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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