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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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

题目:

处理网购中不合格商品责任追究问题的方案

 

指导老师:

刘建兰老师

学院:

文化传播学院

班级:

法律1233班

姓名:

岑宣宇

 

 

2015年4月28日

 

处理网购中不合格商品责任追究问题的方案

摘要:

在网购日益成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和时尚主流的今天,不少消费者也对网购商品提出了质疑。

商品的质量是造成消费者对网购商品不满意的主要原因。

本文就此提出处理网购中不合格商品责任追究问题的方案。

希望能为改变这一现状提出有益参考。

关键词:

网购不合格责任追究消费者

 

目录

1.案例导入····························

(1)

2.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

(1)

2.1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

(2)

2.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

(2)

2.3消费者个人隐私难以保障····················

(2)

2.4退换货难····························

(2)

3.网购引发纠纷的法律问题······················(3)

3.1责任主体确认难·························(3)

3.2确认管辖法院难·························(3)

3.3举证困难····························(3)

4.处理网购中不合格商品法律责任追究的方案·············(4)4.1净化网络购物环境························(4)

4.2实行举证倒置···························(4)

4.3相关部门要全力履职························(5)

参考文献······························(6)

致谢································(7)

 

处理网购中不合格商品责任追究问题的方案

据相关报道:

许多网购商品与它们在网站上的图片不相符,也有网购商品是仿冒品,这无疑使消费者觉得受到欺骗,更有甚者的是许多网购商品的产品标志和使用说明不合格,没有任何中文标志,没有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这些网购商品不仅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往往不容易找到商家,因此难以追究经销者的相关责任。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具有快速、方便和廉价的优势,但是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购物的风险性和安全性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有所改善。

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案例导入

奇思妙想的翻糖蛋糕,看似款式新颖、送货便捷,但却暗藏风险。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公布本市网络销售蛋糕的抽检结果,网络爆红的“惊人蛋糕”的蛋糕胚中被发现含有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色素。

本次抽检的39件蛋糕样品中,有1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率高达28.2%。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依据国家标准,在此次抽检的39件蛋糕样品中,主要问题集中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记者注意到,由YISCAKE网站销售的8寸焦糖(方形)蛋糕,和由窝夫小子网站销售的彩虹蛋糕2号均被检出大肠菌群值为2400,超过标准范围近7倍;而由“蛋糕在线”网站出售的巧克力糯言蛋糕,大肠菌群值为930,也远超标准范围。

上海市消保委消指部相关负责人蔡恩指出,本次微生物超标的10件样品均为冷加工蛋糕,微生物超标主要因为生产环境卫生不能满足要求,或者操作器具、人员消毒不彻底、物流配送环节无法保持“冷链”。

调查还发现,有的网站使用电瓶车、私家车、出租车配送蛋糕,连基本的冷藏包、干冰等措施也没有。

如甜派网站销售的产品从生产企业到门店,再到消费者手中经过了多个物流环节。

“柠檬黄、日落黄色素和诱惑红色素只能使用在蛋糕装饰裱花中,但不少网售蛋糕商家混淆了这一使用范围,在蛋糕胚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色素种类。

”市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市场业务办主任曹琥靓向记者指出。

记者了解到,本次抽检对网购蛋糕色素、甜味剂、防腐剂等指标进行比较试验时发现,一些网站销售的蛋糕色彩鲜艳,一个蛋糕中有七、八种颜色,色若彩虹,此种蛋糕尤易在色素使用中出现问题。

在39件样品中,有2件样品不符合标准,不符合率为5%。

据披露,西西麦诺网站销售的一款“细细温柔”彩虹蛋糕,被检出在蛋糕胚中违规添加柠檬黄和日落黄。

而网络上售价颇高、需提前预约的知名翻糖蛋糕“惊人蛋糕”,其网站销售的一款西瓜蛋糕,被检出其蛋糕胚中含有明令禁用的柠檬黄、日落黄和诱惑红三款色素。

2.网购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

2.1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

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

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

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

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

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

2.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

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

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

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

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

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

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

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

2.3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难以保障

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

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2.4退换货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

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

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

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

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

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

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

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

3.网购引发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3.1责任主体确认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

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

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

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

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

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3.2确认管辖法院难

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作了如下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

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

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

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

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

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

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3.3举证困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

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

在理论界认识不一。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

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

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4.处理网购中不合格商品责任追究问题的方案

从网购不合格蛋糕的新闻案例出发,不合格蛋糕的产生源于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店主的监管不力导致,对网购商品从生产、销售和售后没有有效和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使得经营者钻法律的空档,尽量节省成本,罔顾消费者的利益,对此,我在此有几点意见和建议。

4.1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第一:

司法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同时对网购的商品必须要有该有的保障机制,这是网上商店主必须尽到的义务,每个网购流程必须完善的落到实处的实施。

不能让商店主有侥幸心理,让不卫生和不合格的商品到达消费者的手中。

同时,立法也需要完善,目前,消费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

“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

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

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第二,确立先行赔付机制。

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

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

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4.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

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

4.3相关部门要全力履职

网络购物在现代社会已经被群众熟悉和接受,我们必须正视和鼓励发展这种促进经济的方式,作为工商部门和司法机关,需要把这其中的法律保障和责任义务区分清楚,确保交易在阳关下进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1.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第二次修改)

2.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

 

致谢

本人的毕业设计是在我的导师刘建兰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刘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在此谨向刘老师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地度过大学生活的每个可爱的同学们和尊敬的老师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是你们给了我帮助,衷心地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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